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3bj1000145
预算金额5246万元
招标联系人张黎鹏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于娜010-83143017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宜宾康润环保发电有限公司61%股权
项目名称 宜宾康润环保发电有限公司61%股权 项目编号 G32023BJ1000145
转让底价 5246.00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09-15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3-10-18
所在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于娜 / 联系电话:010-83143017 | 部门负责人:刘达 / 联系电话:010-66295655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宜宾康润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四川省宜宾市(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月江镇福胜村一组附2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守伟 成立日期 2021-04-21
注册资本 76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7600.0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511525MAACHYJ10A
经营规模 微型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再生资源销售;环境保护监测;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包装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宜宾康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61
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34
毅康科技有限公司 5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7691.91 91.91 7600
审计机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08月31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0.0021 0.0016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4771.44 7171.44 7600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标的公司股东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毅康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可在挂牌期间向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宜宾康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四川省宜宾市(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月江镇福顶社区9组(劳动保障所))
经济类型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法定代表人 谢辉 成立日期 2020-04-21
注册资本(万元) 1000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511525MA671DXX5Q 经营规模 微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61%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61%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0346175T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股东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3-08-21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其他
决议文件名称 康集董决字[2023]15号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宜宾康润环保发电有限公司61%股权
转让底价 5246.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公告期即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须联系转让方(联系人:张黎鹏,电话:13823389557)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后由双方出具确认函件。尽职调查确认函件作为意向受让方报名的必要文件,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向北交所提交报名资料时一并提供。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了解并认可本项目的资产现状、瑕疵及风险;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并依据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及所披露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本项目和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本项目资产现状、瑕疵及风险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并要求意向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73.8万元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4.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产生两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两个原股东协商受让股权比例或按已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权重划分受让股权比例。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一家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若两家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两家原股东协商受让股权比例或按已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权重划分受让股权比例;②挂牌期满,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一家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若两家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两家原股东协商受让股权比例或按已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权重划分受让股权比例。③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且北交所收到意向受让方提交的退还保证金申请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5.意向受让方应于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6.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款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如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未支付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的;⑤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书面承诺事项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情形的。
8.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接受本次股权转让项目公告信息以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独立判断自愿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基础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3)本方同意如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交易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4)本方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款项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转让方在收到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6)若涉及标的公司更名情形的,本方同意在办理股权变更的同时办理标的公司名称变更手续。
9.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过户所涉及一切税、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转、受让方各自承担。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隐托方式举牌。

受让方资格条件 (1) 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573.8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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