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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始宿交口充电综合体商业配套服务用房租赁 | ||
项目法人: | 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3-04-26 00:00:00 |
始宿交口充电综合体商业配套服务用房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始宿交口充电综合体商业配套服务用房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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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3BFWCJ00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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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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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租赁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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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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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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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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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3年4月27日9:00始至2023年5月17日14: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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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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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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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宿交口充电综合体商业配套服务用房 |
地下一层至地上一层 |
框架结构 |
1365 |
3 |
50.286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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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经开区始信路与宿松路交口。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出租范围的各楼层分布情况为:地上一层建设服务用房7间,计755㎡(18㎡1间、47㎡2间、128㎡1间、148㎡1间、150㎡1间、217㎡1间);地下一层建设服务用房3间,计610㎡(100㎡1间、130㎡1间、380㎡1间),共计1365㎡。出租范围图纸详见附件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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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业经营。除餐饮、生活用品零售外,不得从事与车辆经营(如汽车销售、租赁、维修、洗车等)无关的业态。承租人使用标的房屋不得使用明火。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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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有递增,第一年的租金为成交金额,自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均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60天,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 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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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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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意向承租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为新能源汽车制造厂商; (2)为新能源汽车制造厂商授权经销商; (3)为新能源汽车租赁商,且运营的新能源汽车数量不少于20台。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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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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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租金不含水电及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按2元/㎡标准另行收取;水电费由委托方与承租人另行协商确定。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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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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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前须知 |
1.意向承租人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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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承租人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承租人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人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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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授权委托书; 2.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3.承诺函; 4.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1)为新能源汽车制造厂商的,须提供意向承租人生产的任意一型新能源汽车证明材料(要求见“注1”); (2)为新能源汽车制造厂商授权经销商的,须同时提供: ①新能源汽车制造厂商为意向承租人出具的授权经销证明材料扫描件; ②新能源汽车制造厂商生产的任意一型新能源汽车证明材料(要求见“注1”); (3)为新能源汽车租赁商的,采用下列方式运营的新能源车辆累计不少于20台,且同时提供新能源汽车证明材料(要求见“注1”): ①如车辆为自行购买的,须提供车辆行驶证扫描件,且证载所有人须为意向承租人; ②如车辆为融资租赁的,须提供车辆行驶证扫描件,以及正在履约的融资租赁合同扫描件,合同签订主体应包括但不限于证载所有人及意向承租人。其中,融资租赁合同中应能体现新能源汽车数量、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期限,如不能体现的,须另附合同甲方提供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资格审查委员会不予认可。 注:1.提供新能源车辆产品型号,并提供该产品对应的由工信部出具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扫描件关键页,且产品型号对应的产品名称须为“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或“纯电动轿车”; 2.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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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承租人请注意:①意向承租人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承租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文件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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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3年5月17日14: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承租人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承租人须知 3.1意向承租人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3意向承租人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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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或公证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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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及地点 |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 备注:意向承租人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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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承租人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承租人,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承租人、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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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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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有优先承租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承租权人确定为承租人;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无优先承租权人的,由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承租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3.因意向承租人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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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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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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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确定承租人(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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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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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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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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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1.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2.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3.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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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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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万琢玉;联系电话:13965049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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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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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话:0551-66223918、6622329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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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托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
房屋出租方(甲方):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一)房屋座落于: 合肥市经开区始信路与宿松路交口东北角 ,房屋建筑(大厦)的常用名称为: 综合体项目 。
(二)房屋建筑面积 1365 m²,用途为 商业经营 。其中,地上 一 层建设服务用房7间,计755㎡(18㎡1间、47㎡2间、128㎡1间、148㎡1间、150㎡1间、217㎡1间);地下 一 层建设服务用房3间,计610㎡(100㎡1间、130㎡1间、380㎡1间),共计1365㎡。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上述房屋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免租装潢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整(¥ ),乙方应在《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出具之日起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账 号:341328000018010089563
开户行:交通银行合肥宁国南路支行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的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款项,否则甲方将暂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直至乙方支付完毕上述款项(以乙方向甲方提交费用交纳/结清证明为依据)。若乙方未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上述欠付款项,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上述情形下,若履约保证金仍有剩余,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退还,但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或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条 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 )(含税)。自 年 月 日起,每年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递增 2 %。具体租赁期间自甲方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算。上述房租价格不含水电及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另行收取,按2元/㎡标准收取,计 元/年;水电费由双方另行协商。
(二)乙方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合同期内如甲方变更收款账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号通知乙方。
(三)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半年为一期,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 元整(¥ ),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上一期结束前 日内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
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视为甲方已交付,租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起算),乙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向甲方支付租金。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租赁期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时间保持不变。
3、乙方在接收房屋时应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查验,若发现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应当于查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问题要求甲方整改并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问题的,视为甲方交付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六条 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 5个自然日内无条件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并归还甲方,逾期未按约归还房屋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未形成附合的物品可自行收回,已形成附合物品应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至甲方交房时的状态。
3、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对上述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在收回房屋后自行处置,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七条 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饰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及供电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未形成附合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在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设施设备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除招租公告另有说明外,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所需的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含屋面防水)的日常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用电设施(设备和线路)、用水设施(设备和管网)、门窗、消火栓箱、灭火器等)供乙方免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除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以外,合同履行期内,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含门、窗、水、电、消防等设施)日常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若因乙方未尽到前述维修、维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门前三包等义务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甲方、乙方、第三人损失的,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维护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向甲方赔偿。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发生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因乙方迟延履行告知义务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8、合同到期前,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根据政策要求履行租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房屋公开招租竞标等)。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通过公开招租竞标的租赁房屋,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除因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终止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饰装修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饰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补偿款可由乙方所得,乙方若对补偿款有异议,由乙方自行与补偿款项支付方协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腾空返还房屋: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或所在地段整体开发需要等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通知乙方限期腾空搬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2、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历天的;
3、欠付租金等各项费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 元(¥ )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二次结构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
7、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8、利用房屋从事违反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指令等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的;
9、因对该处房产的经营或使用不当行为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或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每延迟一天应按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或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作相等的顺延)。
2、租赁期内,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提前 4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
3、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确定损失金额后给予乙方补偿。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1、4、5、6、7、8、9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并另行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租赁期内,乙方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方法处理:
(1)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已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一个半月租金元。
(2)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个月租金元。
(3)未提前45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履行租期达两年及以上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需履行租期过半),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个月租金 元。
(4)未提前 45 日历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履行租期未达两年的(其中租期四年以上的未履行租期过半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个月租金 元。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超过30日历天的,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照未支付租金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符合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第2、3情形的,甲方仍有权行使第十条约定的相关权利。
5、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腾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每延迟一天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日租金的1.3倍支付资产占用费。
6、乙方同意租赁期内产生的违约金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7、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的,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等)由乙方负担。
第十三条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租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房屋内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据此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房屋交付后,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房屋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二)乙方同意如下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甲方催收租金通知、安全通知、解除合同通知等材料以及人民法院司法送达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微信:
QQ:
电子邮箱:
乙方应确保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的准确性和畅通性,如因信息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时未书面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接收到甲方或人民法院发出或送达的材料或通知时,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上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微信、QQ、电子邮箱作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有关送达的规定及自愿接受因不能送达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三)乙方一旦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无需履行任何通知义务,有权单方决定采取断水、断电措施,并有权采用砸锁、推墙等破坏性方式进入该出租房屋内,收回房屋、解除合同并无偿取得房屋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全部由乙方无条件承担,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抗辩异议:
1、合同期满且双方未能续签的情况下,乙方自合同期满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未向甲方返还房屋的;
2、擅自改变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用途的;
3.擅自将房屋转租于其他人运营;
4、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情形之一的。
(四)该房产按中标后现状交付。乙方在竞标前已现场勘查房屋现状,中标后即视同乙方了解并接受房屋现状。凡涉及水电改造、增容、消防改造、房屋维修(不包括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等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安全检查,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安全整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以作为甲方对该合同标的房产的安全整改资金,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合同壹式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相关部门备案壹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
地址: 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docx 附件3:一层图纸(大色块部分为出租范围,共7间).jpg 附件4:负一层图纸(大色块部分为出租范围,共3间).jpg 附件1:房屋租赁竞价文件格式(网).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