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局芙蓉区固定高压喷淋设施安装项目(4个路段)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06月21日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360度高杆喷淋系统
套
CL-3900-40-5.5
成都川隆机电有限公司
38
94000
3572000
2
灯杆喷淋系统
CL-3900-4
4
70000
280000
合计报价
3852000
合同签订后45天内完成安装调试,项目整体必须在90天内完成。
1、设备运输:
(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交货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设备安装调试
(1)中标人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和采购人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中标人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2)安装现场定位划线,确定主机放置位置后,划线打孔,做到整齐美观,便于设备使用与维护。
(3)喷雾主机需固定在稳固的基础上,做防震、放松动处理,且主机应水平安装,倾斜率小于2%。主机安装位置应远离热源,确保良好的通风,以免主机内部散热不良。主机必须安全接地,以防触电。
(4)对高压雾化主机供水前要先经过净水系统进行过滤,以防止喷头的堵塞。
(5)安装高压喷雾系统管路时,接头要拧紧,否则运行时会出现漏水现象。
(6)喷淋立柱高度间距应合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分布。
(7)高压喷雾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设备调试,出现水压不足、管道接头渗水、声音异常时,设备应暂停运行,排查原因直至检修合格为止。
(8)中标人必须落实好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和配置安全作业的劳保用品。
(9)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
3、路面恢复
(1)根据开槽上口线的位置用路面切割机垂直切开路面。
(2)采用炮机打孔配合人工破除现有沥青路面至结构层以下0.3m处,防止扰动破坏周边路面及基层。
(3)破除建渣采用智能环保运输车运至指定弃土场。
(4)采用C30砼满包至沥青砼路面结构层底对横向过街管线进行保护,砼养护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后采用与现有路面结构层一致的沥青砼进行路面恢复。
七、 质量保证
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项目整体质保一年。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硬件设备维护等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该项目实施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设备应符合《通用电器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等国家标准要求。
性能要求
设备至少应当具有以下多个系统或模块:自动定时开关机控制系统、自动进水系统、过滤系统、自动定时循环喷雾、自动泄压、故障报警、信息显示模块、手机远程控制以及确保安全的其它系统(如断水保护系统、电机保护系统等)。具体要求如下:
(1)自动定时开关机控制系统:操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开机和停机时间,设定范围可根据环境需求设定为全天24小时工作或者分几个时间区域工作。
(2)自动进水系统:设备水箱缺水信号时,自动进行水箱补水。
(3)自动定时循环喷雾:在不启动智能调节功能情况下,操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设备的喷雾时间和喷雾间隔时间进行间断性循环喷雾。
(4)自动泄压:当设备停止喷雾后,能自动将高压喷雾管道中水的压力释放与回收,防止喷头滴水。
(5)故障报警:设备具有报警指示灯,当设备缺水时,报警指示灯闪光并声音报警,设备停止工作,防止泵空转而出现损坏。
(6)信息显示模块:设备具有工作状态指示灯,当设备工作状态下,工作指示灯亮;设备具有运行信息显示操作屏,当设备工作时,系统运行的综合信息会显示在操作屏上。
(7)手机远程控制:实现远程对设备的系统设置参数进行修改。
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进行。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