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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SU-202306KC-002001的澄清文件招标文件澄清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7/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HBSU-202306KC-002001的澄清文件
递交时间:2023-07-01 19:25
递交时间:2023-07-01 19:25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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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12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 |||||||||||||||||||||||||||||||||||||||||||||||||||||||||||||||||||||||||||||||||||||||||||
评标办法 | 无范本综合评估法(一次性汇总)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随州市曾都区曹家湾矿区建筑用辉绿岩矿年产400万吨骨料项目HDKS-1建设(含附属工程)生产项目 第1号补遗书 标段(包)编号:HBSU-202306KC-002001001 根据《随州市曾都区曹家湾矿区建筑用辉绿岩矿年产400万吨骨料项目HDKS-1建设(含附属工程)生产项目》招标文件,现发布第1号补遗书。本补遗书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应优先于招标文件阅读。本补遗书正文共11页,请各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一、补遗 《随州市曾都区曹家湾矿区建筑用辉绿岩矿年产400万吨骨料项目HDKS-1建设(含附属工程)生产项目招标文件》中补遗内容如下: 1、第一章招标公告第2.2条“招标范围”:“本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HDKS-1标段的招标范围:本矿矿权范围内的全部矿产资源(含原矿开采、剥离),剥离土由中标人运输至排土场临时堆存,复垦用剥离土由中标人运回矿山进行矿山复垦,并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中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有关产品方案和产能需求、场地条件、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生产线建设、加工等完成工程建设、生产线建设(含配套工程)的全部费用(包含整个厂区的“三通一平”、厂区内外运道路建设(开采至料仓)、矿山开拓运输道路、厂内仓储、厂内倒运、装车等整个生产工艺流程的全部内容),并为招标人提供满足销售条件的合格产品。以上内容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产品单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调整为:“本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HDKS-1标段的招标范围:本矿矿权范围内的全部矿产资源(含原矿开采、剥离),剥离土由中标人运输至排土场临时堆存,复垦用剥离土由中标人运回矿山进行矿山复垦,并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中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有关产品方案和产能需求、场地条件、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生产线建设(厂房考虑预留光伏发电的荷载)、加工等完成工程建设、生产线建设(含配套工程){包含整个厂区的“三通一平”、办公生活设施(含招标人)、厂区内外运道路建设(开采至料仓)、矿山开拓运输道路、厂内仓储、厂内倒运、装车等整个生产工艺流程的全部内容},并为招标人提供满足销售条件的合格产品。以上内容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产品单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提交。” 调整为“投标保证金不提交”。 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3.1条“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 调整为“履约保证金不提交”。 4、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约定:“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因人工、 设备等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动不予调整。 本工程对建设阶段承包人自购的材料,不予价格调整。仅对生产阶段承包人自购的炸药、电进行调差,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调差按下述公式计算。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矿山开采费用单价及破碎加工费用单价如若炸药、电两项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 (按加权平均计),原则上每年(计价周期由投产开始计算)支付一次调差费用。 调价公式如下: 本合同采用价格基数分别为炸药价格al、用电价格bl,发包人对价格调整或承包人申请价格调整时各调整因子的调价当期价格分别为炸药价格a2、用电价格b2。 a.浮动率A=[(a2-a1)/a1+(b2-b1)/b1]/2×100% b.若A>+5%时,调整后月综合单价价差=(原矿山开采费用单价+原生产加工费用单价)×(A-5%)*总的消耗量(乙方需提供采购发票作为支付依据) c.若A<-5%时,调整后月综合单价价差=(原矿山开采费用单价+原生产加工费用单价)×(A+5%)*总的消耗量(乙方需提供采购发票作为支付依据) 采用以上公式进行调价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 上述纳入价格调整的材料价格调整频率每月一次,按年度进行支付。 b.材料基期价格 b-1. 电、炸药材料基期价格是指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28天对应月份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湖北工程造价管理》中“湖北省各市、州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如《湖北工程造价管理》没有材料信息价格的,采用湖北省交通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湖北交通工程造价信息》)中随州市相应材料的信息价(以下简称《市场价格信息》 c.材料当期价格 c-1电、炸药材料当期价格是指本项目当期时间所对应《市场价格信息》中采用随州市信息价的相应材料信息价计算。 d.以上材料信息价均指含税价。 e.电、炸药材料调价数量(YL)为每月的消耗量(乙方需提供采购发票作为支付依据)。各材料总的消耗量不超过按相关定额中各材料消耗量*总普通骨料数量计算出的总数量 。” 调整为:“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因人工、 设备等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动不予调整。 本工程对建设阶段承包人自购的材料(除柴油外),不予价格调整。仅对建设阶段承包人自购柴油和生产阶段承包人自购的炸药、电、柴油进行调差,调差按下述公式计算。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本合同采用价格基数分别为炸药价格al、用电价格bl、柴油价格cl,发包人对价格调整或承包人申请价格调整时各调整因子的调价当期价格分别为炸药价格a2、用电价格b2、柴油价格c2。 矿山开采费用单价及破碎加工费用单价如若炸药、电二项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 ,原则上每年(计价周期由投产开始计算)支付一次调差费用。 调价公式如下: (1)浮动率A=[(a2-a1)/a1+(b2-b1)/b1]/2×100% (2)若A>+5%时,调整后月价差=(原矿山开采费用单价+原生产加工费用单价)×(A-5%)*总的消耗量(乙方需提供采购发票作为支付依据) (3)若A<-5%时,调整后月价差=(原矿山开采费用单价+原生产加工费用单价)×(A+5%)*总的消耗量(乙方需提供采购发票作为支付依据) 在建设阶段和生产阶段柴油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柴油调价公式如下: 调整后月价差=(当期价格-基期价格)*总的消耗量(乙方需提供采购发票作为支付依据) 采用以上公式进行调价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上述纳入价格调整的材料价格调整频率每月一次,按年度进行支付。 (2)材料基期价格 al、bl:电、炸药材料基期价格是指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28天对应月份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湖北工程造价管理》中“湖北省各市、州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如《湖北工程造价管理》没有材料信息价格的,采用湖北省交通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湖北交通工程造价信息》)中随州市相应材料的信息价(以下简称《市场价格信息》 cl:柴油材料基期价格是指本项目投标当期对应月份的省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湖北省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的公告》最高零售价。 (3)材料当期价格 al、bl:电、炸药、柴油材料当期价格是指本项目当期时间所对应《市场价格信息》中采用随州市信息价的相应材料信息价计算。 c2:柴油材料当期价格是指本项目生产当期省发改委当月发布的《关于湖北省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的公告》最高零售价。 (4)以上材料信息价均指含税价。 (5)电、炸药、柴油材料调价数量(YL)为每月的消耗量(乙方需提供采购发票作为支付依据)。各材料总的消耗量不超过按相关定额中各材料消耗量*总普通骨料数量计算出的总数量 。” 5、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8.1条“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细化内容: 本项目工程建设阶段、生产阶段机械设备用柴油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供应,承包人报价中不含此项费用。 发包人对承包人本项目中柴油供应总量,不超过机械设备按所属行业定额计算的数量。” 调整为: “细化内容: 承包人报价中应包含工程建设阶段、生产阶段机械设备用柴油。承包人在报价时需充分考虑从发包人供应商处采购本项目工程建设阶段、生产阶段机械设备用柴油;并按省发改委每月发布的《关于湖北省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的公告》最高零售价和实际用量与发包人进行费用结算。” 6、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第12.1条“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本项目工程建设、开采、加工、运输(矿区内运输)生产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与安装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由承包人在生产阶段产品单价费用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生产阶段产品单价以生产合同约定为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予变更。” 调整为:“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本项目工程建设、开采、加工、运输(矿区内运输)生产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与安装费用,由承包人在产品综合单价费用中综合考虑。” 7、第四章生产服务协议第三条“服务内容”:“矿山开采费用单价:以开采暂定总量4563.02万吨为基数计算,包括但不限于穿孔、爆破、铲装、剥离、开采设备设施购置及维护、原矿运输(包含运送至加工进料口)、排土、截排水、开采期边坡治理、矿山复绿、排土场建设及治理和维护{水、电(全额计入)等}等矿山开采所需的一切工作及费用(不含甲供柴油费用),单位为元/吨。按照1标和2标销售量合计数量进行结算。 加工单价:加工产品总量暂定3422.265万吨,包括但不限于破碎、筛分、直至产品加工完成并运输至指定堆放区的全过程工作及费用。包含设备设施维护费用,产品外运道路及边坡等维护费用及中转区管理费用(含中转区地销装车费)、生产生活区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生产、生活消耗材料{水、电(全额计入)等}费用(不含甲供柴油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矿区、生产区范围内环境保护费用,职业病防护费用,企业管理费、规费、税费、利润等,单位为元/吨。按照1标销售量进行结算。” 调整为:“矿山开采费用单价:以开采暂定总量4563.02万吨为基数计算,包括但不限于穿孔、爆破、铲装、剥离、开采设备设施购置及维护、原矿运输(包含运送至加工进料口)、排土、截排水、开采期边坡治理、矿山复绿、排土场建设及治理和维护{水、电(全额计入)等}等矿山开采所需的一切工作及费用,单位为元/吨。按照1标和2标销售量合计数量进行结算。 加工单价:加工产品总量暂定3422.265万吨,包括但不限于破碎、筛分、直至产品加工完成并运输至指定堆放区的全过程工作及费用。包含设备设施维护费用,产品外运道路及边坡等维护费用及中转区管理费用(含中转区地销装车费)、生产生活区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生产、生活消耗材料{水、电(全额计入)等}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矿区、生产区范围内环境保护费用,职业病防护费用,企业管理费、规费、税费、利润等,单位为元/吨。按照1标销售量进行结算。” 8、第四章生产服务协议第八条“承包费用、结算及支付”:“1.本合同中的产品单价中的工程建设费用单价为暂定单价,待《施工承包合同》的结算金额经甲方及上级部门审定后,实际合同价格摊销计入生产产品单价中,双方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即为支付单价。 2.承包单价计算方法:乙方投入的生产设备及生产线建设须能满足甲方生产要求,鉴于乙方负责所有生产设备的购置、生产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产品单价的组成具体如下: (1)工程建设费用单价: a.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中全部的建安工程、生产设备购置、生产线及附属设施建设、办公楼建筑及装饰、生产生活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联合试运转、人员培训等一切为完成本项目生产需要的所有工作及费用。按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中的实际合同价与普通骨料产品总量折算成吨单位价格(即实际合同价/普通骨料产品暂定总量3422.265万吨),按照1标销售量进行结算。 b.待工程建设结算金额经甲方及上级部门审定后,审定结算期限不超6个月,若超出6个月,暂按合同暂定价摊销计入生产产品单价中,双方签署《生产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确定工程建设费用单价。 c.在未完成工程建设结算之前,若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合格产品生产的,甲方按普通骨料的《施工承包合同》暂定合同价的中各单价的80%进行计价支付。待工程建设结算手续完毕后,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支付结算前的生产产品费用。 d.生产加工区未投入使用之前,矿山建设阶段产生的工程石方,由乙方采用移动破碎的方式进行生产,费用的支付按照费用的结算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调整为:“1.本合同中的产品单价中的工程建设费用单价为暂定单价,待《施工承包合同》的结算金额经甲方及上级部门审定后,实际合同价格摊销计入生产产品单价中,双方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即为支付单价。 2.承包单价计算方法:乙方投入的生产设备及生产线建设须能满足甲方生产要求,鉴于乙方负责所有生产设备的购置、生产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产品单价的组成具体如下: (1)工程建设费用单价: a.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中全部的建安工程、生产设备购置、生产线及附属设施建设、办公楼建筑及装饰、生产生活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联合试运转、人员培训等一切为完成本项目生产需要的所有工作及费用。按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中的实际合同价与普通骨料产品总量折算成吨单位价格(即实际合同价/普通骨料产品暂定总量3422.265万吨),按照1标销售量进行结算。 b.待工程建设结算金额经甲方及上级部门审定后,审定结算期限不超6个月,若超出6个月,暂按合同暂定价摊销计入生产产品单价中,双方签署《生产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确定工程建设费用单价。 c.在未完成工程建设结算之前,若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合格产品生产的,甲方按普通骨料的《施工承包合同》暂定合同价的中各单价的80%进行计价支付。待工程建设结算手续完毕后,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支付结算前的生产产品费用。 d. 生产加工区未投入使用之前,乙方在矿山建设阶段产生的工程石方,甲乙双方协商处置。” 9、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报价一览表”:“2.建安工程合同价按估算金额(22789.34万元)暂定,实际合同价依据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及招标人上级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乘以中标费率计算,实际合同价=经审定的工程结算×中标费率。” 调整为:“建安工程合同价按估算金额17000万元暂定,实际合同价依据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及招标人上级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乘以中标费率计算,实际合同价=经审定的工程结算×中标费率。” 10、第四章生产服务协议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2.乙方义务:(21)乙方包销比例不足承诺比例的,甲方将用生产骨料抵扣乙方结算费用;乙方包销比例超过承诺比例的,超出部分所得利润甲乙双方共享,具体见甲方相关管理办法。” 调整为:“2.乙方义务:(21)乙方在合同签订前须提交包销担保金10000万元(采用20%现金、80%保函的形式),在竣工投产后第一年完成包销任务的退还担保金30%现金及30%保函,第二年完成包销任务的退还担保金70%现金及60%保函,预留10%(保函)转为产品生产质量担保金。如乙方包销比例不足承诺比例的,甲方将用生产骨料抵扣乙方结算费用,双方抵扣结算完成后,甲方按乙方完成包销任务退还包销担保金;乙方包销比例超过承诺比例的,超出部分所得利润甲乙双方共享,具体见甲方相关管理办法。” 11、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八条“销售任务承诺书”:“3、我方承诺除履行本项目约定的全部义务外,另为招标人提供年销售计划30%的销售渠道并完成,且在此基础上增加 %销售渠道并顺利完成,若无法完成,招标人有权按照合同对我方进行相应的处罚。” 调整为:“3、我方承诺除履行本项目约定的全部义务外,另为招标人提供年销售计划(由甲方依据市场情况每年下达)30%的销售渠道并完成,且在此基础上增加 %销售渠道并顺利完成,若无法完成,招标人有权按照合同对我方进行相应的处罚。” 12、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报价一览表”:“湖北省曾都区曹家湾矿区建筑用辉绿岩矿年产400万吨骨料项目骨料生产线主机设备投标报价函。” 调整为: 湖北省曾都区曹家湾矿区建筑用辉绿岩矿年产400万吨骨料项目 骨料生产线主机设备投标报价函
13、本项目HDKS-1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为: (1)工程建设最高投标限价费率91%; (2)主机设备费用最高投标限价3198.66万元; (3)矿山开采单价最高投标限价12.77元/吨; (4)普砂加工单价最高投标限价10.89元/吨; (5)普通粗骨料单价最高投标限价12.10元/吨; (6)整形增加单价最高投标限价3.35元/吨; (7)机制砂增加单价最高投标限价8.05元/吨; 14、第一章招标公告第5条“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4日9时00分。” 调整为:“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9时00分。” 二、澄清 问1:招标公告中“剥离土由中标人运输至排土场临时堆存,复垦用剥离土由中标人运回矿山进行矿山复垦,并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产生两次挖运,没有剥离土工程量及运距)。” 答:以招标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详见附件),综合考虑投标报价。 问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3.1条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以工程建设费用、开采及加工的报价乘以暂定总量的合计的10%(其中20%收取形式为现金)(根据国家相关条例应尽量减少现金保证金,本项条款涉及20%现金,数额过大,不符合相关规定)。” 答:详见补遗书第3条。 问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细化(5)投标人应自行调查解决施工现场的用水、用电、临时用地问题,所需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报价之中,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7)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仔细研究本项目的技术资料,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及汛期施工、防汛、堤防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环保保证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尽可能减少因施工等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投标人应将该部分赔偿、协调费含入投标报价中(临时用地协调为招标方义务,相关费用及责任应由招标方承担)。 答:参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4: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履约担保”:“(2)生产阶段:按约定完成采矿证(含延长时间)载明有效期,同时本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根据国家相关条例应尽量减少现金保证金,首先招标方要求缴纳现金保证金过大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次现金保证金返还时间太长(12年后返还))。 答:详见补遗书第3条。 问5:专用合同条款第5.1条“质量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项目工程一次性验收达不到现行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以是否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获取相关部门签认合格的文件为准),处以生产建设期合同总价1‰的质量违约金,并同时执行重要节点处罚条款;此奖罚金额计入当期进度款支付。”(处罚金额过大)。 答:参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6: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本工程对建设阶段承包人自购的材料,不予价格调整。仅对生产阶段承包人自购的炸药、电进行调差。”(柴油作为采矿施工主要材料,本项目合同周期12年,周期长作为主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柴油也应进行调差) 答:详见补遗书第4、5条。 问7:生产服务协议第八条“承包费用、结算及支付”:“(1)工程建设费用单价:d.生产加工区未投入使用之前,矿山建设阶段产生的工程石方,由乙方采用移动破碎的方式进行生产,费用的支付按照费用的结算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因生产加工区未投入使用之前电力基本不能满足施工需求,如用柴油发电导致移动破碎费用成本要高出不少,故移动破碎费用应由双方再做另行协商)。” 答:详见补遗书第8条。 招标人:湖北交投汉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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