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双河湾农民安置房(一期)建安工程结算初审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6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3/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kfcg-2022010500022
预算金额160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彭珍15399991115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20220105000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双河湾农民安置房(一期)建安工程结算初审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20105000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优惠率(%)
1 双河湾农民安置房(一期)建安工程结算初审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双河湾农民安置房(一期)建安工程结算初审造价咨询服务项目110
 合计金额小写: 16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陆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主体部分(分栋核算费用,相同结构楼栋从第二栋起按第一栋30%计取)、地下室按湘价服[2009]81号文收费标准的54%结算【上限优惠率60%*(1-中标优惠率10%)】,室外附属按湘价服[2009]81号文收费标准的45%结算【上限优惠率50%*中标优惠率(1-10%)】,咨询服务费结算金额不超160万元。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双河湾农民安置房(一期)建安工程结算初审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双河湾农民安置房(一期)建安工程结算初审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1

1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2-08 —— 2022-06-13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提交成果时间:服务时限从结算资料接收之日开始,至项目出具结算咨询报告完成止。

3.3.2提交成果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评审质量与时效考核根据《开福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3.3.3成果形式要求:正式评审成果须提交纸质版3套,电子文件1套(光盘或采购人要求的其他形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按实结算

4.1 付款方式:所有项目内容全部结算完成,并取得财政评审定案表后,结算审核费用办理结算后一次性支付。

4.2收款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雅路支行<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190101101920002246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德雅路支行(友谊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190101101920002246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简易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本项目结算初审的成果文件应包括竣工结算初审报告、结算初审定案表、竣工结算初审对比表(工程量核减(核增)明细)、对审记录表、踏勘方案及记录和采购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成果文件。

成果形式要求:正式评审成果须提交纸质版3套,电子文件1套(光盘或采购人要求的其他形式),具体以采购人的要求为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符合《长沙市开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及《开福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且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建设部、湖南省及长沙市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方面的文件规定和投标人给出的相应承诺。

5.3.2因中标人原因,结算审核时分部分项工程量出现10%以上的偏差而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每次视情况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分部分项工程量出现15%以上的偏差而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每次视情况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5.3.3竣工结算审查成果文件误差率要控制在±3%之内(含±3%)以内[即:(开福区财评中心终审金额-中标人审定金额)÷中标人审定金额,要控制在±3%之内(含±3%)]。在±3%以内为审核合格;中介评审误差率在±3%-±4%(含)的,按中心核定标准的60%计取;中介评审误差率在±4%-±5%(含)的,按中心核定标准的50%计取;定案结论误差率超过±5%的评审项目为不合格项目,扣减全部审核费。

5.3.4以上违约金总金额累计不应超过委托咨询服务报酬的总金额(扣除税金)。

5.4 验收标准

5.4.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相关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4.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有权对乙方进行考核监督,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乙方作出处理。

6.1.2对乙方造价咨询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6.1.3对乙方承办的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6.1.4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关造价咨询业务考核办法。

6.1.5甲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6.1.6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6.1.7不得向乙方提出违反协议的不合理要求。

6.1.8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费用。

6.1.9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交正式咨询成果文件。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但须配合甲方的考核工作。

6.2.2有权按合同的约定取得咨询费用。

6.2.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业规范及标准履行造价咨询服务义务,应保证在受托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及合法的原则,认真、细致、周到地履行承接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6.2.4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为甲方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6.2.5应妥善保存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相关资料,及时响应甲方的抽查、调阅等要求,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2.6乙方具体审核项目后,乙方须按规定提交项目评审计划书,并明确该项目负责人、审核组成员及分工、审核事项及各阶段时间安排等事项,如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须进行修改。

6.2.7乙方应当按时提交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规定的正式咨询成果文件。

6.2.8乙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6.2.9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以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信息。如违约,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2.10乙方不得实施与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11.1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

11.2付款方式:所有项目内容全部结算完成,并取得财政评审定案表后,结算审核费用办理结算后一次性支付。

11.3本项目咨询费优惠率为10%(按照长开财评[2018]02号文),计费基数以送审金额为准。优惠率折算以后的最终费用不得超过本项目的上限价(即:小写:1600000.00元,大写:壹佰陆拾万元整),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11.4本项目采用费率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须考虑本项目的实施费用和不可预见的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5特别约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11.6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主楼838办公室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兴联路339号友谊咨询大厦18、19、20楼
法定代理人: 徐路明 法定代理人: 张海岸
委托代理人: 罗女士 委托代理人: 彭珍
电话: 0731-84558133 电话: 15399991115
传真: 0731-84558346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gpcategory/showNew/23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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