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食品监督抽检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 | 2022-06-24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乙方: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5]FJLQ[GK]2022003-1的2022年度食品监督抽检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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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901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本项目共抽样529批次,其中包括食用农产品290批次(含分类A-260批次),必检的食用农产品项目除外,至少要再加两项进行检验,食用农产品的重点品种和覆盖率需达到100%。 | 本项目共抽样529批次,其中包括食用农产品290批次(含分类A-260批次),必检的食用农产品项目除外,至少要再加两项进行检验,食用农产品的重点品种和覆盖率需达到100%。 | 529(批次) |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服务 | 843522.24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肆万叁仟伍佰贰拾贰元贰角肆分(¥843522.24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28号;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负责完成2022年度食品监督抽检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抽检项目529批次的抽样、检验及相关工作,包括餐饮环节(含食用农产品)100批,流通环节(普通食品)99批次,食用农产品专项260批次,生产环节(含小作坊)70批次。涉及食品类别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公开招标要求与政府采购合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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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中标人接到任务后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服务完成量达到50%后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
2 | 50 | 余款待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检验检测工作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于10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和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应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食品质量的规定和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及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食品质量抽检,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客观、公正。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未按产品执行标准、《国抽细则》规定进行检验的,除乙方必须改正外,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每批次5000元(伍仟圆)合同金额。10.2乙方未按照所中任务包的内容(抽样地点、样品品种、抽样批次、检验项目)开展抽检工作,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任务包内容,甲方将视情况,可要求乙方按任务包总金额的1%-2%支付违约金。10.3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未明确表明进行分包或转包的检测项目及抽样任务,原则上在实际抽检工作中不得分包或转包,如确需分包或转包,乙方应提出充分理由,并报请甲方同意;若发现未经甲方允许的分包或转包现象,甲方除了拒付所中标合同包中分包或转包的抽检项目及抽样任务金额外,还根据分包或转包的抽检批次数量,甲方有权扣除乙方1-5%的合同金额。乙方除必须纠正错误外,还必须继续完成检测任务。10.4乙方未严格按照《国抽细则》要求开展抽样检测工作或未按本合同要求的时限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甲方将视情况,可要求乙方按任务包总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10.5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汇报抽检监测情况。对存在检验项目漏检,瞒报、虚报任务完成量及抽检监测经费使用情况,乙方除必须纠正错误外,还必须继续完成检测任务。乙方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总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10.6乙方应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保密。不得将抽检监测计划内容告知被抽检监测单位;不得在甲方正式公布之前对外泄露有关抽检情况及抽检结果;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开展未经甲方同意的活动。否则,乙方应按合同包总金额付5%的违约金,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10.7乙方应积极主动处理好甲方转办的异议件,做好研判、解释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意见告知甲方。若乙方消极处理或是超期报送处理意见,甲方将视情况,最高可要求乙方按任务包总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10.8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抽样检验的纪律和规定。对被抽检人要严守秘密,不徇私情。对抽检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甲方将视情况,最高可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10.9乙方在抽样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抽样手续或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而被基层监管部门和被抽样单位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影响较小的,每发现1次,甲方可要求乙方将支付违约金2000元(贰仟圆);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除每次扣除5000元(伍仟圆)合同金额外,甲方将视情取消乙方下一年度机构遴选资格。10.10乙方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抽样、信息录入、检验、检验结果报送等有关工作的,且未事先向甲方书面提出合理说明并经甲方同意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贰仟圆)。10.11乙方因工作失误造成抽样单、检验结论、抽检结果或所提交的各类报表材料错误的,给甲方在后续工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将视情况,最高可要求乙方按任务包总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10.12乙方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测质量控制标准,甲方有权根据情况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乙方存在随意篡改数据、数据不实、挪用经费或不经检验即出报告、伪造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行为采取终止其承检资格,除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外,可拒付中标任务包总金额,5年内禁止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任何食品抽检任务。 10.13其他约定个别检验项目如需另行委托其他机构检测的,乙方必须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在获得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10.14由于人力不可抗拒情形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原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统称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投标文件的要求做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抽检过程中所采用的采样要求、数量及检测依据应完全符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年版)》(以下简称“国抽细则”)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标准依据要求;要确保样品的运输、保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要求;要确保多批次检测情况下检测仪器的精确度;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抽样检验工作,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要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按照我国相关标准进行样品的检验并作出结论。抽检任务必须按月均衡推进,全部抽检工作应于 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乙方于12月15日前向甲方报送食品检验汇总表(含合格、不合格产品)、明细表(含合格、不合格产品)、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表、半年和全年食品抽检质量分析报告。食品检验汇总表、明细表应按中标合同包中的抽检环节分别填报,报表中食品各类别应按《国抽细则》中的食品分类进行填报。 2.抽样要求 2.1乙方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必须着装整齐,向被抽样企业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相关抽样文书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抽样人员应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不得收受被抽样单位提供任何好处而违反抽样规则。2.2抽样人员应当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交给被抽样单位,告知被抽样单位如对抽样工作有异议,可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寄送至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3乙方在实施食品抽样前,应事先与被抽样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告知抽样范围、抽样品种、检验项目等。抽样中要详细记录被抽样单位摊位号、门牌号等信息,并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结果处理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同时应保存相应购物的票据和个体经营户的确认签字等,作为检验报告的附件提交。乙方应妥善保存现场采集的信息资料,对不合格食品现场采集的信息资料应保存二年。2.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抽检方案抽取样品,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所抽取的样品。如确因生产和经营等原因无法抽取样品,应事先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相关业务处同意后方可调整抽样地点和样品。 3.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对抽检工作完成情况(检验数据)进行统计上报,同时,应在检验结束后将食品抽检数据填报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如遇突发事件应随时向甲方报告,甲方可根据需要修正对乙方应提交资料的要求。 4.乙方应保证检验项目实施过程中具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可(CMA),并保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前15日,提供新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有效证书(含附录)给甲方备案。 5.乙方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检验结论并出具检验报告。为保证被抽样单位的合法权益,乙方应对保质期短或易腐食品的样品优先进行检验,并尽快出具检验报告。 6.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抽细则》中的要求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和使用的检验设备必须符合《国抽细则》中的要求。 7.乙方对所检测的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标准格式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必须列明详细的被抽样单位信息、样品信息、检验项目、检验数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等,并对检验结果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同时,对不合格项目还必须标明所使用的检验设备名称和型号、具体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等信息。乙方应将所有检验报告形成电子版和纸质材料,并与原始记录共同保存以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查。 8.乙方必须对所有检验不合格及问题样品,在第一时间编制检验报告,并在报告正式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一式四份,随附抽样单、购买样品发票或超市小票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被抽样单位信息的照片、录像等)报送甲方。对检验项目合格的样品检验报告(一式两份),于本次抽检活动结束由乙方汇总后送达甲方。 9.普通食品在检验过程如发现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农兽药,以及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必须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书面报告甲方。 10.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分包或转包检验任务。如果乙方对本实验室资质证书附录以外的检验项目,需对外委托检验,必须事先提供被委托方检验资质等材料,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对外委托。所委托的检验项目,其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必须按国抽细则要求执行。 11.乙方应对提供给甲方的检验报告负责,如果甲方在使用检验数据过程中有政府或其他部门提出疑义,需要进行资料核实、数据验证、样品复检以及其他与抽检相关工作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无偿提供服务。 12.乙方必须无条件承担甲方赋予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抽检任务,响应时间(到达事件发生地点)为2小时以内。 13.抽样产品封存保管:对所购买的抽样产品备份样由乙方进行封存保管,样品保存时间应按照《办法》第27条执行。乙方对所封存的产品应做好相关的封存保管措施,确保所备份的抽样产品在需要时可供复检使用。所有备份样品待该项目结束保存期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销毁申请并列出待销毁样品清单,报经甲方同意后作销毁处理。被处理样品销毁后须由乙方应提交销毁过程的照片、录像等影像资料作为佐证。 14、承检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食品抽检样品合理利用和处置工作制度,及时开展样品合理利用和处置,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样品贮存、运输以及资料记录等工作。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乙方: | 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
住所: | 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28号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香槟19号 |
单位负责人: | 陈光榕 | 单位负责人: | 陈莜欣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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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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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124832426 |
联系方法: | 0591-8757611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屏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508012830002000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2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