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哈密市自治区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制作安装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50万元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2/02/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jcyzc-2022-002
预算金额60万元
招标公司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招标联系人玉素甫·哈力克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周静13369022654
中标公司哈密康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XJCYZC-2022-002
二、项目名称: 哈密市自治区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制作安装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哈密市自治区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制作安装项目 | 制作安装文物保护标志牌100处,文物界桩400个,文物安全公示牌75处(详细说明见磋商文件)。 | 不限 | 个 | 报价:500000(元) | 报价:500000(元) | 哈密康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 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52院 | 91652200748684916X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哈密市自治区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制作安装项目 |
哈密市自治区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制作安装项目 | 制作安装文物保护标志牌100处,文物界桩400个,文物安全公示牌75处(详细说明见磋商文件)。 | 文物保护标志碑的规格,材质,颜色,式样,文字内容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制作(详细说明见磋商文件)。 | 2022年3月1日-2022年9月30日 | 对100处自治区级、市级不可移动文物制作安装大理石保护标志碑、制作安装文物界桩400个,制作安装文物安全责任公示牌75处(详细说明见磋商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彩霞,刘海燕,郭岩兵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所规定及与采购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费率取费,由中标人支付,该代理服务费在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此费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75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地 址:哈密市伊州区园林路2号
联系方式:0902-22309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B1616室
联系方式:1336902265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静
电 话:13369022654
附件信息:
(招标文件)哈密市自治区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制作安装项目.docx(招标文件)哈密市自治区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制作安装项目.docx
237.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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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自治区级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标志牌、说明牌 制作安装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XJCYZC-2022-001
采 购 人: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1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5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二)供应商须知 10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12
(四)《磋商响应性文件》的编制 13
(五)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提交及相关事项 18
(六)磋商 20
(七)定标 21
(八)合同签订及履行 22
(九)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3
(十)纪律和监督 24
(十一)无效投标 26
(十二)废标 27
(十三)质疑和投诉 27
第三章 评标办法 30
第四章 磋商内容 40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44
第六章 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 50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哈密市自治区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制作安装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B1616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2月07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JCYZC-2022-002
项目名称:哈密市自治区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制作安装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60.00万元
最高限价:60.00万元
采购需求:制作安装文物保护标志牌100处,文物界桩400个,文物安全公示牌75处(详细说明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结束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依法注册、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的全部工作任务;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等适宜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
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
4)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信誉良好的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通过年检合格有效;
(2)有能力提供本项目全部采购内容及服务能力的供应商(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优先);
(3)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相关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查询日期为从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网页截图(需显示查询时间)加盖投标人公章为准;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1月21日至2022年01月29日,每天上午 10:00至13:30,下午15:30至1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B1616室
方式:领取磋商文件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能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除外)查验、加盖公章的 A4 纸复印件一套,复印件为单面复印,按先后顺序装订,不接受公证件。
(1)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法人直接参加的需出示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信誉良好的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通过年检合格有效;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近半年内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近半年内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供应商在投标前需要提供综合信用评价报告,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相关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查询日期为从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网页截图(需显示查询时间)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
售价:200元/本,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2月07日16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B1616室
五、开启
时间:2022年02月07日16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B1616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关于在行政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哈市发改经贸〔2021〕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将做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供应商在投标前需要提供综合信用评价报告,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综合信用评价报告出具方式:
可前往哈密市发展改革委备案通过的信用服务机构网站建立信用档案,出具信用报告。
网址:http://www.xhlfzx.com.cn
地址:哈密市融合路2号哈密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203房间信用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0902-2203560
公司:长风国际信用评价新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77号第伍层503室
联系人:刘颖
电话:19999101966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
联 系 人:玉素甫·哈力克
联系方式:189994496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B1616室
联 系 人:周静
联系方式:1336902265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静
联系方式: 13369022654
序号 | 内容规定 |
1 | 采 购 人: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 |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 联 系 人:玉素甫·哈力克 |
1 | 联系电话:18999449621 |
2 | 代理机构: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 | 地 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B1616室 |
2 | 联 系 人:周静 |
2 | 联系电话:13369022654 |
3 | 项目说明:/ |
3 | 1、项目名称: 哈密市自治区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制作安装项目 |
3 | 2、磋商文件编号:XJCYZC-2022-001 |
4 | 磋商内容: 1、主要磋商内容:制作安装文物保护标志牌100处,文物界桩400个,文物安全公示牌100处(详细说明见磋商文件) |
5 | 项目采购预算:600000.00 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6 | ★1、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有能力提供本项目全部采购内容及服务能力的供应商(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优先); (3)供应商为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内部管理机制,且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 (6)为充分保证完善的售后服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响应人须递交备查的资质证书原件(不提供视为无效磋商响应性文件): 1、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法人直接参加的需出示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为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3、供应商提供近半年内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供应商提供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供应商提供近半年内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提供保证金缴纳凭证; 7、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相关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查询日期为从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网页截图(需显示查询时间)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 8、供应商在投标前需要提供综合信用评价报告,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备注:竞争性磋商文件涉及要求供应商在开标时所带的证件,请供应商在开标现场一次性提供。供应商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清晰、准确、真实、有效;对于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或虚假资料者按无效标处理。 |
7 |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8 | 投标语言:中文 |
9 | 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10 | 工 期:2022年3月1日-2022年9月30日 |
11 | 质保期限:1年 |
12 | 投标截止时间: 2022年02月07日16:00时 |
13 | 是否退还磋商响应性文件:否(磋商文件售价 200元 ,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
14 | 联合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5 | 投标报价货币: 人民币 |
16 |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17 |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
18 | 磋商小组的组建:/ 磋商小组构成:共 3人,由采购人专家代表与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磋商小组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19 | 分包(转让):不允许 |
20 | 考察现场、磋商前答疑会:不组织 |
21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22 |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转账等形式,均应从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前一天缴纳至以下账号: 单位名称: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路支行 银行账号:908210100100094447 投标人办理保证金时,须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如字数超出规定字数可简写项目名称)。 |
23 | 投标保证金退还: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招 标代理机构退还。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 退还。 如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投标或者开标后投标方撤标的;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3)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性文件中提供虚假资质或证明材料,进行无效投标 的; (4)有证据证明供应商参与了串标、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 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且开标前 24 小时 之前未书面通知招标机构的; (6)供应商被通知中标后,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中标状态签订合同的 (即不按中标时规定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保修服务等签订合同); (7)《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
24 | 《磋商响应性文件》递交份数、时间及地点: 1、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 1 份(U 盘,含所有签章的正本扫描件、格式:PDF、一份),报价一览表1份,所有文件递交不退。 特别提示:电子版《磋商响应性文件》必须与纸质版《磋商响应性文件》 完全一致。 2、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02月07日16:00分(北京时间) 3、递交地点: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B1616室 |
25 |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磋商响应性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密封,并加贴“密封”字样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未按此要求采用其他包装的,将造成磋商响应性文件被拒收。 2、在封套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3、未按本章第 1 项或 2 项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磋商响应性文件, 造成磋商响应性文件被拒收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供应商必须将“电子版 U 盘”与“正本”共同密封提交,并在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及“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密封后粘贴密封条。 |
26 |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同磋商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磋商响应性文件递交地点 |
27 | 付款方式:甲乙双方自拟 |
28 | ★履约保证金:/ |
29 | 代理服务费: 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所规定及与采购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费率取费,由中标人支付,该代理服务费在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此费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 |
30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磋商响应性文件中提交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 6%-10%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 |
31 | 磋商响应性文件递交要求: 供应商参加磋商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开标时必须到达现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备验,现场核查后,方可接收投标人的磋商响应性文件; |
32 | 关于放弃磋商: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如放弃磋商,需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前1日提交书面弃标函(如不然,将承担相应的失信后果)。 |
33 | 接受答疑要求: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文件1天内,将需要答疑的问题以纸质的形式一并提交。采购人将对供应商疑问给予书面解答,供应商未按照以上时间提出答疑的或不自行查阅答疑的,造成错误理解和推论后果自负。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供应商须知
1、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并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并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其风险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2.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磋商项目。
3.定义
3.1 “政府采购当事人”系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
3.2 “采购人”系指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3.3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4 “供应商、磋商单位、响应人”系指符合本磋商项目资质要求,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3.5 “竞争性磋商文件”系指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3.6 “磋商响应性文件”系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3.7 “采购文件”系指包括采购活动的记录、采购预算、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性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3.8 “书面形式”系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3.9 “货物”系指供应商中标后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货物。
3.10 “服务”系指供应商中标后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有关的服务。
4.合格的供应商
4.1 具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六款的基本条件;
4.2 凡是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许可的,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生产规模,并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供应商。
4.3 投标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本次招标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4 投标单位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5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
5.费用承担
供应商应承担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招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招标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一次性付给采购代理单位采购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所规定取费。
7. 踏勘现场和答疑会
不组织
8.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性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9. 适用法律
本次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竞争性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这些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3)评标办法
4)磋商内容
5)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6)《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
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日期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澄清要求,送至招标代理机构。如认为有必要,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供应商发送。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 1 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确认,该答复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竞争性磋商文件》同样的约束作用。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磋商响应性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3.1 投标截止期 3 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单位,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于 1 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
3.3 为使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性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并通知全部供应商。
3.4 供应商在应当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3 日内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提出质 疑,招标采购单位按规定时间答复,超过时间的质疑将不予接受。
(四)《磋商响应性文件》的编制
1. 《磋商响应性文件》编制要求
1.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规定及要求内容的格式提交完整的《磋商响应性文件》。磋商响应性文件应使用中文、编排有序,并按要求编制文件目录和页码,准确标明文件内容所在位置。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 磋商响应性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是清晰可辨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1.3 磋商响应性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若磋商响应性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提供了虚假资料,其磋商响应性文件为无效磋商响应性文件。
1.4 磋商响应性文件应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 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2. 投标语言:
2.1 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磋商响应性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2.2 磋商响应性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计量单位:
除工程规范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性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5.联合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知识产权
6.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成果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6.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6.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磋商响应性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 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6.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7.《磋商响应性文件》的组成
《磋商响应性文件》应由商务文件部分(包括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文件部分(包括技术响应、服务方案等)、投标报价及其它部分组成,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按如下顺序编制:
7.1 商务文件部分、投标报价部分应包括: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5 报价一览表;
(6)投标报价汇总表;
(7)供应商基本情况;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近1年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单位社会保障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 一般商务条款偏离表;
(9)同类项目业绩介绍;
(10)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本声明函填写);
(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符合本声明函填写) ;
(12)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13)退还保证金说明函;
(14)其他商务资格证明资料(格式自定)。
7.2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6)项目实施方案;
(1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技术资料;
7.3 本次投标报价要求:
7.3.1 总价格包括完成采购范围内全部内容采购及相关伴随服务全过程的全部费用。
7.3.2 供应商只允许在《磋商响应性文件》中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7.3.3 供应商的报价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不是本项目采购人招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唯一依据。拒绝不计成本的故意压低投标报价和恶意以低价投标的行为。
7.3.4 本项目投标报价是在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对项目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以最大限度的折扣价或优惠后价格的体现。
8.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
8.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与要求和第六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磋商响应性文件》,供应商不得空留或缺少任何《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未列出格式的部分供应商可自行编制。
8.2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性文件》中全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8.3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封面及密封袋封面编制格式详见附件。
9.投标有效期
9.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性文件。
9.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磋商响应性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须知前附表第 21 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0.投标保证金
10.1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即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转账等形式,均应从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确保到帐(投标人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至以下账号:
单位名称: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路支行
银行账号:3002 0301 0910 0074 747
投标人办理保证金时,须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如字数超出规定字数可简写项目名称)。
10.2投标保证金为磋商响应性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予以拒绝。
10.3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人按规定的金额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予以无息退还。
10.4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付(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磋商响应性文件》一正二副,电子版(正本扫描件、PDF格式)一份。
11.2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磋商响应性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1.3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在签字盖章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磋商响应性文件》,《磋商响应性文件》中须同时提交“委托授权书”。
11.4 除供应商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磋商响应性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投标单位的印章或由《磋商响应性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11.5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印制应采用70克以上的复印纸打印,采用胶装方式装订,即不可抽取调换内页的书式平装方式,无脱落无散页,有目录、有页码。
11.6 《磋商响应性文件》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及密封,内容应完整详细,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五)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提交及相关事项
1.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磋商响应性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密封,并加贴“密封”字样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未按此要求采用其他包装的,将造成磋商响应性文件被拒收。
1.2在封套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1.3未按本章第1.1项或1.2项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磋商响应性文件, 造成磋商响应性文件被拒收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供应商必须将“电子版U盘”与“正本”共同密封提交,并在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及“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密封后粘贴密封条。
1.5 如果封口处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提交
2.1 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响应性文 件。
2.2 投标截止时间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逾期送达的、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磋商响应性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概不接受。
2.3 采购人可按本须知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磋商响应性文件 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4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采购人收到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少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家数,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5 本次招标接受邮寄的磋商响应性文件。
3.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
4.迟交的磋商响应性文件
采购人将拒绝并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磋商响应性文件。
5.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5.1 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性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磋商响应性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5.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磋商响应性文件。
5.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性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磋商
1.磋商小组
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三人的单数组成。
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
2.评标原则
2.1 本次磋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并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2 项目实施机构成立磋商小组,负责本次项目采购的磋商工作,磋商小组由业主代表与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共3人以上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庄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财库214号文)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特殊情况。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3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评标
3.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磋商应性文件进行评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详见“评标办法”内容。
3.2评标过程严格保密。供应商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3 在评标期间,评委会可要求供应商对其磋商响应性文件中非实质性的有关问题进行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 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
3.4 评委会认定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是磋商响应性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 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性负偏离。评委会评审磋商响应性文件的 响应性依据是磋商响应性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3.5 如果磋商响应性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 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 标。
3.6 评委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性文件,根据竞争性 磋商文件的评审标准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进行评价和比较。
(七)定标
1.定标
1.1 定标原则:磋商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待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得分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1.2 定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1.3 定标方式: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2.定标程序
2.1 磋商小组按照综合评审打分结果由高到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前三名的供应商为拟中标候选人。
2.2 采购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拟中标供单位。
2.3 中标结果在“新疆政府采购网” 上予以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中标通知书
3.1 中标结果在公示期满无质疑或投诉后,该结果将作为正式中标或签订《采购合同》的凭据。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的供应商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中标单位应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2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 中标人的磋商响应性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八)合同签订及履行
1.合同授予原则
1.1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经磋商小组评议推荐,在法定公示时间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投标单位。若因中标单位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合同,则合同将授予排序在该中标单位之后的下一个供应商,以此类推。
1.2 采购人保留在签订合同时调整方案需求和变动所购服务内容的权力。
1.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磋商响应性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设计任务,不得将中标项目的转让(转包)给他人。
2.合同的签署
2.1 中标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签订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2.2 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下,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中标单位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直接全部责任承担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擅自改变中标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金罚则及损害赔偿的原则处罚并办理。若由于中标单位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履行合同
3.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家数。
(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少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家数,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 建设、货物、服务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十)纪律和监督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视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
(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磋商响应性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供应商,或者协助供应商撤换磋商响应性文件,更改报价;
(2)采购人向供应商泄露标底;
(3)采购人与供应商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供应商或采购人额外补偿;
(4)采购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不得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得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2.1 下列行为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1)供应商挂靠其他单位;
(2)供应商从其它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磋商响应性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a)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供应商本单位人员;
b) 供应商拟在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
c) 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d) 投标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 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
e) 项目资金未实行项目资金专户分账管理或独立核算制度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非本单位人员,或项目资金的使用未经项目经理本人签字、审批的;
f) 中标后,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项目负责人换为非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主要技术人员有 2 个及以上换为非本单位人员);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上述条件中,供应商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供应商单位与之签订,项目负责人的聘任合同投标前已执行合同一年以上;
(2)与供应商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且投标前已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
(3)供应商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政府人事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2.3 下列行为均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
2.3.1 供应商串通投标报价:
a)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b)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c)供应商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d)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的;
e)供应商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3.2 不同供应商磋商响应性文件的编制人或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3.3 不同供应商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3.4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2.3.5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性文件相互混装的;
2.3.6 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单位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2.3.7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性文件载明的项目成员出现相同人员的;
2.3.8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3.9 不同供应商的服务方案中专门针对本项目的内容基本雷同的;
2.3.10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出现磋商小组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3.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 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十一)无效投标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 投标人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十二)废标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单位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单位不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家数;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发布公告相同的网站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十三)质疑和投诉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规范的格式,详实的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 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8.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质疑、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提供有关质疑事项真实可靠的书面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质疑、投诉书应当署名。质疑、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投诉人为委托授 权人的应该出具针对本质疑、投诉事项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10.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1 年内 3 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11.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2)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3)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4)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5)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
(6)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12.腐败和欺诈行为
(1)定义 “腐败行为”系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招标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递交《磋商响应性文件》之前和之后), 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认为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 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三章评标办法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2.评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 3 人,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4.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磋商响应性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性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二、评标、定标组织
1.由磋商小组组织进行评标。
2.磋商小组由业主代表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共 3 人组成,磋商小组组长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推举产生,磋商小组组长主持整个评标工作,与磋商小组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三、评标原则
1.磋商小组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实行主动回避制度;磋商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对整个评标活动保密。
3.磋商小组审查磋商响应性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
4.评标只对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有效磋商响应性文件进行评审,响应的依据是磋商响应性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它证据。
5.评标将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结合磋商响应性文件及其补充文件进行,不得忽视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标。
6.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四、评标方法
1.本次采购项目定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投标报价、技术响应程度、售后服务、商务等综合实力多个因素作为评审指标,全面比较各磋商响应性文件质量、价格、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资信情况等因素客观地进行评审,使评审的结果能准确地反映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并将各指标量化计分,按总得分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拟中标单位。
2.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向供应商承诺最低价中标,不解释中标或落标原因,不退还磋商响应性文件。
3.供应商申报的关于资质、业绩等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授标工作。
5.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评审、澄清、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对评标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6.供应商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及综合实力,在众多项目中业绩、信誉良好,并能确保本次招标采购的长远售后服务。
7.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五、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开标后,至到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磋商响应性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3.评标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自律,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六、评标过程中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澄清
1.为了公平、公正的对《磋商响应性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可以向投标供应商质疑,请供应商对有关情况作必要说明。供应商有责任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质疑,指派专人进行答疑。重要问题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解答。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范围或修改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解答文件作为《磋商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性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若供应商对磋商小组提出的质疑不予答复,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若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或主要单项货物报价明显低于同标段其它供应商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参考标底时明显低于参考标底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该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供应商不能提供材料证明该项报价有效,磋商小组应当认定低于成本价竞标,否决其投标。如果供应商提供了证明材料,且磋商小组无法证明其无效的,磋商小组应当接受该项投标报价。
★3.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如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七、会议组成成员的职责
1.采购人: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构成磋商小组成员之一。
2.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的规定,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制作,对外联系,开标、评标的会务工作,整理并向磋商小组成员分发招标资料和《磋商响应性文件》;做好开标和评标会议记录;对评标过程中的原始文件进行归档;随时印发需要的文件资料,对各种咨询函件及档案文件的统收统发;负责对磋商小组推荐的拟中标结果进行审核。
3.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规定部门对整个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或非法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违法行为的产生。
4.审核小组:由监督部门和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对磋商小组填写的商务打分表和技术打分表最终统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磋商小组签字确认。
八、定标方法:
1.磋商小组以开标、评标情况为基本依据,对符合条件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及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打分,总分值设定为 100 分。
2.投标报价得分由磋商小组按照价格分计算公式计算分值。
3.商务部分由磋商小组共同评定唯一的得分。
4.技术部分由磋商小组专家分别打分后,取平均分作为技术分最后得分。
5.供应商综合评分最终总分值为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投标报价三部分得分总和。
九、评标程序及标准(综合评分法)
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分别磋商、二次报价、比较与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在上一步评审中被认定为无效磋商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1.初步评审(资格后审):
1.1 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将依据磋商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条所述资格要求进行资格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供应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其磋商无效。有关资格证明材料的证书、证件原件备查。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方面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法人直接参加的需出示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为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3、供应商提供近半年内已缴存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供应商提供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供应商提供近半年内已缴纳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提供保证金缴纳凭证;
7、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相关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查询日期为从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网页截图(需显示查询时间)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
8、供应商在投标前需要提供综合信用评价报告,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备注:竞争性磋商文件涉及要求供应商在开标时所带的证件,请供应商在开标现场一次性提供。供应商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清晰、准确、真实、有效;对于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或虚假资料者按无效标处理。
1.2 响应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响应性审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磋商小组按无效《磋商响应性文件》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3 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将被拒绝。
1.4 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磋商响应性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响应性文件》。
1.5 通过资格性及响应性审查且无实质性背离采购人要求的响应文件,即可进行下一步评审。未通过资格性审查、响应性审查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2.磋商及详细评审:
2.1 磋商小组审阅响应文件: 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未对磋商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
2.2 开始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给予每个正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先依据供应商制定的方案进行审查,经过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讨论及磋商讨论,再给予每个合格的供应商二次报价资格。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全权代表签章。
2.3 磋商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对磋商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 并由授权委托人签章。各供应商对本项目进行二次(最终)报价。
2.4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打分;
2.5 磋商小组可以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性文件进行校对、审核,对出现的算术错误,由磋商小组予以改正,并让供应商澄清确认。修正计算错误按如下原则进行: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分值 |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评审价格:30分 | 100 |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评分:20分 | 评审价格:30分 |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技术部分方案:50分 | 商务部分评分:20分 | |
评审价格 (3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评审价格分数=(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分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或市场价恶意竞标,评标委员会认 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 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 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30 | |
商务部分 20分 | 企业类似业绩 (8分) | 供应商提供近3年(2019年1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独立承担的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者得1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增加1分,最多8分。 备注:业绩证明(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在投标文件中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 8 |
商务部分 20分 | 售后服务 (10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详细说明质保期和免费服务期时间、质保期以内的服务项目,接到故障通知的响应时间、到达现场时间、解决问题的时间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优良情况,优得6-10分,良得1-5分,未提供不得分。 | 10 |
商务部分 20分 | 响应文件制作质量 (1分) | 编制内容完整、齐全、叙述严谨、响应文件无涂改、错页、漏页现象,否则酌情扣分。 | 1 |
商务部分 20分 | 企业资质(1分) | 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 1 |
技术 部分 50分 | 设计方案及指标参数 (15分) | 设计图、效果图、制作图、结构图符合性、实用性符合实际情况,能全面描述本项目建设现状,充分理解建设目标和建设要求,描述准确、清晰、合理。优秀13-15分,良好9-12分,一般5-8分,差0-4分。 | 15 |
技术 部分 50分 | 总体实施方案 (15分) | 1.投标人需提供整体实施技术方案,评标专家根据方案的合理性、全面性、技术措施可行先进性,依据方案最能够解决馆内文物保存环境问题,进行综合评比,方案优秀得10-15分,方案良得5-9分,方案一般得2-4分,方案差或未提供方案得1-0分。 | 15 |
技术 部分 50分 | 工期保障(5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保障按时完工的方案综合对比评价,可行性方案,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2-4分,一般的得1分。 | 5 |
技术 部分 50分 | 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控制措施 (10分) | 本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控制措施均需有力可行,有针对性较强的工作进度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优秀得 8-10 分;良好得 4-7 分;一般得 0-3 分。 | 10 |
技术 部分 50分 | 安全与应急预案 (5分) | 具有完善健全的安全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需按照国家、地方政策及现状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满足本项目需求(项目执行应在疫情防控下进行,需符合各地疫情防控要求)。根据供应商所提供措施和预案的全面性、针对性、精细性进行横向对比综合赋分: 优4-5分;良 2-3 分;差 0-1;不提供者不得分。 | 5 |
2.6《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项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7 若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 综合评分表
备注:以上涉及证书、业绩的,均需要提供原件以备查。投标文件中可用复印件加盖公章,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为准。
投标报价计算备注: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不与第1条叠加。
计分原则:1、投标报价得分由磋商小组按照价格分计算公式计算分值。
2、商务部分由磋商小组共同评定唯一的得分。
3、技术部分由磋商小组专家分别打分后,取平均分作为技术分最后得分。
4、供应商综合评分最终总分值为投标报价、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得分总和。评分计算保留 2 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5、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磋商小组按评分排序确定中标人,同时提交评标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集体签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由第二名作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7、评标中如遇未考虑到的问题,由磋商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处理决定。
其他注意事项:
(1)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
(2)为了有助于对投标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向供应商质疑、查看有关资质原件、供应商解释投标内容。供应商有责任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澄清、提供有关资质原件。
(3)在开标、评标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情况,不得进行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4)采购人、招标机构及磋商小组不向落标方解释原因,不保证最低价中标,不退还磋商响应性文件。
(5)在招标过程中如供应商有不正当行为时,磋商小组有权中止其投标资格。
本评标办法解释权归采购人。
磋商内容
《哈密市自治区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制作、安装项目》(2022年文化+项目)
基本情况
文物保护标志牌文物“四有”工作的重要部分,为加强哈密市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完善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有”工作,计划实施《哈密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牌制作、安装项目》,项目总投资60万元,项目主要内容:对100处自治区级、市级不可移动文物制作安装大理石保护标志碑、制作安装文物界桩400个,制作安装文物安全责任公示牌75处。文物保护标志碑的规格,材质,颜色,式样,文字内容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制作。标志碑正面注明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与公布日期、文化遗产标志、树立机关与树立日期,背面为文物保护单位简介、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2022年,3月开工建设,9月30日前完工。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此合同格式为参考模板,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本合同条款将作为中标合同的基础,具体合同内容在签订合同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买 方: 卖 方:
电 话: 电 话:
住 所: 住 所:
(买方)的(项目名称)中所需(产品名称) 经公开招标,确定(卖方)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本合同文件
下列每一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
(1)采购文件(2)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
(4)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补充条款或说明
2、采购标的、数量、质量要求
3、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4、付款方式: 。
5、合同供货(服务)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6、验收要求及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法
8、合同的生效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方加盖印章之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买 方: 卖 方:
名 称:(盖章) 名 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二 合同条款
一.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招标人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采购文件;
<5>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6>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2)合同文件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
二. 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4、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卖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卖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5、质量保证
(1)卖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卖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提出索赔。
(3)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卖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卖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包装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7、伴随服务
(1)卖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对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买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 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8、标的物的交付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标的物。
(3)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招标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9、检验和验收
(1)在交货时,卖方应配合买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2)买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四. 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如买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卖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3)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 合同价款和支付
11、合同价款和支付
(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1>合格的销售发票;
<2>买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3)买方应按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4)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六. 违约责任
12、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买方违约责任
(1)在合同生效后,买方要求退货的,应向卖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卖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2)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卖方交付的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4、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买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足。
(2)卖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买方仍需求的,卖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买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15、不可抗力
(1)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 索赔
16、索赔
(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卖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或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4)买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卖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八. 履约保证金
17、履约保证金
(1)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采购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合同有效期。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3)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卖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买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五天内
退回。
九. 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8、合同的解除
(1)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9、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 合同的生效
20、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招标人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十一. 争议解决
21、争议解决
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可选择:
(1)双方同时申请仲裁;
(2)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附则
22、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买卖双方各执二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23、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解释。
第六章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
正/副本
磋商响应性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电 话:
日 期:
目录
一、商务部分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授权书;
(4)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5)报价一览表;
(6)投标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及报价明细表
(6)投标报价汇总表;
(7)供应商基本情况;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公司资质证书;
3)近一年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
4)税收缴纳证明;
5)单位社会保障缴费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
(8)一般商务条款偏离表;
(9)同类项目业绩介绍;
(10)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本声明函填写);
(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符合本声明函填写);
(12)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13)退还保证金说明函;
(14)其他商务资格证明资料(格式自定)。
二、技术部分
(15)项目实施方案;
(1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技术资料;
(一)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致:
为响应你方组织的 项目的招标[项目编号为: ],我方愿参与投标。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 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
我方在参与投标前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也不存在排斥潜在报价供应商的内容,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放弃对招标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力。
(磋商供应商名称) 作为投标供应商正式授权 (授权代表全名, 职务) 代表我方全权处理有关本报价的一切事宜。
在此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我方已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申明如下:
(一)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全部货物与相关服务 的投标总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二)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在此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均至投标截止日有效,如有在投标有效期内失效的,我方承诺在中标后补齐一切手续,保证所有资格证明文件能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直至采购合同终止日有效。
(三)我方明白并同意,在规定的开标日之后,投标有效期之内撤回投标或中标后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则贵方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信息或资料。
(五)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投标。
(六)我方如果中标,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磋商内容》及《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
(七)如我方被授予合同,我方承诺支付就本次招标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中标服务费(详见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的《中标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八)我方作为 (制造商/代理商) 是在法律、财务和运作上独立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投标供应商,在此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和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九)我方投标报价已包含应向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支付的所有相关税费,并保证采购人在中国使用我方提供的货物时,如有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主张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十)我方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十一)我方承诺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十二)我方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承诺如下:
(1)我方已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社会保险费用,如有需要,可随时向采购人提供近三个月内的相关缴费证明,以便核查。
(2)我方已依法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如有需要,可随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核查。
(3)我方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我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我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评审委员会可将我方做无效投标处理,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我方对在本函及投标文件中所作的所有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所有与本招标有关的函件请发往下列地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
代表姓名: .职 务: .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公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投标人地址)的(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或职称)代表本公司授权(姓名)为本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参与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上述经济活动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
职 务: 职 务:
电 话: 电 话:
供应商: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后 附〖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核查)〗,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另单独递交一份。
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致:(采购人)
我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的投标,现保证:我方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缴费证明(复印件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备注:投标保证金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报价一览表
名称 | 数量 | 工期 | 质保期 | 保证金缴纳方式 | 备注 |
投标总报价(元) | 小写: 大写: |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注:1.此表总报价是所有需采购人支付的金额总数,包括《磋商内容》要求的全部内容。
2.总报价中必须包含所有配套服务费、全额含税发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所有价格均应予人民币报价,金额单位为元。
3.此表应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提交,同时在装订成册的响应文件中仍应提供本表。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名称 | 数量 | 工期 | 质保期 | 保证金缴纳方式 | 备注 |
投标总报价(元) | 小写: 大写: |
报价一览表(最终报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注: 1.此表总报价是所有需采购人支付的金额总数,包括《磋商内容》要求的全部内容。
2.总报价中必须包含所有配套服务费、全额含税发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所有价格均应予人民币报价,金额单位为元。
3.加盖供应商公章后,带到磋商地点,不随响应文件一同递交,开评标时开启二次报价时在现场递交,可以提前填好最终报价,也可现场填写最终报价。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序号 | 名 称 | 品牌 | 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标明单位) | 单价(元) | 小计(元) | 备注 |
1 | (所投的全部货物、服务内容) | |||||||
2 | … | |||||||
3 | … | |||||||
6 | 运杂费(含保险) | |||||||
7 | 安装调试、培训费 | |||||||
8 | 税费 | |||||||
9 | … | |||||||
10 | … | |||||||
11 | 其他 | |||||||
合计总价(元) |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及报价明细表
此表参照下表由各投标人按照招标货物内容、顺序编制填写,包括详细的产品配置清单数量、产地、价格、运杂费、产品品牌及生产厂家等内容。
注明 :
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投标人须参照磋商内容所列明的内容全部报价。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一、货物详列 | |||||||
序号 | 分项名称 | 主要技术参数 | 制造商 | 数量 | 单价 | 合计(元) | |
合 计 | 数量合计: | 报价合计: 元 | |||||
二、服务详列 |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具体服务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计(元) | 备注 |
合 计 | 数量合计: | 报价合计: 元 | |||||
三、其他费用详列 |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具体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计(元) | 说明 |
合 计 | 数量合计: | 报价合计: 元 | |||||
四、总报价:人民币 元。(以上各合计项与报价一览表中的对应项均一致相符,如不一致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
六、投标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1)以上内容必须与《磋商报价单》一致。2) 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必须标明“免费”;3)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报价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报价供应商提交的报价价格中;4) 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的其他所有费用。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序号 | 主要产品/技术名称 (规格型号、注册商标) | 制造商(开发商) | 企业类型 | 节能产品 | 环保标志产品 | 认证证书编号 | 该产品报价(合计) |
总合计(节能产品) | |||||||
总合计(环保产品) |
日期: 年 月 日
政策适用性说明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要求,在本次的技术方案中,采用符合政策的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主要产品与核心技术介绍说明如下:
注:1、企业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时才需要填“企业类型”栏,填写内容为“小型”或“微型”;
2、“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是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清单目录中的产品,须填写认证证书编号,并在“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栏中填写属于“第 期清单”的产品(产品被列入多期清单的,以最新一期为准),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下述文件(均为复印件,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
(1)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___期)”中报价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节能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 .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 rc.g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
(2)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产品,提供最新“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___期)”中报价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 cn/)上发布;
3、企业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如不填写或填写不全,后果自行承担。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主管部门 |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金(万元) | ||||||||
单位性质 | |||||||||
投标期间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
职 工 概 况 | 职工总数 | 其中:技术人员数 | |||||||
职 工 概 况 | 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 | ||||||||
职 工 概 况 | 姓 名 | 职务/职称 | 年 龄 | 专业 | |||||
职 工 概 况 | |||||||||
职 工 概 况 | |||||||||
职 工 概 况 | |||||||||
单 位 概 况 |
日期:年月日
七、供应商基本情况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说明:
(1)企业单位投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3证合1或多证合1);
(2)事业单位投标提供有效的法人证书(带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3)其他组织投标提供有效的登记证书(带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4)自然人投标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一年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说明:
(1)2020年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包括 “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复印件;
(2)投标人成立不到1年的,提供季度或月份有关财务报表原件(不需审计);
(3)公益类事业单位、自然人无需提供;
(4)原件或复印件可直接装订,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四)税收缴纳证明
说明:
(1)税收缴纳证明:提供供应商近半年内纳税证明;
(2)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3)公益类事业单位无需提供;
(4)新成立未发生缴纳税收事项的投标人,应提供纳税书面承诺;
(5)原件或复印件可直接装订,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五)单位社会保障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说明:
(1)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近半年的社保缴纳证明;
(2)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3)公益类事业单位无需提供;
(4)新成立未发生缴纳社保资金事项的投标人,应提供缴纳社保资金的书面承诺;
(5)原件或复印件可直接装订,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序号 | 一般商务条款序号 | 条款内容 | 是否响应 | 偏离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网站查询的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的全部工作任务(承诺书)格式自拟;
序号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及合同金额(万元) | 实施时间 | 联系人及电话 |
1 | ||||
2 | ||||
3 | ||||
… |
八、一般商务条款偏离表
注:请在“偏离说明”栏内扼要说明偏离情况,如无偏离则不需列明。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同类项目业绩介绍
供应商提供近3年(2019年01月20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独立承担的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
注:根据评审表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业绩证明(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在投标文件中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须携带原件备查,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本声明函填写)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 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 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 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提交本声明函的投标人必须在谈判响应性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材料 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证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及上一月的财务报表;从业人员名单及 工资发放明细表。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相关规定。
2、中小企业部分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应另附说明,并与开标一览表保持一致。
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符合本声明函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相关规定。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本声明函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十二、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如果我方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磋商采购项目中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前,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向贵公司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我方如违约,愿凭贵公司开出的违约通知,按上述承诺金额的200%在采购人与我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款项中扣付,并在此同意和要求采购人(应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理支付手续。
特此承诺!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十三、退还保证金说明函
致: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按 项目(项目编号: )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报价保证金 (大写金额)元,请贵公司退还时划到以下帐户:
收 款 单 位:
收款单位地址: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联系人和电话请填写财务人员,以便我公司财务人员核实退还保证金账户正确性)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规格/要求 | 投标/响应实际参数 (投标供应商应按响应货物/服务实际数据填写) | 是否偏离(无偏离/正偏离/负偏离) | 偏离简述 | 证明文件(如有) |
1 | 见投标文件()页 | ||||
2 | 见投标文件()页 | ||||
3 | 见投标文件()页 | ||||
4 | 见投标文件()页 | ||||
5 | 见投标文件()页 | ||||
6 | 见投标文件()页 | ||||
7 | 见投标文件()页 | ||||
8 | 见投标文件()页 | ||||
… |
十四、其他商务资格证明资料
(二)技术部分
十五、项目实施方案
1 技术方案
1.1 对本项目的理解与认识:主要根据《磋商内容》的要求和详细评审表编制;
1.2 技术参数响应表
职责分工 | 姓名 | 现职务 | 曾主持/参与的同类项目经历 | 职称 | 专业工龄 |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首席设计师 | ||||||
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 | ||||||
项目专业人员 | ||||||
项目专业人员 | ||||||
项目专业人员 | ||||||
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 ||||||
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 ||||||
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 ||||||
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 ||||||
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 … |
注:1.投标供应商必须对应《磋商内容》的内容逐条响应。清单必须与《报价明细表》一致;
2.投标供应商响应招标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者完全不响应处理。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移送监管部门查处;
序号 | 拟定时间安排 | 计划完成的工作内容 | 实施方建议或要求 |
拟定 年 月 日 | 签定合同并生效 | ||
月 日— 月 日 | |||
月 日— 月 日 | |||
月 日— 月 日 |
3.说明:在偏离项必须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1.3 项目总体实施方案:主要根据《磋商内容》的要求和详细评审表编制(格式自定)
序号 | 投标人需要采购人提供的附加条件 |
1.4 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控制措施:主要根据《磋商内容》的要求和详细评审表编制(格式自定)
1.5 配套服务措施:主要根据《磋商内容》的要求和详细评审表编制(格式自定)
1.6 安全与应急预案:主要根据《磋商内容》的要求和详细评审表编制(格式自定)
1.7 投标供应商认为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根据采购需求和详细评审表编制)
哈密市自治区级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标志牌、说明牌 制作安装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XJCYZC-2022-001
采 购 人: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采购代理机构: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1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5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二)供应商须知 10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12
(四)《磋商响应性文件》的编制 13
(五)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提交及相关事项 18
(六)磋商 20
(七)定标 21
(八)合同签订及履行 22
(九)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3
(十)纪律和监督 24
(十一)无效投标 26
(十二)废标 27
(十三)质疑和投诉 27
第三章 评标办法 30
第四章 磋商内容 40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44
第六章 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 50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哈密市自治区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制作安装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B1616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2月07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JCYZC-2022-002
项目名称:哈密市自治区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制作安装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60.00万元
最高限价:60.00万元
采购需求:制作安装文物保护标志牌100处,文物界桩400个,文物安全公示牌75处(详细说明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结束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依法注册、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纪录;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的全部工作任务;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等适宜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
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
4)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信誉良好的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通过年检合格有效;
(2)有能力提供本项目全部采购内容及服务能力的供应商(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优先);
(3)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相关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查询日期为从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网页截图(需显示查询时间)加盖投标人公章为准;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01月21日至2022年01月29日,每天上午 10:00至13:30,下午15:30至19: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B1616室
方式:领取磋商文件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能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除外)查验、加盖公章的 A4 纸复印件一套,复印件为单面复印,按先后顺序装订,不接受公证件。
(1)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法人直接参加的需出示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信誉良好的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通过年检合格有效;
(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近半年内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提供(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提供近半年内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供应商在投标前需要提供综合信用评价报告,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相关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查询日期为从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网页截图(需显示查询时间)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
售价:200元/本,逾期不售、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02月07日16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B1616室
五、开启
时间:2022年02月07日16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B1616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关于在行政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方案》(哈市发改经贸〔2021〕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将做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供应商在投标前需要提供综合信用评价报告,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综合信用评价报告出具方式:
可前往哈密市发展改革委备案通过的信用服务机构网站建立信用档案,出具信用报告。
网址:http://www.xhlfzx.com.cn
地址:哈密市融合路2号哈密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203房间信用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0902-2203560
公司:长风国际信用评价新疆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77号第伍层503室
联系人:刘颖
电话:19999101966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
联 系 人:玉素甫·哈力克
联系方式:189994496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B1616室
联 系 人:周静
联系方式:1336902265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静
联系方式: 13369022654
序号 | 内容规定 |
1 | 采 购 人: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 |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 联 系 人:玉素甫·哈力克 |
1 | 联系电话:18999449621 |
2 | 代理机构: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 | 地 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B1616室 |
2 | 联 系 人:周静 |
2 | 联系电话:13369022654 |
3 | 项目说明:/ |
3 | 1、项目名称: 哈密市自治区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制作安装项目 |
3 | 2、磋商文件编号:XJCYZC-2022-001 |
4 | 磋商内容: 1、主要磋商内容:制作安装文物保护标志牌100处,文物界桩400个,文物安全公示牌100处(详细说明见磋商文件) |
5 | 项目采购预算:600000.00 元(大写:陆拾万元整)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6 | ★1、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有能力提供本项目全部采购内容及服务能力的供应商(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优先); (3)供应商为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内部管理机制,且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并加盖公章); (6)为充分保证完善的售后服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响应人须递交备查的资质证书原件(不提供视为无效磋商响应性文件): 1、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法人直接参加的需出示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为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3、供应商提供近半年内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供应商提供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供应商提供近半年内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提供保证金缴纳凭证; 7、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相关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查询日期为从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网页截图(需显示查询时间)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 8、供应商在投标前需要提供综合信用评价报告,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备注:竞争性磋商文件涉及要求供应商在开标时所带的证件,请供应商在开标现场一次性提供。供应商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清晰、准确、真实、有效;对于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或虚假资料者按无效标处理。 |
7 |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8 | 投标语言:中文 |
9 | 投标有效期: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10 | 工 期:2022年3月1日-2022年9月30日 |
11 | 质保期限:1年 |
12 | 投标截止时间: 2022年02月07日16:00时 |
13 | 是否退还磋商响应性文件:否(磋商文件售价 200元 ,过期不售,售后不退) |
14 | 联合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5 | 投标报价货币: 人民币 |
16 |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17 |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
18 | 磋商小组的组建:/ 磋商小组构成:共 3人,由采购人专家代表与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磋商小组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19 | 分包(转让):不允许 |
20 | 考察现场、磋商前答疑会:不组织 |
21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22 |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转账等形式,均应从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前一天缴纳至以下账号: 单位名称: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路支行 银行账号:908210100100094447 投标人办理保证金时,须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如字数超出规定字数可简写项目名称)。 |
23 | 投标保证金退还: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招 标代理机构退还。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机构 退还。 如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投标或者开标后投标方撤标的;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3)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性文件中提供虚假资质或证明材料,进行无效投标 的; (4)有证据证明供应商参与了串标、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 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且开标前 24 小时 之前未书面通知招标机构的; (6)供应商被通知中标后,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中标状态签订合同的 (即不按中标时规定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保修服务等签订合同); (7)《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
24 | 《磋商响应性文件》递交份数、时间及地点: 1、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 1 份(U 盘,含所有签章的正本扫描件、格式:PDF、一份),报价一览表1份,所有文件递交不退。 特别提示:电子版《磋商响应性文件》必须与纸质版《磋商响应性文件》 完全一致。 2、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02月07日16:00分(北京时间) 3、递交地点: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魔方广场B1616室 |
25 |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磋商响应性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密封,并加贴“密封”字样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未按此要求采用其他包装的,将造成磋商响应性文件被拒收。 2、在封套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3、未按本章第 1 项或 2 项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磋商响应性文件, 造成磋商响应性文件被拒收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供应商必须将“电子版 U 盘”与“正本”共同密封提交,并在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及“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报价一览表单独密封。密封后粘贴密封条。 |
26 |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同磋商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磋商响应性文件递交地点 |
27 | 付款方式:甲乙双方自拟 |
28 | ★履约保证金:/ |
29 | 代理服务费: 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所规定及与采购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费率取费,由中标人支付,该代理服务费在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此费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 |
30 |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磋商响应性文件中提交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 6%-10%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 |
31 | 磋商响应性文件递交要求: 供应商参加磋商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开标时必须到达现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备验,现场核查后,方可接收投标人的磋商响应性文件; |
32 | 关于放弃磋商: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如放弃磋商,需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前1日提交书面弃标函(如不然,将承担相应的失信后果)。 |
33 | 接受答疑要求: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文件1天内,将需要答疑的问题以纸质的形式一并提交。采购人将对供应商疑问给予书面解答,供应商未按照以上时间提出答疑的或不自行查阅答疑的,造成错误理解和推论后果自负。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供应商须知
1、综合说明
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相关法规,已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并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供应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本文所列内容及按本须知发出的全部和补充资料。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实质性的条件和要求,并熟悉本招标项目的全部内容及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全部内容,熟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格式、条件和范围。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内容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其风险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2.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磋商项目。
3.定义
3.1 “政府采购当事人”系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
3.2 “采购人”系指哈密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3.3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4 “供应商、磋商单位、响应人”系指符合本磋商项目资质要求,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3.5 “竞争性磋商文件”系指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
3.6 “磋商响应性文件”系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3.7 “采购文件”系指包括采购活动的记录、采购预算、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性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3.8 “书面形式”系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邮件。
3.9 “货物”系指供应商中标后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货物。
3.10 “服务”系指供应商中标后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合同的规定承担有关的服务。
4.合格的供应商
4.1 具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六款的基本条件;
4.2 凡是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审核,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许可的,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生产规模,并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的供应商。
4.3 投标单位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本次招标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4 投标单位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5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
5.费用承担
供应商应承担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的一切费用。不论招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 招标代理服务费
成交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一次性付给采购代理单位采购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所规定取费。
7. 踏勘现场和答疑会
不组织
8.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性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9. 适用法律
本次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单位、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竞争性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这些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3)评标办法
4)磋商内容
5)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6)《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
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日期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澄清要求,送至招标代理机构。如认为有必要,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供应商发送。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 1 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确认,该答复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竞争性磋商文件》同样的约束作用。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磋商响应性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
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3.1 投标截止期 3 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单位,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于 1 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知晓,也将视为对修改内容接受的默认。
3.3 为使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性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并通知全部供应商。
3.4 供应商在应当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3 日内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提出质 疑,招标采购单位按规定时间答复,超过时间的质疑将不予接受。
(四)《磋商响应性文件》的编制
1. 《磋商响应性文件》编制要求
1.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规定及要求内容的格式提交完整的《磋商响应性文件》。磋商响应性文件应使用中文、编排有序,并按要求编制文件目录和页码,准确标明文件内容所在位置。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2 磋商响应性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是清晰可辨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1.3 磋商响应性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若磋商响应性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提供了虚假资料,其磋商响应性文件为无效磋商响应性文件。
1.4 磋商响应性文件应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 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
2. 投标语言:
2.1 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磋商响应性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2.2 磋商响应性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计量单位:
除工程规范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性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投标货币:
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5.联合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知识产权
6.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成果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6.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6.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磋商响应性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 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6.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7.《磋商响应性文件》的组成
《磋商响应性文件》应由商务文件部分(包括资格证明文件)、技术文件部分(包括技术响应、服务方案等)、投标报价及其它部分组成,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按如下顺序编制:
7.1 商务文件部分、投标报价部分应包括: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5 报价一览表;
(6)投标报价汇总表;
(7)供应商基本情况;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近1年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单位社会保障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 一般商务条款偏离表;
(9)同类项目业绩介绍;
(10)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本声明函填写);
(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符合本声明函填写) ;
(12)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13)退还保证金说明函;
(14)其他商务资格证明资料(格式自定)。
7.2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6)项目实施方案;
(1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技术资料;
7.3 本次投标报价要求:
7.3.1 总价格包括完成采购范围内全部内容采购及相关伴随服务全过程的全部费用。
7.3.2 供应商只允许在《磋商响应性文件》中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
7.3.3 供应商的报价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并不是本项目采购人招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唯一依据。拒绝不计成本的故意压低投标报价和恶意以低价投标的行为。
7.3.4 本项目投标报价是在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对项目相关要求的情况下,以最大限度的折扣价或优惠后价格的体现。
8.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
8.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与要求和第六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磋商响应性文件》,供应商不得空留或缺少任何《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未列出格式的部分供应商可自行编制。
8.2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性文件》中全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8.3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封面及密封袋封面编制格式详见附件。
9.投标有效期
9.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性文件。
9.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磋商响应性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须知前附表第 21 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0.投标保证金
10.1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即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转账等形式,均应从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确保到帐(投标人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至以下账号:
单位名称: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路支行
银行账号:3002 0301 0910 0074 747
投标人办理保证金时,须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如字数超出规定字数可简写项目名称)。
10.2投标保证金为磋商响应性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予以拒绝。
10.3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人按规定的金额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予以无息退还。
10.4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付(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磋商响应性文件》一正二副,电子版(正本扫描件、PDF格式)一份。
11.2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磋商响应性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1.3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在签字盖章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的《磋商响应性文件》,《磋商响应性文件》中须同时提交“委托授权书”。
11.4 除供应商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磋商响应性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投标单位的印章或由《磋商响应性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11.5 《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印制应采用70克以上的复印纸打印,采用胶装方式装订,即不可抽取调换内页的书式平装方式,无脱落无散页,有目录、有页码。
11.6 《磋商响应性文件》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及密封,内容应完整详细,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五)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提交及相关事项
1.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磋商响应性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密封,并加贴“密封”字样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未按此要求采用其他包装的,将造成磋商响应性文件被拒收。
1.2在封套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
1.3未按本章第1.1项或1.2项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磋商响应性文件, 造成磋商响应性文件被拒收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供应商必须将“电子版U盘”与“正本”共同密封提交,并在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及“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密封后粘贴密封条。
1.5 如果封口处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2.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提交
2.1 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响应性文 件。
2.2 投标截止时间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逾期送达的、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磋商响应性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概不接受。
2.3 采购人可按本须知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磋商响应性文件 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4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采购人收到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少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家数,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5 本次招标接受邮寄的磋商响应性文件。
3.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时间。
4.迟交的磋商响应性文件
采购人将拒绝并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磋商响应性文件。
5.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5.1 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性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5.2 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磋商响应性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5.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磋商响应性文件。
5.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性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磋商
1.磋商小组
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三人的单数组成。
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
2.评标原则
2.1 本次磋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并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2 项目实施机构成立磋商小组,负责本次项目采购的磋商工作,磋商小组由业主代表与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共3人以上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庄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财库214号文)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特殊情况。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3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评标
3.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磋商应性文件进行评审。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详见“评标办法”内容。
3.2评标过程严格保密。供应商对评委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3 在评标期间,评委会可要求供应商对其磋商响应性文件中非实质性的有关问题进行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 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
3.4 评委会认定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是磋商响应性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 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性负偏离。评委会评审磋商响应性文件的 响应性依据是磋商响应性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3.5 如果磋商响应性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评委会将予以拒绝。 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 标。
3.6 评委会只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性文件,根据竞争性 磋商文件的评审标准采用相同的评标程序、评分办法进行评价和比较。
(七)定标
1.定标
1.1 定标原则:磋商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待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得分最高(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1.2 定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1.3 定标方式:根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2.定标程序
2.1 磋商小组按照综合评审打分结果由高到低排列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前三名的供应商为拟中标候选人。
2.2 采购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拟中标供单位。
2.3 中标结果在“新疆政府采购网” 上予以公告。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中标通知书
3.1 中标结果在公示期满无质疑或投诉后,该结果将作为正式中标或签订《采购合同》的凭据。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的供应商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中标单位应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2 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3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 中标人的磋商响应性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八)合同签订及履行
1.合同授予原则
1.1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经磋商小组评议推荐,在法定公示时间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投标单位。若因中标单位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合同,则合同将授予排序在该中标单位之后的下一个供应商,以此类推。
1.2 采购人保留在签订合同时调整方案需求和变动所购服务内容的权力。
1.3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磋商响应性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设计任务,不得将中标项目的转让(转包)给他人。
2.合同的签署
2.1 中标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签订时间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2.2 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下,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中标单位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直接全部责任承担人。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擅自改变中标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金罚则及损害赔偿的原则处罚并办理。若由于中标单位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履行合同
3.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家数。
(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少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家数,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 建设、货物、服务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十)纪律和监督
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视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投标:
(1)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磋商响应性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供应商,或者协助供应商撤换磋商响应性文件,更改报价;
(2)采购人向供应商泄露标底;
(3)采购人与供应商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供应商或采购人额外补偿;
(4)采购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不得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得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2.1 下列行为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1)供应商挂靠其他单位;
(2)供应商从其它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磋商响应性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a)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供应商本单位人员;
b) 供应商拟在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
c) 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d) 投标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 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
e) 项目资金未实行项目资金专户分账管理或独立核算制度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非本单位人员,或项目资金的使用未经项目经理本人签字、审批的;
f) 中标后,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项目负责人换为非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主要技术人员有 2 个及以上换为非本单位人员);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上述条件中,供应商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供应商单位与之签订,项目负责人的聘任合同投标前已执行合同一年以上;
(2)与供应商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且投标前已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
(3)供应商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政府人事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2.3 下列行为均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
2.3.1 供应商串通投标报价:
a)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b)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c)供应商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d)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的;
e)供应商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3.2 不同供应商磋商响应性文件的编制人或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3.3 不同供应商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3.4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2.3.5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性文件相互混装的;
2.3.6 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单位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2.3.7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性文件载明的项目成员出现相同人员的;
2.3.8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3.9 不同供应商的服务方案中专门针对本项目的内容基本雷同的;
2.3.10 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出现磋商小组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3.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 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十一)无效投标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 投标人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十二)废标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单位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单位不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家数;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发布公告相同的网站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详细理由。
(十三)质疑和投诉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规范的格式,详实的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 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8.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质疑、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提供有关质疑事项真实可靠的书面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质疑、投诉书应当署名。质疑、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投诉人为委托授 权人的应该出具针对本质疑、投诉事项的法人委托授权书。
10.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1 年内 3 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11.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2)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3)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4)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5)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
(6)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12.腐败和欺诈行为
(1)定义 “腐败行为”系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招标代理机构和/或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系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递交《磋商响应性文件》之前和之后), 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认为供应商在本项目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 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三章评标办法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2.评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 3 人,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标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4.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磋商响应性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性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4)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二、评标、定标组织
1.由磋商小组组织进行评标。
2.磋商小组由业主代表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共 3 人组成,磋商小组组长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推举产生,磋商小组组长主持整个评标工作,与磋商小组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三、评标原则
1.磋商小组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实行主动回避制度;磋商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对整个评标活动保密。
3.磋商小组审查磋商响应性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
4.评标只对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有效磋商响应性文件进行评审,响应的依据是磋商响应性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它证据。
5.评标将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结合磋商响应性文件及其补充文件进行,不得忽视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标。
6.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四、评标方法
1.本次采购项目定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投标报价、技术响应程度、售后服务、商务等综合实力多个因素作为评审指标,全面比较各磋商响应性文件质量、价格、供应商的售后服务、资信情况等因素客观地进行评审,使评审的结果能准确地反映供应商的实际情况,并将各指标量化计分,按总得分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拟中标单位。
2.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向供应商承诺最低价中标,不解释中标或落标原因,不退还磋商响应性文件。
3.供应商申报的关于资质、业绩等文件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4.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搜集评标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标或授标工作。
5.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评审、澄清、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对评标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6.供应商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及综合实力,在众多项目中业绩、信誉良好,并能确保本次招标采购的长远售后服务。
7.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五、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开标后,至到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磋商响应性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3.评标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自律,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六、评标过程中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澄清
1.为了公平、公正的对《磋商响应性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可以向投标供应商质疑,请供应商对有关情况作必要说明。供应商有责任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质疑,指派专人进行答疑。重要问题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解答。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范围或修改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解答文件作为《磋商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性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若供应商对磋商小组提出的质疑不予答复,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若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或主要单项货物报价明显低于同标段其它供应商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参考标底时明显低于参考标底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该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供应商不能提供材料证明该项报价有效,磋商小组应当认定低于成本价竞标,否决其投标。如果供应商提供了证明材料,且磋商小组无法证明其无效的,磋商小组应当接受该项投标报价。
★3.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如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七、会议组成成员的职责
1.采购人:在监督部门监督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构成磋商小组成员之一。
2.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的规定,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制作,对外联系,开标、评标的会务工作,整理并向磋商小组成员分发招标资料和《磋商响应性文件》;做好开标和评标会议记录;对评标过程中的原始文件进行归档;随时印发需要的文件资料,对各种咨询函件及档案文件的统收统发;负责对磋商小组推荐的拟中标结果进行审核。
3.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规定部门对整个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或非法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违法行为的产生。
4.审核小组:由监督部门和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对磋商小组填写的商务打分表和技术打分表最终统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磋商小组签字确认。
八、定标方法:
1.磋商小组以开标、评标情况为基本依据,对符合条件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及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打分,总分值设定为 100 分。
2.投标报价得分由磋商小组按照价格分计算公式计算分值。
3.商务部分由磋商小组共同评定唯一的得分。
4.技术部分由磋商小组专家分别打分后,取平均分作为技术分最后得分。
5.供应商综合评分最终总分值为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投标报价三部分得分总和。
九、评标程序及标准(综合评分法)
按照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分别磋商、二次报价、比较与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在上一步评审中被认定为无效磋商者,不进入下一步的评审。
1.初步评审(资格后审):
1.1 资格性审查:磋商小组将依据磋商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6条所述资格要求进行资格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供应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其磋商无效。有关资格证明材料的证书、证件原件备查。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方面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法人直接参加的需出示法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2、供应商为企业法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3、供应商提供近半年内已缴存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供应商提供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开标前三个月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供应商提供近半年内已缴纳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6、提供保证金缴纳凭证;
7、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相关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查询日期为从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以网页截图(需显示查询时间)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
8、供应商在投标前需要提供综合信用评价报告,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备注:竞争性磋商文件涉及要求供应商在开标时所带的证件,请供应商在开标现场一次性提供。供应商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清晰、准确、真实、有效;对于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或虚假资料者按无效标处理。
1.2 响应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响应性审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磋商小组按无效《磋商响应性文件》处理: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3 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性文件》将被拒绝。
1.4 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磋商响应性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响应性文件》。
1.5 通过资格性及响应性审查且无实质性背离采购人要求的响应文件,即可进行下一步评审。未通过资格性审查、响应性审查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2.磋商及详细评审:
2.1 磋商小组审阅响应文件: 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未对磋商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
2.2 开始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给予每个正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先依据供应商制定的方案进行审查,经过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讨论及磋商讨论,再给予每个合格的供应商二次报价资格。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全权代表签章。
2.3 磋商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对磋商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 并由授权委托人签章。各供应商对本项目进行二次(最终)报价。
2.4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打分;
2.5 磋商小组可以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性文件进行校对、审核,对出现的算术错误,由磋商小组予以改正,并让供应商澄清确认。修正计算错误按如下原则进行: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分值 |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评审价格:30分 | 100 |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评分:20分 | 评审价格:30分 |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技术部分方案:50分 | 商务部分评分:20分 | |
评审价格 (3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评审价格分数=(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分 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或市场价恶意竞标,评标委员会认 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 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 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30 | |
商务部分 20分 | 企业类似业绩 (8分) | 供应商提供近3年(2019年1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独立承担的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有一项类似项目业绩者得1分,每增加一项业绩增加1分,最多8分。 备注:业绩证明(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在投标文件中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 8 |
商务部分 20分 | 售后服务 (10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详细说明质保期和免费服务期时间、质保期以内的服务项目,接到故障通知的响应时间、到达现场时间、解决问题的时间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优良情况,优得6-10分,良得1-5分,未提供不得分。 | 10 |
商务部分 20分 | 响应文件制作质量 (1分) | 编制内容完整、齐全、叙述严谨、响应文件无涂改、错页、漏页现象,否则酌情扣分。 | 1 |
商务部分 20分 | 企业资质(1分) | 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 1 |
技术 部分 50分 | 设计方案及指标参数 (15分) | 设计图、效果图、制作图、结构图符合性、实用性符合实际情况,能全面描述本项目建设现状,充分理解建设目标和建设要求,描述准确、清晰、合理。优秀13-15分,良好9-12分,一般5-8分,差0-4分。 | 15 |
技术 部分 50分 | 总体实施方案 (15分) | 1.投标人需提供整体实施技术方案,评标专家根据方案的合理性、全面性、技术措施可行先进性,依据方案最能够解决馆内文物保存环境问题,进行综合评比,方案优秀得10-15分,方案良得5-9分,方案一般得2-4分,方案差或未提供方案得1-0分。 | 15 |
技术 部分 50分 | 工期保障(5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保障按时完工的方案综合对比评价,可行性方案,优秀的得5分,良好的得2-4分,一般的得1分。 | 5 |
技术 部分 50分 | 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控制措施 (10分) | 本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控制措施均需有力可行,有针对性较强的工作进度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优秀得 8-10 分;良好得 4-7 分;一般得 0-3 分。 | 10 |
技术 部分 50分 | 安全与应急预案 (5分) | 具有完善健全的安全保证措施及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需按照国家、地方政策及现状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并满足本项目需求(项目执行应在疫情防控下进行,需符合各地疫情防控要求)。根据供应商所提供措施和预案的全面性、针对性、精细性进行横向对比综合赋分: 优4-5分;良 2-3 分;差 0-1;不提供者不得分。 | 5 |
2.6《磋商响应性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项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性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7 若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3. 综合评分表
备注:以上涉及证书、业绩的,均需要提供原件以备查。投标文件中可用复印件加盖公章,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为准。
投标报价计算备注: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微企业的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6%后参与评审,不与第1条叠加。
计分原则:1、投标报价得分由磋商小组按照价格分计算公式计算分值。
2、商务部分由磋商小组共同评定唯一的得分。
3、技术部分由磋商小组专家分别打分后,取平均分作为技术分最后得分。
4、供应商综合评分最终总分值为投标报价、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得分总和。评分计算保留 2 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5、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磋商小组按评分排序确定中标人,同时提交评标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集体签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由第二名作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7、评标中如遇未考虑到的问题,由磋商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处理决定。
其他注意事项:
(1)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
(2)为了有助于对投标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向供应商质疑、查看有关资质原件、供应商解释投标内容。供应商有责任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澄清、提供有关资质原件。
(3)在开标、评标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情况,不得进行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4)采购人、招标机构及磋商小组不向落标方解释原因,不保证最低价中标,不退还磋商响应性文件。
(5)在招标过程中如供应商有不正当行为时,磋商小组有权中止其投标资格。
本评标办法解释权归采购人。
磋商内容
《哈密市自治区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制作、安装项目》(2022年文化+项目)
基本情况
文物保护标志牌文物“四有”工作的重要部分,为加强哈密市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完善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有”工作,计划实施《哈密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牌制作、安装项目》,项目总投资60万元,项目主要内容:对100处自治区级、市级不可移动文物制作安装大理石保护标志碑、制作安装文物界桩400个,制作安装文物安全责任公示牌75处。文物保护标志碑的规格,材质,颜色,式样,文字内容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制作。标志碑正面注明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与公布日期、文化遗产标志、树立机关与树立日期,背面为文物保护单位简介、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2022年,3月开工建设,9月30日前完工。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此合同格式为参考模板,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本合同条款将作为中标合同的基础,具体合同内容在签订合同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买 方: 卖 方:
电 话: 电 话:
住 所: 住 所:
(买方)的(项目名称)中所需(产品名称) 经公开招标,确定(卖方)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本合同文件
下列每一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
(1)采购文件(2)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
(4)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补充条款或说明
2、采购标的、数量、质量要求
3、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4、付款方式: 。
5、合同供货(服务)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6、验收要求及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法
8、合同的生效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方加盖印章之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买 方: 卖 方:
名 称:(盖章) 名 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二 合同条款
一.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招标人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采购文件;
<5>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6>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2)合同文件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
二. 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4、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卖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卖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5、质量保证
(1)卖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卖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提出索赔。
(3)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卖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卖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包装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7、伴随服务
(1)卖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对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买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 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8、标的物的交付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标的物。
(3)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招标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9、检验和验收
(1)在交货时,卖方应配合买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2)买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四. 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如买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卖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3)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 合同价款和支付
11、合同价款和支付
(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1>合格的销售发票;
<2>买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3)买方应按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4)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六. 违约责任
12、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买方违约责任
(1)在合同生效后,买方要求退货的,应向卖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卖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2)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卖方交付的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4、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买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足。
(2)卖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买方仍需求的,卖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买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15、不可抗力
(1)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 索赔
16、索赔
(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卖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或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4)买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卖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八. 履约保证金
17、履约保证金
(1)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采购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合同有效期。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3)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卖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买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五天内
退回。
九. 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8、合同的解除
(1)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9、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 合同的生效
20、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招标人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经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十一. 争议解决
21、争议解决
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可选择:
(1)双方同时申请仲裁;
(2)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附则
22、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买卖双方各执二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23、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解释。
第六章磋商响应性文件格式
正/副本
磋商响应性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电 话:
日 期:
目录
一、商务部分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授权书;
(4)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5)报价一览表;
(6)投标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及报价明细表
(6)投标报价汇总表;
(7)供应商基本情况;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公司资质证书;
3)近一年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
4)税收缴纳证明;
5)单位社会保障缴费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
7)其他证明材料;
(8)一般商务条款偏离表;
(9)同类项目业绩介绍;
(10)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本声明函填写);
(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符合本声明函填写);
(12)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13)退还保证金说明函;
(14)其他商务资格证明资料(格式自定)。
二、技术部分
(15)项目实施方案;
(1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技术资料;
(一)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致:
为响应你方组织的 项目的招标[项目编号为: ],我方愿参与投标。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 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
我方在参与投标前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也不存在排斥潜在报价供应商的内容,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放弃对招标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力。
(磋商供应商名称) 作为投标供应商正式授权 (授权代表全名, 职务) 代表我方全权处理有关本报价的一切事宜。
在此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我方已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申明如下:
(一)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全部货物与相关服务 的投标总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二)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起90天。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在此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均至投标截止日有效,如有在投标有效期内失效的,我方承诺在中标后补齐一切手续,保证所有资格证明文件能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直至采购合同终止日有效。
(三)我方明白并同意,在规定的开标日之后,投标有效期之内撤回投标或中标后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则贵方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四)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信息或资料。
(五)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投标。
(六)我方如果中标,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如果有)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质、按量、按期完成《磋商内容》及《合同书》中的全部任务。
(七)如我方被授予合同,我方承诺支付就本次招标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中标服务费(详见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填写的《中标服务费支付承诺书》)。
(八)我方作为 (制造商/代理商) 是在法律、财务和运作上独立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投标供应商,在此保证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和全部说明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九)我方投标报价已包含应向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支付的所有相关税费,并保证采购人在中国使用我方提供的货物时,如有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主张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十)我方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十一)我方承诺未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十二)我方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承诺如下:
(1)我方已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社会保险费用,如有需要,可随时向采购人提供近三个月内的相关缴费证明,以便核查。
(2)我方已依法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如有需要,可随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核查。
(3)我方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我方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我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评审委员会可将我方做无效投标处理,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我方对在本函及投标文件中所作的所有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所有与本招标有关的函件请发往下列地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
代表姓名: .职 务: .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公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致: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投标人地址)的(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或职称)代表本公司授权(姓名)为本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参与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上述经济活动负全部责任。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被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
职 务: 职 务:
电 话: 电 话:
供应商: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后 附〖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核查)〗,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另单独递交一份。
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致:(采购人)
我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的投标,现保证:我方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缴费证明(复印件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备注:投标保证金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报价一览表
名称 | 数量 | 工期 | 质保期 | 保证金缴纳方式 | 备注 |
投标总报价(元) | 小写: 大写: |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注:1.此表总报价是所有需采购人支付的金额总数,包括《磋商内容》要求的全部内容。
2.总报价中必须包含所有配套服务费、全额含税发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所有价格均应予人民币报价,金额单位为元。
3.此表应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提交,同时在装订成册的响应文件中仍应提供本表。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名称 | 数量 | 工期 | 质保期 | 保证金缴纳方式 | 备注 |
投标总报价(元) | 小写: 大写: |
报价一览表(最终报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注: 1.此表总报价是所有需采购人支付的金额总数,包括《磋商内容》要求的全部内容。
2.总报价中必须包含所有配套服务费、全额含税发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所有价格均应予人民币报价,金额单位为元。
3.加盖供应商公章后,带到磋商地点,不随响应文件一同递交,开评标时开启二次报价时在现场递交,可以提前填好最终报价,也可现场填写最终报价。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序号 | 名 称 | 品牌 | 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标明单位) | 单价(元) | 小计(元) | 备注 |
1 | (所投的全部货物、服务内容) | |||||||
2 | … | |||||||
3 | … | |||||||
6 | 运杂费(含保险) | |||||||
7 | 安装调试、培训费 | |||||||
8 | 税费 | |||||||
9 | … | |||||||
10 | … | |||||||
11 | 其他 | |||||||
合计总价(元) |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及报价明细表
此表参照下表由各投标人按照招标货物内容、顺序编制填写,包括详细的产品配置清单数量、产地、价格、运杂费、产品品牌及生产厂家等内容。
注明 :
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投标人须参照磋商内容所列明的内容全部报价。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一、货物详列 | |||||||
序号 | 分项名称 | 主要技术参数 | 制造商 | 数量 | 单价 | 合计(元) | |
合 计 | 数量合计: | 报价合计: 元 | |||||
二、服务详列 |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具体服务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计(元) | 备注 |
合 计 | 数量合计: | 报价合计: 元 | |||||
三、其他费用详列 |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具体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计(元) | 说明 |
合 计 | 数量合计: | 报价合计: 元 | |||||
四、总报价:人民币 元。(以上各合计项与报价一览表中的对应项均一致相符,如不一致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
六、投标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注:1)以上内容必须与《磋商报价单》一致。2) 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必须标明“免费”;3)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报价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报价供应商提交的报价价格中;4) 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的其他所有费用。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序号 | 主要产品/技术名称 (规格型号、注册商标) | 制造商(开发商) | 企业类型 | 节能产品 | 环保标志产品 | 认证证书编号 | 该产品报价(合计) |
总合计(节能产品) | |||||||
总合计(环保产品) |
日期: 年 月 日
政策适用性说明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要求,在本次的技术方案中,采用符合政策的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主要产品与核心技术介绍说明如下:
注:1、企业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时才需要填“企业类型”栏,填写内容为“小型”或“微型”;
2、“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是属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清单目录中的产品,须填写认证证书编号,并在“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栏中填写属于“第 期清单”的产品(产品被列入多期清单的,以最新一期为准),同时提供有效期内的下述文件(均为复印件,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
(1)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___期)”中报价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节能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 .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 rc.g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
(2)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产品,提供最新“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___期)”中报价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 cn/)上发布;
3、企业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如不填写或填写不全,后果自行承担。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主管部门 |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金(万元) | ||||||||
单位性质 | |||||||||
投标期间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
职 工 概 况 | 职工总数 | 其中:技术人员数 | |||||||
职 工 概 况 | 单位行政和技术负责人 | ||||||||
职 工 概 况 | 姓 名 | 职务/职称 | 年 龄 | 专业 | |||||
职 工 概 况 | |||||||||
职 工 概 况 | |||||||||
职 工 概 况 | |||||||||
单 位 概 况 |
日期:年月日
七、供应商基本情况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说明:
(1)企业单位投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3证合1或多证合1);
(2)事业单位投标提供有效的法人证书(带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3)其他组织投标提供有效的登记证书(带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4)自然人投标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一年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说明:
(1)2020年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包括 “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复印件;
(2)投标人成立不到1年的,提供季度或月份有关财务报表原件(不需审计);
(3)公益类事业单位、自然人无需提供;
(4)原件或复印件可直接装订,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四)税收缴纳证明
说明:
(1)税收缴纳证明:提供供应商近半年内纳税证明;
(2)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3)公益类事业单位无需提供;
(4)新成立未发生缴纳税收事项的投标人,应提供纳税书面承诺;
(5)原件或复印件可直接装订,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五)单位社会保障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说明:
(1)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近半年的社保缴纳证明;
(2)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3)公益类事业单位无需提供;
(4)新成立未发生缴纳社保资金事项的投标人,应提供缴纳社保资金的书面承诺;
(5)原件或复印件可直接装订,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序号 | 一般商务条款序号 | 条款内容 | 是否响应 | 偏离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网站查询的截图,加盖供应商公章)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的全部工作任务(承诺书)格式自拟;
序号 | 客户名称 | 项目名称及合同金额(万元) | 实施时间 | 联系人及电话 |
1 | ||||
2 | ||||
3 | ||||
… |
八、一般商务条款偏离表
注:请在“偏离说明”栏内扼要说明偏离情况,如无偏离则不需列明。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同类项目业绩介绍
供应商提供近3年(2019年01月20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独立承担的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
注:根据评审表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业绩证明(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在投标文件中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须携带原件备查,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本声明函填写)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 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 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 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提交本声明函的投标人必须在谈判响应性文件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材料 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证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及上一月的财务报表;从业人员名单及 工资发放明细表。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相关规定。
2、中小企业部分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应另附说明,并与开标一览表保持一致。
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符合本声明函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相关规定。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本声明函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十二、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如果我方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磋商采购项目中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前,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向贵公司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我方如违约,愿凭贵公司开出的违约通知,按上述承诺金额的200%在采购人与我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款项中扣付,并在此同意和要求采购人(应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办理支付手续。
特此承诺!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十三、退还保证金说明函
致:新疆成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按 项目(项目编号: )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报价保证金 (大写金额)元,请贵公司退还时划到以下帐户:
收 款 单 位:
收款单位地址: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联系人和电话请填写财务人员,以便我公司财务人员核实退还保证金账户正确性)
投标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规格/要求 | 投标/响应实际参数 (投标供应商应按响应货物/服务实际数据填写) | 是否偏离(无偏离/正偏离/负偏离) | 偏离简述 | 证明文件(如有) |
1 | 见投标文件()页 | ||||
2 | 见投标文件()页 | ||||
3 | 见投标文件()页 | ||||
4 | 见投标文件()页 | ||||
5 | 见投标文件()页 | ||||
6 | 见投标文件()页 | ||||
7 | 见投标文件()页 | ||||
8 | 见投标文件()页 | ||||
… |
十四、其他商务资格证明资料
(二)技术部分
十五、项目实施方案
1 技术方案
1.1 对本项目的理解与认识:主要根据《磋商内容》的要求和详细评审表编制;
1.2 技术参数响应表
职责分工 | 姓名 | 现职务 | 曾主持/参与的同类项目经历 | 职称 | 专业工龄 |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首席设计师 | ||||||
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 | ||||||
项目专业人员 | ||||||
项目专业人员 | ||||||
项目专业人员 | ||||||
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 ||||||
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 ||||||
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 ||||||
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 ||||||
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 … |
注:1.投标供应商必须对应《磋商内容》的内容逐条响应。清单必须与《报价明细表》一致;
2.投标供应商响应招标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者完全不响应处理。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移送监管部门查处;
序号 | 拟定时间安排 | 计划完成的工作内容 | 实施方建议或要求 |
拟定 年 月 日 | 签定合同并生效 | ||
月 日— 月 日 | |||
月 日— 月 日 | |||
月 日— 月 日 |
3.说明:在偏离项必须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1.3 项目总体实施方案:主要根据《磋商内容》的要求和详细评审表编制(格式自定)
序号 | 投标人需要采购人提供的附加条件 |
1.4 工作进度和服务质量控制措施:主要根据《磋商内容》的要求和详细评审表编制(格式自定)
1.5 配套服务措施:主要根据《磋商内容》的要求和详细评审表编制(格式自定)
1.6 安全与应急预案:主要根据《磋商内容》的要求和详细评审表编制(格式自定)
1.7 投标供应商认为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根据采购需求和详细评审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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