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丽水学院职场创新班2023级学员产教融合技能课程采购项目(重)质疑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7/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浙金丽招2023036-1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丽水学院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湖州市前锦专修学校
收到质疑函日期:2023年7月3日
质疑项目的名称:丽水学院职场创新班2023级学员产教融合技能课程采购项目(重)
质疑项目的编号:(项目编号:浙金丽招2023036-1号)
二、质疑事项
该项目存在串标围标行为。应废止浙江吉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一顺位中标人的资格。
三、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内容:针对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进行了核实、分析和讨论。将质疑函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分别通浙江吉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思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6日收到浙江吉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回复、7月10日收到宁波思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
浙江吉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内容:我司与宁波思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无直接关联,系各自独立法人主体。两家公司的单位负责人、运营管理人员、现股东结构均不相同,不存在相关管理、交叉管理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持股、相互持股背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宁波思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内容:我公司与浙江吉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并无关联,系各自独立法人主体。我公司现有股东2名,为徐旭峰占股 50%;陈桂君占股 50%。两家公司的单位负责人、现股东结构均不相同,不存在串标、围标行为。
综上所述,没发现浙江吉云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思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串标、围标的行为,质疑事项不成立,不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四、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丽水市财政局投诉(投诉科室为财政局采监处)。
质疑答复人(公章):丽水学院、浙江金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答复日期:2023年7月11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湖州市前锦专修学校(定).pdf
74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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