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浦东北路初期雨水调蓄池建设工程代建服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139.88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3/01/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hxm-00-20230104-1078
预算金额139.88万元
招标联系人沈老师021-68512283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建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刘曼13816962808
中标公司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139.8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浦东北路初期雨水调蓄池建设工程代建服务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HXM-00-20230104-1078
二、项目名称:浦东北路初期雨水调蓄池建设工程代建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浦东北路初期雨水调蓄池建设工程代建服务 | 1398800.00元 | 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唐陆路2555号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浦东北路初期雨水调蓄池建设工程代建服务 | 浦东北路初期雨水调蓄池建设工程代建服务 | 详见采购文件 | 详见采购文件 | 签约到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的建设管理代建工作 | 详见采购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杨秋萍,陈剑,刘方定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地 址:台儿庄路362号
联系方式:021-6851228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建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浦东新区祖冲之路899号9幢
联系方式:138169628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曼
电 话:13816962808
附件信息:
浦东北路初期雨水调蓄池建设工程代建服务.pdf浦东北路初期雨水调蓄池建设工程代建服务.pdf
507.3K
竞争性磋商文件
浦东北路初期雨水调蓄池建设工程代建服务
项目编号:SHXM-00-20230104-1078
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项目和
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代理机构:上海建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采购邀请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第四部分附件格式
第五部分评审办法
附:合同条款(参考格式)..............................................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采购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建韶工程造价咨询
有限公司受委托,对浦东北路初期雨水调蓄池建设工程代建服务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
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2)投标人行业信誉、财务状况良好;
(3)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如投标人为中小企业,且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条件的,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
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
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
网(www.ccgp.gov.cn)查询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浦东北路初期雨水调蓄池建设工程代建服务
2、项目编号:SHXM-00-20230104-1078
3、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位于位于浦东北路雨水泵站南侧绿地内,总用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以实测为
准),调蓄池建设规模暂定4000立方米。总投资为:9179.54万元,其中建安费6386.39
万元。
主要建设内容是:调蓄池新建工程,管道、设备安装、配电间、泵站改造等配套工程,
道路、绿化及围墙等修复工程,以及相关附属工程。本次招标的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
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4、交付地址:浦东新区。
5、交付日期:按采购人要求。
6、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7、采购预算金额:1398800元。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采购项目执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
认证产品政策、鼓励节能政策、鼓励环保政策、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
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购买国货政策等的政府采购政策。
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的浦东北
路初期雨水调蓄池建设工程代建服务属于商业服务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3-01-06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01-13截止,登录“上海
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
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3-01-1713: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3-01-1713:3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电子响应文件:www.zfcg.sh.gov.cn;纸质响应文件递交地
址:电子响应文件:www.zfcg.sh.gov.cn;纸质响应文件递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
路899号9号楼会议室。,。
2、磋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899号9号楼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
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详见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6条要求
备注:1)响应文件递交:电子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提交,纸质响应
文件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当面递交;2)电子响应文件递交网址:www.zfcg.sh.gov.cn;纸质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899号9号楼会议室;3)响应文件(电子及
纸质)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后(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送达的,均将拒绝接受。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1、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磋商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
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的书面声明。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基建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建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和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台儿庄路362号地址:浦东新区祖冲之路899号9幢
邮编:201206,邮编:201203
联系人:沈老师,联系人:刘曼
电话:021-68512283,电话:13816962808
传真:/,传真:/
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1 | 项目名称:浦东北路初期雨水调蓄池建设工程代建服务 |
2 | 项目地址:位于浦东北路雨水泵站南侧绿地内 |
3 | 预算金额:1398800元 |
4 |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
5 |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6 | 交付日期:详见《采购需求》 |
7 | 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采购邀请》 |
8 | 现场验证:详见《采购邀请》 |
9 | 现场踏勘:不组织 |
10 | 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请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在下述规定时间内递交或电子邮件或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浦东新区祖冲之路899号9幢传真:68869666邮箱:112867837@qq.com书面提问截止时间:2023年1月14日上午10点 |
11 | 答疑会(如有):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
12 | 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如有):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并以电子邮件通知 |
13 | 磋商保证金:不收取 |
14 | 响应文件有效期:90天 |
15 | 响应文件份数:电子响应文件壹份(电子采购平台上传);纸质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
16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及所需携带材料: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01-1713:30:00(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纸质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浦东新区祖冲之路899号9幢会议室电子响应文件上传网址:www.zfcg.sh.gov.cn所需携带材料:(1)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2)密封的纸质响应文件一正二副、电子文档及供应商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相应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如系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应交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应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被授权人本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 |
17 | 磋商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材料:磋商时间:2023-01-1713:30:00磋商地点:浦东新区祖冲之路899号9幢会议室所需携带材料: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 |
18 |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1、本次磋商必须网上投标,供应商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2、供应商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磋商文件,采购公告要求供应商在公告规定时间内下载磋商文件、进行报名登记。3、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4、磋商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5、电子响应文件由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提交、纸质响应文件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当面递交。6、对于供应商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响应失败或者采购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7、本项目磋商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8、电子采购平台帮助电话:400-8817190 |
19 |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
20 | 实质性响应条款:1、响应文件的提交等事项未发生以下情形:(1)纸质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纸质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3)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若要求)。(注:以上条款无需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标记,供应商可在电子响应文件中任意位置标记匹配,若发生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将如实记载并提交磋商小组审查认定。)2、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1)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磋商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磋商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声明;(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磋商响应截止前3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或职称等证明材料);(5)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信用记录页面(页面须附系统时间,日期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注:以上条款供应商须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按投标软件设置,在相应位置进行标记匹配,由磋商小组进行审查认定。)3、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磋商文件要求;(2)首次报价或最后报价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3)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磋商文件要求的;(4)纸质和电子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5)经磋商小组审定,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6)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7)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8)在电子评审中,响应文件因电子文档本身会有计算机病毒、电子文档损坏等原因造成无法打开或打开后无法完整读取的; |
(9)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注:以上条款无需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标记,供应商可在电子响应文件中任意位置标记匹配,由磋商小组进行审查认定。) |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中所叙述的项目采购。
1.2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沪财采[2014]27号)、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工程及有关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浦采管办[2018]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
信息管理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
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
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
2、合格的供应商
2.1供应商基本要求
2.1.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磋商
文件要求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材料。
2.1.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2.1.3本次磋商需要网上投标,供应商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
书)。
2.1.4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
应商(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
2.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1.6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供应商所拥
有。
2.2采购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2.2.1联合体成员均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条件,并使用项目主办方
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2.2.2联合体各方应在其资质范围内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其中一个联合方为磋商
的主办方,全权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参加采购活动的主办、协调工作。明确约定各方拟承
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2.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
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2.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
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2.5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6]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
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6联合体:不允许
2.3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
3、合格的服务
3.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
3.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4、磋商费用
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费用。
5、询问与质疑
5.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对供应商的询
问,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
内容。询问及答复可以采取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或者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
式。
5.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
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
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5.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
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按照财政部相
关规章及其制定的质疑函范本要求填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5.5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5.3条和第5.4条规定
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
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沪浦发改投(2012)338号文
执行),暂按中标金额计取。
实际应付代建管理费为工程竣工后审计部门确定的金额。
五、本合同组成文件
1、代理建设管理合同书
2、通用合同条款
3、专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
定义相同。
七、委托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方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
条件。
八、代建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
担代建任务。
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可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的补
充条款。委托方和代建方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
议修正文件,也将视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陆
份,双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订立于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合同中心-供应商
委托方(签章):,代建方(签章):
称],名称_1]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合同中心-供应商
经办人(签章):,经办人(签章):
系人],联系人]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合同中心-供应商
地址:,地址:
在地],所在地]
[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合同中心-供应商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系人电话],联系人电话]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方委托实施代建的工程。
(2)“委托方”是指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3)“代建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管理部”是指由代建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代建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代建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方在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
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方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
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方原因暂停或
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
一天的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代建方协助委托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参与本
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并具备相
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的,
由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双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方权利
第四条委托方可在项目决策阶段,向代建方书面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
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等进行认定并提出
深化意见。
第五条委托方有权就本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提
出合理的要求,并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六条委托方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或报批。
第七条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赔偿因未能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
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
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
第八条委托方有权要求代建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未经委托方
同意,代建方不得调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骨干人员。
代建方权利
第九条代建方根据委托方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工
作程序行使委托方委托的各项建设管理的职能,在本合同规定的代建管理工作范
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该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条代建方有权拒绝委托方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一条在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工作后,代建方有权取得代建报酬。
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与责任
委托方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委托方应负责协调代建方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的关系,并办理相关报批文件。
第十三条委托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向代建方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
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办理项目手续所需的各项材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
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协助代建方顺利完成代建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工程必要的项目建
设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五条委托方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在项目建成且各专
项验收合格后督促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协调相关部门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方核拨代建项
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方书面提交并要求
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委托方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委托方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对代建方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委托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
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代建方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代建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代建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
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配备相应的管理及技术力量(相关人员名单作为本代建
合同的附件),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向委托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二条代建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建设管
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方不得在实施过程
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代建方应配合委托方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各参建工作单位的采
购或委托,并负责对各参建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代建方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组织编制并向委托方提出用款计
划申请。
第二十五条代建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相
关单位监督。
第二十六条代建方应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进行管理,组织
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在项目建成后,组织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编制竣工
决算并按规定报批。协助委托方组织竣工验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设施移交给相
关管理单位,并负责落实质保期内的设施管养。
第二十七条代建方应在竣工验收前,监督落实项目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保
修责任。
第二十八条代建方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按档案
管理规定将工程档案、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完成备案,并同步移交委托方和相
关管理单位。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九条代建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
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因代建方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
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代建方应按照《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
法》、《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实施办法》、《浦东新
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政府
财力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基建中心基建项目代建单位管
理细则》等,接受并配合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
作小组”)以及委托方对其进行管理考核。
第三十二条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代建方应将本工程设施量和土地手
续等有关此工程的全部资料和权利无偿移交给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第四章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三十三条工程价款由新区财政局根据浦财城(2002)13号《浦东新区财
政性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点办法》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由委托方开设“零
余额账户”,并办理工程价款支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项目的建设资金
必须专款专用。
(1)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按相关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向项目监理机
构提交相关工程进度资料,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报委托方和代建方。
(2)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相关合同约定提交工程进度款项支付申请,经代建
方审核后报委托方审定。若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度的,由代建方报委托方和
新区财政局、新区发改委联合委派的财务(投资)监理机构共同审核。
(3)委托方审核后或委托方和新区财政局、新区发改委联合委派的财务(投
资)监理机构共同审核后,在新区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额度内办理支付手续。
(4)最终结算不超概算批复数
第五章合同的生效、变更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由于委托方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代建
方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采取相应的措
施。
第三十六条当代建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或延迟履行代建义务,
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方可发出警告,代建方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委托方有权解
除合同,代建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
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六章争议、索赔和免责
第三十八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本着互相支持、互相理解的
态度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进行补充或变更,若协商不成,可提
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九条合同双方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
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
失。
第四十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解
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
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七章费用支付及奖惩
第四十一条按照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和上海市
浦东新区审计局联合下发的沪浦发改投(2012)338号文件的规定,委托方应按
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方支付代建项目管理费人民币整(RMB元
整,该费用为工程部分暂定价)。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总投资内。合同金额以中
标通知书为准,最终确定的代建管理费结算金额以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审定金额
为准。
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在每阶段请款之前,须向浦东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
心申报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及代建管理费申请表,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对总结报告
进行审核或现场检查通过后,且委托方收到本项目相应比例的财政拨款额度后,
由委托方向代建方支付,具体为:
1、本合同签订之后,经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委托方应向代建方
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30%,即人民币万元。
2、工程进度完成至总进度的60%时,经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委
托方应向代建方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30%,即人民币万元。(至此已累计
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60%)。
3、代建方完成项目送审工作后,经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委托方
应向代建方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30%,即人民币万元。(至此已累计支付代
建管理费总额的90%)
4、项目审计结束后,代建方向委托方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并在项目财政额
度全部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经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委托方与代建方
对代建管理费进行决算,委托方应向代建方支付剩余代建管理费,如已经支付的
代建管理费超过应付金额,代建方应当返还委托方。
5、对区属国有代建单位所承担的项目,若建安投资金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
市政基础类设施项目,或建安投资金额在3千万元及以上的社会事业建筑类、信
息化项目,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增加一次付款环节,即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
20%(至此累计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80%)。该类项目完成送审工作后,则支
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10%,其他项目均按四次支付。
6、代建方每次请款时,由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委托方依据上年度考核
结果对项目进行审核,具体审核标准为:
(1)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支付当期代建管理费;
(2)考核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80分之间的,支付当期代建管理费的
50%,并要求代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待新区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和委托方认
可后,再予支付另外50%代建管理费;
第四十三条项目如期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经最终审计决算价较审批部门
确认的同口径投资额节约10%以上的,经工作小组和委托方审核后,代建单位可
获奖励,奖励费用可冲减违约金、赔偿金、罚金。
第四十四条因代建方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方按以下约定承担
责任,赔偿违约损失:
1、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或因履行不力,导致代建项目未能按时完
成合同约定的前期工作或工程实施节点,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
标准的,所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赔偿费用从其代建管理费中扣
除,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2、安全事故
对于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或其他造成财产、人
身损失的,由代建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代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安
全事故的,由代建方负责一切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工程质量事故
(1)对于发生了重大、较大质量事故的,由代建方负责一切赔偿责任,并
对委托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代建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
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3)上述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方向相关参
建单位进行追偿。
4、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的,对超出日期的违约赔偿金按1000元
/日计,最多不超过30000元(如因政策、规划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
则应顺延工期)。
5、代建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给委托方带来资金
和名誉损失,每发生一次,违约赔偿金为5000元;如未在委托方指定期限内补
办批准手续的,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代建方返还已收取的代建管理费。
6、如上述违约事项导致委托方损失或承担对外赔偿责任的,委托方可向代
建方按实索赔,索赔内容应当包括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
保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委托方、代建方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
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委托方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组织接收。
第四十六条委托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就代建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
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七条委托方的联系人:赵军联系电话:13761733700代建方联系
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_1]联系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
话_1]
第四十八条代建方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20日按委托方
要求,提交书面材料。
附件:1、代建管理部人员名单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职称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工程师 | |||
2 | 技术前期 | 工程师 | |||
3 | 造价 | 工程师 | |||
4 | 安全 | 工程师 | |||
5 | 档案 | 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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