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计划进行装修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及造价咨询公司入围资格项目(子包三:监理公司子包),现就该项目采购向社会公开征集有意向供应商。
一、项目名称
装修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及造价咨询公司入围资格项目(子包三:监理公司子包)
二、项目背景
为保证我行网点建设等基建工作延续性,提高装修工程质量,现拟开展装修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及造价咨询公司入围资格项目(子包三:监理公司子包)。
三、采购内容(具体以采购文件为准)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装修工程监理公司入围资格,采购有效期为2年。
四、项目需求(具体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监理公司获得入围资格后,可以参与我行网点建设等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主要负责工程施工监理,包括但不限于隔墙工程、墙面装修工程、楼地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空调与通风工程、营业柜台工程、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及拆除工程的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过程监理服务。对工程的深化设计、施工、质量、工期、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施工全过程控制,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参与工程的交工和竣工验收等。
(二)监理服务及成果提交
监理公司应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完成约定监理工程范围内监理业务,并提交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报告。
(三)基本人员要求
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联系人)须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1年(含)以上,且为投标单位直接缴纳社保(不接受供应商委托其关联公司或其他非关联的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的情况)的人员。
(四)拟签订框架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书
委托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2)委托书;
(3)本合同协议书;
(4)合同专用条件;
(5)合同标准条件;
(6)本项目的中标/入围通知书;
(7)乙方的报价文件及其附件;
(8)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3.监理授权人: 联系电话:
如监理授权人发生变更,需在2个日历天内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5.本合同的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日之日计2年,具体的项目由委托人或委托人辖下机构与监理人另行签订委托书。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2种以上(含2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七条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内容、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报告。
第八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九条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在委托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与委托人、承包人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 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及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如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应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2.违法或涉嫌犯罪;3.不能胜任所担任岗位要求;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第十三条 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其中,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提前7日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十四条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
委托人义务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1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监理人权利
第二十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监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2.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3.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4.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5.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7.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但在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补偿因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但在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成立时生效。
第三十三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但在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但在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但在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6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但在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后14日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解除通知达到监理人处时解除,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服务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委托人可以提前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监理人应立即做出合理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使开支减至最小。由于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如果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约定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合同约定的服务。当暂停原因消除后,监理人应尽快恢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
其他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但在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十六条 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合同约定履行的任何部分服务工作进行分包。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文执行。
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施工阶段的监理,并在履行合同后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各方的协调工作。
第三条 委托人应提供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正式开工前提供施工图、委托人与施工方签署的工程合同等资料。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监理费及支付方式
1.收费费率
监理服务收费费率 | ||
序号 | 工程结算额 | 收费费率(%) |
1 | 100万元(含)以下的 | |
2 | 100-500万元(含)以下的 | |
3 | 500-1000万元(含)以下的 | |
4 | 1000-3000万元(含)以下的 | |
增值税率 |
2.监理费的支付
(1)支付方式
①工程项目完成工程量清单60%后,委托人或委托人辖下机构在收到正式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进度款至按工程总合同价计算的监理费的50%;
②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委托人或委托人辖下机构在收到正式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进度款至按工程总合同价计算的监理费的80%;
③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经委托人指定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本项目的工程造价,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并在收到正式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清监理费余款。
监理人未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委托人可延期付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监理人承担。
(2)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监理人接收款项的银行账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监理人对上列账号各项内容予以确认,若监理人账号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如因监理人告知的账户内容不准确或发生变化而造成支付延迟、支付差错等情形,委托人不承担责任。
(3)监理费为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的全部费用,委托人不因工期延长、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原因向监理人支付其他任何报酬、奖励等款项。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从本项目入围公司中选择任何一家作为每次具体服务的监理人。
第七条 监理人如违反上述第二部分标准条件的第六、七、十二、十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八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擅自提前终止或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服务费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提前终止或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合同约定服务费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二份,监理人执二份。
五、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依法注册成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总公司注册地位于广东省内;
2.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含)以上资质;
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三个名单内且供应商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该项资质以我行于项目评审资格审查时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无相关记录,视为无上述不良信用记录);
(注:1.“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路径:信用中国官网(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该网站需查询上述3个截图;2.“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路径: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该网站需查询上述1个截图)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该子包。
(二)供应商意愿要求
1.服从我行项目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2.同意使用我行提供的合同文本,并积极配合我行法审意见签订合同;
3.同意与我行签订项目实施管理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服务承诺书、工作计划任务书;
4.同意按照我行规定对项目和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
5.同意接受我行内部、我行聘请外部机构、我行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核查、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6.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合同能力,近三年内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项目投标不良记录,且无重大违法或违反国家安全的行为;
7.承诺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我行有权取消供应商响应或成交资格。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
(2)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3)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
8.承诺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且供应商提供产品或服务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权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对不便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权利等),我行使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供应商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六、意向供应商报名需提供资料
(一)供应商报名意向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供应商联系人、获取本公告信息的网站、联系电话及邮箱等(格式自拟);
(二)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供应商如为分公司,必须提供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函,具体格式自拟;
(三)提供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提供承诺满足本征集公告第五大点第(二)点供应商意愿要求的承诺函;
(五)供应商需按资质要求中规定路径进行查询,如查询到相关失信记录,但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该项资质以我行于项目评审资格审查时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无相关记录,视为无上述不良信用记录)。
七、意向供应商提交报名材料时间及方式
(一)公告期: 2024年9月24日-2024年10月8日。
(二)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0月8日。
(三)报名材料提交方式:
意向供应商应通过我行供应商门户网站进行报名,具体步骤如下:
1.完成供应商门户注册
意向供应商须在我行供应商门户网站(网址:https://newcpm.grcbank.com:8079/jcepp-esp/或www.grcbank.com->关于我行->采购平台)提交注册申请,经我行审核通过后即完成注册(已完成注册的意向供应商,可直接登录供应商门户网站报名)。
2.进入征集公告页面
完成注册后,登录我行供应商门户网站,点击我的工作台->采购公告->更多,进入公告列表页面。在该页面找到本项目征集公告,点击该公告标题或查看按钮即可进入公告详情页面。
3.提交报名材料
点击页面底部报名按钮,进入供应商征集报名页面进行报名。意向供应商需对照供应商征集报名页面中的资质要求,逐一上传对应的佐证材料,并将其余需提供的报名资料在其他资料处上传(报名材料需加盖公章)。完成资料上传后,点击提交报名材料按钮完成报名。供应商须对报名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资料,将被列入我行供应商黑名单,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小姐
联系电话:020-28019369
电子邮箱:lihui5@grcbank.com
声明:
1.各报名供应商递交报名资料即表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由此承担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
2.符合本公告报名条件的供应商,按时提交合格报名资料后,并不必然获得正式采购邀请。
3.采购人保留要求报名供应商补充提交资料的权利。
4.采购人有权对本次供应商征集审核结果不做任何说明。
5.请供应商在充分评估与我行需求匹配度后再进行报名。如收到我行邀请无正当理由放弃参与响应影响我行采购工作的,我行有权根据行内管理对供应商作出相应的考核处罚。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