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乙方:龙岩市洁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21]xmth[GK]2017003的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1 | 1998000 | LCMS-8040( 输液单元为LC-20ADXR) | 合同签约后90天内 | 质保期后延长一年 |
1 | 1-2 |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1 | 648000 | GCMS-QP2020 | 签订合同后90天内 | 质保期后延长一年 |
1 | 1-3 | 气相色谱仪 | 气相色谱仪 | 1 | 618000 | Nexis GC-2030 | 签订合同后90天内 | 质保期后延长一年 |
1 | 1-4 | 超高效液相色谱仪 | 超高效液相色谱仪 | 1 | 518000 | LC-2030 | 签订合同后90天内 | 质保期后延长一年 |
1 | 1-5 | 离子色谱仪 | 离子色谱仪 | 1 | 194000 | CIC-D120 | 签订合同后60天内 | 质保期内 |
1 | 1-6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1 | 479000 | AA-7000 | 签订合同后90天内 | 质保期内 |
1 | 1-7 | 光学式分析仪器 | 光学式分析仪器 | 1 | 224000 | AFS-8800 UV-1780双光路 | 签订合同后60天内 | 质保期内 |
1 | 1-8 | 电位滴定仪 | 电位滴定仪 | 1 | 134000 | 20S | 签订合同后90天内 | 质保期内 |
1 | 1-9 | 电化学分析仪器 | 电化学分析仪器 | 1 | 5800 | PHS-3C DDS-307 | 签订合同后60天内 | 质保期内 |
1 | 1-10 | 浊度仪 | 浊度仪 | 1 | 4950 | WZS-180A | 签订合同60天内 | 质保期内 |
1 | 1-11 | 蒸馏及分离式分析仪 | 蒸馏及分离式分析仪 | 1 | 303000 | K9860、SOX606、F800 | 签订合同后60天内 | 质保期内 |
1 | 1-12 | 其他分析仪器 | 其他分析仪器 | 1 | 43000 | ALN-50S、WSL-2、DNM-9602、DNM-9620G | 签订合同60天内 | 质保期内 |
1 | 1-13 | 微波消解系统(仪) | 微波消解系统(仪) | 1 | 208000 | Multiwave Go | 签订合同90天内 | 质保期内 |
1 | 1-14 | 移液器(枪) | 移液器(枪) | 1 | 16000 | D-200、8-10? | 签订合同90天内 | 质保期内 |
1 | 1-15 | 分析仪器辅助装置 | 分析仪器辅助装置 | 1 | 726400 | 详见投标文件报价部分 | 签订合同60天内 | 质保期内 |
1 | 1-16 | 电子天平(注:万分之一以上) | 电子天平(注:万分之一以上) | 1 | 48500 | MS105DU、ME204T | 签订合同后90天内 | 质保期内 |
1 | 1-17 | 分析天平及专用天平 | 分析天平及专用天平 | 4 | 2800 | 622B | 签订合同后60天内 | 质保期内 |
1 | 1-18 | 生物显微镜 | 生物显微镜 | 1 | 11500 | UB202i | 签订合同后60天内 | 质保期内 |
1 | 1-19 | 分析仪器辅助装置 | 分析仪器辅助装置 | 1 | 146000 | T25、 RV10、 Direct-Q3UV | 签订合同后90天内 | 质保期内 |
合计: | 632895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佰叁拾贰万捌仟玖佰伍拾元整(¥632895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所有国产设备须在同签订后60日内按采购人要求到货并安装调试验收完毕,进品产品须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到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大水坪(县市场局新大楼);
4.3交付条件:满足验收标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 、乙方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按国家行业标准验收,由乙方和甲方委托的专家共同完成。乙方在验收前必须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验收证/单、保修卡、设备安装报告、有资质的计量检定部门出具的有效的计量检定/校准证书等资料,进 口产品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6.1.1验收规则 1、验收标准:所有设备均需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制造商产品验收标准、采购文件及谈判文件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2、验收程序:设备验收分乙方出厂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最终验收三个阶段。 (1)出厂检验:乙方在设备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应随同设备出具原 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合格证等,结果必须符合前款验收标准的要求。 (2)安装调试检验: (a)设备到达甲方现场后,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基本数量和质量的检验(但不作为最终合格的认定),经检验的设备必须能完全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b)货物安装调试(包括整机性能测试)过程,乙方应作详细检验的记录。若发现有货物破损、丢失和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在3日内免费补充、更换,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记录应真实,其原件必须提供给甲方。如检测结果不合格,甲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累计检测不合格达2次,甲方也可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最终验收:货物经安装调试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最终验收:首先进行现场设备验收,经验收的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后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配置及其质量等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其结果由双方确认后签署最终验收合格报告。甲方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和省 级计量检定部门出具的合格计量检定证书将成为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合格后,乙方需提供验收清单一式二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验收由甲方和乙方及甲方委托的专家共同完成,验收费用:设备最终检验,验收过程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合同签约后甲方将支付合同款总额的30%(首次付款前乙方应开具等额发票);2、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甲方将支付合同款总额的65%(二次付款前乙方应开具合同全额的等额发票);3、余款为合同款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设备无质量问题且乙方在质保期内按招标文件与合同要求履约时一次性付清(三次付款前乙方应开具合同全额的等额发票)。。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须缴纳合同总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并将履约保证金转账凭证或国有四大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之一,该履约保证金于验收合格后且中标人无违约的前提下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10、违约责任
所有国产设备须在同签订后60日内按采购人要求到货并安装调试验收完毕,进品产品须在合同签订后90日内到货。未按时交付的每逾期1日按总货价的1%交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10%,若中标人逾期交货达10日(含10日)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所受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合同未明确的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标书文件执行。
甲方: | 长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乙方: | 龙岩市洁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长汀县兆征路8号 | 住所: | 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晟源嘉年华1号楼613室 |
单位负责人: | 李洪福 | 单位负责人: | 谢胜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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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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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950819262 | 联系方法: | 1380698747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交易城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09168310090 |
签订地点:龙岩市长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