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嵌入墙体医疗设备(配套洗消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第三次)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桐庐县财政局]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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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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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zzc-tlgk20230416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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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HZZC-TLGK20230416006-2-1 

二、项目名称: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嵌入墙体医疗设备(配套洗消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第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铭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华村振宁路26号            

   被投诉人:桐庐县卫生健康局;杭州智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桐庐县城南街道云栖中路478号;桐庐县迎春南路39号建业大厦21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迈尔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桐庐经济开发区白云源东路555号A幢2楼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1第1条“开标解密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9时30分,开始评标时间在9时40分左右,评标委员会在13时07分电话告知,我方投标文件中有两条废标项参数无法响应,提供的附件材料无法证明符合招标参数;从开始评标到电话告知,中间经历了近3.5小时,评标委员会通知我方在线澄清后仅40分钟左右,整体评标结束。”
事实依据:招标机构公示中标结果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根据中标结果公示公告内容第十四项第1条“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该中标/成交结果和采购过程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受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内容可知,我方递交质疑函时间为2023年10月18日,在有效质疑期限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请求:1、公开评标现场录像,公示评标流程;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中标公告内容与质疑函回复内容相违背,需对此情况做出合理解释。
投诉事项2:质疑事项1第2条“评标委员会将我方标书废掉,理由是:【“一清洗消毒器第4点▲清洗舱容积:≥550L,提供注册证明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的注册证明材料无法证明符合该参数】【“二减压沸腾清洗消毒器,第4点▲有效容积:≥260L,提供注册证明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的注册证明材料无法证明符合该参数】。我司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有注册证、注册检验报告、说明书中能体现产品舱体尺寸的技参数部分,且加盖生产厂家公章。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中“第三章 医疗器械注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备案人应当编制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医疗器械的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可知,产品说明书也是注册医疗器械二类证的重要文件之一,跟注册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评标委员会电话告知,我方提供的技术参数附件不合规,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公示的中标结果中,我方的废标理由竟然未公示,我司也不在开标明细之列;”
事实依据:1 、我方在标书中提供的所有材料都合法合规,并且能充分证明投标响应参数;2 、在招标机构公示的中标结果中,我司的资格审查情况符合,却不在开标明细之列,同时对于我方的废标理由也不进行公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请求:1、公开评标现场录像,公示评标流程;2、将我方标书重新复评,还我方公平;3、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中标公告中,未公开公示废标理由,且我司未在开标明细之列,需对此情况做出合理解释。
投诉事项 3:质疑事项1第3条“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 5.废标 5.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可知,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应该能满足招标参数;根据中标公示结果得知,未中标的两家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11.29分和13.0分,中标公司得分61.86分,相差近50分,参照评标办法来看,商务技术分得到这个分数,显然不符合具备专业条件的供应商这一原则,由此我方怀疑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恶意评标,评标过程存在串标嫌疑;”
事实依据:根据公开的招标公告内容得知,未中标的两家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11.29分和13.0分,在满分为70分的商务技术评分项目上,得分率仅为16.12%和18.57%,这么低的得分率实在是难以令人接受这是一家符合具备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所具备的能力,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竟然未发现这一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请求:1、公开评标现场录像,公示评标流程。
投诉事项 4:质疑事项 2“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器第 2.5 条“硬式内镜灭菌:可以 对直径≤0.7mm、长度≤500mm 的硬性管腔灭菌 ”,浙江迈尔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品牌为美国 ASP,型号为 STERRAD 100NX,涉嫌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1、若招标参数规定的直径代表外径,则硬式内镜的内径尺寸要<0.7mm,即浙江迈尔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应标,所投产品不能满足招标参数;2、若招标参数规定的直径代表内径,招标参数要求可以灭菌的硬镜参数为:内径0-0.7mm,长度0-500mm。浙江迈尔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低温等离子灭菌器可以灭菌 的硬镜参数为:内径 0.7mm及以上,长度0-500mm,显然是不能满足直径在0-0.7mm的范围内。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请求:1、废除浙江迈尔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2、将浙江迈尔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人关于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嵌入墙体医疗设备(配套洗消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第三次)(编号:HZZC-TLGK20230416006-2-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2、处理结果: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3年12月0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桐庐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胡丹妮 
   3、联系电话:0571-58507058   



附件信息:

  • 关于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嵌入墙体医疗设备(配套洗消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第三次)的投诉处理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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