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临洮县洮河东峪沟支流保护性开发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4/07/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608001jh621124005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砺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临财采发〔2024〕23 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临洮县洮河东峪沟支流保护性开发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项目”(项目编号:608001JH621124005)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临洮县洮河东峪沟支流保护性开发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608001JH621124005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采购人):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
地址:临洮县洮阳镇文峰西路城投公司综合楼301室
当事人2(代理机构):甘肃砺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金域蓝湾C区CS5号-202号商铺
2024年7月1日,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我局发现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临洮县洮河东峪沟支流保护性开发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项目相关实质性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随即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临洮县洮河东峪沟支流保护性开发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磋商文件第九页:“投标人资质文件要求:(资格审查内容,联合体成员其中之一满足即可)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另查明,磋商文件中以供应商事先交纳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规定,对本项目责令采购人予以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之规定,应对采购人(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鉴于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该违法行为未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故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对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监督检查事项成立,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予以废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对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责令定西市生态环境局临洮分局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洮县财政局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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