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东北财经大学东大43号楼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金额
382.76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5/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4-210000-21781
预算金额382.76万元
招标公司东北财经大学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大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超逸
标书截止时间2024/05/15
投标截止时间2024/05/20
公告正文
(东北财经大学东大43号楼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东北财经大学东大43号楼维修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5月20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000-21781
项目名称:东北财经大学东大43号楼维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3,827,682.72
最高限价(元):3,827,682.72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名称:东北财经大学东大43号楼维修项目
二、建设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三、工程内容:东北财经大学东大43号楼维修项目维修范围内建筑面积约为4900平方米,主要维修内容包括:1.卫生间维修;2.内装与配套水电安装;3.采暖系统。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地址:东北财经大学校内
五、计划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45日历日。预计2024年6月末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预算价:382.768272万元(含暂列金:15万元)
七、资质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3.2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应具有与供应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项目经理须无在建工程,且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截至项目评审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信用大连”网站(credit.dl.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八、验收标准
执行国家、辽宁省、大连市现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九、工程款支付方式:
已完工程工程造价达到合同签订金额60%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经监理人、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发包人审计部门核算已完工程工程造价。经发包人审核的已完工程工程造价(本次核算不做竣工结算的依据)达到合同签订金额60%后,由承包人开具发票,发包人于收到发票后15日历日内(学校封账期不计算在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金额的54%。
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按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且结算价款报送发包人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账户汇入审定值3%质保金,发包人于收到发票后15日历日内(学校封账期不计算在内)一次性支付审计部门审定价款扣除已支付价款余额的100%。
十、主要材料设备品质表
十一、供应商需要携带下列样品参加投标:
以下材料需要投标单位投标时提供样品:
上述样品须注明规格型号等与样品评审相关(详见“规格、型号等特殊要求”)的信息。样品上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单位及其合作伙伴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品牌、产地、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项目名称、供应商独有的企业标准或编号以及采购人信息、本项目信息等),样品将进行统一编号。评标时采购人可能对样品进行破坏性检验。
经评审出现所提供样品认定为不合格样品的,属于实质性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视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上述8种样品均须需携带检测报告,未携带检测报告的样品得0分。
不合格样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 未携带样品的;
2. 携带样品不全的;
3. 携带样品出现可识别投标单位及其合作伙伴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品牌、产地、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项目名称、供应商独有的企业标准或编号以及采购人信息、本项目信息等)。
十二、施工合同模板
一、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东北财经大学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东北财经大学43号楼维修项目
2.工程地点:东北财经大学校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东大43号楼维修项目维修范围内建筑面积约为4900平方米,主要维修内容包括:1.卫生间维修;2.内装与配套水电安装;3.采暖系统。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本次采购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以及发包人要求增加或调整的施工内容。
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45日历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执行国家、辽宁省、大连市现行一切相关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规费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磋商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东北财经大学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六份,承包人执三份,代理机构一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通用合同条款”部分。
三、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不采用。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详见监理合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监理合同
联系电话:详见监理合同
电子信箱:详见监理合同
通信地址:详见监理合同
1.1.2.5 设计人:
名称:详见设计合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设计合同
联系电话:详见设计合同
电子信箱:详见设计合同
通信地址:详见设计合同
1.1.3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不采用。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不采用。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不采用。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语言文字:汉字。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国家、辽宁省、大连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造价、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法规、行业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并按如下办法确定适用的标准、规范:
(1)凡涉及到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
(2)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3)凡法律、法规、规章与行业均没有标准的,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4)针对同一内容,国家、地方及行业都有规定时,采用最高标准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不采用。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见采购文件。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联系单、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进场材料合格证明资料及必要的检测复试报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项隐蔽资料、周报、月报、竣工完整施工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期限为: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形式为:提供纸质版本、电子版本或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6。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所在地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所在地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监理代表。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现场范围确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采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有责任对合同内容以及施工过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守秘密,对因合同内容的公开而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2)承包人在没有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不得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也不得企图将其中由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用作与本工程无关的事宜。(3)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所有图纸和文件细则均被认为是机密,并由承包人要求其相关人员妥善保管,未经发包人的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或第三方公开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媒体透露所承揽工程的相关情况。(4)由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文件和软件的著作权归发包人。承包人只有使用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施工、安装、调试、维护所必需的图纸、文件和软件的权利,并且只能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发包人的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5)由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基本设计、详细设计的所有图纸、文字说明、图表以及工程建设期间提供的安装、调试、培训资料均属于发包人的专有技术。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提供或采用其它方式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所涉及到的专利技术透露给第三方。因此发生任何第三方指控侵权时,承包人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6)承包人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发包人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由此而导致的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赔偿,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7)承包人违反本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如果发包人损失无法评估或估算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承包人有无限期保密的义务。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执行通用条款。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补充条款21.4.1执行。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签收的文件仅视为收到承包人的文件,并不视为承包人的文件已经发包人确认及认可。如涉及开竣工报告、工期、工程量、工程款支付的审查、确认以及索赔、合同变更等事宜须经发包人盖章审批,只有经发包人授权的代表、现场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造价人员签字,方可进入发包人审批流程,缺一不可,该发包人代表无权独自确认。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以发包人发布开工令时现场条件为准。
2.4.2 提供施工条件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仅提供目前现场现有的施工条件,其余全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工期不顺延,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甲方提供水电接驳点,施工用电、生活用水接驳及相关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支付,并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工期不顺延,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仅提供目前现场现有的施工条件,现状路网,其余全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工期不顺延,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不采用。
(5)施工过程中办理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承包单位自行办理,并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发包方予以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费用。逾期未完成的,工期不顺延,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不采用。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双方协商。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协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不采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工作:不采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不采用。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采购人要求的完整工程技术、经济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完整的竣工图纸6套及竣工图电子文档和相关规定的其他竣工材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6套或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前7日历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电子版及纸质文档且须满足发包人及当地主管部门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进场前7日历日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设计文件。其他按发包人要求。
(b)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按发包人要求。
(c)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相关费用及安全保卫。如未履行义务造成任何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责任。
(d)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不采用。
(e)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由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及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发包人给予必要配合。乙方自行承担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f)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未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单位工程或部位并自行承担费用。如造成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g)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由承包人做好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因承包人责任原因造成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损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h)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做到“活完场清”,建筑、装修等垃圾由承包人自行及时清理并自担费用。
(i)除承担本合同内容的报审、验收、移交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外,也应当配合协调其它与本项目有关工作申报、验收的工作。
(j)乙方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消防施工规范,并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同时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k)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l)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承包人需为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未购买保险的工作人员禁止入场,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的,承包人需在保险承担的范围之外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发包人承担费用或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的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负责整个施工项目的管理,该项目经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发包人所作出的任何承诺、通知、签字确认等行为,均视为承包人的行为,出现问题,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除非发包人提出异议,否则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磋商文件记载的内容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必须在施工现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10%(取整)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10%(取整)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日历日。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此类违约发生两次以上。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项目经理、发包方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共同书面批准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合同内包含的所有工程。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给发包人之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不采用。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不采用。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4.1。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执行通用条款。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行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若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3)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非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5)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7)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5.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执行通用条款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执行通用条款。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承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负责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并报发包人备案检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意外或事故,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发包人员工、场内其他人员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及赔偿责任,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6.1.2发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双方协商。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历日内,最晚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日历日,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日历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或监理人未在前述期限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或监理人不认可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日历日内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另行通知的开工日期前7日历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3。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3。
7.3.2 开工通知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自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自行安置现场人员、机具,承担相应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暂停施工: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采用。
7.5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或暂停施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相应顺延工期,但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承担签约合同价0.5%的违约金,误期赔偿费列入结算文件,在结算款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无上限约定。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不采用。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一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4.5级以上地震;
(2)连续8小时以上持续8级以上大风;
(3)连续8小时以上特大暴雨;
(4)连续8小时以上温度低于零下20度低温;
(5)连续7天40℃以上高温。
其他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认定。如遇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经发包人同意可顺延工期,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不采用。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不采用。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8.7.1承包人在施工中所用材料如果与磋商文件或本合同不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在施工中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自行承担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不采用。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承担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不采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样品的送检及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详见下述第21条“补充条款”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详见下述第21条“补充条款”约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审批完毕的,视为发包人不认可。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采用。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不采用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报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单位必要程序,并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用于清单内工程量的增加或清单外变更的费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采用。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 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供应商依据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等资料并自行考虑风险因素。
(1)、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应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供应商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2)、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以施工图纸为准;设计变更和工程内容调整部分工程量,以发包人批准发生的项目为准。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采用。
3.其他价格方式:不采用。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不采用。
预付款支付期限:不采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采用。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采用。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不采用。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见12.5。
12.5 工程款支付
已完工程工程造价达到合同签订金额60%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经监理人、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发包人审计部门核算已完工程工程造价。经发包人审核的已完工程工程造价(本次核算不做竣工结算的依据)达到合同签订金额60%后,由承包人开具发票,发包人于收到发票后15日历日内(学校封账期不计算在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金额的54%。
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按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且结算价款报送发包人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账户汇入审定值3%质保金,发包人于收到发票后15日历日内(学校封账期不计算在内)一次性支付审计部门审定价款扣除已支付价款余额的100%。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执行通用条款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执行通用条款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历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应按签约合同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弥补发包人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不采用。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历日内,承包人完成施工现场清理工作并退场,逾期未完成退场的,承包人需每天支付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逾期达10日的,视为承包人放弃现场所有设备及物资、物品等,发包人有权不经仲裁或诉讼直接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如给承包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发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结算书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办理付款相关手续。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20。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双方协商。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双方协商。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不采用。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不采用。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防水部分60个月,详见质量保修书。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不采用。
(2)质量维修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款的 3% 。
(3)其他方式:不采用。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进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已完工程工程造价达到合同签订金额60%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经监理人、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发包人审计部门核算已完工程工程造价。经发包人审核的已完工程工程造价(本次核算不做竣工结算的依据)达到合同签订金额60%后,由承包人开具发票,发包人于收到发票后15日历日内(学校封账期不计算在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金额的54%。
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按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且结算价款报送发包人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账户汇入审定值3%质保金,发包人于收到发票后15日历日内(学校封账期不计算在内)一次性支付审计部门审定价款扣除已支付价款余额的100%。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详见《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执行。
16. 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不采用。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不采用。
(7)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不采用。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如有分包、转包或其他变相分包、转包行为的。
(2)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3)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承包人未对周边环境采取保护措施。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时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承担签约合同价0.5%的违约金,并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发包人全部损失。逾期竣工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整改期间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有其他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承包人拒绝整改超过5天或整改两次后仍未达到发包人要求的竣工标准,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整改(或拆除重建),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材料、设施设备质量及施工工艺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如有违反,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影响嗅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4)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当地及发包人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及发生的所有费用。(5)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超过5天或连续停工超过7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5天以上的,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6)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未经发包人批准进行转包的或有变相分包转包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7)承包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并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经设备质量部门认定合格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设备中采用的主要的、核心的、关键的元件及技术标准与采购文件有关技术及标准的要求须一致,如有违反,发包人有权指定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名优品牌产品,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按发包人要求时间纠正整改,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任何一次承包人拒绝纠正的情形或累计发生三次以上此类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8)对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均自发包人知道之日起五年内享有对承包人的索赔追偿权。(9)工程质量问题未解决前,发包人有权拒付任何已到期的款项。(10)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款项、保修金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11)承包人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材料及设备等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有违反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赔偿责任,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交通费等),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如发生任何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赔偿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的全部损失。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优先扣除,如不足,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继续追偿。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以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准。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承担的保险包括:承包人现场管理及施工人员的人身保险、自有设备的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凡保险拒绝理赔或者超出保险理赔限额所需的赔偿金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应办理。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自行变更。经批准变更的,承包人需将变更后保险合同、保单提交给发包人备案。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采用。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不采用。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不采用。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不采用。
其他事项的约定:不采用。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不采用。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不采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组成合同文件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1.2 本合同及组成合同文件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定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1.3本项目工程价款最终按发包人审计部门审定额结算。
21.4结算价款审定方法:
工程结算价款审定方法:
21.4.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照竣工图纸及变更签证等按实结算。设计变更和工程内容增减部分工程量,以发包人批准发生的为准。
21.4.2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下同),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条件核定: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依据下述原则核定,并相应计算工程结算价款。
21.5 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材料费用确定原则
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并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材料费用、措施项目费用确定原则。
21.5.1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21.5.1.1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列的项目相同时,执行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
21.5.1.2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不同时:
(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价标准,确定综合单价。
(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无类似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按照投标报价原则及相应的费率报出综合单价,或者由承包人依据辽宁省与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报出综合单价(但取费不得高于相应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由发包人认可后报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3)参照上述原则计算出的综合单价高于市场价的,以市场价为准。
21.5.2材料费用
21.5.2.1变更项目所用材料与投标书中已列材料相同时,按照投标书所列材料价格执行。
21.5.2.2变更项目所用材料与投标书中已列材料不同时:由承包人按建设当期的市场价格计取,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后报校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21.6措施项目计价确定原则
21.6.1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参照21.5.1确定原则计算;
21.6.2不能计算工程量并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当此项措施费不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增减而变化的,均包干使用;当此项措施费随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增减而变化的,均按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变化比率调整。
21.7当投标报价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高于定额或市场正常报价两者中较高值一倍以上),或材料价格出现位数错误时,工程变更项目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材料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分别按上述原则调整。
21.8工程没有预付款、进度款的情况下,竣工结算书由承包方报送发包方工程管理部门,发包方工程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后,报送发包方审计部门。发包方审计部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1.9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应保证真实、完整。原则上,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后,不再接受与造价有关的工程量签证。
21.10本工程要进行跟踪审计。
注:本合同仅提供了主要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将细化条款,未尽事宜磋商文件中有相关规定的按磋商文件执行,磋商文件中无相关规定的按合同解释顺序执行,无任何依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东北财经大学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工程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承包范围内的其余项目全部按2年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总日历天数:45日历日。预计2024年6月末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小微企业/残疾人/监狱/节能、环保产品(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②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应具有与供应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项目经理须无在建工程,且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③截至项目评审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信用大连”网站(credit.dl.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5月10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5月15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5月20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05月20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七楼评标室(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须自行准备好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于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西门一楼大厅处递交(现场递交的投标人须提前与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如未递交备份文件而遇到系统突发故障时,投标人因无备份文件导致评审无法继续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而没有进行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关于具体的备份文件的格式、存储、密封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2.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解密时限30分钟)、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应自行准备好CA锁及可以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电脑。
4.①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和本采购文件中第六项磋商及评审第26条规定,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供应商须通过“腾讯会议”软件实现,请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自行下载并提前安装“腾讯会议”软件,具体操作详见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80c0433e-4b36-41c8-a570-f1db451645d0&CategoryNum=076001;②单一供应商磋商时间为5分钟左右,供应商接到磋商通知后须按要求逐一进入腾讯会议室进行磋商;③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授权委托人及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在项目磋商评审环节保持畅通。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东北财经大学
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尖山街217号
联系方式: 0411-847132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大连大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国际金融中心B座4102室
联系方式: 0411-88100946-802
邮箱地址: dldyzjzx@sina.com
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南广场支行
账户名称: 大连大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6913478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超逸
电 话: 0411-88100946-802
项目概况
东北财经大学东大43号楼维修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5月20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0000-21781
项目名称:东北财经大学东大43号楼维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3,827,682.72
最高限价(元):3,827,682.72
采购需求:查看
一、项目名称:东北财经大学东大43号楼维修项目
二、建设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三、工程内容:东北财经大学东大43号楼维修项目维修范围内建筑面积约为4900平方米,主要维修内容包括:1.卫生间维修;2.内装与配套水电安装;3.采暖系统。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地址:东北财经大学校内
五、计划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45日历日。预计2024年6月末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预算价:382.768272万元(含暂列金:15万元)
七、资质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3.2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应具有与供应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项目经理须无在建工程,且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截至项目评审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信用大连”网站(credit.dl.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八、验收标准
执行国家、辽宁省、大连市现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九、工程款支付方式:
已完工程工程造价达到合同签订金额60%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经监理人、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发包人审计部门核算已完工程工程造价。经发包人审核的已完工程工程造价(本次核算不做竣工结算的依据)达到合同签订金额60%后,由承包人开具发票,发包人于收到发票后15日历日内(学校封账期不计算在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金额的54%。
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按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且结算价款报送发包人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账户汇入审定值3%质保金,发包人于收到发票后15日历日内(学校封账期不计算在内)一次性支付审计部门审定价款扣除已支付价款余额的100%。
十、主要材料设备品质表
|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等特殊要求 | 单位 |
1 | 地砖 | 通体柔光防滑砖 600mm*600mm*10mm厚 | m2 |
2 | 无机涂料 | / | m2 |
3 | 钢制五柱散热器 | 钢制5柱,中心距500mm | 柱 |
4 | 电力电缆 | 国标 | m |
5 | 安全型单相二、三孔插座 | 86系列 250V 10A | 个 |
6 | 圆形吸顶灯 | 36W 4000K~5000K | 个 |
7 | ▲蹲式大便器 | 国标 | 个 |
8 | 铝扣板面层 | 300mm*300mm*1.2mm厚 | m2 |
十一、供应商需要携带下列样品参加投标:
以下材料需要投标单位投标时提供样品: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等特殊要求 |
1 | 地砖 | 通体柔光防滑砖 样品尺寸:600mm*600mm*10mm厚 样品颜色:白色 |
2 | 无机涂料 | 样板尺寸:500mm*500mm 样板颜色:白色 |
3 | 钢制五柱散热器 | 钢制5柱,中心距500mm 样品需切出剖面,切口以第二柱片头中间位置点,往下进行斜切,垂直长度20cm,切掉部分需一同携带。 |
4 | 电力电缆 | WDZB-YJY-3*6mm2 样品尺寸:1000mm长 |
5 | 安全型单相二、三孔插座 | 86系列 250V 10A |
6 | 圆形吸顶灯 | 36W 4000K~5000K 样品颜色:白色 |
7 | ▲蹲式大便器(不包含瓷低水箱及其相应附件) | 国标 |
8 | 铝扣板面层 | 样品尺寸:300mm*300mm*1.2mm厚 样品颜色:白色 |
上述样品须注明规格型号等与样品评审相关(详见“规格、型号等特殊要求”)的信息。样品上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单位及其合作伙伴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品牌、产地、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项目名称、供应商独有的企业标准或编号以及采购人信息、本项目信息等),样品将进行统一编号。评标时采购人可能对样品进行破坏性检验。
经评审出现所提供样品认定为不合格样品的,属于实质性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视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上述8种样品均须需携带检测报告,未携带检测报告的样品得0分。
不合格样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 未携带样品的;
2. 携带样品不全的;
3. 携带样品出现可识别投标单位及其合作伙伴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品牌、产地、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项目名称、供应商独有的企业标准或编号以及采购人信息、本项目信息等)。
十二、施工合同模板
一、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东北财经大学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东北财经大学43号楼维修项目
2.工程地点:东北财经大学校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东大43号楼维修项目维修范围内建筑面积约为4900平方米,主要维修内容包括:1.卫生间维修;2.内装与配套水电安装;3.采暖系统。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工程承包范围:本次采购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以及发包人要求增加或调整的施工内容。
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45日历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执行国家、辽宁省、大连市现行一切相关工程质量验评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规费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磋商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东北财经大学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六份,承包人执三份,代理机构一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通用合同条款”部分。
三、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不采用。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详见监理合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监理合同
联系电话:详见监理合同
电子信箱:详见监理合同
通信地址:详见监理合同
1.1.2.5 设计人:
名称:详见设计合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设计合同
联系电话:详见设计合同
电子信箱:详见设计合同
通信地址:详见设计合同
1.1.3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不采用。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不采用。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不采用。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语言文字:汉字。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国家、辽宁省、大连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造价、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地方法规、行业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并按如下办法确定适用的标准、规范:
(1)凡涉及到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
(2)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3)凡法律、法规、规章与行业均没有标准的,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4)针对同一内容,国家、地方及行业都有规定时,采用最高标准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不采用。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见采购文件。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联系单、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进场材料合格证明资料及必要的检测复试报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项隐蔽资料、周报、月报、竣工完整施工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期限为: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形式为:提供纸质版本、电子版本或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6。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所在地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所在地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监理代表。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现场范围确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不采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均有责任对合同内容以及施工过程由发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守秘密,对因合同内容的公开而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2)承包人在没有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不得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也不得企图将其中由发包人所提供的资料用作与本工程无关的事宜。(3)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所有图纸和文件细则均被认为是机密,并由承包人要求其相关人员妥善保管,未经发包人的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或第三方公开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媒体透露所承揽工程的相关情况。(4)由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文件和软件的著作权归发包人。承包人只有使用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施工、安装、调试、维护所必需的图纸、文件和软件的权利,并且只能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发包人的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修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5)由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基本设计、详细设计的所有图纸、文字说明、图表以及工程建设期间提供的安装、调试、培训资料均属于发包人的专有技术。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提供或采用其它方式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所涉及到的专利技术透露给第三方。因此发生任何第三方指控侵权时,承包人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6)承包人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发包人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由此而导致的任何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赔偿,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7)承包人违反本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如果发包人损失无法评估或估算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承包人有无限期保密的义务。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执行通用条款。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补充条款21.4.1执行。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签收的文件仅视为收到承包人的文件,并不视为承包人的文件已经发包人确认及认可。如涉及开竣工报告、工期、工程量、工程款支付的审查、确认以及索赔、合同变更等事宜须经发包人盖章审批,只有经发包人授权的代表、现场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及工程造价人员签字,方可进入发包人审批流程,缺一不可,该发包人代表无权独自确认。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以发包人发布开工令时现场条件为准。
2.4.2 提供施工条件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仅提供目前现场现有的施工条件,其余全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工期不顺延,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甲方提供水电接驳点,施工用电、生活用水接驳及相关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支付,并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工期不顺延,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人仅提供目前现场现有的施工条件,现状路网,其余全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工期不顺延,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不采用。
(5)施工过程中办理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承包单位自行办理,并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完成,发包方予以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费用。逾期未完成的,工期不顺延,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不采用。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双方协商。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协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不采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工作:不采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采用。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采用。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不采用。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采购人要求的完整工程技术、经济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完整的竣工图纸6套及竣工图电子文档和相关规定的其他竣工材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6套或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前7日历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电子版及纸质文档且须满足发包人及当地主管部门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进场前7日历日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设计文件。其他按发包人要求。
(b)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按发包人要求。
(c)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相关费用及安全保卫。如未履行义务造成任何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责任。
(d)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不采用。
(e)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由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及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发包人给予必要配合。乙方自行承担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f)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未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单位工程或部位并自行承担费用。如造成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g)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由承包人做好保护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因承包人责任原因造成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损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h)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做到“活完场清”,建筑、装修等垃圾由承包人自行及时清理并自担费用。
(i)除承担本合同内容的报审、验收、移交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外,也应当配合协调其它与本项目有关工作申报、验收的工作。
(j)乙方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消防施工规范,并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同时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k)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l)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承包人需为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未购买保险的工作人员禁止入场,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的,承包人需在保险承担的范围之外承担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发包人承担费用或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现场的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负责整个施工项目的管理,该项目经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发包人所作出的任何承诺、通知、签字确认等行为,均视为承包人的行为,出现问题,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除非发包人提出异议,否则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磋商文件记载的内容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必须在施工现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10%(取整)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10%(取整)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并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日历日。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此类违约发生两次以上。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项目经理、发包方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共同书面批准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承担5000元违约金,在结算款中扣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合同内包含的所有工程。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给发包人之前的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不采用。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不采用。
4、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4.1。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执行通用条款。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行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若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3)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非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5)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7)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5.1。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执行通用条款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执行通用条款。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承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负责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并报发包人备案检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意外或事故,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发包人员工、场内其他人员或任何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及赔偿责任,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6.1.2发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双方协商。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历日内,最晚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日历日,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日历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或监理人未在前述期限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或监理人不认可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日历日内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另行通知的开工日期前7日历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3。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3。
7.3.2 开工通知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自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自行安置现场人员、机具,承担相应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暂停施工: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采用。
7.5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或暂停施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相应顺延工期,但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承担签约合同价0.5%的违约金,误期赔偿费列入结算文件,在结算款中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以及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无上限约定。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不采用。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一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4.5级以上地震;
(2)连续8小时以上持续8级以上大风;
(3)连续8小时以上特大暴雨;
(4)连续8小时以上温度低于零下20度低温;
(5)连续7天40℃以上高温。
其他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认定。如遇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经发包人同意可顺延工期,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不采用。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不采用。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8.7.1承包人在施工中所用材料如果与磋商文件或本合同不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在施工中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自行承担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不采用。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承担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不采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样品的送检及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详见下述第21条“补充条款”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详见下述第21条“补充条款”约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审批完毕的,视为发包人不认可。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采用。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不采用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报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单位必要程序,并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用于清单内工程量的增加或清单外变更的费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采用。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 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供应商依据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等资料并自行考虑风险因素。
(1)、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应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供应商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合价中而不予支付。
(2)、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以施工图纸为准;设计变更和工程内容调整部分工程量,以发包人批准发生的项目为准。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采用。
3.其他价格方式:不采用。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不采用。
预付款支付期限:不采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采用。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采用。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不采用。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见12.5。
12.5 工程款支付
已完工程工程造价达到合同签订金额60%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经监理人、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发包人审计部门核算已完工程工程造价。经发包人审核的已完工程工程造价(本次核算不做竣工结算的依据)达到合同签订金额60%后,由承包人开具发票,发包人于收到发票后15日历日内(学校封账期不计算在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金额的54%。
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按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且结算价款报送发包人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账户汇入审定值3%质保金,发包人于收到发票后15日历日内(学校封账期不计算在内)一次性支付审计部门审定价款扣除已支付价款余额的100%。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执行通用条款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执行通用条款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历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应按签约合同价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弥补发包人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不采用。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历日内,承包人完成施工现场清理工作并退场,逾期未完成退场的,承包人需每天支付签约合同价5%的违约金,逾期达10日的,视为承包人放弃现场所有设备及物资、物品等,发包人有权不经仲裁或诉讼直接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如给承包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发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发包人有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结算书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办理付款相关手续。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20。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双方协商。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双方协商。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不采用。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不采用。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防水部分60个月,详见质量保修书。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扣留。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不采用。
(2)质量维修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款的 3% 。
(3)其他方式:不采用。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进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已完工程工程造价达到合同签订金额60%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经监理人、发包人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发包人审计部门核算已完工程工程造价。经发包人审核的已完工程工程造价(本次核算不做竣工结算的依据)达到合同签订金额60%后,由承包人开具发票,发包人于收到发票后15日历日内(学校封账期不计算在内)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金额的54%。
工程竣工后,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并按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且结算价款报送发包人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账户汇入审定值3%质保金,发包人于收到发票后15日历日内(学校封账期不计算在内)一次性支付审计部门审定价款扣除已支付价款余额的100%。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详见《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执行。
16. 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不采用。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不采用。
(7)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不采用。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如有分包、转包或其他变相分包、转包行为的。
(2)承包人未按时竣工。
(3)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承包人未对周边环境采取保护措施。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时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承担签约合同价0.5%的违约金,并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发包人全部损失。逾期竣工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整改期间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如发包人有其他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承包人拒绝整改超过5天或整改两次后仍未达到发包人要求的竣工标准,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整改(或拆除重建),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材料、设施设备质量及施工工艺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如有违反,应赔偿发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影响嗅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4)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当地及发包人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及发生的所有费用。(5)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延期开工超过5天或连续停工超过7天或累计停工超过15天以上的,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6)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未经发包人批准进行转包的或有变相分包转包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7)承包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并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经设备质量部门认定合格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设备中采用的主要的、核心的、关键的元件及技术标准与采购文件有关技术及标准的要求须一致,如有违反,发包人有权指定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名优品牌产品,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按发包人要求时间纠正整改,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任何一次承包人拒绝纠正的情形或累计发生三次以上此类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8)对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均自发包人知道之日起五年内享有对承包人的索赔追偿权。(9)工程质量问题未解决前,发包人有权拒付任何已到期的款项。(10)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款项、保修金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11)承包人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材料及设备等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有违反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及赔偿责任,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款、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交通费等),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如发生任何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后果及赔偿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的全部损失。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优先扣除,如不足,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继续追偿。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以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准。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承担的保险包括:承包人现场管理及施工人员的人身保险、自有设备的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凡保险拒绝理赔或者超出保险理赔限额所需的赔偿金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应办理。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自行变更。经批准变更的,承包人需将变更后保险合同、保单提交给发包人备案。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采用。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不采用。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不采用。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不采用。
其他事项的约定:不采用。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不采用。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不采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组成合同文件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1.2 本合同及组成合同文件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定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1.3本项目工程价款最终按发包人审计部门审定额结算。
21.4结算价款审定方法:
工程结算价款审定方法:
21.4.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照竣工图纸及变更签证等按实结算。设计变更和工程内容增减部分工程量,以发包人批准发生的为准。
21.4.2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下同),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条件核定: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依据下述原则核定,并相应计算工程结算价款。
21.5 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材料费用确定原则
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并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材料费用、措施项目费用确定原则。
21.5.1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21.5.1.1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列的项目相同时,执行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
21.5.1.2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不同时:
(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价标准,确定综合单价。
(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无类似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按照投标报价原则及相应的费率报出综合单价,或者由承包人依据辽宁省与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报出综合单价(但取费不得高于相应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由发包人认可后报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3)参照上述原则计算出的综合单价高于市场价的,以市场价为准。
21.5.2材料费用
21.5.2.1变更项目所用材料与投标书中已列材料相同时,按照投标书所列材料价格执行。
21.5.2.2变更项目所用材料与投标书中已列材料不同时:由承包人按建设当期的市场价格计取,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后报校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21.6措施项目计价确定原则
21.6.1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参照21.5.1确定原则计算;
21.6.2不能计算工程量并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当此项措施费不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增减而变化的,均包干使用;当此项措施费随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增减而变化的,均按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变化比率调整。
21.7当投标报价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高于定额或市场正常报价两者中较高值一倍以上),或材料价格出现位数错误时,工程变更项目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材料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分别按上述原则调整。
21.8工程没有预付款、进度款的情况下,竣工结算书由承包方报送发包方工程管理部门,发包方工程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后,报送发包方审计部门。发包方审计部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1.9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应保证真实、完整。原则上,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后,不再接受与造价有关的工程量签证。
21.10本工程要进行跟踪审计。
注:本合同仅提供了主要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将细化条款,未尽事宜磋商文件中有相关规定的按磋商文件执行,磋商文件中无相关规定的按合同解释顺序执行,无任何依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东北财经大学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的全部工程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工程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承包范围内的其余项目全部按2年执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总日历天数:45日历日。预计2024年6月末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小微企业/残疾人/监狱/节能、环保产品(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无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②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必须是本企业职工,应具有与供应商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项目经理须无在建工程,且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③截至项目评审前,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信用大连”网站(credit.dl.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5月10日 08时30分至2024年05月15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5月20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05月20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七楼评标室(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须自行准备好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于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西门一楼大厅处递交(现场递交的投标人须提前与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如未递交备份文件而遇到系统突发故障时,投标人因无备份文件导致评审无法继续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投标人仅提交备份文件的而没有进行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关于具体的备份文件的格式、存储、密封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2.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解密时限30分钟)、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具体操作流程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及相关通知,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应自行准备好CA锁及可以登录辽宁政府采购网并成功进入账号的电脑。
4.①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和本采购文件中第六项磋商及评审第26条规定,磋商小组将集中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供应商须通过“腾讯会议”软件实现,请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自行下载并提前安装“腾讯会议”软件,具体操作详见
http://ggzyjy.dl.gov.cn/TPFront/InfoDetail/?InfoID=80c0433e-4b36-41c8-a570-f1db451645d0&CategoryNum=076001;②单一供应商磋商时间为5分钟左右,供应商接到磋商通知后须按要求逐一进入腾讯会议室进行磋商;③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授权委托人及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在项目磋商评审环节保持畅通。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东北财经大学
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尖山街217号
联系方式: 0411-847132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大连大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国际金融中心B座4102室
联系方式: 0411-88100946-802
邮箱地址: dldyzjzx@sina.com
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南广场支行
账户名称: 大连大禹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6913478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超逸
电 话: 0411-88100946-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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