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22]czx[gk]2019011
预算金额5.76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陈明平0591-87860988
公告正文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中央空调等设备采购项目公告内容: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中央空调等设备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乙方福建榕基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CZX[GK]2019011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中央空调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2 A020299 其他办公设备 中央空调 2 国内 96000 192000 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 大金/RSQ300/FSSP80 节能
1 1-3 A020299 其他办公设备 机房精密空调 1 国内 196400 196400 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克莱门特/SAU030 节能
1 1-1 A020299 其他办公设备 档案备份一体机 1 国内 57600 57600 北京亚细亚智业科技有限公司 火星高科/MSA-EBA-A6
合计: 446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陆仟元整(¥44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天内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具体安装地点)丹凤东路35号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品目号 品目 数量 单位 价格 备注1 办公设备(详见合同标的) 1 批 356800元 验收后37个月维保期2 技术服务(包括37个月技术维保服务费用等) 1 批 89200元 验收后37个月维保期5.1安装调试5.1.1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设备数量送到安装地点,设备通过甲方确认后,由乙方指派的项目经理到现场进行安装。甲方将安排专人配合,并提供安装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各项安装工作顺利进行。5.1.2乙方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货物的组合、安装、调试,向甲方安排的工作人员介绍设备功能,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使用,整个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应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5.1.3 乙方应负责安装调试、施工、及维保过程中的安全责任。5.2技术培训5.2.1乙方应结合货物安装、调试等阶段,派工程师上门安装,同步地免费对甲方的技术人员就有关系统安装、维护、操作使用等方面进行现场技术培训,使受训人员能熟练掌握所有的安装测试和维护方法以及操作命令的使用。5.2.2乙方必须提供完整、可行的培训方案。乙方完成系统调试和运行测试后,应负责为甲方的使用人员和技术人员提供免费的系统使用、维护方法、安装调测、排除故障及升级等各个方面的培训,直至受训人员能独立使用、操作和维护,并免费提供全套培训教材。5.3技术资料5.3.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不少于以下列明的中文(或英文)技术资料,在设备供货时同时提供;并提供货物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其费用应包括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具体如下:1)出厂明细表(装箱单);2)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3)安装手册;操作手册(中文);维修手册;图文操作教程;4)使用说明书;5)设备安装、调试、维修线路原理图等安装调试资料;6)提供原产地制造商的产品证明;7)合同中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验收标准:投标人所提供产品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投标人提供产品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整体项目稳定运行后,乙方提起申请验收,经甲方确认,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合格。质量保证: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货物是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获得的全新原装产品,不得假冒或伪劣产品替代。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给予赔偿。乙方须完成关于本项目所有设备、安装、调试、集成、验收、培训、运输、保险及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全部工作,相关费用已经含在总合同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6.1.2验收程序6.2.1验收标准:按生产厂家的产品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合同等相关管理办法等内容进行验收。所有设备必须是原装包装。若发现原包装破损或保修条款不满足要求,甲方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乙方无条件免费重新更换,并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质量保证: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货物是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获得的全新原装产品,不得假冒或伪劣产品替代。所提供产品的参数需要满足跟投标文件的一致。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按合同规定给予赔偿。6.2.2出厂检验:乙方负责所提供货物的出厂检验,应随同货物出具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应按货物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切实保证货物原厂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6.2.3 到货验收:货物送至甲方安装现场后,乙方、甲方和甲方聘请的监理方共同对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外型、外观、包装等进行到货验收,验货通过后方可进行安装调试。6.2.4 验收:项目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后,甲方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经甲方确认,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货物质量、兼容性有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在此期间,乙方在甲方现场进行安装、调试、集成、试运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5 设备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付款
2 5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正常运行一年后付款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生效后至质保期结束。

10、违约责任

10.1违约责任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1%。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直接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1.3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30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0.1.4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硬件保修、软件升级、技术指导、现场排除故障等服务)的,每逾期 1 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00元违约金。在前12个月维保期内,若逾期30个工作日视为乙方不能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直接扣除项目合同总额5%;在剩余25个月维保期内,若逾期30个工作日视为乙方不能提供服务,甲方有权收回项目合同总额5%,乙方需无理由配合;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另外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1.5中标人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因中标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中标人提交的成果达不到项目规定的技术指标)导致项目延期,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继续改进直至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每超期1天,扣项目合同总额的0.1%(最高不超过项目合同总额的5%),可直接由采购人从合同款项中扣除。10.1.6若因乙方未能完成安装、调试及系统集成导致不能通过验收,经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合同款项。10.2 保修规定10.2.1从本项目整体最终验收合格之后起为全部设备、系统提供37个月保修期。在37个月保修期内,乙方要为甲方提供原厂免费保修和免费软件升级服务,如果同一设备或系统在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故障,经维修无法从根本解决故障问题,须免费为采购人更换同款或升级更好的新设备。10.2.2 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生故障,中标人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系统。乙方应为本项目预留必要数量的备品备件,以确保设备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更换使用,备件被更换使用后应及时补充。10.2.3 在保修期内,中标人提供全部服务,对于任何故障响应要7×24小时提供实时解决服务,其中热线电话、远程网络协助要即时响应,紧急问题派工程师1小时到达现场,两个小时内解决。一般问题一个小时到达现场予以解决,如果遇到难度极大问题导致24小时无法解决,要在24小时内提供同档次设备作为替代系统使用,直到故障修复为止。在重大事件或重要活动应急指挥调度期间,现场技术支持人员应配合应急调度期间的系统操作。10.2.4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系统功能合理修改要求应予以响应并免费实现,同步提供系统发生修改所产生的技术文件及完整源程序,一般性需求应在15日内完成,重大变更的完成时间由双方具体协商。10.2.5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10.2.6免费保修期结束后,乙方应在设备使用地区指定有维修能力的代理机构对设备进行不定期巡查检修,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可合理收取维修成本费。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参见第10条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因本合同或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终止合同 乙方存在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在甲方发出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乙方: 福建榕基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连江县丹凤东路35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园A区15座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陈明平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5280040507
联系方法: 0591-8786098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福州屏山支行
账号: 账号: 591903716310666


签订地点:福建福州


签订日期:2019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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