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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周产202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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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严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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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农垦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21亩土地流转项目

发布时间:2023-08-03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公告标题

 

项目编号:周产202301-2

第一部分 竞价公告

编号:周产202301-2

本中心(农交所)受慈溪市农垦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对位于慈溪市农垦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221亩土地流转项目进行竞价出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标的位于慈溪市农垦场八塘江以西余慈行政区域交界处,总面积约221亩,用途农业种植,以粮食类作物和蔬菜类作物为主(不包括多年生农产品),具体种植计划在种植前应报出租人同意。流转期限5年,租金底价41.99万元(约380元/亩/年),竞价保证金30万元。

注:1、标的按现状出租,土地流转面积,竞租人可现场看样测量,如竞租人实际看样后面积与公告上的面积不符,以公告的土地流转面积为准,以后不再因实际面积多少在费用上办理多退少补手续,请各竞租人自行在报名前对标的进行实地看样,与看样联系人取得联系,以免对标的情况不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本标的原为渔塘及畜牧养殖拆除平整地块,在发布公告前出租人部分未作回填、平整,竞租人应自行完成全部流转土地的回填、平整场地工作,回填土方以场内土为主,如果需要借土回填,应经出租人同意。

3、竞租人竞得流转土地后,应在签订合同前付清前3年的租金,以后2年的租金应在前3年的租期到期日前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不得拖欠。

4、本标的不设优先承租权,竞租人不得转租或者分租流转土地给第三方。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23年08月14日至2023年08月16日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2:00-4:00)。

2、报名地点:慈溪市周巷镇镇政府大楼一楼127室,联系人:严女士,电话:63720127。

三、竞租人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四、竞租登记

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携带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代办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竞价保证金交付凭证到本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竞价保证金应以现金交款单或银行汇票方式支付。

开户银行:农行慈溪周巷支行;

帐号:39505001040014720;

收款单位:慈溪市周巷镇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注:保证金缴纳人应与竞租人一致,不接受两者不一致的报名。

五、看样时间:2023年08月14日至2023年08月16日工作时间。

六、竞租时间及地点:2023年08月17日上午9:30时,在慈溪市周巷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慈溪市周巷镇政府大楼一楼116室)开标室。

七、竞租人须于2023年08月17日上午9:30时前到慈溪市周巷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慈溪市周巷镇政府大楼一楼116室)开标室进行签到登记,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八、联系电话

现场看样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13906746449;  

本次房产公开竞价租赁由周巷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管,监管电话:63720127。

  

                                       

慈溪市周巷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交所)

 2023年08月03日


第二部分 竞价须知

编号:周产202301-2

受慈溪市农垦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对位于慈溪市农垦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221亩土地流转项目进行竞价出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标的位于慈溪市农垦场八塘江以西余慈行政区域交界处,总面积约221亩,用途农业种植,以粮食类作物和蔬菜类作物为主(不包括多年生农产品),具体种植计划在种植前应报出租人同意。流转期限5年,租金底价41.99万元(约380元/亩/年),竞价保证金30万元。

注:1、标的按现状出租,土地流转面积,竞租人可现场看样测量,如竞租人实际看样后面积与公告上的面积不符,以公告的土地流转面积为准,以后不再因实际面积多少在费用上办理多退少补手续,请各竞租人自行在报名前对标的进行实地看样,与看样联系人取得联系,以免对标的情况不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本标的原为渔塘及畜牧养殖拆除平整地块,在发布公告前出租人部分未作回填、平整,竞租人应自行完成全部流转土地的回填、平整场地工作,回填土方以场内土为主,如果需要借土回填,应经出租人同意。

3、竞租人竞得流转土地后,应在签订合同前付清前3年的租金,以后2年的租金应在前3年的租期到期日前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不得拖欠。

4、本标的不设优先承租权,竞租人不得转租或者分租流转土地给第三方。

二、资格确认

有意参加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携带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代办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竞价保证金交付凭证到慈溪市周巷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慈溪市周巷镇政府大楼一楼116室)办理登记手续。竞价保证金应以现金交款单或银行汇票方式支付。

开户银行:农行慈溪周巷支行,帐号:39505001040014720,收款单位:慈溪市周巷镇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注:保证金缴纳人应与竞租人一致,不接受两者不一致的报名。

三、竞租须知

1、竞租人须于2023年08月17日09:30前(北京时间)到慈溪市周巷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慈溪市周巷镇政府大楼一楼116室),凭《竞租人登记表》和保证金收据进行签到登记,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价资格。

2、每个竞租人只准随带助手1人。

3、本次竞价以实物资产现状进行竞租,本单位不承担竞价标的的瑕疵和质量问题。

4、本次竞价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竞价时的底价、成交价均不含有房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四、现场竞价规则及确定竞得人的办法

1、本次竞价采用在规定时限内填写并递交《竞价租赁报价单》,报价必须以底价为基数,增价部分以1万元的整数倍加价。

2、每个竞价人可以多次报价,至最高价无人应价,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

3 竞价方式:

1)竞租人填写《竞租报价单》,按当前增价幅度及整倍数书面报价进行竞价。

2)每个竞租人可多轮报价,每一轮竞价产生一个最高报价者,若其余竞租人放弃,则最高报价者即为竞得人;反之,进入下一轮报价,以此类推,直至无人加价,产生最高报价者,该最高报价者即为竞得人。

4、若只有一个竞租人报价,且报价有效,报价人即为竞得人。

5、成交后,竞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如竞得人未能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则视作自动放弃成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6、竞得人的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竞得人在竞买现场或事后悔约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可由报价第二高者为竞得人;若第二高者放弃,本标的宣布流标。其他未竞得的竞租人在竞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竞租人原因除外,不计息)。

7、竞租人相互勾结,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其竞租无效,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现场竞价资格:

1)竞价人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及对其他竞租人采取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的;

2)竞价人无理争吵、恶意辱骂、打闹威胁相关工作人员,损坏现场交易设施等影响正常竞价秩序的;

3)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字迹模糊不清或竞租人没有签名的;

(2)不按竞价规则填写报价单的(报价低于底价或未按规定的增价幅度及整倍数报价);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租人或其委托人不符的;

(4)不符合竞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保证金的退还:竞得人与出租人签定《房产租赁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未竞得人的保证金的退还:在竞价结果公告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租人应提供退还竞价保证金的帐号、开户行等相关信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租人在抽签环节拒绝抽签的;

(2)竞得人未能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的;

(4)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水电押金、第一次全年租金的;

(5)竞租人相互串通,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及对其他竞租人采取欺骗、威胁等非法手段的;

(6)竞租人无理争吵、恶意辱骂、打闹威胁相关工作人员,损坏现场交易设施等严重影响正常竞价秩序的。

六、竞价要求

竞租人须遵守竞价要求,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签约时间及付款方式:

竞得人应于2023年08月25日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前付清前3年的租金,以后2年的租金应在前3年的租期到期日前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不得拖欠。具体如下:

付款次数

租赁周期

支付租金额

支付时间

1

2023年09月01日至2026年08月31日

成交金额÷5×3

2023年08月23日前

2

2026年09月01日至2028年08月31日

成交金额÷5×2

2026年09月01日前

前3年的租金价款通过慈溪市周巷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交所)帐户交割,后2年的租金直接支付给出租人。

八、实物交割及相关规定

1、出租人实物交割时间:2023年09月01日前完成实物交割。

2、出租人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实物(由竞得人引起的原因除外),向竞得人支付0.5万元违约金。

3、标的成交后,竞得人应向出租人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5万元和水电押金0.5万元在签订合同之日前一次性付清,承租期满并结清水电费后一次性退还,无息。竞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出租人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标的按现状出租,土地流转面积,竞租人可现场看样测量,如竞租人实际看样后面积与公告上的面积不符,以公告的土地流转面积为准,以后不再因实际面积多少在费用上办理多退少补手续,请各竞租人自行在报名前对标的进行实地看样,与看样联系人取得联系,以免对标的情况不了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本标的原为渔塘及畜牧养殖拆除平整地块,在发布公告前出租人部分未作回填、平整,竞租人应自行完成全部流转土地的回填水塘、平整场地工作,回填土方以场内土为主,如果需要借土回填,应经出租人同意。

3、标的应按农业种植用途使用,以粮食类作物和蔬菜类作物为主(不包括多年生农产品),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竞租人确因需要要改变土地的部分用途,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在土地流转期满后无条件恢复至可以继续农业种植的状态,并清理干净地上附着物。

4、土地流转期间竞租人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有关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出租人的监督和管理,因使用不当导致设施毁损或土壤土质发生破坏的,应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5、土地流转期间竞租人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关于水电

(1)生活用水、用电:出租人将生活用水表、电表装至指定地点,水表、电表后管线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办理,电表采用三相电电表。

(2)种植用水、用电:竞租人浇灌农作物或者土地排水用的水渠、水沟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开挖、开通;如水渠、水沟不能满足竞租人的生产需要,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引用其他水源。种植用电由竞租人自行到生活用电表后接线。

(3)土地流转期间竞租人应负责水、电费用的及时缴纳,不得拖欠。

7、土地流转期间如遇土地产权发生变化,出租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竞租人,竞租人应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已付租金折算后退还。

8、土地流转期间如遇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等情况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竞租人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

9、土地流转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农作物受灾,造成竞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竞租人不得向出租人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

10、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等应按相关规定合法处理,不得焚烧、填埋。

竞租人应负责搞好林带培育、道路维护保养、保持河道整洁畅通,确保承租区域及周边(路、沟、河等)无杂草野草,无围堰筑坝。

11临近土地流转期前,竞租人应酌情规划农作物种植,一旦土地流转期满,竞租人应无条件返还土地,地上农作物由竞租人自行清理,拒不清理的,由出租人负责清理,费用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2、土地流转期满后,竞租人不得以地上农作物未到收割季节或未收割完成为由向出租人提出延期要求,竞租人应清理干净地上的农作物垃圾。

竞租人必须将土地恢复原貌后移交出租人,不得擅自搭建各类建筑物,期内不得搞短期行为,如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有竞租人承担。承租期内必须做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理合法使用土地,竞租人为一方利益违规作业的,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13、竞租人不得将标的全部或部分转让、分包给第三方,也不得改变标的性质,一经查实,出租人视竞租人违约,出租人可立即终止合同,竞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再返还。

竞租人应按合同规定承租土地,如中途未经出租人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竞租人争取的规模经营项目补助款承诺放弃享受,已交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亦不返还。

14、竞租人在租赁期间购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竞租人须在合同到期之日起的10日内完成处理(包括拆除复耕);逾期不处理的,视作竞租人违约,没收履约保证金,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归出租人所有,由出租人处理,处理期间的土地租赁费由竞租人承担,所产生的人工等一切费用从竞租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竞租人补足。

15、合同到期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处理:竞租人须在合同到期之日起的10日内清理完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可以继续农业种植的状态;逾期不恢复的,视作竞租人违约,没收履约保证金。出租人恢复土地可以继续农业种植所产生的人工等一切费用从竞租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竞租人补足。

16、租赁期内,遇国家(政府)征用或有新的政策和变革时,甲乙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除国家(政府)按规定给予的青苗补偿由竞租人享受外,出租人不作任何补偿。

17、出租人不保证所出租土地不受自然灾害影响(包括洪涝、台风、旱灾、雪灾等),竞租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充分考虑到应对各种灾害的承受能力,积极参加农业保险,减少自然灾害受到的损失,任何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竞租人承担,与出租人无涉。如上级有灾害损失补助政策时,出租人积极做好向上申报,竞租人应全力配合。

18、涉及环保事项,竞租人应按环保等职能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进行规范操作,做到审批手续到位,合理合法经营。在实际生产过程如对周边水、气等造成污染的应由竞租人自行处理,均与出租人无涉。

19、如遇洪涝、干早等灾害发生时,出租人应当及时配合,帮助竞租人排灌,费用由竞租人按受益面积负担。

20、竞租人在实际使用时,如需增加有关设施,出租人应在权限内提供配套方面的便利,发生的费用由竞租人承担。

21、安全生产:竞租人应加强安全生产,做好各项防护工作,配备各项防护用品,做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在土地流转期间,所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均由竞租人自行承担,与出租人无涉。

十、其他

本中心对标的物用“公告”、“须知”等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说明及评价,仅供竞租人参考,不构成本中心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竞租人在竞价前应向本中心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到现场亲自察看,还可向出租人提出质询,充分了解标的物之品质、缺陷、现状、界址等,竞租人一旦参与竞租,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承诺遵守本竞价须知的相关规定,对其竞租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本次土地竞价由周巷镇公共资源交管办监管,电话:63720127。

 

慈溪市周巷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交所)

2023年08月03日


 

第三部分 租赁合同

 

 

慈溪市农垦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21亩土地流转项目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周产202301-202


  甲方:慈溪市农垦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制订

2023年  月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慈溪市农垦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号:

注册住所: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竞得人(以下简称乙方):

主体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慈溪市村级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流转土地的名称:慈溪市农垦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21亩土地流转。

坐落:位于慈溪市农垦场八塘江以西余慈行政区域交界处。

面积:约221亩。

第二条 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标的没有设置抵押权、质权、承租权。

甲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双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出租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出租标的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也没有违反对出租人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二)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承租方竞得出租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四条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合同生效后到相关部门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不得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流转取得方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款、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等

1、流转取得方式:竞价方式。

2、流转期限:五年,自2023年09月01日—2028年08月31日

3、流转价款: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出租给乙方。

4、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承租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一次性付清前3年的租金,以后2年的租金应在前3年的租期到期日前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出租人,不得拖欠。具体如下:

付款次数

租赁周期

支付租金额

支付时间

1

2023年09月01日至2026年08月31日

合同金额÷5×3

2023年09月01日前

2

2026年09月01日至2028年08月31日

合同金额÷5×2

2026年09月01日前

前3年的租金价款通过慈溪市周巷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交所)帐户交割,后2年的租金直接支付给出租人。

5、流转土地的用途:农业种植,以粮食类作物和蔬菜类作物为主(不包括多年生农产品),具体种植计划在种植前应报出租人同意。

6、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按相关文件执行

7、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第六条 双方约定事项

(参照须知第九条)                                                       

                                                                          

第七条 交割

1、甲方应于2023年09月01日前完成实物交割。

2履约保证金5万元和水电押金0.5万元,在签订合同之日前一次性向出租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期满后经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本合同规定的不予退还或扣除的情形除外),无息;水电押金在承租期满并结清水电费后一次性退还,无息。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5、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6、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慈溪市周巷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交所)及相关部门备案。

(二)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无法解决的纠纷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包括履约保证金和水电押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三)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90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90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7 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由乙方自行收回,并将土地恢复至可以继续农业种植的状态。

第九条 土地流转纠纷的处理

1、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其他费用均归甲方所有。

2、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镇政府相关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年租金的千分之三(大写: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3、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4、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5、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千分之三(大写: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6、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千分之三(大写:    )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慈溪市周巷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方:慈溪市周巷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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