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加宽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2-C2-30035-GXJC)成交结果公告
道路加宽道路加宝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挡土墙新建预制混凝土仿木护栏新建路侧防撞护栏节能产品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工程监理设备性能检测弃土点土石方场地恢复道路修复压实储存空间政府购买服务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设计永久工程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临时工程工程和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临时占地施工设备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永久占地计日工专业工程设计交底补充图纸图纸的修改图纸修改补充联络文物古迹遗迹化石钱币物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场外交通设施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基础设施交通运输运输超大件超重件场内交通设施场内道路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场内临时道路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专有技术试运行调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基础资料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施工条件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建设工程施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气象观测地质勘察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古树名木市政管网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竣工资料现场查勘分包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履约担保半成品工程照管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检查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取样试验复核测量其他工作重新检查隐蔽部位质量争议检测治安保卫爆破作业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设备进行紧急抢救抢修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伤病防治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劳动保护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道路施工测量放线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暂停施工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样品的报送封存替代品替代材料材料与设备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现场材料试验试验人员复核试验试验与检验备品备件安装工具现场工艺试验施工队伍进场甩项工作缺陷修补工程试车成品保护保管无负荷联动试车单机无负荷试车投料试车施工期运行工程设备安装竣工结算审核保修工伤保险工程保险持续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保险构件进度计划书现场图纸准备图纸会审和设计现场交底成本现场签证工程前期协调施工现场协调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暂停令复工令部分项工程工程变更审查协助发包人核签现场发生的签证工程报表工程款支付申请工程验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交通管理临时用地表拆迁补偿环保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拆除维护清运装修工程屋面防水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渗漏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给排水设施采暖期供冷期竹脚手架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工程表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金额
95.83万元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2/06/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gzc2022-c2-30035-gxjc
预算金额95.83万元
招标公司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人民政府
招标联系人谢工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梁嘉欣0775-4522903
中标公司广西三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95.83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加宽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2-C2-30035-GXJC)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GZC2022-C2-30035-GXJC
二、项目名称: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加宽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中标(成交)金额(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
1 | 报价:958301.72(元) | 广西贵港市三通建设有限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 181 号(港南教育局办公楼 417 号)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1 | 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加宽项目 | 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加宽项目 | 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加宽项目 | 30个日历天 | 张贵铭 | 桂245161762451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叶富初,黄亮卿,黄志英(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工程类”规定收取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9593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人民政府
地 址: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沿江路19号
联系方式:0775-679823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56号(天悦华府)1幢1708、1709号
联系方式:0775-452290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嘉欣
电 话:0775-4522903
附件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pdf主要标的信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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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加宽项目.doc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加宽项目.doc
1.0M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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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贵港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资格承诺函;
贵港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资格承诺函
本公司郑重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司为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的合格供应商。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政府采购、税务、社会保障等监督管理部门、采购文件
规定的资格审查机构、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如有虚假,将依法王通建设
港
企业名称(盖章通兰西贵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2022年06月06日
二、碳商函附录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工程进度款 | 12.4.1 | 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价款并经由港南区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 响应招标文件 | |
2 | 误期违约金 | 7.5 | 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二 | 响应招标文件 |
3 | 误期违约金限额 | 7.5 | 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 | 响应招标文件 |
4 | 质量保修期 | 12.4.1 | 响应招标文件 | |
5 | 质量保证金 | 12.4.1 |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 | 响应招标文件 |
6 | 商有效期 | 60日(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 响应招标文件 | |
7 | 工期 | 30日历日 | 响应招标文件 | |
8 | 承诺工程质量 | 达到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响应招标文件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天诺可通热以补充填写。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天诺可通热以补充填写。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天诺可通热以补充填写。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天诺可通热以补充填写。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天诺可通热以补充填写。 |
霖刘
印子
出自通建设有限公
或共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
日年06月06
三、碳商报价汇总表
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加宝项目工程币种:人民币
项目内容 | 金额 | 备注 | ||
道路工程 | 514881.48元 | |||
排水工程 | 4315.84元 | |||
挡土墙 | 304889.29元 | |||
护栏 | 134215.11元 | |||
合计 | 958301.72元 | |||
碳商总报价:大写玖拾伍万捌仟叁佰零壹元柒角贰分(¥958301.72) | ||||
说明:无 | ||||
工期(日历日) | 30 | 30 | ||
承诺工 |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霖刘
印子
供应设有限
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2年06月06日
一、碳商函
致: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人民政府
1.根据你方采购编号为GGZC2022-C2-30035-GXJC的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
路加宽项目工程的采购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我公
司研究上述采购文件的硅商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
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玖拾伍万捌仟叁佰零壹元柒角贰分(¥95830172
元)的碳商总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
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
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
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
3我方在竞标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采购文件的各
项规定和要求,对采购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4我方承认碳商函附录是我方碳商函的组成部分。
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期30日历日内完成并移交全
部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碳商须知”规定的碳商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
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
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将上提交人民币0元的碳商保证金。本通建
三通建设有
书地址壮蔡自治区贵港市道181号(港南教育局办公
印丁
法定人或其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537100电话:0775-4254568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城中支行
开户银行帐号:4505017537560000048
开户银行地址: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19号安居商贸楼1层
日期:2022年06月06日
项目编号:GGZC2022-C2-30035-GXJC项目名称: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加宽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请各磋商供应商仔细阅读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目录2022年5月采购单位: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工程量清单140第五章图纸140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140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5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项目编号:GGZC2022-C2-30035-GXJC)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加宽项目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八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67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141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R竞争性磋商□询价项目名称: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加宽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2-C2-30035-GXJC一、项目基本情况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加宽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免费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6月7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合同履行期限:30天(日历天)。采购需求: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现状路面是3.5m宽水泥路面,本次设计原则上采用双侧加宽,每侧加宽0.5m,两侧共加宽1m,部分路段现状道路已经紧邻民房,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单侧加宽或不加宽;本次设计加宽1m的路段长为:2554m、平均加宽1.5m的路段长62m、平均加宽4.5m的路段长90m;另外新建300mm厚路边混凝土硬化面积46㎡,新建混凝土硬化道路55m,新建混凝土挡土墙150m,新建预制混凝土仿木护栏224.2m,新建路侧防撞护栏59m,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最高限价(如有):人民币玖拾伍万玖仟贰佰玖拾伍元伍角叁分整(¥959295.53)预算金额:人民币玖拾伍万玖仟贰佰玖拾伍元伍角叁分整(¥959295.53)。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售价:每本0元方式:由潜在供应商在贵港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j.gxgg.gov.cn)“供应商注册入口”完成账号注册后,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模块自行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在政采云注册的供应商可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前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进行注册。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需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地点:http://zfcg.czj.gxgg.gov.cn(贵港市政府采购网)时间:2022年5月27日至2022年6月7日15点30分(磋商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止)三、获取采购文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在线解密开启。时间:2022年6月7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五、开启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在线投标响应。截止时间:2022年6月7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七、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日历天。六、公告期限
八、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说明2.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贵港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ggcz.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贵港)(http://ggzy.jgswj.gxzf.gov.cn/ggggzy/)上发布。(5)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库〔2017〕141号);(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本项目拒绝邮寄方式送达。4.供应商可以参与现场开标(所需在线投标响应及解密开启设备自带)并提供以介质(U盘或光盘等)存储的数据电文形成的电子备份响应文件。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要求密封并送达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港市港北区金城商业步行街与金田路交叉口东南150米水利大厦)具体交易厅详见电子屏幕)),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将被拒收。电子备份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投标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3.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相关网站进行查阅。(电子标需要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建议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后立即办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广西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http://zfcg.gxzf.gov.cn/OfficeService/DownloadArea/2455918.html?utm=sites_group_front.b8b6c91.0.0.c51f9820a48111eabb9bcbdf01af125e);电子投标具体操作流程参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通过政采云平台参与在线投标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400-881-7190。1.本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供应商需要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编制并加密的响应文件,政采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联系方式:谢工0775-6798235地址: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沿江路19号名称: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人民政府1.采购人信息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5.供应商可以在截标前向我公司提供电子备份响应文件,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且无法通过政采云“异常处理”端口处理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
项目联系人:梁嘉欣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0775-4522903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56号(天悦华府)1幢1708、1709号名称: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政采云”平台客服电话:400-881-7190CA咨询(汇信公司)客服热线:400-888-46365.相关业务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775-43276664.监督部门: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电话:0775-4522903
供应商须知正文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2022年5月27日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序号 | 条款号 | 内容 |
1 | 1.1 | 项目名称: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加宽项目 项目编号:GGZC2022-C3-30035-GXJC 建设地点:桥圩镇长塘村、青塘村 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的工程施工。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要求工期:30天日历天;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采购预算控制价: 【注:磋商人的磋商报价不能超过采购预算控制价,否则报价无效,做否决投标处理。】 |
2 | 2.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
3 | 3.1 | 工程报价及费用: 1、工程量清单报价; 材料价格参考《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1年第11期信息价计取,信息价没有材料价格的按市场询价;如有不明之处,应以造价管理部门确定的计量方法为准。 2、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 (一)编制依据: 华黔设计有限公司的《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加宽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等文件。 编制依据:本工程预算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修订版)》; 2、2014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3、桂建标[2018]19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 4、桂建标〔2018〕14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配套费率、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用调整规定; 5、相关费率:依据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桂建标[2016]16号)计,有弹性区间费的按中值计取; 6、桂建标[2016]1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7、桂建标[2019]12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8、材料信息价:按《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1年第11期发布的信息价,信息价上无报价的按根据市场询价计算。 (4)本项目有二次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合同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注:如磋商人在二次报价时,总报价不做改变,则无需再次提供二次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工程类”规定收取标准,由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具体费用为:人民币玖仟伍佰玖拾叁元整(¥9593.00),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10、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城北支行; 银行账号:45050175009300000445 |
4 | 4.1 | 响应文件:电子版一份。 |
5 | 5.1 | 竞标保证金:无 |
6 | 6.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6月7 日15 点 30 分之前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到政采云平台。应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传输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 |
7 | 7.1 | 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 60 天。 |
8 | 8.1 | 磋商时间:2022年6 月7日15点 30 分截标后 磋商地点:通过政采云平台实行在线解密开启。 磋商前准备: 1、本项目实行网上磋商,采用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磋商,自行承担磋商一切费用。 2、各供应商应在截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客户端请至网站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 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时间: 截标时间后30分钟内磋商供应商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可以以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作为依据,若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与政采云平台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被识别为不一致的,以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作为评审依据;磋商供应商按时在线解密响应文件的,以在线解密的响应文件作为评审依据。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且未提供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 |
9 | 9.1 |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
10 | 10.1 | 履约保证金:无 |
11 | 11.1 |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依照有关规定,成交人按成交价的2%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 ,存入采购单位指定的帐户。 |
12 | 12.1 | 本文件中描述投标人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投标人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文件有特殊规定外,投标人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竞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账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
13 | 13.1 | 评标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标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送采购人,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成交供应商确定原则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
14 | 14.1 | 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 |
15 | 15.1 | 监督部门: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联系电话:0775-4327666 |
(1)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1.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供应商资格要求一、说明
3.定义2.1仅适用于本文件中所叙述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解释权属采购代理机构。2.适用范围(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6“服务”:指供应商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服务。3.5“工程”: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3.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3.3“供应商”:指已经报名,且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国内从事本次服务采购项目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3.2竞争性磋商“采购代理机构”:竞争性磋商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采购代理资格、从事竞争性磋商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机构。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代理机构特指: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3.1竞争性磋商“采购人”:是指获得资金、贷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人特指: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人民政府。
4.1供应商自行承担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期间所有相关费用。4.竞争性磋商采购费用3.10本项目不接受未报名下载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磋商。3.9合同:指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按合同格式签署的书面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及双方认可的其它相关书面文件。3.8日期: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公历日。3.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简称“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7.特别说明:6.2本项目不可以分包。6.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6.转包与分包5.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5.联合体竞标
7.4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磋商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7.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7.2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多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谈判,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且提供的是其所代理品牌产品的,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审查后的评审综合得分最低一方为有效供应商;当评评审综合得分相同时,则以最后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当最后报价也相同时,则以服务优劣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磋商小组集体讨论确定。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响应文件无效。7.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分标或未划分分标的同一项目的谈判,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7.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8.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多次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且其质疑行为和质疑函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质疑具体计算时间节点如下:8.质疑和投诉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通讯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956号(天悦华府)1幢1708、1709号联系人及电话:梁嘉欣;0775-4522903联系部门: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8.3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供应商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书面形式递交的质疑函原件,委托代理人提出质疑的,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8.2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9.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竞争性磋商采购需求、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和合同条款等内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1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10.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竞争性磋商被拒绝。第八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第五章图纸
1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12.2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将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澄清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12.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对文件中认为表述不清的内容或对采购人所提问题进行澄清,届时可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1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11.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天(日历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天(日历天)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1.1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若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缺页或附件不全以及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应当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天(日历天)前以书面形式递交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天(日历天)前,将需澄清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供应商收到澄清内容后,应在1天(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该澄清函。
14.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澄清、更改、补充、答疑等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14.2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本公司和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14.1.2磋商响应文件启用顺序和效力:磋商响应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可以以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作为依据,若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与政采云平台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被识别为不一致的,以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作为评审依据;磋商供应商按时在线解密响应文件的,以在线解密的响应文件作为评审依据。若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且未提供电子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14.1.1电子响应文件按政采云平台要求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指南可在“http://www.ccgp-guangxi.gov.cn/PurchaseAdvisory/ImportantNotice/2866753.html”下载。14.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准备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三、响应文件编制说明
15.2除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5.1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均以中文书写。15.竞争性磋商文件语言及计量单位14.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部分组成。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详细编制磋商响应文件。14.5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磋商小组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4.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澄清、更改、补充、答疑等内容及附件进行编制。
(3)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供)(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无授权时则不需提供);(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必须提供)16.1.1资格证明文件;16.1资格审查部分:16.响应文件应包资格审查与商务及技术文件部分组成:
(9)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必须提供)(8)贵港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资格承诺函;(必须提供)(7)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复印件;(必须提供)(6)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效的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复印件;(必须提供)(5)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供)(4)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供)
(1)磋商函;(必须提供)17.1.2商务及技术部分:注: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必须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会被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12)供应商认为必要提供的声明及其它资料;(1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供应商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同时将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单位公章与上述书面声明一并提交);(必须提供)(1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承诺书;(必须提供)
①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必须提供)注:磋商报价系列表格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及有关规定执行,可按预结算软件打印格式提供,本采购文件不另提供参考格式。(4)磋商报价系列表格;(必须提供)(3)磋商报价汇总表;(必须提供)(2)磋商函附录;(必须提供)
(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的各种复印件,须加盖磋商供应商CA签章,否则其磋商无效。▲特别说明:(1)响应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专门标注的某关联点,并要求供应商在电子投标系统中作出磋商响应的,如供应商未对关联点进行响应或者在响应文件其它内容进行描述,造成电子评审不能查询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提供)④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情况辅助说明资料。③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②项目经理简历表;
18.2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内容。18.1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竞争性磋商报价与服务响应函格式填写。18.响应文件格式17.2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部分必须签字然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pdf格式上传,无签字的视为磋商无效。(3)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证明等材料,磋商供应商必须全部提供,缺一不可,否则磋商无效。
20.1.2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以在要求工期内完成本采购工程工程量清单范围的全部内容为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得复计复。20.1.磋商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20.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19.1磋商报价本项目的报价要求为二次报价。磋商小组以磋商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为依据,在各磋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均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磋商报价均在有效报价范围内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将组织对报价进行谈判。19.磋商报价及工程招标控制价※详见第五章相关内容。
20.1.9与本采购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磋商报价中。20.1.8承包人承担本工程所需配备的水电设备(如变压器、电路等)及其使用(如施工用水电费用)、维护、拆除、修复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磋商报价中综合考虑。20.1.6承包人的临时占地(含预制厂、料厂、拌和站、借弃土场、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及所有临时性占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造成承包人临时占地的租用费增加由承包人负责并在磋商报价中综合考虑。采购人不提供取土点、弃土点,有关土石方挖、填、弃的超运、场地恢复、道路修复、土石方平整、压实、检测等一切作业以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考虑在相关单价中,以综合单价包干。土石方按市场报价,土石方运距由供应商按所能承受能力自行考虑。20.1.5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20.1.4供应商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一般性检测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供应商所填报的综合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供应商在报价时应考虑各种风险和承受能力。20.1.3除非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修改,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未填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实施且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无工程量的项目不能报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1.3.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玖拾伍万玖仟贰佰玖拾伍元伍角叁分整(¥959295.53),供应商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采购人公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如发现工程招标控制价的计算存在误差或有遗漏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提出的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进行核实。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正的,在提交采购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将重新公布修正后的工程招标控制价。21.3工程招标控制价21.2.1计算参考依据:详见工程量清单。21.2工程招标控制价及磋商报价计算参考依据20.1.11供应商应采用综合单价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形式报价。工程量清单总造价与磋商函中文字表示的磋商报价不相符的,作无效标处理。如在磋商报价过程中,供应商最终报价发生变化时,须提供相应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否则属无效报价处理。20.1.10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并要求所填写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负责。工程量清单报价有关资料,应逐页加盖供应商法人公章,否则竞标无效。评标时,如项目编号与项目名称不一致,以项目编号为准;如项目编号与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无法一一对应,该清单项目作废,该清单项目的费用视为包含在其它清单项目中;如作废的清单项目达到3项以上(含3项)或作废的清单项目造价累计超过单位工程磋商报价的2%(含2%),视为不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实质内容,作废标处理。
24.供应商的替代方案23.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磋商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其竞标失效。在延长的磋商有效期内,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仍然适用。23.1磋商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日内。在此期间,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23.磋商有效期22.1本工程磋商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22.竞标货币
25.1.2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25.1.1CA签章上目前没有法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信息,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涉及到签字的位置线下签好字然后扫描或者拍照做成PDF的格式即可。25.1.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中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及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以便磋商小组在评审时,点击评分项可直接定位到该评分项内容。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某项要求,供应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关联定位提供相应的内容与其对应,则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如做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审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如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在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部位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5.磋商响应文件的封装四、响应文件的份数、封装和递交24.1本采购工程不允许供应商提交替代方案。
27.迟交的响应文件(2)如有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约束。(1)供应商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关说明26.1.所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前上传递交至政采云平台。26.响应文件的递交
28.3.磋商小组对磋商资格条件及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从符合竟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符合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情形的,确定不少于2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资格条件不符合的供应商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对资格条件不符合的供应商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8.2.磋商小组评审响应文件28.1.采购代理机构结束解密后,磋商小组接收所有的响应文件开始评审。五、响应文件评审及磋商的步骤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在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8.4.2.磋商小组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8.4.1.磋商时间及地点:按须知前附表规定。28.4.磋商28.3.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在政采云在线评标系统向供应商发起在线询标澄清。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特别说明:政采云公司如对电子化磋商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28.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1.3.小型和微型企业最终报价扣除计算。30.1.2.己经提交响应文件的磋商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0.1.最后报价是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9.1.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以下情形的:(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9.1.最后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留存。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第四项(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磋商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依次按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优先、技术指标高优先、质量保证期长优先、交货期短优先、故障响应时间短优先的顺序排列并推荐。30.1.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除上述情况外,评标价=投标价。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予以认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我区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采[2018]24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不予以认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以响应文件提供的符合规定生产厂家有关证明材料为准),对磋商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磋商价×(1-10%);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磋商,其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磋商价给予3%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投标价×(1-3%)。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根据以上阶段工作,撰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内容包括:31.评审报告内容
1.磋商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或按磋商文件规定。磋商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32.1.特别说明:31.1.2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31.1.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磋商活动终止。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五)提出磋商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确定不超过3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及结果公告34.1.最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不得再与磋商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商谈。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磋商供应商的总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供应商的总报价或者明显低于采购预算价,有理由怀疑其总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磋商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磋商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该磋商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磋商,其磋商无效。33.1.低于成本报价3.磋商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磋商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成交供应商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磋商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2.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无效响应文件确定37.2.供应商不得干扰采购人的评审活动,否则将被取消其竞争性磋商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7.1.采购人、磋商小组、磋商会议工作人员等不得向任何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37.保密36.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竟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3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个工作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拼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5)供应商相互串通或恶意报价的;(4)私自更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内容;(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表格中的填写混乱,未按相应顺序填写;(2)响应文件中的内容与本采购项目内容不符的;(1)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密、签署、盖章的;38.无效响应文件确定原则:
(11)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10)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9)拒绝有关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8)向采购主管单位、采购人、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提供虚假竞争性磋商资料的;(6)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本项目供应商资格的;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39.响应文件作废确定原则:八、响应文件作废确定(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13)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12)实质上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40.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等以排名顺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供应商为候选成交供应商。40.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40.成交准则:九、成交(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合同《成交通知书》将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和签订合同的依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42.成交公告与通知采购人将审查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能力及信誉,确定其是否能圆满地履行合同。41.成交供应商服务能力及信誉
43.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订立的合同无效:43.4.签订的合同须由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递交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均为磋商性框架文件等,以最终磋商成交的结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43.2.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43.1.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中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最终确认文件订立书面合同。43.签订合同
44.履约保证金(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十二、成交代理服务费45.3成交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成交资格。45.2磋商供应商应在其响应文件中,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作出承诺。磋商供应商不对此作出承诺的,其竞标作无效标处理。45.1依照有关规定,成交人按成交价的2%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存入招标单位指定的帐户。十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44.1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方式、退付的时间和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将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的;(2)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1)应当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47.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十三、法律责任46.成交代理服务费:人民币玖仟伍佰玖拾叁元整(¥9593.00),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9)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8)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7)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或者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6)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在磋商小组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5)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4)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49.有本办法第41条、第42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4)响应文件开启前泄露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竞争性磋商情况的。(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48.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2)成交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1)未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终止竞争性磋商活动,依法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人民政府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承包人:发包人: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人民政府
5.工程内容: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地点: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1.项目名称:。一、工程概况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包含的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含税):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标准。三、质量标准
人民币(大写)(¥元);(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建安劳保费: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
(1)工程款支付账户:。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人民币(大写)(¥元)。(5)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账号:。(2)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开户银行:。账号:。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开户银行:。账号:。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1)中标通知书(如有);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7)图纸;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贵港市港南区签订。十、签订地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签章页)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壹拾份,发包人陆份,承包人肆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十三、合同份数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址: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 | 电话: | ||
传真: | 传真: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
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
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
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
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
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
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总经理以上管理者(或双方工地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4监理人: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5设计人: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及省市地方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等。1.3法律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临时工人宿舍、实验室、材料堆放场、材料加工场及施工便道用地等。1.1.3.9永久占地包括:建筑占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3工程和设备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及省市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条文和有关规定,现行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1.4标准和规范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按通条款执行。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贰份全套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自行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15天内;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构件开始施工前14天内;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书;1.6.4承包人文件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现场图纸准备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资料员。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办公室;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1.10.3场内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发包人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并承担施工的有关费用。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1.11.2条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1.11.2条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1.11.1条执行。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1.11.1条执行。1.11知识产权
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或漏项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职务:;身份证号:;姓名:;发包人代表:
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移交。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通信地址:。
3.承包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须完成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地下管线见现场地桩标志;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现场交验;图纸会审和设计现场交底;现场处理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协调群众堵工事件。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竣工图、3套竣工资料。当全部工程完工,准备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提供全套竣工资料。(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身份证号:;姓名:;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发包人委托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的各项手续,其余事项按《通用合同条款》3.1条执行。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元/日(人民币)。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不少于24日历天,未达到的每少一天罚100元,按月考核,项目经理不到位累计达5天的,发包人及监理人给予警告,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和(或本工程项目部)名义向外融资、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等进行管理,行使施工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2)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经理参与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由发包人指定分包的除外);(3)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项目经理参与选择物资供应单位;(4)代表承包人应工程施工中的相关事务(本授权第一项约定的事务)进行协商,代表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与本工程有关会议;(5)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办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手续,及时办理本工程相关索赔;(6)负责签收发包人、监理人往来函件,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人;(7)代表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发出的指示和指令。通信地址:;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五大员)每人每月到位率不少于24日历天,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少在岗一天,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元/日(人民币)。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100元/人•次(人民币)。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1000元/人•次(人民币)。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1000元/人•次(人民币),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详见施工图。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3.5.1条。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的处1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3.5.4分包合同价款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3.5.2分包的确定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3.7履约担保(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姓名:;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前期协调、施工现场协调、工程监理。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设施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进度;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签认,协助发包人核签现场发生的签证,最终须经发包人认可后作为结算依据,审核月进度工程报表并报发包人审批,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参与工程验收。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
5.工程质量(3)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1)由总监理工程师对双方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审定做出公正的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4商定或确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5.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合格标准。5.1质量要求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严格执行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及贵港市等有关部门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服从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未尽事宜按《通用合同条款》6.1.1条执行。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生产费、环境保护与农民工工资支付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3)支付约定:与进度款同期支付。(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安全生产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相关规定执行。(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生产费¥元。6.1.6关于安全生产费总额、支付比例、支付期限、转入和结余收回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专用条款6.1.1条执行,未尽事宜按《通用合同条款》6.1.5条执行。6.1.5文明施工
农民工工资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桂薪联发〔2016]1号〕、《贵港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贵政办通〔2016〕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6号)相关规定执行,(1)农民工工资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步拨付至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罚6.1.7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和使用的约定:(6)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5)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回。(4)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7.1.1条执行。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
7.3.1开工准备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4测量放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3.2开工通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条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健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⑤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7.6条执行。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二),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无。7.9提前竣工的奖励(3)室内气温40℃及以上。(2)6级以上大风;(1)5年一遇强度的降水;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考虑并承担相应费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6。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9.4条执行。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合同条款》条执行,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合同条款》条执行,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合同条款》条执行,由承包人提供
⑶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10.3.1国有投资项目:10.3变更程序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缺项、漏项、设计变更等和国家政策性调整。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天内审查完毕并报发包人。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设计变更、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贵港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财政部门审定。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10.3.2非国有投资项目:/。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3天内审批完毕。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委派评标委员会成员;(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5.8.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2)发包人按照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10.8暂列金额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再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2)50万元(含50万元)-300万元的项目,由发包人在定点库中自行选择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结算审核。(1)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由港南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的结算审核。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本工程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最终结算造价按《港南区财政局关于过渡时期财政投资项目结算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港南财〔2020〕29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工程结算价款的额度按以下3种方式进行结算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本工程价款最终结算依据。1、单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3、其他价格方式: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3)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发包人在中介超市中自行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结算审核。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12.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与同期进度款中按本月月比例扣回,直至扣完。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场施工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的30%。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预付款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7。
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每月25日前。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第12.4.3条的要求编制清单及相关材料,在归档完整后提交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审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价款并经由港南区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工程款支付的特别约定:因本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资金由政府财政拨款,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在政府财政部门按时拨付工程项目资金的情况下,发包人按上述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款;如因政府财政部门延期拨款的,发包人根据财政部门的拨款时间顺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且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于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12.4.4条执行。(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3.2.2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叁套。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通用条款》第13.2.1条款执行并满足发包人需求。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每延误一天,扣除150元/天的质保金。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验收合格后7天内。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3.2.2条执行。
13.3.3投料试车(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13.3.1条执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
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13.6.1条执行。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3.3.3条执行。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14.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14.1条执行。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延期或经发包人催促14日内仍未提供或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竣工结算过程中所需补充的资料。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发包人审查时间 | |
1 | 500 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20 天 |
2 | 500 万元-2000 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 天 |
3 | 2000 万元-5000 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45 天 |
4 | 5000 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3、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14.2条执行。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价经港南区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审定后30天内支付结算尾款给承包人。1、发包人要求施工方竣工结算:从验收合格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施工方必须提交竣工材料进行结算,如逾期不提交按每日扣除1000元人民币进行罚款,罚款从工程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如果超过三个月不提供结算材料,发包方有权只支付承包方合同价80%作为最后结算价。竣工结算审核约定: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签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5天内。(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最终结清申请单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文件规定,提交份数按发包人工程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缺陷工程期为壹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5.2缺陷责任期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无。(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
工程保修期为: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无。(3)其他扣留方式:无。(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16.1.1条执行。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15.4.3修复通知
(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工期顺延。(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工期顺延。(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工期顺延。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16.2.1条执行。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5)其他:无。
(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情况的。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其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7.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16.2.3条执行。(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18.1工程保险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17.1条款执行。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18.7通知义务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因承包人没有及时为其所雇佣人员购买保险的,如产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赔偿发包方造成的所有损失(损失包括发包方为追讨经济损失而产生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8.1条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4仲裁或诉讼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其他事项的约定:无。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协议书附件:附件(2)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1)提请贵港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 平 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 |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 应 时 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人民政府工程质量保修书
3.装修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在承包人承包施工的范围、内容、项目属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签章页)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保期(养护期)为两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养护至竣工验收合格及完成接养手续为止。如工程质量不能满足竣工验收及接养要求的,整改期间承包人必须继续免费养护至竣工验收合格及完成接养手续为止。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5: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项目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
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附件9:年月日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年月日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承包人):支付担保附件10: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四、代偿的安排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七、争议解决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免责条款
担保人:(盖章)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八、保函的生效(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附件11:年月日传真: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专业项目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另册)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另册)第五章图纸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以及施工图纸载明的其他有关规范标准。第四章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必须提供)资格审查部分目录封面格式一、资格审查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工程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内容: 资格审查部分 供 应 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7)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复印件;(必须提供)(6)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效的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复印件;(必须提供)(5)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供)(4)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供)(3)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必须提供)(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无授权时则不需提供);
注: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必须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会被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12)供应商认为必要提供的声明及其它资料;(1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供应商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同时将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单位公章与上述书面声明一并提交);(必须提供)(1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承诺书;(必须提供)(9)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必须提供)(8)贵港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资格承诺函;(必须提供)
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地址:单位性质:单位名称: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日期:年月日供应商:(盖章)特此证明。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授权。本授权书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授权书声明: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参加(采购人名称)的(工程名称)的磋商活动。代理人在磋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授权委托书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无授权时则不需提供)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章)身份证号码:职务: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
贵港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资格承诺函八、贵港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资格承诺函;七、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复印件;六、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有效的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复印件;五、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本公司郑重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司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格供应商。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致:(采购人名称)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名称(盖章):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政府采购、税务、社会保障等监督管理部门、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机构、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章)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采购人有权取消我方成交资格。3.如我方在承包的(工程名称)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财政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2.我方参与竞标的(工程名称),一旦成交,我方保证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账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我方如实反映我方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即至(工程名称)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存在或不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一旦成交,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1、一旦成交,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桂建质〔2015〕16号文附件一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作为参与(工程名称)项目的投标方,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我方在此向采购人承诺:致:(采购人名称):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承诺书日期:年月日
十一、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供应商可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供应商主体信用记录,同时将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单位公章与上述书面声明一并提交);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章)4、一旦中标,我方保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强化对深基坑、高切坡、高大模板、人工挖孔桩、起重吊装、临时活动板房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批、实施、检测的风险管理。3、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关于禁止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竹脚手架的通知》(桂建管字〔2003〕40号)的有关规定,不使用竹脚手架。如我方在该项目的承包中出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形,我方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
供应商名称(公章):特此声明!我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我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致:(采购人名称)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附:十二、供应商认为必要提供的声明及其它资料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¹,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¹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名称(盖章):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
商务标部分目录封面格式二、商务及技术部分注:供应商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必须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日期:年月日
工程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内容: 商务及技术部分 供 应 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必须提供)注:磋商报价系列表格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及有关规定执行,可按预结算软件打印格式提供,本采购文件不另提供参考格式。(4)磋商报价系列表格;(必须提供)(3)磋商报价汇总表;(必须提供)(2)磋商函附录;(必须提供)(1)磋商函;(必须提供)
一、磋商函(6)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提供)④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情况辅助说明资料。③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②项目经理简历表;①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期日历日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4、我方承认磋商函附录是我方磋商函的组成部分。3、我方在竞标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采购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采购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1.根据你方采购编号为的工程的采购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我公司研究上述采购文件的磋商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的磋商总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致:(采购人名称/采购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供应商:(盖章)8、我方将与本磋商函一起,提交人民币元的磋商保证金。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须知”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二、磋商函附录日期:年月日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名称: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工程进度款 | 12.4.1 | 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价款并经由港南区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 |
2 | 误期违约金 | 7.5 | 每天赔偿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二。 | |
3 | 误期违约金限额 | 7.5 | 合同价款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 1%。 | |
4 | 质量保修期 | 12.4.1 | 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 | |
5 | 质量保证金 | 12.4.1 | 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3 % | |
6 | 磋商有效期 | 60 日(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 ||
7 | 工期 | 30日历日 | ||
8 | 承诺工程质量 | 达到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币种:人民币三、磋商报价汇总表日期:年月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章)
项目内容 | 金额 | 备注 |
元 | ||
元 | ||
合计 | 元 | |
磋商总报价:大写 (¥ ) | ||
说明: | ||
工期(日历日) | ||
承诺工程质量 |
五、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注:磋商报价系列表格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及有关规定执行,可按预结算软件打印格式提供,本采购文件不另提供参考格式。四、磋商报价系列表格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章)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表7.6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表7.9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表7.82.项目经理简历表表7.7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表7.6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一旦我方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我方保证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注:项目经理应提供其清晰可辨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必须是供应商公司在册在岗人员。(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表7.72.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 | ||||||||||
已完成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 ||||||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表7.9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注:附上清晰可辨的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表7.8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 | |||||||||
已完成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 日期 | 在建或 已完成 | 工程质量 | |||||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1、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六、施工组织设计⑵另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上岗证书复印件(含有效年审记录)及2022年3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凭证复印件。注:⑴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设置、责任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六临时用地表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或横道图)单位:人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 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2.施工进度计划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1.供应商应提交施工进度计划,说明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成交的供应商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置 | 需用时间 |
(一)磋商小组的构成:本采购项目的磋商小组成员分别由依法组成的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工程施工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定标,磋商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价也相等时,以企业用于该项工程投标的资质高的优先;企业用于该项工程投标的资质也相等的,由磋商小组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标办法正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八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详见第二章"磋商须知"第17.1.1项的要求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磋商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磋商函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响应文件内容 | 符合第一章"磋商须知"第15项规定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30日历日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工程质量 | 达到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磋商有效期 | 60日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二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磋商报价 | 低于(或等于)采购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 | |
2.2 | 详细评审 | 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只有通过了符合性评审,才能进入详细评审程序。 | ||
2.2.1 | 分值构成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技术分:90分 价格分:10分 | |
2.2.2. (1) | 技术标 评分标准 (满分90分) | 项目管理机构(20分) | 项目经理情况(10分) | 拟派任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必须与资格审查合格通过的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在名称、专业、资格等级等方面一致。 (1)项目经理注册资格: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的得3分;(此项满分3分) (2)项目经理职称: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得3分。(此项满分3分) (3)项目经理工作经历:具有同类工作经验5年及以内得2分,10年及以内得4分。(以毕业时间为准。)(此项满分4分) |
2.2.2. (1) | 技术标 评分标准 (满分90分) | 项目管理机构(20分) | 其他主要人员(10分) | 基本要求: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应与资格审查提供的人员配备相一致,且具备相关岗位证书(拟派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件,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应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且拟投入的项目管理人员符合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规定)。 优(8.1~10分):完全满足施工需要,管理人员配备齐全且经验及综合素质优秀。 良(6.1~8分):满足施工需要,管理人员配备齐全且经验及综合素质优秀。 中(4.1~6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差(0~4分):不满足施工需要,管理人员配备不齐全。 注:技术负责人无需提供上岗证,以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为准。未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2022年4月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的不予计分。 |
2.2.2. (1) | 技术标 评分标准 (满分90分) | 施工组织设计(70分) | 主要施工方法(10分) | 优(8.1~10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针对性强,施工技术方案详尽周密,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可行,能很好的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良(6.1~8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施工技术方案齐全,工艺成熟、方法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中(4.1~6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基本符合项目实际,施工技术方案基本齐全,方法基本合理、基本可行,基本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 差(0~4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针对性差,施工技术方案差,工艺落后、方法不合理,不能指导具体施工和确保安全。 |
2.2.2. (1) | 技术标 评分标准 (满分90分) | 施工组织设计(70分) | 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10分) | 优(8.1~10分):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较好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合理、准确。 良(6.1~8分):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的组织计划,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准确。 中(4.1~6分):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的组织计划,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 差(0~4分):投入的施工材料的组织计划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
2.2.2. (1) | 技术标 评分标准 (满分90分) | 施工组织设计(70分) |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10分) | 优(8.1~10分):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良(6.1~8分):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的组织计划,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满足施工需要。 中(4.1~6分):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组织计划,设备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0~4分):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组织计划差,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
2.2.2. (1) | 技术标 评分标准 (满分90分) | 施工组织设计(70分) | 劳动力安排计划(5分) | 优(4.1~5分):各主要施工工序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齐全,劳动力投入与进度计划呼应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良(3.1~4分):各主要施工工序有详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中(2.1~3分):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投入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0~2分):各主要施工工序劳动力安排计划不全,无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或计划不全,劳动力投入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
2.2.2. (1) | 技术标 评分标准 (满分90分) | 施工组织设计(70分) |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10分) | 优(8.1~10分):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要工序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且先进、可行、具体,高于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良(6.1~8分):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要工序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 中(4.1~6分):质量技术管理班子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制度基本健全。主要工序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 差(0~4分):质量技术管理班子人员配备不合理,制度不健全。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不可行,没有质量违约责任承诺。 |
2.2.2. (1) | 技术标 评分标准 (满分90分) | 施工组织设计(70分) |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5分) | 优(4.1~5分):安全人员配备合理;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高于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 良(3.1~4分):安全人员配备合理;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合理。 中(2.1~3分):安全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基本符合实际,基本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基本合理。 差(0~2分):安全人员配备不合理,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基本符合实际,不能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不合理。 |
2.2.2. (1) | 技术标 评分标准 (满分90分) | 施工组织设计(70分) |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5分) | 优(4.1~5分):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力。各项计划图表编制详尽周密,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良(3.1~4分):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较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中(2.1~3分):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措施基本得当。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基本齐全,安排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差(0~2分):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各项计划图表编制不完善,安排不合理,不能满足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 |
2.2.2. (1) | 技术标 评分标准 (满分90分) | 施工组织设计(70分) |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5分) | 优(4.1~5分):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和内容达到且高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要求;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而且各项措施科学、具体、得力的。 良(3.1~4分):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和内容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而且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的。 中(2.1~3分):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和内容基本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而且各项措施基本全面、具体、有效的。 差(0~2分): 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和内容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的要求偏差大,无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 |
2.2.2. (1) | 技术标 评分标准 (满分90分) | 施工组织设计(70分) | 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5分) | 优(4.1~5分):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先进合理的施工措施并有可行的安全措施,解决方案完整、经济、安全、切实可行,措施得力。 良(3.1~4分):对项目关键技术、工艺有深入的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合理的建议,解决方案经济、安全、基本可行。 中(2.1~3分):对项目关键技术有一定了解,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基本可行。 差(0~2分):对项目关键技术有表述,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不可行。 |
2.2.2. (1) | 技术标 评分标准 (满分90分) | 施工组织设计(70分) |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5分) | 优(4.1~5分):总体布置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良(3.1~4分):总体布置合理,能满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中(2.1~3分):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0~2分):总体布置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
2.2.2. (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1)有效报价范围:为磋商报价低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且技术标评审合格,经磋商小组审定不存在严重不平衡、不合理、不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磋商供应商磋商报价。 (2)将有效报价范围内的最低评标报价作为磋商基准价。 | ||
2.2.2(3) | 价格分评分标准 (满分10分) | 商务标评分标准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 (2)有效报价磋商供应商的商务标得分=该磋商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得分。 小型和微型企业最终报价扣除计算: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工程及服务采购中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货物采购成交的货物全部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5%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最后磋商报价×(1-5%);大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磋商价给予2%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型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联合体最后磋商报价给予2%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审价,即评审价=最后磋商报价×(1-2%);除上述情况外,评标价=最终磋商报价。 另: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桂财采[2015]25 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广西区内政府采购中对监狱企业及其产品的认定,由自治区司法厅负责(需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企业产品目录);省外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对价格给予折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 ||
投标人汇总得分 | 供应商汇总得分=该供应商的技术分+价格分 |
2、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响应文件应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应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明显差异或保留。磋商小组对实质上不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竞标予以拒绝。1、对供应商进行竞标资格审查。磋商小组依据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定的竞标资格审查标准,对供应商的竞标资格进行评审。供应商资格不合格,其竞标将予以拒绝。一、评审程序:具体评审办法及标准如下:(三)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由磋商小组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全体磋商小组投票表决,以得票率二分之一以上专家的意见为准。(二)评标依据: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定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按百分制打分。
三、综合评分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响应文件符合性鉴定是指响应文件应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应与采购文件的所有条款和规定相符,无明显差异或保留。磋商小组对实质上不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竞标予以拒绝,按废标处理。供应商的竞标总报价超出上限控制价的作无效竞标处理。只有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鉴定合格的竞标单位才能进入磋商环节。如本次参加竟标的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鉴定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宣布本次采购失败,重新组织采购。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评审时,首先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内容为采购文件磋商须知11.2.1条款所列内容。二、资格审查标准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对最终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推荐成交候选人。3、磋商小组与资格审查、符合性鉴定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3.3供应商综合得分=技术分+价格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技术分由所有评委根据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组织设计中人员、物资计划、机械设备、进度计划、技术措施等与本项目实施的符合程度独立打分。3.2技术分(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组织设计)3.1.2、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竞标报价,使得其竞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报价严重不平衡、不合理,其竞标应视为无效竞标。3.1.1、本项目的有效报价范围:低于或等于采购预算上限控制价;竞标报价超出有效报价范围,视为无效竞标。3.1价格分评审
4.2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1除第一章“磋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磋商小组按照本章规定的顺序推荐前三名为成交候选人。采购人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四、评标结果
附: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人民政府的桥圩
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加宽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
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
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桥圩镇长塘村至青塘小学道路加宽项目,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广
西贵港市三通建设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8人,营业收入为1120万元,资产总额为1840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2,属于人从业人员一:承建(承接)企业为_
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
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通建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企业名称(盖章):广西港市三通建设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06月06日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
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我单位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站相关小微企业名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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