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公告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存续大楼)货梯拆除及井道机房整改服务项目,采购人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本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价应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存续大楼)货梯拆除及井道机房整改,地点为海安市人民西路2号,需将井道整改至符合新电梯安装以及验收标准,并将拆除物资运送至海安长江东路2号电信仓库,具体要求详见项目需求书。
1.2采购内容及分包(标包)划分情况:
1.2.1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2.2本项目询价限价为3.9万元人民币(含税)。
【本项目将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应用依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 及相关规则确定。无涉及的评估产品品类的,针对具体产品品类的处理结果均不适用,仅适用针对供应商的处理结果。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具体网址链接: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news/displayNews.do?id=97010&enString=a0af62f1b5009c69b3bd1b2253e1538f)。】
1.3本项目设置各项最高含税应答限价,供应商应答报价超过各项最高含税应答限价,其应答将被否决。
1.4服务周期:30日历天内完成交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1.5质保期限:壹年免费质保(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1.6质量要求: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1.7成交原则:本项目按照价格评比高低排名,选取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
1.8付款方式: 施工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经甲方审计部门或甲方确定的审计单位审定后半年内一次性付清最终款项。
采购人将统一组织询价报名并对供应商提交的应答文件进行评审。
【本项目将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应用依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 及相关规则确定。无涉及的评估产品品类的,针对具体产品品类的处理结果均不适用,仅适用针对供应商的处理结果。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具体网址链接:
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news/displayNews.do?id=97010&enString=a0af62f1b5009c69b3bd1b2253e1538f)。】
[1.根据《中国电信集团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暂行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制定评估产品品类目录,须准确填写“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以免影响供应商不良行为在采购实施环节的应用。采购内容无对应的“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的,该信息项应该填写“无”。使用其他格式表述采购内容的,应该注意不能遗漏“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信息的表述。
2.根据《中国电信集团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暂行规定》,原则上安排不具备MSS系统相关支撑条件的单位暂缓按照该《暂行规定》施行不良行为管理,暂缓施行不良行为管理的单位,应自行删除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涉及的内容。中国电信31省公司、云公司和集团总部职能部门以及采购和供应链管理中心已经具备实施不良行为管理的MSS系统支撑条件,应按《暂行规定》实施不良行为管理。其他集团直属单位、其他集团专业公司截止2020年9月尚不具备MSS系统相关支撑条件,在集团公司进一步通知前,这些单位原则上暂缓按照《暂行规定》施行不良行为管理,必要时可联系集团采购和供应链管理中心质量管理室(010-58502590)确认以最新情况。]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本次询价要求供应商应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应答人。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供应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如为其他外币的,按照询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等值人民币;供应商为境外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须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2.1.2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应答,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和分包,符合本项规定,在询价文件中填写完整的应答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另须提供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
★2.1.3供应商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或者承诺中选后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或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官网查询截图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供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
★2.1.4供应商须承诺,合同签订时须如实填报《中国电信江苏公司供应商单位法人、股东、监事信息表》、《供应商关键人员重要亲属在江苏电信工作信息登记表》。不得瞒报误报、弄虚作假,须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2.1.5供应商信誉良好,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在中国电信公司无不良记录,提供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
★2.1.6应答人资质要求
(1)施工单位资质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特种设备拆除资质、电力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施工;
(2)施工人员资质要求
须为公司员工(提供用工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设备安装质量员证、材料员证、安全员证。
2.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应答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参选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参选截止时间前36个月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选/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参选截止时间前60个月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参选截止时间前60个月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 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及其参选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价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参选人及其任一参选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询价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询价文件获取
3.1获取时间:请于 2022 年8月2日 至 2022年8月4日,每日北京时间9时0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7时30分。
3.2获取方式:请有意参加的供应商将以下资料扫描件发送至cuiyunlong.js@chinatelecom.cn,完成报名:
(1)单位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登记表:
4. 应答文件的递交
4.1 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应答截止时间):2022年8月7日16时30分
4.2 递交地点: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4.2.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2.2 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4.2.3 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5. 供应商注册
5.1 供应商须在收到询价文件后5日内,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
5.2 注册网址: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注册过程可查询“经验分享”模块中的“外部门户供应商注册操作演示(视频)”。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价公告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MSS-PORTAL/)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7.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
地 址:海安市人民中路53号
邮 编:226600
联 系 人:崔云龙
电 话:18962780391
电子邮件:cuiyunlong.js@chinatelecom.cn
2022 年 8月1日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存续大楼货梯拆除及井道机房整改服务项目.docx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存续大楼货梯拆除及井道机房整改服务项目.docx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项目概况 | (1)采购人单位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2)采购人联系方式:/(3)询价方式:公开询价,□邀请询价(4)询价组织形式:自行组织,□委托代理机构组织(5)资格审查: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
2.1.1 | 询价文件的组成 | 本条修改为:本条款替换为:第一章 询价公告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三章 评审办法第四章 商务规范书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第七章 其他 |
2.1.3 | 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识 | 询价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供应商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参选均将被否决。 |
3.1 | 应答文件组成和编制要求 | 应答文件必须按照以下顺序编制(本条款十分重要,请遵照办理):详见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其余所有电子文档均应为兼容OFFICE2003文档格式,文件应不做压缩处理、不留密码,与配置相关的所有文件须用EXCEL格式制作,保留原始计算公式,其他文件用WORD和/或EXCEL格式制作,并可编辑。 |
3.2 | 应答有效期 | 应答有效期为【120】天。从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应答有效期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将被否决。 |
4.1.1 | 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递交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 | 详见询价公告 |
4.1.3 | 不予接收应答文件的其他情形 | 详见询价公告 |
4.1.4 | 应答供应商少于三家的处理原则 | 【有效报价供应商不足3个的,询价人可对两家合格报价供应商继续组织评审,或与一家合格报价供应商定向谈判,或重新组织询价。】 |
5.3 | 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 询价小组根据价格排名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排名第一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 |
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无】 |
条款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 | 初步评审标准 | 形式评审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询价文件签字盖章 | 见前附表要求 | |||
询价保证金 | 人民币 零 圆整 |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致。 | |||
应答函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和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规定 | |||
资格评审 | 注册资金等要求 | 本次询价要求供应商应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应答人和询价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供应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如为其他外币的,按照询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等值人民币;供应商为境外的,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须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 ||
联合体等要求 | 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应答,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和分包,符合本项规定,在询价文件中填写完整的应答人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另须提供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供应商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或者承诺中选后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或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官网查询截图加盖单位公章或提供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 | |||
承诺书 | 供应商须承诺,合同签订时须如实填报《中国电信江苏公司供应商单位法人、股东、监事信息表》、《供应商关键人员重要亲属在江苏电信工作信息登记表》。不得瞒报误报、弄虚作假,须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 |||
施工单位资质要求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特种设备拆除资质、电力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施工; | |||
施工人员资质要求 | 须为公司员工(提供用工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特种作业操作证、设备安装质量员证、材料员证、安全员证。 | |||
信誉 | 供应商信誉良好,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在中国电信公司无不良记录,提供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 | |||
不得存在的情形 |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应答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参选资格的;(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5)在最近三年内(自参选截止时间前36个月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选/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6)在最近五年内(自参选截止时间前60个月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7)在最近五年内(自参选截止时间前60个月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 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及其参选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价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参选人及其任一参选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询价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评审内容 | 量化因素 | 量化标准 |
价格 | 价格评审依据 | 承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价格评审以其报价的“价款”作为评审依据; | ||
供应商不良行为 |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用 | 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的本次投标执行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规则及处理结果上浮评审价格的比例;供应商存在多例相关处理结果的,累计上浮评审价格。同一分包(标包)或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处理结果的,该分包(标包)或招标项目均应适用相关的限制采购处理措施。 |
供应商关键人员重要亲属在电信公司工作信息登记表 | ||||||||||
供应商全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电话 | |||||||
重要亲属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工作信息 | 姓名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号码 | 姓名 | 与本人关系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部门 | 职务(岗位) |
XXX | 总经理 | XXXXXXXXX | XXX | 妻子 | 女 | XXXXXXXXX | 某某电信分公司 | 网络建设部 | 副主任 | |
XXX | 股东 | XXXXXXXXX | XXX | 女儿 | 女 | XXXXXXXXX | 某某电信分公司 | 采购部 | 员工 | |
XXX | 监事 | XXXXXXXXX | XXX | 妻子的兄弟姐妹 | 男 | XXXXXXXXX | 某某电信分公司 | 政企客户部 | 客户经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承诺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我公司承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亲属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从业的上述信息完全完整、真实,未通过上述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承诺遵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相关要求。如存在瞒报、漏报问题,愿意接受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 202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说明:1.本表可电子填写和打印,但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供应商关键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3.重要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 4.本表只填写供应商关键人员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工作的重要亲属的信息。 |
中国电信江苏公司供应商单位法人、股东、监事信息表 | |||||||||||
单位名称: | 填表人: | 联系电话: | 填表时间: | ||||||||
序号 | 采购合同名称 | 供应商名称(全称) | 法人信息 | 股东信息 | 监事信息 | 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单位法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股东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监事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注: | 股东、监事为多人的,请分行填写。 |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技术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扶梯拆除服务 | 本项目费用含所有点位改造人工费、设备费、清洁费、运输费等所有费用;应答人负责本项目所有点位施工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 处 | 1 | (6%税率)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对应页码 | 备注或者说明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序号 | 日期 | 起诉(仲裁)人 | 被诉(被仲裁)人 | 诉讼(仲裁)事件 | 诉讼(仲裁)金额 | 诉讼(仲裁)结果 | 备注 |
1 | |||||||
2 | |||||||
3 | |||||||
…… |
申报人名称 | 【XX公司[供应商名称]】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 【XX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XX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 | |
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 【XX公司/XX[自然人],出资比例XX%,[供应商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 |
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 【XX公司/XX[自然人],出资比例XX%,[供应商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应从出资比例由高到低进行填写]】 |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XX公司[管理单位全称]】 |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XX公司[被管理单位全称,应列明所有被管理单位]】 | |
备注: |
序号 | 询价文件条目号 | 询价文件的合同条款 | 应答文件偏离情况 | 说明 |
序号 | 询价文件条目号 | 询价文件的合同条款 | 应答文件偏离情况 | 说明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业主 | 项目金额(元) | 项目起始时间 | 项目类型 | 项目业主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备注 |
合同金额合计 |
应答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内容 | 供应商填写 | 填写说明 |
公司名称 | 退款账户必须为递交保证金的基本账户,下表为退参选保证金所需的必要相关信息,必须正确填写否则未能及时退还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名称 | ||
基本账户账号 | ||
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
联系人邮箱 |
银行信息 | 供应商银行信息 |
开 户 名 | |
开户银行 | |
帐 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公司地址、电话 | |
备 注 |
附应答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行许可证扫描件。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存续大楼)货梯拆除及井道机房整改项目: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不含税应答报价(元) | 增值税税率 | 含税应答报价(元) | 备注 |
1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存续大楼)货梯拆除及井道机房整改项目(含运送至长江东路2号电信仓库) | ||||
应答含税报价 | 大写: (¥: ) | ||||
2 | 免费质保期 | 壹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
备注:1.表格格式不得修改,但不够可以加行。本表如有多页,每一页均需要盖单位章。2.各项报价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合计含税应答总价限价为3.9万,超过限价否决参选。3. 报价中含交通费、误餐费等,报价时请充分考虑运输、装卸货、安全费、中标服务费等成本,采购人不承担除此报价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4. 应答一览表内容无须在询价文件中放置,并且同时与比选保证金汇款凭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起封装密封标记单独提交。 | |||||
供应商: (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
年 月 日 |
序号 | 行为类目 |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 信息来源 | 行为子目 | 行为分级 | 处理范围 | |
全集团 | 本省公司 | |||||||
1 | 单位行贿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2 |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通报到公司采购部门 |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 | ||||||
3 | 串通应答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应答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应答情形的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4 | 虚假应答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应答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5 | 合同诈骗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6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2.认定标准: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特别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较大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一般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7 |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2.认定标准:国家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定义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定义的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中国电信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8 |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 1.行为描述:(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的(2)供应商软件BUG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修复版本/补丁的(3)供应商硬件缺陷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网缺陷硬件更换的2.认定标准:针对行为描述(1):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定义的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中国电信全网重大通信事故/通信网络事件定义针对行为描述(2)和(3):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特别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9 |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2.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0 | 环保问题 |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2.认定标准: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1 | 严重违法经营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2.认定标准:国家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公布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2 |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3 | 恶意扰乱采购秩序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4 |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5 | 拒绝履约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拒绝供应/中断供应(2)选择性地接受订单或供应/附加额外条件接受订单或供应(3)故意拖延供应导致采购方被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4)拒绝支付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签订维护保修服务、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6)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义务配合业务、系统或数据的割接、迁移,或为相关工作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供应包括提供货物和/或服务,以及实施/交付工程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6 |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 1.行为描述:(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或相应工程项目延期等,延迟金额超过合同额的50%且延迟时间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一倍,且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追究责任的(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对重点工程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2.认定标准:针对行为描述(1):发生有效投诉并经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针对行为描述(2):发生有效投诉,并由中国电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等部门参加工程协调会,进行评估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不涉及考核周期针对行为描述所涉及的考核周期、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的计取原则:(1)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原则上为合同的执行期,即自合同签订或供应商具有交付义务的时点(以较早者计)开始,至下次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为止(非周期性采购的单次合同至合同期末),如果合同执行期延长,以延长后期限为准(2)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金额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交付部分金额之和,合同额取分配份额/合同金额(含税价口径,非金额表示的折算为金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金额为准)(3)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延迟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约定交付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约定交付天数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次延迟部分金额占考核周期内全部延迟部分金额的比例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7 |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8 |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9 |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或合同执行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20 |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执行部门上报正式文件或在履约投诉平台反映,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21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22 |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采购部门处理供应商。其中“涉及”是指供应商参与上述违规违纪事项,或者虽未主动参与但是成为违规违纪事项发生或构成的原因或直接因素 |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23 |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先行初步认定,再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最终认定。秘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经办的,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的部门牵头负责初步认定。中国电信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约定、或者应供应商要求,向供应商提供的附带保密要求或标明密级的信息资料,视同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 |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24 |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 1.行为描述:(1)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相关的其他不合规行为,并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其他不合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提供虚假的发票,收据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造成中国电信损失的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行为描述(1)需要有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25 |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第三方应该是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供应商管理信息总体上可信或应该接受的;第三方信息反映的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不需要严格符合中国电信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义,只需要行为名称或描述体现与不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 |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信息来源说明: | ||||||||
①信息来源的确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到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的,或者不良行为是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在其直接管理的工作中发现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信息来源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1:“拖欠农民工工资”,仅根据上访层面判定,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2:“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或采购工作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为“省公司”;特殊情形3:“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类目特殊,根据所涉违规违纪事项、案件的管理层级确定,事项、案件由中国电信集团级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 | ||||||||
②信息来源同时标明“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字样的,表示无论信息来源是集团公司还是省公司,都适用同样的信息共享规定和处理规则。 | ||||||||
2.处理范围说明: | ||||||||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 ||||||||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 ||||||||
③不良行为信息在全集团范围内共享。 | ||||||||
3.其他说明 | ||||||||
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
序号 | 行为类目 |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 信息来源 | 行为子目 | 行为分级 | 处理范围 | 处理规则 | ||
全集团 | 本省公司 | 在充分竞争领域的禁限制期和处理措施 | 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禁限制期和处理措施 | |||||||
1 | 单位行贿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
2 |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通报到公司采购部门 |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3.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4.约谈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3.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如因此降到不合格级,须经决策审批通过)4.约谈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3.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4.约谈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3.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如因此降到不合格级,须经决策审批通过)4.约谈5.调整涉事人员:供应商应调整不良行为涉事人员岗位,禁限期内涉事人员不得代表其参与中国电信采购活动 | ||||||
3 | 串通参选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参选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参选情形的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4.约谈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4 | 虚假参选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参选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2.认定标准:合同签订前发现的,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合同签订后发现的,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国家相关机构或中国电信法律部门有认定的,以其认定结果为准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4.约谈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5 | 合同诈骗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2.认定标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判决(说明:每例相关的生效判决计为一例不良行为;针对一审判决,上诉期满后供应商必须应中国电信要求及时提供已上诉的真实有效证明,否则上诉期届满的判决视为生效判决)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
6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2.认定标准: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定义的生产安全事故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特别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
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6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6%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5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较大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一般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5%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7 |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2.认定标准:国家工信部《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定义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定义的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中国电信集团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5%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8 |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 1.行为描述:(1)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的(2)供应商软件BUG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一个月内提供修复版本/补丁的(3)供应商硬件缺陷造成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通信网络重大事件及以上级别事件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全网缺陷硬件更换的2.认定标准:针对行为描述(1):工信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定义的重大通信事故及以上级别通信事故;中国电信全网重大通信事故/通信网络事件定义针对行为描述(2)和(3):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特别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9 |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2.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10 | 环保问题 |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2.认定标准:电信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11 | 严重违法经营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2.认定标准:国家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公布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
12 |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 ||
省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13 | 恶意扰乱采购秩序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4.约谈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14 |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
省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
15 | 拒绝履约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拒绝供应/中断供应(2)选择性地接受订单或供应/附加额外条件接受订单或供应(3)故意拖延供应导致采购方被迫取消订单/解除合同(4)拒绝支付招标代理/采购代理服务费(5)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签订维护保修服务、备品备件等采购合同(6)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义务配合业务、系统或数据的割接、迁移,或为相关工作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组织认定。供应包括提供货物和/或服务,以及实施/交付工程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
省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3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
16 |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 1.行为描述:(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或相应工程项目延期等,延迟金额超过合同额的50%且延迟时间超过约定交付时间一倍,且引起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投诉、造成较大影响并被追究责任的(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物资或服务交付延迟,对重点工程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2.认定标准:针对行为描述(1):发生有效投诉并经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针对行为描述(2):发生有效投诉,并由中国电信相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采购等部门参加工程协调会,进行评估认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不涉及考核周期针对行为描述所涉及的考核周期、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的计取原则:(1)考核周期:考核周期原则上为合同的执行期,即自合同签订或供应商具有交付义务的时点(以较早者计)开始,至下次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日为止(非周期性采购的单次合同至合同期末),如果合同执行期延长,以延长后期限为准(2)延迟金额及合同额:延迟金额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交付部分金额之和,合同额取分配份额/合同金额(含税价口径,非金额表示的折算为金额;有调整的以调整后金额为准)(3)延迟时间及约定交付时间:延迟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延迟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约定交付时间取各次发生交付延迟的订单/批次的约定交付天数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各次延迟部分金额占考核周期内全部延迟部分金额的比例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0.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0.5% | ||
省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17 |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3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3%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18 |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19 |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采购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采购实施或合同执行部门组织认定 |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5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5%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20 |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合同执行部门上报正式文件或在履约投诉平台反映,并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暂停执行份额:暂停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21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5.约谈 | |
省公司 |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4.约谈 | |||||
22 |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采购部门处理供应商。其中“涉及”是指供应商参与上述违规违纪事项,或者虽未主动参与但是成为违规违纪事项发生或构成的原因或直接因素 |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所有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供应商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供应商分级结果为不合格 | ||||||
23 |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先行初步认定,再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最终认定。秘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经办的,直接向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料的部门牵头负责初步认定。中国电信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协议约定、或者应供应商要求,向供应商提供的附带保密要求或标明密级的信息资料,视同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 |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4.约谈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3.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4.约谈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24 |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 1.行为描述:(1)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开的发票,被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相关的其他不合规行为,并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其他不合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增值税发票后,供应商走逃失联的;提供虚假的发票,收据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造成中国电信损失的2.认定标准:中国电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其中行为描述(1)需要有税务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结论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禁止采购:取消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的资格3.取消份额:取消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集团公司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2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2%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2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参与竞争性采购时,针对每例行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扣减综合得分(总分)1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核增评审价格1%3.调减份额:调减当期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针对每例行为,调减额为初始分配份额的10%4.降级:调整不良行为涉及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相关供应商分级结果至下一级 | |||||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25 |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2.认定标准: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认定。第三方应该是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供应商管理信息总体上可信或应该接受的;第三方信息反映的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不需要严格符合中国电信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义,只需要行为名称或描述体现与不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 |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处理措施:参考性应用(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规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2.处理措施:参考性应用(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规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 | ||
1.处理规则说明: | ||||||||||
①按本规则作出的处理结果,原则上需要严格执行其各项处理措施(另有说明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更为全面和详细的内容见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文本的相关部分。 | ||||||||||
②关于处理规则中的处理措施,对应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的全部各项处理措施共同构成一整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均需要整套执行。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是根据处理对象的产品品类在执行处理结果时属于哪个领域来确定(另有说明的除外)。 | ||||||||||
③关于“禁限期内”和处理结果发布:处理结果发布日期以对中国电信内部发布的日期为准;不良行为信息涉国家秘密的,禁限期自处理结果审批完成次日起算,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发布,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 ||||||||||
④处理规则中的“当期”,指以禁限期开始之日为基准日期(当基准日期早于处理结果发布次日时,以发布处理结果次日作为实际基准)。 | ||||||||||
⑤处理规则中扣减综合得分的分数,是指百分制的分数;采购评审满分不是百分制的应进行换算。 | ||||||||||
⑥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 | ||||||||||
⑦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类采购措施不在采购的资格审查环节应用。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类措施在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完成一次执行,只针对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发布施行后相关供应商新签订的合同、协议。降级措施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对当前分级结果完成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因“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降到不合格级的,须提请决策审批,通过方可落实。 | ||||||||||
⑧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对供应商下属的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有效(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为分公司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不上溯认定其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 | ||||||||||
2.处理范围说明: | ||||||||||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 ||||||||||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具体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3.其他说明: | ||||||||||
①当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是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时,可以按纪检监察机构要求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凭其提供的正式材料代为提报信息;如果涉及对是否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进行认定,可由中国电信采购部门协助完成。 | ||||||||||
②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他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文件、制度,如发生更新变化,以更新后的为准。 | ||||||||||
③当中国电信发生内部机构职责调整、导致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需要调整变化时,以调整后的为准。 | ||||||||||
④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 | ||||||||||
⑤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管理结果变化情况进行确认,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管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 ||||||||||
⑥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标的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并按照明确的品类范围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 ||||||||||
⑦同一采购标包/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 ||||||||||
⑧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段。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按照供应商及其分工涉及的产品品类进行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应用。 | ||||||||||
⑨本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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