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400]kj[gk]2017017
预算金额523.2万元
招标公司三明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盾安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523.2万元
中标联系人郭小阳0598-8962220
公告正文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三明市公安局

乙方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00]KJ[GK]2017017液相色谱与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仪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1 1-1 质谱仪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4760000 Qtrap 6500+ 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交货 仪器质保壹年,另UPS电源贰年的全国联保,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 1-2 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 1 472000 7890B 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交货 仪器质保壹年,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合计: 5232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贰拾叁万贰仟元整(¥5232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236幢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以投标文件内品名为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设备。所有设备按厂家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投标人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口设备需提供进口报关单或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2)验收程序和方法 ①出厂检验 乙方在设备出厂前,应按设备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随同货物出具供货证明、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和设备质量合格证等。结果必须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 ②乙方自检 设备在安装地安装完毕后,乙方对所有设备的性能进行自检,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以及合同中相关条款,同时向甲方提供自检记录。 ③验收与最终验收 乙方自检后,乙方与甲方一同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安装完毕后,乙方需派有设备调试经验的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调试,按验收指标逐项测试,直至全部达到要求。 (3)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验收合格后,乙方需提供验收清单一式四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送三明市采购办及招标代理机构各备案一份(原件)。 6.3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6.3.1质量保证期:一年,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3.2保修期内:免费进行设备安全调试;免费上门维修保养及更换配件;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供货方在接到采购人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要求,24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包括故障原因、处理情况及采购人意见等)报甲方备案,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 6.3.3保修期外:设备保修期过后,收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解决,承担终身维修服务。维修过程只收取配件费,且以最优惠价格提供。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此次采购活动的所有设备,按照非免税采购进行,依据招标结果,则非免税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伍佰贰拾叁万贰仟元整(¥5,232,000.00),此合同中包括进口产品非免税部分金额为¥4,972,000.00;进口含税和国内采购部分金额为¥260,000.00。 现应甲方要求,甲方通过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为主要设备(安捷伦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和安捷伦气相色谱仪)申请办理免税。现免税申请已审批通过,则合同总价调整为人民币肆佰伍拾万玖仟伍佰柒拾贰元整(¥4,509,572.00)。 说明如下: (1)需办理免税的设备:安捷伦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和安捷伦气相色谱仪。此二套产品的非免税金额为¥4,972,000.00; (2)办理免税后,将节约进口产品的海关增值税17%,海关增值税金额为¥722,428.00(计算方式如下:4972000.00/1.17*17%),故办理免税后此二套设备的免税金额调整为¥4,249,572.00; (3)合同中包括的进口含税和国内采购设备金额为¥260,000.00; 办理免税后,合同总价调整为:免税设备金额(¥4,249,572.00)与进口含税和国内采购设备金额(¥260,000.00)两部分,合计¥:4,509,572.00。 4.1.乙方须协助甲方通过外贸公司办理相关的进口货物免税手续。外贸公司(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为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指定单位,负责办理甲方进口货物的免税手续,包括甲方、乙方和外商之间外汇业务的款项支付、进口报关等相关外贸事项; 4.2.合同签订后,甲方将免税部分的合同金额(全额免税款项)支付给外贸代理公司(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由外贸代理公司收到款项后7天内完成外汇转换并支付给外商(Hang Yue Tong Company Limited),并由外贸公司完成后续免税事宜。 4.3.免税审批通过后,甲方与乙方及外贸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委托三方协议,并依协议规定,由外贸代理公司向甲方出具与进口产品免税后等额的发票,包括两部分:进口代理费服务业发票、由外商提供的外币货款发票。 4.4.外币货款发票美元金额的确定:进口产品免税金额为¥4,249,572.00,扣除外贸代理公司3% 代理服务费(¥127,487.00)后,货款部分的款项¥4,122,085.00 ,按甲方、乙方及外贸代理公司之间制作《进口代理协议》要求,转入进口合同供货商(见《进口代理协议》附件一)指定账户。 4.5.甲方在收到代理服务业发票及与免税金额等额的外币货款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免税部分的合同金额共计¥4,249,572.00。 4.6.进口含税和国内采购部分金额为¥260,000.00,待合同所有货物全部采购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出具相应的等额商业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30个工作日内,应支付给乙方非免税部分金额的95 %(人民币¥247,000.00)到乙方指定账户;剩余5%的非免税金额余款(¥13,000.00),作为质保金在设备最终验收合格正常运行满一年后且无质量问题时,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乙方银行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厦门市建发大厦支行 账 号:427358368926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 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

10、违约责任

1)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 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3 %。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3 %。 2)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3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术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8.2 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3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8.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 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8.4 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0.3 %支付逾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3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乙方根据设备特点,免费对甲方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操作、维修、保养等方面的专业培训,直至能独立操作。乙方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根据甲方需求提供现场培训,帮助采购人提高日常基本维护技能和系统的操作、管理满足工作的需要。3)提供采购人3名技术人员在国内受到系统性培训,培训所需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含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4)三重四极杆串线性离子阱复合型质谱仪安装提供完整谱图库。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三明市公安局 乙方: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236幢 住所: 中国厦门市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8楼A单元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张勇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郭小阳
联系方法: 0598-8962220 联系方法: 1586075453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厦门市建发大厦支行
账号: 账号: 427358368926


签订地点:三明市


签订日期: 2018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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