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肥城市安驾庄镇李家店村书香名府、南夏辉村书香名府、中江庄村等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气代煤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
金额
211.8万元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8/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c-gc-20220827-01-01
预算金额211.8万元
招标联系人苏经理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立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宫经理15953846992
标书截止时间2022/09/07
投标截止时间2022/09/23
公告正文
肥城市安驾庄镇李家店村书香名府、南夏辉村书香名府、中江庄村等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气代煤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


肥城市安驾庄镇李家店村书香名府、南夏辉村书香名府、中江庄村等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气代煤设备采购与安装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FC-GC-20220827-01-01

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 泰安市 肥城市

一、招标条件

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安驾庄镇李家店村书香名府、南夏辉村书香名府、中江庄村等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气代煤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211.8万元,招标人为肥城泰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共计353户,每户配备燃气采暖壁挂炉1台、2组散热器、连接管材、燃气泄漏报警器及安装所需要的所有相关附件、配件的采购、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户数以最终验收户数为准)。

2、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不划分标段;

(001) 肥城市安驾庄镇李家店村书香名府、南夏辉村书香名府、中江庄村等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气代煤设备采购与安装。

3、质量标准:合格标准。

4、本项目招标控制价:¥211.8万(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壹万捌仟元整),其中每户控制价6000/户。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 肥城市安驾庄镇李家店村书香名府、南夏辉村书香名府、中江庄村等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气代煤设备采购与安装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相应生产或供应或施工能力;

2、投标人所投壁挂炉产品通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或具有在有效期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所投产品具备由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有效期内的燃气采暖热水炉选型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能效检验报告;

4、所投产品具备有效期内的产品责任险(保单);

5、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一个生产商对同一品牌的设备,仅能委托一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一家投标单位仅能提供一个品牌的设备参加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领取时间:202291日至202297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2、领取方式: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领取。

3、招标文件获取方法:投标单位自行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本项目实行网上开评标。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企业(供应商)须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企业(供应商)仔细阅读《企业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办理须知》并按照须知要求办理。相关事宜请与山东省数字认证管理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531-88038619,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录系统。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9231400分。本次实行不见面网上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需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具体操作详见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肥城泰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地 址: 肥城市朝阳路16

联 系 人: 苏经理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立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宫经理

电 话: 15953846992

电子邮件: 290482891@qq.com

. 异议受理

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账户) 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宫经理

联系方式:15953846992

4、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依法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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