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ZKGSJA-[2024]C015号]青原区富滩镇宋溪村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地块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0/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青原区富滩镇宋溪村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地块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项目编号:ZKGSJA-<2024>C015 号
甲方:吉安市青原生态环境局
乙方: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
4
合同条款前附表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 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合同价”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的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 方的价款。
3)“甲方”是指购买服务的采购人。
4)“乙方”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成交供应商。
5)“现场”系指合同项下服务将要进行运行的地点。
6)“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技术规范要 求的活动。
2.委托服务范围
2.1、实施方案编制
识别判断区域潜在污染源,筛选重污染行业污染区域;通过现场踏勘,调查污染地块
周边的地下水流场分布。在此基础上,为了探明地块周边地下水的污染现状,以及土-水污
染的转化关系,布置地下水、土壤、地表水、底泥监测点,依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
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等文件,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并通过专家论证
评审。
2.2、样品采集和监测
①样品采集应满足所选用分析方法中规定的采样要求,相应分析方法未规定的按照
HJ/T166 和 HJ 25.2 要求执行,样品流转和保存按照 GB/T 32722、HJ/T 166、HJ 25.2、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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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HJ1019 和分析方法要求执行。
②土壤、底泥样品制备按照 HI/T 166 和分析方法要求执行,样品制备和分析按照相关 规范进行。
③地下水样品的采集测试参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的要求执 行,样品采集之前必须进行洗井,地表水样品采集测试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 范》(HJ91.2-2022)的要求执行。
2.3、检测分析能力:
①投标人应具有相应的检测分析能力,地下水、地表水监测参照《(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常规、非常规指标及限值,表 1、表合计 93 项检测内容,需 覆盖≥90%的检测因子;
②土壤污染物检测参照《(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表 1(基本项目)表 2(其他项目)合计 85 项检测内容,需覆盖≥90%的检测因子。
2.4、工作实施
①对地下水、土壤、地表水、底泥监测点开展现状监测。地下水监测井参照《地下水 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不满足监测要求时,需 要新建监测井。后期根据监测结果,识别污染物种类、浓度和空间分布等特征。
②在污染地块范围内开展物探工作,探明地层的空间结构,判断是否存在渗坑、竖井 等异常点。如存在异常点,需准确圈定异常点的边界、空间位置、连通性等。
③通过地下水污染物迁移与转化数学模型,掌握污染物的环境归趋。结合地下水质量 评价和污染状况评价结果,确定地下水污染主要问题和地下水污染的途径、方式,根据污 染物与敏感受体的空间位置关系、水力联系等,解析污染物多相分布特征和污染物源头关 系,判断其对下游敏感受体的影响。
④基于地下水环境调查结果和污染成因分析结论,识别出关注污染物和健康风险评估 区域,开展健康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控制值,提出风险防控措施以及污染物修复提供建 议。
2.5、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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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需提供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团队人员分别针对实施方案编制、建井、采样、实验室分析过程质量管理、数据审核质量管理、归档材料管理、信息化管 理、数据保密管理等工作进行质控审核。
①实施方案环境监测点布设要求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环境监测点必须包含地下水、土壤以及地表水环境监测 点,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参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的具体要求布设;其中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必须包含对照监测点、污染扩散监测 点;对照监测点应设置在场区地下水流向上游 1km 内,污染扩散监测点包括侧向污染扩散 监测点和下游污染扩散监测点,各监测井间距不应小于 30m,原则上土壤采样点与地下水采 样点应为同一点位。
②监测井建设要求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井过程包括钻探施工、下管、填砾、止水、封孔、成井洗井、井 台构筑等步骤,建井过程应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地下水 监测井建设规范》(DZ/T 0270-2014)等文件的要求执行;监测井建设之前必须确保施工 安全,提前开展地下管线调查探测;监测井内径要求不小于 90 mm,以能够满足洗井和取 水要求的口径为准;监测井监测层位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度以揭露浅层地下水,且不穿 透浅层地下水隔水底板为准。
③监测指标与频次要求
地下水监测指标参照特征污染物的原则确定,参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 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 号)指标;土壤、地表水监测指标原则上应包括地下水特征 污染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监测指标;合同期内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频次至少 1 次;根 据采购人实际需求地下水可在枯、丰水期分别进行采样。
④分析测试方法要求
根据选定的监测指标制定样品测试分析方法,方法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时,可选用行业统一分析方法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按照 HJ 168 的要求进行方法确认和验证,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满足地下 水环境监测要求。所选用分析方法的测定下限应低于规定的地下水标准限值。检测机构监 测的分析方法须通过市场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
⑤注重创新与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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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密结合现场实地条件的情况下,要紧贴当前地下水环境研究的前沿与先进技术方 法,创新调查评估理论方法,积极应用先进的地下水调查评估方法、技术与地球物理勘探 解译方法,汇总整理数据成果报告,从理念、思路、技术和标准等方面大胆创新,为当地 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⑥成果集成
在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强化成果转化运用,协助指导该地块及其周边范围地下水风险 管控及污染修复提供建议,推动问题企业落实管控措施。
⑦鉴定评估与评价服务
为了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投标人应具备土壤与地下水损害鉴定能力,调查的目 的是为了支撑地下水污染修复资金的申报。
2.6、技术保障:中标人需具备对土壤、地下水等调查结果的评估、溯源分析以及后
续污染防控科技研发能力,能够基于 GIS 软件,对调查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从不同角度 统计分析调查结果,支撑青原区富滩镇宋溪村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地块及其周边范围地下 水环境质量调查及地下水项目开展监管和指导。
2.7、保密:中标供应商须具备完善、规范的工作规章制度和保密管理制度,严格做
好保密工作。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采用、引用或接触到的所有需要保密的数据严格 进行保密,不得随意发布调查数据、成果。有关的信息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 露。如因为项目的开展需要向第三方提供资料,必须提前得到采购人批准。
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时间提供服务或者未验收通过,甲方可以 要求乙方缴纳违约赔偿金,赔偿费按服务的总价计价金额每迟延一天 0.1%计收。但违约赔 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服务计价金额的 5%。如果乙方逾期超过 20 天仍不能交付的或未验收 通过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2 乙方要求协助工作或提出工作建议,甲方认为合理的,应予全力支持和配合。 3.3 按本合同有关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应依法直接经营管理本合同所指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给第三方经营管 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2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服务范围和服务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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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每 2 周至少一次派出一名高层管理人员到本项目检查综合服务情况,征询甲方意见。对 甲方合理之建议应予采纳。
4.4 甲方不能及时支付款项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比照本合同 3.1 款规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 任。
4.5 制定和执行有关应急预案,遇有紧急情况及突发事件时,乙方所派工作人员有责任在最 短的时间赶赴现场,并应听从和配合甲方现场工作人员安排。
4.6 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报告的编制工作,按本合同约定向 甲方交付报告,并对提交的报告的质量负责。
4.7 乙方对报告出现的错误或遗漏负责修改或完善,不另行收费,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批准部门的意见书对报告文件进行修订,乙方 应及时予以免费修订。
5.付款方式
5.1 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壹佰玖拾伍万捌仟元整,即 RMB_1958000_。
5.2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30%;
(2)项目提交成果评审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30%;
(3)项目全部工作完成并通过评审验收合格后,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40%。 采购人凭中标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支付技术服务费。
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6.1 履行期限:成交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和甲方签订合同,并于合同 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有技术人员按要求到位并正常运作。
6.2 履行方式:甲方为乙方完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外,其余工作由乙方自行完成。 6.3 甲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向乙方支付款项。
7.不可抗力
7.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属于 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 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7.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 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 持续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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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延期服务
8.1 乙方应按照“采购需求一览表”中甲方规定的时间表提供服务。
8.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 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 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
8.3 如果乙方毫无理由地拖延提供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9.违约赔偿
9.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或未履行其应尽义务,或一方中途任意 解除协议,或未承担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或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的,视为违约,按合 同总价的 0.1%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5%;除此之外还应赔偿 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含守约方支付第三人的赔偿款、补偿款、罚款、违约 金或其他款项等损失)及守约方为向违约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 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10.税费
10.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10.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0.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1.仲裁
11.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交调解和 仲裁。
11.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 仲裁机构为合同履行地经济仲裁机构吉安仲裁委。
11.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违约终止合同
12.1 甲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
12.1.1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 12.1.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20 天
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 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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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在甲方根据上述第 12.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
件和方法完善服务工作内容,乙方应对完善服务工作内容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 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3.破产终止合同
13.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 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4.转让和分包
14.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4.2 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 合同,在原投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 务。
15.合同修改
15.1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6.通知
16.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 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17.计量单位
17.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8.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19.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19.1 除了乙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合同、合同 中的规定、有关计划、图纸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乙方 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佣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 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19.2 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第 19.1 款中所列 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19.3 除合同本身以外,19.1 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甲方的财产,若甲方要求,乙方应于 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甲方。
20.合同生效及其他
20.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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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本合同一式捌份,以中文书写,甲方执伍份,乙方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法律 效力相同。
20.3 该协议为通用文本,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吉安市青原生态环境局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
地址:_吉安市青原区华能大道与正气路交叉路口 电话:_8203535______
传真:____/____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原支行
开户账号:14-372101040025757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
地址:福建省福州高新区乌龙江南大道 30 号福州清华紫光科技园 E 栋 9 层_ 电话:15605957077
传真:__/______
开户行:交通银行福州金山支行
开户账号:351008260018010028759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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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廉洁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防止政府采购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维 护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依法秉公办事,确保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合格、优良,自愿签订《政府采购 廉洁协议书》。
一、甲方不得在采购前要求潜在供应商承诺压级压价,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甲方不得接受乙方回扣及任何好处费;不得接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提成、有价证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等;不得接受乙方请吃、请玩;不得向乙方报销任何应 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三、乙方不得暗中给予甲方回扣及任何好处费,不得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提成、有价证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等,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吃、玩。
四、乙方人员洽谈业务,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科室或办公室联系商谈,不得借 故到甲方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或向介绍人提供任何好处费。
五、甲方工作人员如违反以上条款的,甲方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廉政制 度规定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六、乙方如违反以上条款,经核实后,甲方给予乙方警告并扣减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的 3%—5%;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采购合同,并在单位内通报;情节严重的,向 相关监管部门汇报;涉嫌违法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七、本协议书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附件,与采购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吉安市青原生态环境局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
地址:_吉安市青原区华能大道与正气路交叉路口 电话:_8203535______
传真:____/____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原支行
开户账号:14-372101040025757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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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_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
地址:_福建省福州高新区乌龙江南大道 30 号福州清华紫光科技园 E 栋 9 层_ 电话:15605957077
传真:__/______
开户行:交通银行福州金山支行
开户账号:351008260018010028759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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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条款号 | 内容 |
1 | 5.2 | 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30%; (2)项目提交成果评审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30%; (3)项目全部工作完成并通过评审验收合格后,20 个工作日 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40%。 采购人凭中标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支 付技术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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