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行动非住宅类房屋信息补充摸排工作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DY-20230214000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第二测绘院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行动非住宅类房屋信息补充摸排工作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0214000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3-15 —— 2023-06-3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当面移交并签字确认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金额的40%;项目验收后支付剩余款项。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井湾子支行(湖南省第二测绘院:190100910900893627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主要内容 (1)基础资料收集分析及处理。 收集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住宅类房屋信息补充摸排图斑,套合卫星监测、农转用、供地数据、农用设施用地以及历年来的高清影像等基础数据进行分析及处理。(2)分情况进行补充摸排 ①属于整治范围且前期未摸排的房屋,要据实组织开展内外业核查填报; ②属于整治范围且前期已摸排的房屋,要对房屋信息填报情况进行核实确认,该补正的要予以补正、该更新的要予以更新; ③不属于整治范围的房屋,要说明情况理由,并在系统中上传必要的举证资料,前期已填报举证的要予以核实确认; ④另疑似图斑确属住宅类房屋的,应在汇交平台“补充摸排”模板中的“是否住宅类”选填“是”,并填写情况说明,上传举证资料。 (3)成果上报。 完成疑似图斑补充摸排和前期成果核实确认全部工作后,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要求组织审核确认。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数据汇交平台摸排信息采集报送系统的住宅类、公共管理服务类、产业类三类数据上报继续实行“双签字”机制。各单位按程序报请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同意后,在汇交平台数据报送的基础上,将相关签字文件等纸质资料一同上报到市级。 5.2.2成果要求符合省、市、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非住宅类房屋信息补充摸排工作相关要求和规范。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 (1)提供甲方所需要的数据和图件资料并配合乙方的外业调查工作; (2)组织最终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 (3)完全享有成果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乙方 (1)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各项工作,按时提交成果,全程配合甲方进行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验收 (2)在甲方确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 (3)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超出招标文件的技术服务,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政策并经过乙方同意,超出费用由甲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4、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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