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食堂劳务加工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66.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scg-2022072800302
预算金额66.2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20728003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县田家汇休闲山庄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食堂劳务加工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0728003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食堂劳务加工服务采购项目 餐饮服务 为医院职工、物业人员、住院病人及门诊病人的一日三餐提供劳务加工服务 1 662000
 合计金额小写: 662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陆万贰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1、人员劳务费58.8万元/年,2、加餐劳务费7.4万元/年
金额明细:1、人工劳务费:主管1人:4000元/月,小食堂师傅1人:6500元/月,大食堂师傅1人:5000元/月,小食堂配菜员1人:4500元/月,粉面师傅1人:5000元/月,
送餐打餐员5人:3000元/月/人,保洁洗碗工3人:3000元/月/人
2、加餐劳务费:a:招待费15600元(8-10人/桌,130桌/年,120元/桌)
b:病人小食堂58400元(150人/餐,54750人/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0-14 —— 2023-10-13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安沙镇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为医院职工、物业人员和住院病人及门诊病人提供就餐。病人食堂:全年三餐、定制营养餐等;职工食堂:三餐;接待餐、会议餐等,及定制营养餐和其他餐饮服务需要。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付款方式:劳务外包服务费从医院开业之日计起,满一个月为一个付款期。在新院开业满一个月之日起10日后一次性支付前一个月劳务外包服务费用90%,按考核满意度发放,综合考评,以后每月按此结算方式进行结算,预留10%一年后发放。满意度达到90%以上,全额发放,余下降一个点,扣浮0.5%,以此类推,直至全扣。
4.2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园支行(长沙县田家汇休闲山庄有限公司:8201040000213334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因服务质量或者服务态度不好,投诉到院方、扣100元/次,投诉到科室扣50元/次,如投诉二次以上,工作仍不达标,责令物业公司更换工作人员。菜品口味员工不满意度达到人员数的80%以上,可以要求更换厨师。
职工和患者检查综合评分均达到90分为合格,每低1分,相应扣劳务加工服务费200元。如连续三个月平均分不足80分,或单月低于60分,采购人有权解除合约。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每月组织一次食堂管理考核,总务科工作人员到食堂实地检查,并对照《食堂管理考核细则》量化打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乙方工作所需的设备和良好的工作环境的义务。
2、甲方如对主干厨师技术能力不满,有要求更换的权利。
3、乙方须接受甲方领导和监督,如乙方违反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员工作相应处罚。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指标和制度的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一方应加倍赔偿另一方相对应的经济损失。
2、如果甲方提前终止协议,须提前两个月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须结清所有款项。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定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中意二路876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果园镇花果村田山组487号

法定代理人: 詹杰明 法定代理人: 杨巧

委托代理人: 毛文静 委托代理人: 杨巧

电话: 0731-86804979 电话: 0731-84099099

传真: 0731-86804979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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