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云浮市云城区新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9/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谭咏思
公告正文
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云浮市云城区新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
标段(包)名称 云浮市云城区新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
公告性质
公示标题
公示类型
公示开始时间
公示结束时间
公示发布时间
合同信息
合同名称 云浮市云城区新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人名称 云浮市云城区水务管理服务中心 中标人名称 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期限 1 合同签署时间 2023-09-25 09:32:01
合同金额 4189426.170000 其它形式合同报价

合同编号:SG-20230921-12-XCSK
正本











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云浮市云城区新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项目地点: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
发包人:云浮市云城区水务管理服务中心
承包人: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合同订立时间:2023 年 09 月 21 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云浮市云城区水务管理服务中心
承包人(名称):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云浮市云城区水务管理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云浮市云城区新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已接受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8)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辅助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肆佰壹拾捌万玖仟肆佰贰拾陆元壹角柒分(小写:¥4189426.17元),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大写:百分之壹点玖陆零(小写:1.960%)。
说明:
(1)签约合同价=招标控制价×(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
(2)工程结算时,工程施工费以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的工程结算价为基准价,最终结算价=通过财审的工程建安费结算价×(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如由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工程建安费结算价(或预算价)已经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则最终结算的工程建安费不须再下浮。
(3)在清淤过程当中产生的淤物必须堆放在发包人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在清淤过程当中产生的砂卵石或砂石除按施工图纸要求回填填筑外,其余剩余的砂卵石或砂石必须堆放在发包人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且不得用于销售,当地政府另有其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工程主要内容:对场地土石方明挖7211.98m³,土石方填筑1799.626m³,帷幕灌浆钻孔1237.49m,帷幕灌浆332.87m,高喷灌浆1270.5m,坝顶C25砼路面403.2㎡,下游坝草皮护坡4231.41㎡,整修排水棱体169.34m³,修整溢洪道120.5m,出口处新建消力池长32.0m,右坝肩新建斜拉闸式放水设施,新建防汛物料池,布置1个水雨情视频监控站、1个坝背图像监控站、1个渗流量监控站、6个渗压监测站(设置2个监测横断面)、3个位移观测点、2个工作基点和2套人工观测水尺,同时增设公告牌和制度牌。按云浮市云城区新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技施设计图纸内容,具体工程项目内容按财政审定的《工程预算书》。
5.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09 月2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2月24日;工期:90个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6.承包人项目经理:谭咏思。
7.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水利部门颁布的《水利水电施工质量评定标准》、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定的合格或以上标准。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拾贰份,正贰份副拾份,合同双方各执正、副本各陆份,其余副本分发相关单位。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2.本合同书附件:
(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详见本工程招标文件)。




发包人:云浮市云城区水务管理服务中心 承包人: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0766-6620310 联系电话:0760-88336999

联系地址:云浮市区园林路8号 联系地址:中山市板芙镇置业路6号湖洲豪庭H区33幢52号

2023年09月21日 2023年09月21日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发包人义务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不利物质条件
4.5.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施工控制网
5.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工期
6.1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工程质量
7.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试验和检验
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现场材料试验
8.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变更
9.1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计日工
9.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计量与支付
10.1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竣工结算
10.5.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竣工验收
11.1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保险
13.1保险范围
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
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未办理保险
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违约
15.1承包人违约
15.1.1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
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发包人违约
15.2.1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索赔
16.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0.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争议的解决
17.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争议评审
17.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云浮市云城区水务管理服务中心。
1.1.2.3承包人: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1.1.2.5监理人:广东中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1.4日期:计划工期:90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23年09月25日,计划竣工时间2023年12月24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经财政审核的预算书;(10)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辅助资料及施工组织设计;(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云浮市云城区新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指挥部项目办公室。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与项目规划设计图纸范围一致。
2.3.2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以书面通知为准。
2.3.3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①在开工前7天,发包人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承包人;
②开工前7天内,发包人按批准后的施工方案中接驳地点,提供水、电接口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办理接驳相关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从施工进场之日起,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水电等相关费用;
③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提供有关资料给承包人;
④合同签订后10天内,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⑤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在现场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现场交验后,施工期间水准点与坐标
控制点的真实准确性及维护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
⑥报建批准后7天内,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办理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⑦如施工场地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发生地性关系时,由发包人、
承包人会同所属有关部门确定保护方案,按保护方案实施保护,有关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完成保护措施后出现的毁坏情况,由责任方负责;
⑧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按实际协商确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2.3.4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4套图纸及1份地质资料;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纸。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6其它义务
(1)在承包人递交投标文件前,应认为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资料进行了可靠的核查,并对以下几点影响到合同实施的情况已经查明:
1)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使用的材料采购及加工;
2)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3)施工区域的原有灌溉渠道、供(排)水管道及其它公用和民用设施;
4)水文和气象条件;
5)当地的民风民俗;
6)其它影响合同的条件。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注意保护原有地下设施和公用设施,如发生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由发包人协同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周边关系。
(4)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所需的房屋、临时设施、供水、供电、通讯及场内外施工道路、维修等费用由承包人解决。
(5)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须在收到发包人的维修通知3个日历天内到场维修。维修工作须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施工缺陷和责任造成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逾期不到场的,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在质量保修金内扣取。如维修费用超出质量保修金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讨赔偿。
(6)施工期间承包人施工运输不得损坏公共道路,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或污染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7)除经招标人及监理人同意短期离开工地,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应亲自准时参加由发包人,监理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本工程的书面形式或电话方式通知的各类例会及重大技术专题讨论会、隐蔽工程验收等各类会议。
(8)承包人进场后十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各专业管理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各专业技术工人在名单及岗位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9)承包人须按照国家和广东省、云浮市以及发包人要求等有关规定作好新冠肺炎疫情及其他疫情的防控工作。
(10)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如出现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引发上访等严重后果的,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调查属实的,发包人保留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质量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工人应得工资的权利。
(11)在清淤过程当中产生的淤物必须堆放在发包人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在清淤过程当中产生的砂卵石或砂石除按施工图纸要求回填填筑外,其余剩余的砂卵石或砂石必须堆放在发包人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且不得用于销售,当地政府另有其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2)承包人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建设相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13)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使用。
4.3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经监理人批准而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则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5施工控制网
5.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以设计图纸为准。
6工期
6.2工程实施
6.2.1开工通知
开工日期暂定为:2023年09月25日,以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为准。
6.2.1完工日期
本工程的工期为:90个日历天。
6.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6.4.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10天;
(2)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10天。
6.4.2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1)水稻种植季节不能进场施工的时间;
(2)防汛期间,水库水位过高不能进场施工;
6.4.3因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经甲乙双方和施工监理一并同意报项目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工程延期。
6.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1)承包方无故停工60日以上时,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
另增加:(2)逾期完工违约金:该工程总工期90个日历天(以实际开工令为准)。承包人逾期完工按每天500元(人民币)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6.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完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及奖金。
7工程质量
7.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要求约定:合格或以上。
8试验和检验
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另增加:
8.1.4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原材料常规检测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8.1.5承包人应按照现行规范对工程建设规定所有的项目等进行检测检验工作,根据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须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并进行备案)检验,工程建设进行的所有检测检验及检测检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对比抽样检验: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及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测机构根据与发包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收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费用,检测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检测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
9变更
9.3变更的估价原则修改为:
经财审核定的《工程预算书》中无类似的单价和合价可供参考时,承包人应遵照以下依据编制变更单价:
1、按2017年5月广东省水利厅颁发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进行编制,相关费率按当地规定执行。
2、工程定额采用广东省水利厅2017年5月颁发的《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缺项定额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的相关定额。
3、在申报工程进度款时,变更项目主要材料单价执行经财审核定的《工程预算书》中的材料价格,次要材料按《2023年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次要材料价格表》选取,经财审核定的《工程预算书》中没有的材料单价参考施工期间云浮市云城区建筑材料参考价。变更项目结算时主要材料单价的调差办法按本条款第9.8条执行。
另增加:
9.6工程项目及工程量的变更
发包人有权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实际需要相应调整工程施工项目和工程量。
9.7预备费
(1)预备费的定义
“预备费”指由发包人在经财审核定的《工程预算书》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中尙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及工程量(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漏项的工程项目、二次运输等)的备用金额。
(2)预备费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预备费项下的工作,并根据规定的变更办理。
(3)提供凭证
除了按投标书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预备费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9.8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在工程完工结算阶段进行,且只对以下材料(限中砂、碎石、毛石、块石、水泥、砖、钢筋、商品砼)价格进行调整。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实际价格与经财审核定的《工程预算书》中所列的材料预算价格变化幅度在±5%以内的不作调整;实际价格与经财审核定的《工程预算书》中所列的材料预算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以上的,由承包人、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基础上,按照施工期内云浮市云城区建筑材料信息价,若云浮市云城区建筑材料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则按照云浮市建筑材料信息价对超出±5%的部分进行补差或扣减(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逾期完工的只作扣减,不作补差)。
9.9安全生产措施费
安全生产措施费按实际发生支付,由承包人按相关文件规定以清单形式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完成工程建安费的1.5%。
10计量与支付
10.1预付款
(1)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和付款时间:
自签定合同后项目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施工合同额(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以下简称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分3笔划入承包人账户,分别是:①合同价的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低不少于3万元)划入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如承包人选择通过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保函替代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待承包人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保函给发包人后由发包人将合同价的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低不少于3万元)直接划入承包人工程款账户。②为保证项目开工后能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将合同价的27%中的15%划入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承包人应做好工人工资考勤,工资表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到农民工工资卡。③按顺序将①、②点的2笔预付款分别划给承包人后,将合同价的27%中的85%划入承包人工程款账户。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本工程不另行支付材料预付款。
(3)本工程不须提供预付款担保。
(4)因本项目大部分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发包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合同价款时,视为发包人已履行支付申请手续。
注:因本项目大部分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具体付款方式及未尽事宜根据项目实施过程当中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0.2工程进度付款
(1)工程进度款:进度款以经财政审定的预算综合单价为计算单价,工程量按实际完成量计算,计算得出的实际完成工程造价。按完成工程造价的80%比例支付进度款,在支付进度款时对预付款作一次性扣回。承包人可根据工程进度不定期按实际完成的施工费工程造价的80%向发包人申请支付进度款,发包人对承包人递交的请款资料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将进度款的15%划入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将进度款的85%划入承包人工程款账户,进度款累计不得超过工程施工合同额(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80%。
(2)完工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支付到工程费签约合同价的80%(含预付款)。工程结算由发包人报送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14天支付至最终工程费结算价的97%,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支付金额=通过财审的结算价×97%—已付款;
余下未付部份作为工程保修保留金。
(3)最终结清: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3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结清所有款项。
注:因本项目大部分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具体付款方式及未尽事宜根据项目实施过程当中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0.3质量保证金
通过财审的结算价的3%。竣工验收合格且经水务部门验收确认之日期满1年,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运行管理单位代表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经整改完成,四方签订工程质量责任终止证书移交运行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管护后14天内无息归还质量保证金(违约金除外)。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或(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最终工程费结算价的3%(按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 号文等相关文件规定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电子保函等方式提交质量保证金)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最终工程费结算价的3%(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2个月期满之日起,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须继续履行保修义务。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在14 个日历天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额,或解除质量保证金担保)。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须在收到发包人的维修通知 10 个日历天内到场维修,逾期不到场的,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场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取。如维修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讨赔偿。
注:因本项目大部分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具体付款方式及未尽事宜根据项目实施过程当中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0.4竣工结算
10.4.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陆份。
10.4.2竣工结算:
该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承包,最终结算价=通过财审的工程建安费结算价×(1-中标人投标报价下浮率),如由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工程建安费结算价已经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则最终结算的工程建安费不须再下浮。
双方提交财政审核的材料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依据以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2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为1年。

13保险
13.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选择不在预付款划拨合同价3%存储到工人工资保证金账户的,承包人需提供工人工资支付担保,工人工资支付担保可采用以下任一方式:①银行担保;②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保险公司、担保公司);③现金担保(转帐或电汇至双方指定专设帐户)。
(2)承包人需要按现行相关规定为本项目农工人购买工伤团体保险。
14不可抗力
14.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修改为: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的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15违约
15.1承包人违约
15.1.1修改为: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对发包人受到实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5.1.1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15.1.2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不批准开工或继续施工,承包人拒绝改正的,发包人可责令其退场、中止合同,一切损失由违约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未按响应文件中的承诺进行施工;(2)主要施工设备、材料质量低于响应文件承诺的。
15.1.3承包人未按合同的要求竣工,超过6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15.1.4承包人违约金计算方式:
(1)因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管理问题,发包人发函约见承包人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而承包人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不按时到场面谈、整改存在问题的,每次处违约金10000~30000元。
15.1.5工程质量方面的补充违约处理:
(1)监理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或被通报的,视情况处违约金1000~3000元/次;
(2)隐蔽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没有书面报监理交验即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视情况处违约金1000~3000元/次;
(3)施工所用材料或机具,必须先检测或报验后进场,未检验先用的或未报监理书面合同即使用的,视情况处违约金1000~3000元/次;
(4)主要分部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不在现场,视情况处违约金1000~2000元/次;
(5)开工报告、质量保证体系、检测报告、施工资料等不按要求及时提交或整理的,视情况处违约金1000~3000元/次;
(6)分部、分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检测频率达不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视情况处违约金1000~3000元/次。
15.1.6施工进度方面的补充违约处理:
不按总工期中的月、周计划完成施工计划的,或不按总计划完成节点工程的,或投入机械设备、施工人员不足的,视情况处违约金1000~3000元/次。
15.1.7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以下情况的,视情况处理,详情见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项目一览表:

序号

处罚项目

1

承包人施工驻地须悬挂安全生产标牌,违者每处承担2000元违约金。

2

承包人电力线路架设零乱不牢固;电源线老化、绝缘损坏、接头处无包扎的;使用花线或劣质电线;不设电箱、漏电开关;施工现场未设安全警示牌,每处承担2000元违约金。

3

承包人出现以下情况每次承担2000元违约金:
(1)施工车辆和机械带病上岗,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和违反操作规程;(2)发生各种事故苗头及事故未及时不整改和隐瞒不报;(3)每次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无故不在位;(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悬挂操作规程;(5)作业人员酒后作业、机器设备带病作业的;(6)施工未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无记录的。

4

承包人施工现场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每人/次承担500元违约金:(1)不戴安全帽;(2)赤脚或穿拖鞋; (3)安全员、电工、装载机司机、运输车司机、吊车等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4)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危险地带的。

5

承包人驻地建设应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卫生、防火设施,违者每项承担3000元违约金。

6

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应按发包人统一要求设置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等宣传牌,违者每项承担3000元违约金。

7

承包人单项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立标示牌的,关键施工点无安全员的,每次承担1000元违约金。

8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佩带工作证, 每人/次承担100元违约金。

9

承包人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承担2000元违约金。

15.1.8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处违约金30000元/次:①如发生劳务纠纷、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闹事、上访的;②不妥善处理因工伤、事故或其他原因应由承包人负责的赔、补偿,而导致当事人或家属闹事、上访的。

17争议的解决
17.1争议的解决方式
17.1.1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诉讼。
17.1.2因一方(受送达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联系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另一方(送达人)、或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送达人按合同的联系地址邮寄文书,文书寄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均可按本合同的联系方式向受送达方发送各类诉讼、仲裁文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受送达方拒收的,则各类诉讼、仲裁文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或被拒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受送达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相关(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另增加:
17.1.3因一方违约,守约方以诉讼方式维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和鉴定评估费等。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名称):云浮市云城区水务管理服务中心
承包人(名称):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为保证云浮市云城区新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项目全部工程。
2.质量保修期
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一年内。
1、其他项目/。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约定和支付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0.4赋予的规定一致。
6.其它
6.1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云浮市云城区水务管理服务中心承包人:(盖章)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3年09月21日2023年09月21日

附件四: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发包人(名称):云浮市云城区水务管理服务中心
承包人(名称):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云浮市云城区新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利工程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水安监[2012]34号)的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水务局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利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遏制和消除各种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水利建设顺利实施,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承包人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承包人要认真抓好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岗、到位、到人,按照有关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建设”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工程承包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工程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认真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
2、结合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制定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同时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要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责任。
4、每年汛期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度汛方案,确保工程度汛安全。
5、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三、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的档案管理
工程承包人应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责任落实情况,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在工程开工前报送有关的安全管理股备案。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关资料、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并整理成册保存。
四、加强用水、用电、防盗和交通等安全工作
工程承包人要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用水、用电、防盗和交通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五、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监督管理单位一份备案。


发包人:(盖章)云浮市云城区水务管理服务中心承包人:(盖章)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3年09月21日2023年09月21日

附件五:
廉政合同
发包人(名称):云浮市云城区水务管理服务中心
承包人(名称):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发包人承包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70条规定处理。
2.发包人义务
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2.6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7.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云浮市云城区新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有上级部门的,双方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




发包人:(盖章)云浮市云城区水务管理服务中心 承包人:(盖章)广东祥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地址:云浮市区园林路8号 地址:中山市板芙镇置业路6号湖洲豪庭H区33幢52号
电话:0766-6620310 电话:0760-88336999
2023年09月21日 2023年09月21日







附件六: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格式按人社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的最新格式执行
附件七: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协议书,格式按人社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的最新格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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