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5/01/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HYGS-ZC-2024-134
二、项目名称:克拉玛依河4A景区新疆智慧旅游管理平台监控及克拉玛依穿城河东段、河西段及世纪公园、中华玫瑰园视频监控服务
三、采购日期:2024-12-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迎宾路70号
被投诉人 1 :新疆宏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恒隆广场A401-1室
被投诉人 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迎宾路64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 项目中标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其作为投标主体使用的相关资质均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文件,经核实这为两家不同的法人主体,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能力。根据法人独立性原则和资质专属性原则,不同的法人主体间不可以授予和相互借用资质。
投诉事项:2. 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具备有效期内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及系统集成资质。项目中标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在相关网站中并未查询到具备相关资质。招标代理机构答复第一中标候选人具备有效期内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及系统集成资质,但所提供的查询截图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明。
投诉事项:3. 本次评标活动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审办法认真审核供应商相关资质文件有效性,我方认为应认定其未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投诉请求:认为此次投标活动中标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
被投诉人1答复称:本次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设定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及“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是为了保障成交供应商能够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该部分内容均依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赋分,并未作为实质性条款。
被投诉人2答复称: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出具《证明》,“为促进ICT业务发展,经中国联通集团公司批准,2014年1月20日,在原有系统集成中心的基础上,中国联通新疆分公司成立了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根据文件精神,联通系统集成公司新疆分公司隶属中国联通新疆分公司,中国联通新疆分公司拥有系统集成公司新疆分公司各项资质、证照的管理、监督和使用权。”二是2024年12月10日,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授权书》,证明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授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使用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一级)”、“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优秀级(LS4)”、“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证书—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甲级)”资质用于克拉玛依河4A景区新疆智慧旅游管理平台监控及克拉玛依穿城河东段、河西段及世纪公园、中华玫瑰园视频监控服务项目投标。”综上所述,我单位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故应认定中标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可。
经审查查明:关于投诉事项1、2,中标供应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不具备本项目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资质和ITSS符合性证书,其提交授权佐证资料中使用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
本机关认为资质授予行为违反资质认定的基本要求,中标供应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提供的资质、证书授予佐证资料归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故认为资质、证书授予不符合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3,专家在评分环节,均能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及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该项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财政局
2025年01月22日
二、项目名称:克拉玛依河4A景区新疆智慧旅游管理平台监控及克拉玛依穿城河东段、河西段及世纪公园、中华玫瑰园视频监控服务
三、采购日期:2024-12-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迎宾路70号
被投诉人 1 :新疆宏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恒隆广场A401-1室
被投诉人 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迎宾路64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 项目中标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其作为投标主体使用的相关资质均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文件,经核实这为两家不同的法人主体,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能力。根据法人独立性原则和资质专属性原则,不同的法人主体间不可以授予和相互借用资质。
投诉事项:2. 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具备有效期内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及系统集成资质。项目中标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在相关网站中并未查询到具备相关资质。招标代理机构答复第一中标候选人具备有效期内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及系统集成资质,但所提供的查询截图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证明。
投诉事项:3. 本次评标活动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审办法认真审核供应商相关资质文件有效性,我方认为应认定其未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投诉请求:认为此次投标活动中标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
被投诉人1答复称:本次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设定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及“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是为了保障成交供应商能够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该部分内容均依据各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赋分,并未作为实质性条款。
被投诉人2答复称:一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出具《证明》,“为促进ICT业务发展,经中国联通集团公司批准,2014年1月20日,在原有系统集成中心的基础上,中国联通新疆分公司成立了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根据文件精神,联通系统集成公司新疆分公司隶属中国联通新疆分公司,中国联通新疆分公司拥有系统集成公司新疆分公司各项资质、证照的管理、监督和使用权。”二是2024年12月10日,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授权书》,证明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授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使用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一级)”、“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优秀级(LS4)”、“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证书—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甲级)”资质用于克拉玛依河4A景区新疆智慧旅游管理平台监控及克拉玛依穿城河东段、河西段及世纪公园、中华玫瑰园视频监控服务项目投标。”综上所述,我单位对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故应认定中标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可。
经审查查明:关于投诉事项1、2,中标供应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不具备本项目信息通信网络系统集成企业服务能力资质和ITSS符合性证书,其提交授权佐证资料中使用了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书。
本机关认为资质授予行为违反资质认定的基本要求,中标供应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分公司提供的资质、证书授予佐证资料归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故认为资质、证书授予不符合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3,专家在评分环节,均能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及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该项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财政局
2025年01月22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