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望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3/03/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贵州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贵州省兴义市兴泰街道华联城4栋1003 邮编:5624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洪飞
联系电话: 180 8591 8765
被投诉人1:望谟县教育局
地 址:望谟县平洞街道中等职业学校校区内 邮编: 552300
联 系 人: 翁老师 联系电话:130 4959 2999
被投诉人2: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兴义市大商汇 2 号楼 2701 邮编:562400
联系人: 唐经理 联系电话:0859-6888830
二、投诉受理
因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望谟县 2021 年学建议调整为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ZHYQXN-2023-02-001 )”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调查了解了相关情况,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三、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 一:
投诉人质疑采购文件第四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指向特定的产品,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及指向性,且要求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二:
采购文件第四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指向特定的专利技术,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三:
采购文件第四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和二、商务要求中要求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和参数确认函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四:
采购文件第四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一、技术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指定特殊的接口且低于行业现行标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五:
采购文件第四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的设定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六:
采购文件第四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的预估项目成本,不能合理的作出投标报价,属于采购文件编制的重大缺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七:
采购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 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黔西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州财采〔2022〕2 号)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采购文件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属于采购文件编制的重大缺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四、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 1:经调取投标标书查验,实质性响应的三家投标供应商所投标产品均为不同品牌型号的产品,且技术参数要求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不存在投诉人所称投诉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的情况。投诉称“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基于项目实际需求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2: 经调取投标标书查验,实质性响应的三家投标供应商的产品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且采购文件中也没有直接指定某项专利技术,投诉称“技术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指向特定的专利技术,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无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3:投诉称“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和参数确认函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因此,投诉事项3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4:投诉称“OPS针脚数必须为80Pin, 新标准将OPS针脚数规范为120Pin,明显优于80Pin标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的规定,在没有文件规定本次招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必须使用新标准或者是老标准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设定相关技术参数。因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5:投诉称“技术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的设定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回复称“要求交互平板及内置OPS电脑 CCC 证书的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为同一企业”目的是为保证产品质量、供货进度及将来便利维护。现无任何法律规定和实践证明产品证书的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为同一企业就能保证产品质量、供货进度及将来便利维护,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优秀的产品都是多个企业通力合作而产出的,因此内置OPS电脑 CCC 证书的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为同一企业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供货进度及将来便利维护没有任何依据,因此,投诉事项5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6:投诉称“技术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的预估项目成本,不能合理的作出投标报价,属于采购文件编制的重大缺陷”,经本机关调取采购文件后查实,采购文件第34页21项校园广播技术参数要求为“功放机、接收机、音柱、喇叭、无线话筒、等线材,单位:套,数量:1”,此需求表述不明确,无法确定是采购“功放机、接收机、音柱、喇叭、无线话筒”还是采购“功放机、接收机、音柱、喇叭、无线话筒”的线材,且采购标的没有相关的技术参数,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6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7:投诉称“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采购文件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属于采购文件编制的重大缺陷”,经本机关调取采购文件后查实,采购文件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7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经研究后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2、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5、6、7成立。
(二)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望谟县教育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责令望谟县教育局和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编制采购文件不规范行为限期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望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望谟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0日
投诉人:贵州玖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贵州省兴义市兴泰街道华联城4栋1003 邮编:5624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洪飞
联系电话: 180 8591 8765
被投诉人1:望谟县教育局
地 址:望谟县平洞街道中等职业学校校区内 邮编: 552300
联 系 人: 翁老师 联系电话:130 4959 2999
被投诉人2: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兴义市大商汇 2 号楼 2701 邮编:562400
联系人: 唐经理 联系电话:0859-6888830
二、投诉受理
因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望谟县 2021 年学建议调整为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ZHYQXN-2023-02-001 )”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调查了解了相关情况,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三、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 一:
投诉人质疑采购文件第四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指向特定的产品,具有严重的倾向性、排他性及指向性,且要求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二:
采购文件第四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指向特定的专利技术,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三:
采购文件第四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和二、商务要求中要求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和参数确认函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四:
采购文件第四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一、技术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指定特殊的接口且低于行业现行标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五:
采购文件第四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的设定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六:
采购文件第四章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的预估项目成本,不能合理的作出投标报价,属于采购文件编制的重大缺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七:
采购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 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黔西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州财采〔2022〕2 号)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采购文件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属于采购文件编制的重大缺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四、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 1:经调取投标标书查验,实质性响应的三家投标供应商所投标产品均为不同品牌型号的产品,且技术参数要求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不存在投诉人所称投诉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产品的情况。投诉称“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响应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基于项目实际需求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2: 经调取投标标书查验,实质性响应的三家投标供应商的产品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且采购文件中也没有直接指定某项专利技术,投诉称“技术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指向特定的专利技术,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无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3:投诉称“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和参数确认函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因此,投诉事项3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4:投诉称“OPS针脚数必须为80Pin, 新标准将OPS针脚数规范为120Pin,明显优于80Pin标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的规定,在没有文件规定本次招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必须使用新标准或者是老标准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设定相关技术参数。因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5:投诉称“技术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的设定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回复称“要求交互平板及内置OPS电脑 CCC 证书的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为同一企业”目的是为保证产品质量、供货进度及将来便利维护。现无任何法律规定和实践证明产品证书的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为同一企业就能保证产品质量、供货进度及将来便利维护,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优秀的产品都是多个企业通力合作而产出的,因此内置OPS电脑 CCC 证书的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为同一企业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供货进度及将来便利维护没有任何依据,因此,投诉事项5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6:投诉称“技术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的预估项目成本,不能合理的作出投标报价,属于采购文件编制的重大缺陷”,经本机关调取采购文件后查实,采购文件第34页21项校园广播技术参数要求为“功放机、接收机、音柱、喇叭、无线话筒、等线材,单位:套,数量:1”,此需求表述不明确,无法确定是采购“功放机、接收机、音柱、喇叭、无线话筒”还是采购“功放机、接收机、音柱、喇叭、无线话筒”的线材,且采购标的没有相关的技术参数,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6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 7:投诉称“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采购文件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属于采购文件编制的重大缺陷”,经本机关调取采购文件后查实,采购文件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之规定。因此,投诉事项7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经研究后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1、2、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5、6、7成立。
(二)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望谟县教育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责令望谟县教育局和中宏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编制采购文件不规范行为限期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望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望谟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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