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投诉处理决定书(宁县小盘河水库引水入宁工程跟踪审计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4/07/2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zc2024-0035
预算金额124.28万元
招标公司宁县财政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宁县小盘河水库引水入宁工程跟踪审计项目”(项目编号:NXZC2024-0035)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宁县小盘河水库引水入宁工程跟踪审计项目
项目编号:NXZC2024-0035 项目预算:124.28万元
投诉人:甘肃鼎之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64号昶荣城市印象13楼
被投诉人1:陕西财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119号西安国贸大厦写字楼11层南区04号
被投诉人2: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市直机关北区十三号楼
相关供应商:中亿正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我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收到的甘肃鼎之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宁县小盘河水库引水入宁工程跟踪审计项目”的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中亿正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财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人,经我司查询陕西财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首席会计师不为同一人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及变更备案,其资格不符合本次招标要求。
经核查:该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企业为中亿正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财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根据陕西财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举证材料及投标文件显示,截止2024年6月12日9:00时该项目磋商时,陕西财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汤某某,主任会计师为赵某某,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上主任会计师不是同一人。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及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说明中合格供应商的要求第2.6条规定:“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三条:“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之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4:经我司查询陕西财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注册会计师赵某某、康某某在2024年1月30日由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了行业惩戒并且还在惩戒期限内。其资格不符合本次招标要求。陕西财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2023年6月13日陕西省财政厅双随机抽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中,检查结果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其资格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经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依法作出的财务状况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能够清晰准确反映供应商的商业信誉情况,间接反映供应商是否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根据中标企业投标文件显示,陕西财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另经查询该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均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故投诉事项2、4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我司查询陕西财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注册会计师赵某某、康某某在2024年4月1日由陕西省财政厅给予通报批评。其资格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经核查:投诉事项3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条款设置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对待。
经核查:磋商文件中综合评审说明及详细标准业绩:“1.提供近五年类似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造价咨询业绩。2.提供近五年类似项目财务审计业绩”,该项是采购人从项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目的是保障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故投诉事项5不成立。
投诉事项6、7: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函中质疑答复1及附件1中未提供法律依据,并且陕西财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核准日期为2024年3月11日,进行事务所变更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的备案时间为2024年6月5日,并且申报状态为补齐补正并未是通过状态,陕西财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时至今日陕西财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首席会计师还不为同一人。其资格不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函中质疑答复2、3中对我司的质疑进行答非所问,我司质疑的事项为陕西财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惩戒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质疑答复函对每一条质疑事项进行逐条答复,并告依法投诉的权利,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6、7不成立。
另根据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2、3、4、5、6、7不成立,予以驳回。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文件编制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责令宁县审计局、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并于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4.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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