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临潭县财政局关于临潭县教育局对临潭县九所中学理验仪器实验桌购置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4/10/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临潭县财政局
关于临潭县教育局对临潭县九所中学理验仪器实验桌购置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潭财发[2024]4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临潭县教育局对临潭县九所中学理化实验仪器实验桌购置项目”(项目编号:GNJY-ZC-2024-85)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临潭县教育局对临潭县九所中学理化实验仪器实验桌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GNJY-ZC-2024-85
项目预算:312万元
投诉人:扬州市威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宝应县泾河镇曹坝工业集中区宝源路58号
被投诉人1:临潭县教育局
地址:临潭县城关镇西大街
被投诉人2:甘南汇冶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南州合作市东三路恒大办公楼二楼208室
中标供应商:甘肃海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街道雁北路 1683 号居
然之家 5 号楼 22 层 2212 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7月31日收到的扬州市威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临潭县教育局对临潭县九所中学理化实验仪器实验桌购置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2、智慧黑板产品厂家须通过GB/T27922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服务等级不低于十二星级。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经核查: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对企业规模和分支机构有硬性要求。招标文件将“智慧黑板产品厂家须通过GB/T27922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服务等级不低于十二星级。”,属于变相将供应商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或限制性。故投诉事项1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该项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3、所投智慧黑板产品厂家温室气体核査符合 IS014064 低碳体系标准的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经核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正是响应国家节能环保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要求供应商具有良好的服务水平也与本项目的需求息息相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能够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得满分26分。重要技术指标“★”项(非否决项)共20项,每负偏离 1项扣1分,不带“★”项每负偏离项扣0.5分,扣完为止。(注:参数响应须按照具体技术需求提供加盖生产厂商公章的对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为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官方截图),未如实提供或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完全响应参数要求的视为负偏离)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需求较多,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项(非否决项)共20项,每负偏离 1项扣1分,不带“★”项每负偏离项扣0.5分,扣完为止,该评分项设置合理,不属于没有科学合理设置评分标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招标要求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官方截图可以体现所投产品的产品质量,该要求与本项目需求相关。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1、投标供应商或生产厂家需提供学生实验台双面膜实芯理化板台面2022年及以后版本且带CMA、CNAS、ilac-MRA标志、二维码防伪识别真假的检测告,并加盖台面制造厂商公章。完全满足技术参数得2分不完全满足或不提供者不得分。2、投标供应商或生产厂家需提供实验室教师演示台台面2022年及以后版本且带CMA、CNAS、ilac-MRA 标志、二维码防伪识别真假的检测告复印件,加盖台面制造厂商公意。完全满足得2分,不完全满足或不提供者不得分。3、投标供应商或生产厂家需提供学生实验台陶瓷板(台面)2022年及以后版本具有CMA、CNAS、i1a-MRA标志的耐光色牢度检测报告,检测参照GB/T17657-2022中4.31要求进行 12h测试,结果为4-5级,加盖台面制造厂商公章。完全满足要求得2分,不完全满足或不提供者不得分。4、多功能一体化水槽柜需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CNAS、ilac-MRA、一维码防伪标识的检测报告,检测依据:GB28481-2012《塑料家县中有害物质限量》、GB/T32487-2016《塑料家县通用技术条件》、GB24820-2009《试验室家县通用技术条件》检测项目须包含:平整度:面板,正视面板件≤0.12、所有分缝<1.5mm、底脚平稳性≤1.5mm。邻苯二甲酸酯中的 DBP、BBP、DEHP、DNOP、DINP、DIDP均未检出。多环芳烃:苯并[a芘、16种多环烃(PAH)总量等实测值均未检出。以上要求全部满足得2分,有缺项或不提供不得分。注:以上所需检测报告都需为2022年以后至本项月公告发布日前出具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截图视为有效。
经核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以确保仪器在性能上稳定性、使用上可靠性和安全性,是合理的。并且所要求的检测机构属于全国、国际范围的机构,其认证不具有区域歧视性,不属于特定的歧视性区域机构,不具有歧视性。(检测报告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以满足后续服务需要,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要求“以上所需检测报告都需为2022年以后至本项月公告发布日前出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故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5:(1)实施方案(8分):1、投标人依据项目需求,提供的实施方案在总体技术设计、功能架构、功能设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技术方案清晰,整体设计先进、可行、可靠,技术方案功能设计完善,能够准确把握项且特点、熏点、难点及建设的主要目标,功能覆盖全面,方案完整,符合建设实际现状,科学合理的得8分:2、功能较完整、合理,性能较好的得5分;3、功能、合理性、基本满足要求的得2分:(2)培训方案(4.分):供应商应提供针对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方案(容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对象等)1、方案完整、内容丰富详细,有计划性,针对性强的得4分:2、方案完整,内容具体、针对性一般的得3分:3、方案简单,内容较少,针对性较低得不提供不得1分售后服务方案(10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友案包括想不限于以下内容:质量问题退换货、应急预案、问题解决方售后服务团队和服务内容等)进行综合评审。1、售后服务方案完善县体、内容详细可行,考虑周全,针对性强,得10分:2、售后服务方基本完整,考虑全面,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基本满足项目要求得6分;3、售后服务方案简单针对性一般,得2分:4、未提供方案或内容不完备的不得分。
经核查,综合评分中技术评分部分关于:“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设置了不同梯度等级,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故投诉事项5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3、5不成立,驳回其余投诉事项。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该项目的评审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不严谨、法律法规不熟悉”的行为进行整改,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在未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之前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潭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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