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武术比赛垫
片
TQ1516
泰山、山东
230000
无
2
比赛篮球架
付
YLJ-5A
金陵、江苏
280000
3
移动式训练篮球架
YLJ-5
150000
4
地埋式篮球架
GDJ-1AB
20000
40000
5
身体训练器材
(训练跑步机)
台
GT300
英派斯、山东
6
(健身跑步机)
PT300
合 计
780000.00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日之内交货并安装验收。(根据采购人确认的货物到货及安装完成凭证,如未能按期完成器材交付、安装的, 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从合同款中直接扣除罚款)。
交货方式:供应商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
1、所投器材应兼顾安全性、可操作性、保质期为壹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我司需向厂家购买。设备安装完成后开始运行日起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2、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3、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我司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4、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我司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我司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我司原因造成的,由我司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我司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我司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 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我司承担。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 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 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 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合同中止与终止
11.1 合同的中止
(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 合同的终止
(1)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 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 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3.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