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0000元(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乙方加油站开展的所有油品促销优惠活动和政策,甲方均可无条件享受。
甲方的车辆持加油卡副卡到定点加油站现场加油,乙方加油员必须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保证专卡专车使用。
(1)甲方在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石油分公司开户后根据用油量按需打入预付金。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车牌号码办理加油卡,将钱充入主卡对副卡进行分配后,持卡人持副卡圈存后加油。
(2)定点加油站在公务车加油前,应请持卡人出示专用的IC加油卡,查验卡的真伪(发现假卡要及时予以没收并通知发卡部门),核对车号与卡上注明的车号是否一致,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对号加油规定,若甲方加油车辆信息与限定使用加油卡信息有不一致的情形,加油站点应拒绝加油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加油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持卡人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刷卡加油完毕后请持卡人在加油站加油登记本上签名。
(3)月末由乙方提供甲方公车加油流水清单与甲方加油登记记核实升数、金额,按优惠比例核减优惠金额后,开出正规税务发票。
(4)合同到期后,乙方须还返所预付剩余油款。
(1)乙方油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GB 19147-2016《车用柴油》、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各项技术指标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
(2)甲方有权对中标人所供应油品不定期不限次抽检。若经相关部门鉴定确立存在问题时(以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指定检测部门抽检油站油品检验结果为基准),鉴定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1)项目验收由甲方组织,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甲方每月将对乙方进行考核。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应立即将有争议的油品检验样封存送交加油地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质检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都应接受,但乙方向送检机构人员行贿或有利害关系的除外。检验费由提出质量异议一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油品质量、数量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如油品质量、数量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全力配合。
(2)甲方公务车辆不得在乙方加油站以外的单位进行用油的采购(公务远距离出行半途补充加油除外)。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加油站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3)甲方可自主选择乙方所属范围内的任意加油站加油,也可要求定点加油站加油。
(4)甲方应根据用油量向乙方转账,往加油卡打入预付金。
(5)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车牌号码办理加油卡副卡。
(6)甲方车辆持卡加油时必须遵守乙方的加油卡章程和有关安全管理规范,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2)乙方加油机作为加油计量设备,按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鉴定,有合格的0#柴油枪、92#汽油枪、95#汽油枪检定证书,保证供油数量准确。
(3)乙方加油站必须具有稳定、符合国家油质(必须同时满足0#柴油、92#汽油、95#汽油)标准的燃油供应,所属的经营场所设施条件及防火安全符合国家加油站管理标准,具备24 小时为机动车加油服务的能力并具备停电应急保障的能力。
(4)乙方加油站必须有摄像头全程监控和监控录像(包含油枪、刷卡结账处),可调监控不得少于90天。具备电子记账系统,系统可获取作业用车加油数据(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具备与电子记账系统相匹配的油卡管理系统,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
(5)乙方加油站须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包括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至少保存90天以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乙方加油员必须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保证专卡专车使用。定点加油站在公务车加油前,应请持卡人出示专用的IC加油卡,查验卡的真伪(发现假卡要及时予以没收并通知发卡部门),核对车号与卡上注明的车号是否一致,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对号加油规定。加油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持卡人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刷卡加油完毕后请持卡人在加油站加油登记本上签名。
(7)乙方加油站油价以定点加油结算价格为计算标准,不得存在开票价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情况。月末由油站提供采购单位公车加油流水清单与采购单位加油登记记核实升数、金额,按优惠比例核减优惠金额后,开出正规税务发票。
(8)乙方应将所辖长沙县内全部加油站全部确定为本次采购定点加油站,成立长沙县行政执法局用车定点加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必须明确,便于主管部门、用油单位与其进行联络。须指定专人负责加油信息维护,做好加油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加油电子档案(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折扣金额)。每周报送加油数据情况。服务期内,如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发生变化的,乙方需在30日内向甲方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9)乙方应为甲方免费提供办理1张主卡+多张副卡(副卡数量根据车辆数量确定),且每张副卡使用能满足设定为不能连续三天、一天不能超过两次,单笔金额不得超过700元,甲方强行使用的,乙方有权对加油卡进行锁卡处理。乙方提供更换加油卡服务并免收相应费用。
(10)乙方定点加油站应当优先保证采购单位的用油。
7.其他约定
7.1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对主油卡进行充值,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将主卡金额分配至副卡,甲方使用IC卡加油时,乙方直接从卡中扣除相应加油金额,油价优惠按照积分返还方式实施,即加油副卡每次加油所享受的优惠金额以积分形式返还至主卡,主卡将返利积分重新分配至专用积分副卡(定点加油价格(每升)=加油站当日市场价-加油站当日优惠金额-让利金额)。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加油IC卡所设置的限制信息进行加油,若有不一致的情形,加油站点应拒绝加油并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如发生违规加油(不核对车牌油卡、油卡购买其他物品等),将追究相关责任。
7.2甲方可随时向乙方调取采购人名下加油车辆的监控和加油详细记录。乙方应予以配合,及时提供。
7.3每月5日前乙方须将上月甲方名下加油卡消费明细表纸质版(加盖乙方公章)送至甲方。消费明细表须包含车牌号、加油卡号、油品、当日油价、优惠率、油量、加油网点、加油时间等。
7.4乙方需按季度向甲方提交油质检测报告。
7.5乙方加油站为甲方提供免费自助清洗车辆服务。
8.3乙方被投诉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经查实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8.4乙方在定点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单位资格,甲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中标人应向采购人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①不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二次的;
②不执行对号加油,不按实结算,刷卡套取现金或其他物品的;
③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被查处通报累计达二次的;
④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⑤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⑥因油品质量或其他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8.5乙方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2.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4)免责事由:因加油站停业整顿、工程安全改造以及油品资源供应紧张等原因,导致油品无法及时供应的,乙方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变更加油地点或暂缓履行合同,甲乙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12.2合同变更与解除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2.3合同中止
(1)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釆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2.4合同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2.5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