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一、学生实验操作及学习区(基础设施)
1
学生实验台
张
TY-XS-TC01
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
336
1975
663600
2
实验凳
定制/长沙
672
118
79296
二、教师演示控制(基础设施)
教师演示台
TY-JS-Y02
12
3200
38400
多功能水槽台(生物)
台
DFT-PT-01
4
1710
6840
3
教师实验椅
TY-SYY-501
200
2400
三、吊顶安装可升降集成系统—控制系统
智能控制电气柜(生物)
PLC-ZK-DZ02S
7500
30000
控制面板(生物)
套
DZ-KZ-02S
2000
8000
智能控制电气柜(物理)
PLC-ZK-DZ02W
8
7950
63600
控制面板(物理)
DZ-KZ-02W
1960
15680
四、吊顶安装可升降集成系统—照明系统
照明光源
个
DZ-FR-07
168
33600
照明线路
DZ-FR-08
24000
五、吊顶安装可升降集成系统—水电系统
摇臂升降机构(生物)
DZ-RA-02
56
2670
149520
摇臂升降机构(物理)
DZ-RA-03
112
2090
234080
多功能移动水槽台(生物)
DFT-DD-01
1850
103600
功能控制模块(生物)
DZ-GN-05
1780
99680
5
电气线路
DZ-EN-01
3400
40800
6
给排水布管(生物)
项
DZ-WA-06
5310
21240
7
实验电源终端(物理)
LHS0078
105
11760
六、吊顶安装可升降集成系统主体
系统主体构架
DZ-FR-06
144
2180
313920
系统安装辅件
DZ-FJ-07
3750
45000
3.1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0工作日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辅材,以及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人工、管理等所有费用,乙方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所提供的产品均是原厂生产的未经使用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项目质保期三年(有具体要求的部件按其要求执行),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我公司将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采购人在接收产品时,可随机抽取部分产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如检测不合格,采购人拒绝接收。
3、本项目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按政府采购一般程序组织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按招标文件执行。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具体要求参照招标文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