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第三医院
乙方:厦门陆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2]D[GK]2018023-2的厦门市第三医院康复病房综合楼(三期)污水处理设施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A032402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1 | 项 | 国内 | 2970852.2 | 2970852.2 | 陆海科技 | LHKJ-DSYYWS-201905 | |||||
合计: | 2970852.2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玖拾柒万零捌佰伍拾贰元贰角(¥2970852.2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二路2号;
4.3交付条件:经采购人评审通过后予以验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项目范围包含污水处理工程深化设计、供货、土建施工及安装施工、办理验收和移交,直至达标排放。5.2中标人必须负责整个系统的深化设计(深化设计的图纸方案需经原设计单位及甲方确认,且深化设计应以原设计图纸为基础,不得修改原设计图纸)、施工,土建施工费用、设备安装费用及相关设备送达工地现场的运输费、现场吊装费、安装费、调试人工费以及与该工程有关的费用(如施工用水、用电),报价中应明确深化设计费、土建费、设备费、运保费、安装调试费、验收(含水质检测等相关验收费)、维保及培训费用、税费等,报价为工程总承包价。5.3本招标项目工程深化设计和施工范围。项目范围为从格栅槽进水口到计量槽出水口整个系统深化设计、施工、调试等,具体如下:(1)工艺、土建、电气等部分的深化设计及施工;(2)标准设备的选型与采购,非标设备的深化设计与制作;(3)污泥、噪音、除臭等部分的深化设计及施工;(4)动力配电控制系统、室内照明系统的施工(动力电缆以接入污水处理站设备的总配电柜为交接点);(5)项目的竣工备案。5.4施工管理人员配置 5.4.1由于本项目技术复杂,中标人必须承诺中标后安排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驻场,每日打卡签到。每人每缺勤一次扣款2000元人民币,否则作为无效投标。5.5深化设计及安装范围5.5.1污水入口由管道接入污水处理站的检查井为交接点,排放口以污水处理站的排放口10米内为交接点,动力电缆以接入污水处理站设备的总配电柜为交接点,处理站地面绿化由业主提供。5.5.2处理设施总体包括设备工艺、电气等部分的深化设计、施工及安装,以及土建的深化设计和施工;5.5.3污水处理设备制造或采购、安装、调试、维护;5.6本项目总体为交钥匙工程。总报价为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各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并充分考虑市场,自行核算成本报价,本项目为整体采购,中标人应确保工程完工后所有功能可正常运行,如有遗漏部分将不再进行增补(甲方提出的变更或增补除外)。5.7如乙方投标清单与招标清单不符,以招标清单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厦门市第三医院康复病房综合楼(三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厦环评[2014]59号)文规定,出水水质达到环评的要求。即:将污水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二的预处理标准。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85 | 按月支付,中标人按当月实际完成进度在每月25日前向招标人报送工作量月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月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5%支付 |
2 | 10 | 招标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后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结算价的10%; |
3 | 5 | 余款5%作为保修金且不计利息,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至履约结束止。
10、违约责任
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售后服务要求 1.质保期要求为一年(如技术要求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自采购人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中标人责任致使系统不能验收,此保修期顺延。 2.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由中标人免费保修外,该部分质保期也应相应顺延。 3.为了保障设备的维修,中标人完成维修期限不得超过接到通知后48小时。 4.系统验收完成正式投入使用时,中标人应派技术人员驻现场指导运行一个月以上直至采购人完全掌握系统相关设备及功能使用,并应负责培训技术操作人员。 5.中标人应负责对采购人的操作、维护人员(2~3名)免费进行技术培训,标准应达到能进行设备的常规运行、检测并排除一般性故障。 6.属耗材部分,中标人承诺维保期内如需更换应免费进行更换,材料由采购人承担。 7.如果由于采购人方面操作不当而导致的设备运行故障,中标人应及时维修,并按成本价收取零配件费用及安装费用(并附单价清单)。 8.中标人应保证经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达到厦门及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中标人应负责项目通过环保验收,并承担验收的相关费用。 9.质保期结束后,中标人有责任对采购人的货物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但只能收取材料成本费,不收人工服务费。 10.中标人视自身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维修服务承诺。 。
甲方: | 厦门市第三医院 | 乙方: | 厦门陆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二路2号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阳台山7号608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亚乖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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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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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950157575 |
联系方法: | 13696920684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文园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101588001052514626 |
签订地点: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