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张女士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物流平台合作招商

一、基本情况

1.招商人: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2.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经北四路156号中铁快运1号库东北库

3.仓库面积:500平方米

4.特别约定:

(1)招商人不组织现场踏勘,竞商人可自行前往进行踏勘,一旦报名参加本平台竞商,即视为对房屋的位置,现状和设施设备已充分了解,无任何异议。

(2)服务合同(部分条款)请见附件,一旦报名参加本次竞商,即视为同意此合同条款,无任何异议。

二、招商条件

1.招商底价:月租金不低于1.4万元人民币

2.支付周期:季度支付

3.租赁期限:半年及以上

4.准入业态:仓配一体化综合业务

5.支付方式:先付后租

三、报名要求

1.报名地址:请登录国铁招商平台网上报名(网址:https://zz.95306.cn

2.报名时间: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26日

3.报名资质:

基本条件:

(1)竞商人是企业法人的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信誉、资信真实可靠;诚实守信,无信用不良记录。

(2)竞商人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3)竞商人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4)竞商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5)竞商人与招商人无任何物业租赁及相关事宜的纠纷,在报名本项目之前,竞商人在我司管内无商业经营违约、违规等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租赁费用、水、电费等合同中约定应交纳费用等行为)。

(6)不得经营爆炸、放射、危险化学品等业态。

(7)不接受联合体竞商。

(8)竞商人经营范围须有运输业务。

禁入条件:

(1)竞商人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2)竞商人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等失信记录的;

(3)竞商人近五年与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过诉讼纠纷的;

(4)竞商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与其他竞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存在为同一人、夫妻或近亲属关系的;

(5)竞商人与招商人当前或曾经合作的项目存在未按期支付租金的;

(6)竞商人被列入国铁集团商家资信黑名单的;

(7)竞商人近五年曾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

4.报名及资格预审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

(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竞商单位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结果(查询日期在竞商截止日期前20天内,查询结果为网站自动生成的pdf文件电子版);

(7)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竞商人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等失信记录(查询日期在竞商截止日期前20天内)。

5.以上材料均以扫描件形式上传至国铁招商平台。

6.竞商保证金缴纳:请竞商人在报名初审通过后,于2023年7月26日前,将竞商保证金RMB10000元汇入以下账户,交纳单据上需备注“经开区经北四路1号库东北仓库竞商保证金”,且汇出账户名称与报名单位一致。(特别提示:交纳竞商保证金后无故不参加竞商的将没收竞商保证金)

开户名称: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郑州聚源路支行

帐    号:4100 1610 0300 5250 6554

四、评审要求

(一)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的组建。评审小组由招商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等人员组成。

(二)评审原则

评审小组将本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对所有竞商文件按照相同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三)评审办法

本次评审办法采取公开竞价。

①资格性、符合性评审。评审小组按照招商文件确定的资格性、符合性标准对竞商文件进行评审,不合格的竞商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合格的竞商人进入竞价阶段。

②确定中商候选人。评审小组按招商文件确定的公开竞价方式组织评审,最终报价最高的竞商人为第一中商候选人。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女士  0371-68329581

 

附件:仓库服务合同(部分条款)

 

 

 

 

 

 

 

 

 

 

 

 

 

 

 

 

 

 

 

 

 

  合   同

甲    方: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宏图街与聚源路交叉口国际1410号

办公电话:0371-68326173      

传    真:0371-68329562     

 

 

 

 

 

 

 

乙    方: 

地    址:

办公电话:

传    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基本内容:

甲方同意将位于 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经北四路156号圃田中铁快运的仓库(以下简称“本仓库”)用于乙方货物的存放、保管和配送等综合物流服务,乙方自行负责货物的保险和仓储环节等物流管理: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义务

2.1.1 甲方保证为本仓库及本仓库占用土地(以下简称“本土地”)的合法所有者,并保证库房及

设施、设备及消防安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在建筑等方面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前,甲方

应向乙方出示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向乙方提供该副本的复印件;

2.1.2甲方负责对库房区整体的安全、包括库房外的监控设备等安保设施,其他设施设备维护、水电配套服务、公共部位等方面实施管理,对客户做到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原则;

2.1.3 如仓库不是独立的,甲方应根据需要将用于乙方保管的本仓库与甲方其他客户用乙方指定的材料隔开;

2.1.4 合同期间,甲方负责仓库修理(如地面开裂、翻砂/房顶漏雨等),如乙方正常使用产生的维修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应积极配合施工;甲方负责库区外围站台、办公楼加以粉刷及维修。

2.1.5 乙方如需要甲方提供运输配送和装卸服务,甲方保证按乙方指令进行,并书面签署协议书或托运单作为运费结算依据,甲方必须及时安排配送运输并将回单和验收单送达乙方相关人员并获得签收证明,各项费用临时协商决定;

2.1.6 甲方确保保管区域内的地上建筑及甲方设备、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2.1.7合同期间,甲方负责协商处理消防安全问题。

2.1.8 甲方为乙方提供库房站台外停车场所,保证没有其他商务车停靠站台内。

2.2   甲方的权利:

2.2.1甲方有权利对库房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有权对进出库区车辆实行指挥、停靠,对库区的水、电管网进行管理。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用于乙方保管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乙方人员遵守库区相关管理制度,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2.2 有权要求乙方出入库货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物禁止进入库区;

2.2.3 乙方出库的货物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出门手续,门卫有权进行检查,否则甲方门卫有权拒绝放行;

2.2.4有权要求乙方将需要经常到甲方仓库的公务用轿车的行驶证复印件作为附件交到甲方备案,备案车进出可以免查,但如果甲方需要抽查乙方必须予以配合,乙方其他公务用车进出仓库须经过甲方保安检查。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的义务:

3.1.1 乙方须保证其出入库货物符合国家规定,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储存货物,不得超范围,不得储存危化品、易燃易爆品、腐蚀品、有毒品、放射性物、违禁品等,否则视为违约;

3.1.2 乙方及乙方合作人员在合同期间,应做好防火、防盗、安全保卫工作,服从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1.3乙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经营而必备和各项手续并自行承担一切经营责任,自行管理乙方人员和货物,存储货物期间非因甲方责任事由发生的缺损、短少、霉变应自行承担责任;

3.1.4 合同期间,乙方需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若需改变库房结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3.1.5 乙方负责安装乙方所用电话和传真、宽带并缴纳相关费用,各种办公耗材由乙方自行购买;

3.1.6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按时结算和支付给甲方本仓库保管费和电费用。

3.1.7 乙方按照货物外箱标注的堆放规格作为标准进行货物的堆码存储,甲方有权按照2.2.1规定对其进行监督与检查。

3.2   乙方的权利:

3.2.1 乙方有对其在本合同约定下货物的调拨、出入库、报废等处置权;

3.2.2 有权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增减保管时,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

3.2.3 乙方有权对查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但赔偿应该在事件发生后两个月内提出,逾期视为乙方放弃索赔权利;

3.2.4乙方正常使用仓库的条件下,由于甲方仓库问题造成乙方货物受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成本价赔偿。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4.1  仓储服务相关费用:

4.1.1保证金:保证金10000 元,合同终止后双方凭收款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4.1.2仓储服务费:甲方为乙方提供500平方仓储面积(含税),乙方以电汇形式支付给甲方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开据仓储服务增值税发票。

五、费用结算与付款方式

5.1  仓储服务费用提前按照季度支付,以后每次在上次保管费用到期日前10日内支付;

5.2  仓储服务费用中已经包含水电费用,乙方不再另行支付水电费。叉车等设备充电费用不计在内。

5.3  若乙方逾期未支付甲方应收的所有费用,乙方每天应付费用的 0.3%罚滞纳金;

5.4  付款方式:乙方电汇至甲方指定的以下帐户:

 

      开户名称: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郑州聚源路支行

帐    号:4100 1610 0300 5250 6554

六、违约、解约与赔偿

6.1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被欺骗或蒙受损失,守约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6.2   合同期间发生事故,应查明事故原因,若属于乙方人为或违章引发灾害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及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等财产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属于甲方责任,则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3   乙方不得在货物中夹带、匿报、瞒报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导致乙方货物或甲方其他客户的货物摔碎、车辆倾翻、爆炸、起火、腐蚀等引发事故的,或被国家有关机关按章查扣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6.4.1 擅自改变库房用途的;

6.4.2 利用库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6.4.3 不按时缴交仓库保管费、电费等;

6.4.4 不遵守甲方仓库相关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和安全管理等)。

6.5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6.5.1  因甲方土地和消防资质不完备,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

6.6   如因不可抗力(包括水灾、风灾、旱灾、地震、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的因素或政府建设征用需要,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合同生效与终止:

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之日终止。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不因合同到期而终止;合同到期如需续签,在合同期满前90日,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乙方有优先权。

7.2   合同未到期前,若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需提前3个月(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合同于提出方通知日的次日起3个月(90天)届满之日解除。提出方未能提前3个月(90天)通知而解除合同时,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保管费的违约金。

7.3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库区土地、库房、办公室遇国家政策性征用或拆迁,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文件,因此而终止合同时租金按实际保管期结算,国家给予的经营损失补偿按甲乙双方经营补偿额度分配及乙方投资的建筑补偿归乙方,土地及甲方投资的建筑补偿归甲方。

八、其他:

8.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   本协议执行过程当中,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正式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

8.3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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