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公车平台购买驾驶服务项目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1/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21201002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信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公车平台购买驾驶服务项目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21201002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1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行政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三年,即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合同一年一签,中标后签定第一次合同,甲方每月进行验收,全年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情况再签定次年合同。 1.服务内容: 通过乙方提供大客车驾驶员4名、小车驾驶员76名(提供人数按实际需要和到位人数为准),驾驶员须具备与车型相适用的驾照。 第一部分固定报价: ★⑴大客车驾驶员月基本工资2700元、伙食补助440元、洗车费600元、安全奖400元、社会保险单位部分1000元(按政策性规定缴纳); ★⑵小车驾驶员月基本工资2200元、伙食补助440元、洗车费300元、安全奖400元、社会保险单位部分1000元(按政策性规定缴纳); ★⑶驾驶员其他福利待遇18200元/年。其中按月发放绩效奖1000元/人与月考核挂钩,年终奖6200元。 第二部分折扣报价: 乙方利润:113元/人·月(含招聘、驾驶员岗前培训和全年2次集中培训,为驾驶员发放工资福利和办理保险金缴付手续、意外伤害保险、各种风险、税费等)。 2.驾驶员基本要求: ⑴驾驶员年龄须在22周岁(含22周岁)至45周岁(首聘45周岁以内),具有3年以上专职驾龄,须提供驾驶证和身体健康证明; ⑵男性(根据甲方要求派遣女性),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无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记录; ⑶准驾车型与公务车辆相符; ⑷驾驶员原则上每周五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须服从甲方加班安排。 ⑸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沟通能力。 3、本项目报价包含招标范围确定需要的驾驶员工资、管理费、社保、培训费、利润、税金等在内的全部费用之和,不得另行计取其他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驾驶员正式上岗前,甲方将对驾驶员进行业务和各项规章制度培训。 5、甲方负责对驾驶员定岗定责,并对乙方和驾驶员进行绩效考核和安全行车考核。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由甲方按实际服务人数,依据《服务公司及驾驶员管理考核细则》、《驾驶员安全行车考核细则》综合考核结果,按实按月支付给乙方,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工资待遇按月打给驾驶员;发放的节假日福利及年底发放的各项奖金,乙方在收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打入驾驶员个人账户。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长沙信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80007927372001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负责驾驶员的用工管理、工资待遇和各类奖金发放、社保办理等,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协助甲方进行绩效考评和安全行车考核;2、负责建立、管理、接转驾驶员档案; 3、负责定期组织全体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知识、相关劳动政策及法律法规、优质服务等方面培训; 4、负责处理退回或解聘的驾驶员后续工作,处置所有劳务纠纷、劳动诉讼及人事仲裁事件,避免妨碍甲方的正常工作或给甲方带来不利社会影响; 5、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乙方负责保险理赔之后的一切损失。如遇驾驶员在非工作时间发生任何安全问题或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6、乙方应组织开展员工保密培训,增强员工保密意识,加强保密工作管理,并要求有相关培训记录; 7、承担驾驶员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 8、乙方在经营服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一切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承担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每月由甲方依据《服务公司及驾驶员管理考核细则》、《驾驶员安全行车考核细则》对乙方和驾驶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细则如下: 服务公司及驾驶员管理考核细则 (一)考核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同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签订驾驶员服务合同的公司以及由公司按照合同安排至公务用车部的驾驶员。 (二)考核评价原则 1.按月考核,绩效挂钩原则。对服务公司管理情况和驾驶员进行月考核,由长沙市望城区机关事务中心根据考核细则统计每月分值,根据考核分值拨付利润费用。考核优秀(95-100)不扣费用;考核良好(90-94)扣除当月利润的15%;考核一般(85-89)扣除当月利润的25%;考核较差(84以下),采购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2.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原则。依据考核细则的要求,对服务公司就本服务项目的人员招聘、日常管理、工作服务质量与服务态度、服务保障方面进行抽查,对违反要求的进行扣分。 (三)考核评价标准 考核采用百分量化考核。其中:服务公司业务40分;驾驶员遵章守纪20分,文明行车20分,车辆维护20分。考核过程采用扣分制,扣分标准按照考核细则进行。 (四)考核评价细则 1、公司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⑴未按要求与驾驶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人次扣0.2分。 ⑵未对新招聘的驾驶员进行培训,每人次扣0.1分;半年内未组织全体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每次扣5分。 ⑶未及时办理新招聘驾驶员入职前各项资料和相关手续,每人次扣0.1分。 ⑷未按要求办理新招聘驾驶员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或办理不完善,每人次扣0.1分。 ⑸未及时履行工伤理赔手续,每人次扣0.1分。 ⑹未提供劳动人事政策和法律法规咨询,处理劳资纠纷,参与劳动仲裁和诉讼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每人次扣0.1分。 ⑺未定期了解驾驶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每人次扣0.1分。 ⑻未主动处理交通事故,每次扣2分;未及时处理驾驶员上下班途中或其他非工作时间发生的安全事故,每人次扣2分。 以上业务扣分累计计算,扣满40分值为止。 2、驾驶员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 ⑴无故不参加公务用车部或服务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的,一次扣1分。 ⑵每日早上9点前未到办公室签到或早班任务回程后未及时补签,一次扣1分。 ⑶个人不修边幅、衣衫不整等不符合文明要求、有损单位窗口形象的,一次扣1分。 ⑷每日出车前检查车辆,保障车况良好,能排除的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故障应及时报告安全员并送定点修理厂维修,因检查维护不到位造成车辆重大损耗,一次扣2分。 ⑸不服从调度员的统一调度,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的,一次扣3分。 ⑹因对工作安排有意见而带有个人情绪且言语不逊的,一次扣2分。 ⑺保密工作不强,乱传乘车人讲话,一次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3分。 ⑻任务完成车辆入库后,须10分钟内在微信工作群或到办公室报备,未及时报备者一次扣2分。 ⑼出车任务完成后,必须会同乘车人填写好《公务用车辆登记表》,未及时履行手续的,一次扣1分。 ⑽入库不按指定区域停放,乱停乱放并造成影响的,一次扣1分。 ⑾擅自交换出车任务或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经查属实的,一次扣2分。 ⑿公车私用,或接送乘车人上下班,经查属实的,一次扣3分。 ⒀未按要求做好车辆内外卫生保洁工作,一次扣1分。 ⒁外出未按规定停车造成车辆损失的,一次扣2分。 ⒂车辆需要保养维修、更换零配件或装饰装修时,须报告安全员,并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未按规定办理的,一次扣1分。 ⒃上班时间内未被安排出车的,应在休息室待命,不得随意离岗、串岗,并保持联络畅通,发现私自外出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次扣2分。 ⒄休息室内务整理不规范、卫生环境脏乱差,每次扣值班员各1分;下班离开不关闭电脑、电视、烧水壶等电源,门未上锁等,每次扣值班员各2分。 ⒅故意损坏、遗失休息室内公共财物的,一次扣1分,并照价赔偿。 以上扣分累计计算,单项分值扣满为止,总项扣分不超过60分。 3、驾驶员凡有下列情况的退回劳务公司: ⑴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者。 ⑵不服从调度员调度,并发表不利于团结的言论,累教不改的。 ⑶服务对象严重不满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投诉2次以上(含2次),严重损害单位荣誉的。 ⑷保密工作纪律性不强,乱传乘车人讲话,导致泄密、漏密,影响严重的。 ⑸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年累计超过5天的。 ⑹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驾驶员安全行车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公车平台全体驾驶员。 二、考核内容 驾驶员遵章守法和安全行车情况。 三、考核方式 实行按月考核,由区机关事务中心分管领导组织管理人员实施,考核结果直接与驾驶员安全奖挂钩。 四、考核办法 1、遵章守法,安全行车,无违法违章现象,无大小责任事故的,发放当月全额安全奖。 2、有违法违章记录、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根据驾驶员违法违章情况、事故的责任与损失金额,给予扣除不同额度的安全奖。 五、考核标准: (一)安全行车考核标准: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责,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扣发肇事驾驶员当月全部安全奖;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扣发肇事驾驶员当月安全奖的60%。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同责,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扣发肇事驾驶员当月安全奖的70%;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扣发肇事驾驶员当月安全奖的50%。 3、当月发生2次(含)以上道路交通有责事故,单次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扣发肇事驾驶员当月安全奖;当月发生2次(含)以上道路交通有责事故,单次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规定扣发肇事驾驶员安全奖外,将其退回服务公司;年度累计发生5000元以上责任事故超过3次(含)的,按规定扣发肇事驾驶员安全奖外,将其退回服务公司。 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同责(含)以上,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扣发肇事驾驶员当月安全奖,并将其退回服务公司。 5、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责或有责事故较小且自行处理的,不扣发当月安全奖。 (二)遵章守法考核标准: 1、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违者扣发当月安全奖的20%。 2、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做到持证上岗。驾车时自觉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不开赌气车、带病车、英雄车。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饮食、使用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不得超速、超载,违者酌情扣发当月安全奖的50%-100%,情节严重的,将其退回服务公司。 3、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驾驶,违者扣发当月安全奖,并将其退回服务公司。 4、扣证期间隐瞒真实情况无驾驶证上岗,被我单位发现或公安部门查获的,予以扣发当月安全奖,并将其退回服务公司;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由肇事人自行承担。 5、驾驶员当月被查获交通违法或违章,除自行承担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外,第1次扣发当月安全奖的20%,第2次扣发当月安全奖的40%,第3次扣发当月安全奖,并将其退回服务公司;年度内被查获交通违法或违章累计达12次的,按规定扣发安全奖外,并将其退回服务公司。 6、如在记分周期内被交警部门记满12分责令其参加培训考试的,予以扣发当月安全奖,并将其并退回服务公司。 7、禁止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违者扣发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将其退回服务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8、公务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间超过4小时(含)以上的,必须进入服务区,休息不少于20分钟或调换驾驶员后再继续行驶。违反以上规定者,扣发当月安全奖。 9、如遇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通知公务用车部及保险公司,并由交警部门鉴定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违者扣发当月安全奖的50%,情节严重的,将其退回服务公司。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外包服务的工作质量,对乙方及其配置的人员专业服务进行考核评价,达不到标准的,有权要求乙方改进、提高,甚至更换员工;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工作纪律和相关制度进行服务外包人员月度考核,乙方应执行到位; (3)乙方的配置的员工,如因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声誉损失、商誉损失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当事人进行赔偿; (4)乙方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护送工伤员工就医,以便乙方及时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宜; (5)甲方应及时支付劳务外包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保证从事所约定的专业服务具备规定的资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一切相关损失; (2)乙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员工进行劳动关系管理; (3)乙方应保证服务外包员工的稳定性、专业性,按照甲方的标准履行服务外包协议,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4)乙方应与甲方建立定期协商的工作机制,对甲方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采纳或改进; (5)乙方应与配置到甲方工作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确保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不外泄; (6)乙方应及时发放员工劳动报酬。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本协议期限内,如因政府政策或文件要求需提前解除本协议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逾期支付相关费用的,应根据逾期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若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甲方三次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仍未整改合格的; (2)乙方人员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涉嫌违法犯罪而需要更换,乙方拒绝更换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协议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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