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乙方:厦门市国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GWCG[GK]2018056-1的支气管镜放置导航系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医用内窥镜 | 电子支气管镜 | 1 | 套 | 进口 | 4450000 | 4450000 | 朗开、奥林巴斯等 | LK-DW-NK-Z、CV-290等 | ||||||
1 | 1-2 | 核医学设备 | 核医学设备 | 1 | 套 | 国内 | 446000 | 446000 | 飞天兆业 | FTTPS | ||||||
合计: | 4896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捌拾玖万陆仟元整元(¥489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4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566号;
4.3交付条件:整体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本合同第2点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按制造商的产品验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6.12乙方应提供货物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6.13中标产品涉及进口产品的,乙方应提供产品进关三证文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安装验收通过后支付。 |
2 | 5 | 两年质保期满后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逾期每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但罚款总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14.1配置清单: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 制造商 数量1、 支气管镜放置导航系统 LK-DW-NK-Z 苏州朗开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1套1.1、 支气管镜放置导航系统 1.2、 导航专用医学影像工作站 2、 电子支气管镜主机系统 日本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 1套2.1、 图像处理装置 CV-290 1台2.2、 内窥镜冷光源 CLV-290SL 1台2.3、 内窥镜专用台车 WM-NP2 1台2.4、 医用监视器 OEV-262H 1台3、 电子支气管内窥镜 BF-P290 1条4、 视频气管插管镜(便携式支气管镜) QG-3490 珠海视新医用科技有限公司 2套5、 呼吸湿化治疗仪 PT101AZ 费雪派克医疗保健(广州)有限公司 2台6、 微波治疗仪 MTC-3 南京维京九州医疗器械研发中心 2台7、 放射植入治疗三维计划系统 FTTPS 北京飞天兆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套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厦门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 | 乙方: | 厦门市国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盛光路566号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光路133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苏醒吾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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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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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150100023 |
联系方法: | 1390601590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厦门银行鹭通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8781020108007258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