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街面智慧巡防(查缉)管理系统建设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金额
435.8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1/03/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1012021000159
预算金额435.8万元
招标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方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刘女士
中标公司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435.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街面智慧巡防(查缉)管理系统建设采购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 |||
5101012021000159 | |||
二、项目名称 | |||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街面智慧巡防(查缉)管理系统建设采购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82 号 1 幢 21 层 | ||
中标(成交)金额 | 4358000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服务类 名称: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街面智慧巡防(查缉)管理系统建设 服务范围:成都市公安局街面智慧巡防(查缉)管理系统。 服务要求:按照《全国公安机关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南》要求,结合成都市公安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总体规划,以服务2021年成都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简称“成都大运会”)为着力点,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通过深化现有科技信息化手段的实战应用,全力打造匹配成都国家中心城市定位的社会治安立体化防控示范城市,实现对全市街面巡逻防控、道路交通秩序管控等警务资源、运行态势实现进一步增强城市街面治安管控能力,最大限度遏制各类街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率等。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含法定节假日) 服务标准:中标人与采购人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周雯、刘辉、钟屹、叶桄希、黄英、刘虎(采购人代表)、曹国栋(采购人代表);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收取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4.2999万元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1、本项目备案号: (2021)0029号 2、监督部门:成都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28-61882648; 3、政策: 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四川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相关要求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2019〕17 号)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 |||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 | ||
地址: | 成都市文武路136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方老师;联系电话:028-86407879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 | ||
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E3门栋6楼2-1-611-615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028-87050033转2013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张健 | ||
电话: | 87050033转2038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