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霍尔果斯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5/01/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HEGSCG-2024GK-61号
二、项目名称:霍尔果斯市中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2-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百臻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
被投诉人 1 :霍尔果斯市中医医院
地址:霍尔果斯市兴城街道迎宾路21号
被投诉人 2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霍尔果斯市兰新路17号
五、基本情况
上海百臻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霍尔果斯市中医医院于2024年12月11日就霍尔果斯市中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EGSCG-2024GK-6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中的技术参数为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简称:GE)机型参数,此次采购为GE厂家量身定制,存在严重的品牌倾向性,此次公开招标的参数,仅有GE一家可完全满足,此次招标采购“★”参数为废标条款,我公司认为本次招标存在严重的不公正行为,严重损害了我方利益,要求针对本项目重新论证修改参数,恳请贵单位对本次招标的技术参数重新评估。使得此次招标项目公平、公正、公开。
投诉人称:此次质疑事项,答复具体内容里表明所质疑的参数都可满足三家,并为对是否为GE参数,是否在品牌倾向性做出答复。加注“★”号实质条款和非加注“★”号条款都存在加分,参数描述都为GE品牌参数,要是在招标过程中,最符合并且满足参数描述最高的为GE品牌。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被投诉人1答复称:霍尔果斯市中医医院答复称经专家审核论证一致认为该项目技术参数不存在特殊指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星号“★”条款均可满足3家以上产品,不存在限制性条款,符合招标规定公开招标的要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
被投诉人2答复称:霍尔果斯经济开发政府采购中心称采购人为了更好的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邀请专家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参数进行了论证,论证结果为采购参数不是任意品牌独有的,市面上至少有3个品牌同时满足该采购要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霍尔果斯市中医医院采购文件中设定的“★”技术参数不存在有倾向性,带“★”技术参数的产品满足三家以上。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举证材料、质疑函、质疑函回复、投诉书回复等在案佐证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9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霍尔果斯市财政局
2025年01月02日
二、项目名称:霍尔果斯市中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2-0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百臻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场中路629号
被投诉人 1 :霍尔果斯市中医医院
地址:霍尔果斯市兴城街道迎宾路21号
被投诉人 2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霍尔果斯市兰新路17号
五、基本情况
上海百臻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霍尔果斯市中医医院于2024年12月11日就霍尔果斯市中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EGSCG-2024GK-6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项目中的技术参数为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简称:GE)机型参数,此次采购为GE厂家量身定制,存在严重的品牌倾向性,此次公开招标的参数,仅有GE一家可完全满足,此次招标采购“★”参数为废标条款,我公司认为本次招标存在严重的不公正行为,严重损害了我方利益,要求针对本项目重新论证修改参数,恳请贵单位对本次招标的技术参数重新评估。使得此次招标项目公平、公正、公开。
投诉人称:此次质疑事项,答复具体内容里表明所质疑的参数都可满足三家,并为对是否为GE参数,是否在品牌倾向性做出答复。加注“★”号实质条款和非加注“★”号条款都存在加分,参数描述都为GE品牌参数,要是在招标过程中,最符合并且满足参数描述最高的为GE品牌。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被投诉人1答复称:霍尔果斯市中医医院答复称经专家审核论证一致认为该项目技术参数不存在特殊指向性、排他性和歧视性,星号“★”条款均可满足3家以上产品,不存在限制性条款,符合招标规定公开招标的要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
被投诉人2答复称:霍尔果斯经济开发政府采购中心称采购人为了更好的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邀请专家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参数进行了论证,论证结果为采购参数不是任意品牌独有的,市面上至少有3个品牌同时满足该采购要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第十八条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霍尔果斯市中医医院采购文件中设定的“★”技术参数不存在有倾向性,带“★”技术参数的产品满足三家以上。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举证材料、质疑函、质疑函回复、投诉书回复等在案佐证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9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霍尔果斯市财政局
2025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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