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杭新景(杭千)高速公路凤川养护工区场地及场地内房屋3年租赁权
金额
32.85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3/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js2024zl0209
预算金额32.85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杭新景(杭千)高速公路凤川养护工区场地及场地内房屋3年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新景(杭千)高速公路凤川养护工区场地及场地内房屋3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4ZL0209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03-04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4-03-22

出租底价

32850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陈女士、楼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5085587、0571-85085368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出租标的位于杭新景(杭千)高速公路凤川养护工区,租赁范围为凤川养护工区场地及场地内的办公楼、仓库、门卫室。场地占地面积约9000平方米,场地内房屋租赁面积约2339.4平方米。场地内房屋为框架结构,共三层。出租标的无产权证,租赁面积系出租方测绘所得,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出租标的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出租标的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出租标的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目前出租标的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328500元/年

出租面积(㎡)

9000

租赁期

3年

起租日

以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免租期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租赁期内,租金在上一计租年度租金基础上每年递增3%至合同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00元,安全风险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0元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出租方按承租方电表抄表度数计算电费,出租方代收代缴。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代缴电费单1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付清电费,出租方开具相应数额收据给承租方。若承租方需开具发票的,出租方为承租方开具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税率(电费16%)由承租方承担,如果税率发生变化,则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新税率执行。出租方保证正常供应用电,如有特殊情况及时通知承租方。租赁期内场地供水由承租方与凤川街道自行协商。详见《场地及场地内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用途要求
办公、仓储、物流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详见《场地及场地内房屋租赁合同》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场地及场地内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场地及场地内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房屋的规划用途、土地性质、产权情况等限制条件。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4)出租方对本次租赁的业态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订立合同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消防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如因租赁房屋所在土地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但出租方不做任何保证。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相关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涉及任何经营证照的办理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将场地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给第三人。否则视作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提前中止《场地及场地内房屋租赁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场地及场地内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次场地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方能和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租期不顺延,具体如下:
(1)若承租方为原承租人的,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场地及场地内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并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后即视为交付完毕。
(2)若承租方为非原承租人的,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果因出租方无法顺利收回出租标的原因导致延迟出租标的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须无条件同意等待出租标的的腾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场地及场地内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在此期间承租方如有损失,全部自行承担。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出租标的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场地及场地内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出租方将出租标的移交给承租方即视为本次租赁权交付完毕。
4、本项目承租方需支付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愿在出租底价及以上承租本次出租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内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陈女士

联系电话

18768126754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场地及场地内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场地及场地内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安全风险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

在线报价

竞价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规则

在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出价,竞价结束时间会在出价时间的基础上延长5分钟,5分钟内的每次出价都会被触发延时(具体以标的详情页的倒计时为准)

加价幅度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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