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测成交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3/04/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xtb磋字[2023]001号
预算金额40.48万元
招标公司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招标联系人胡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天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梁女士0354-3208939
中标公司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测成交公告
2023年04月03日 09:00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测 | ||
品目 | 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
采购单位 |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2023年04月03日 09:00 |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 王素梅、史红玲、胡全通 | ||
总成交金额 | ¥40.480000 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梁女士 | ||
项目联系电话 | 0354-3208939 | ||
采购单位 |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榆次区迎宾西街6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胡先生 0354-3969658 | ||
代理机构名称 | 山西天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03号榆次四中对面水司宿舍内东二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梁女士 0354-3208939 |
一、项目编号:SXTB磋字[2023]001号(招标文件编号:SXTB磋字[2023]001号)
二、项目名称: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测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赤峰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内
中标(成交)金额:20.5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正定县新城铺镇新城铺村村南
中标(成交)金额:19.98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测 | 供应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最新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第一包食品抽样检测。 | 1.供应商必须是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食品检测机构;具备与本次检测任务相适应的检验资质。 2.供应商受采购人委托负责食品抽样过程中的现场采样、签字工作,提供现场采样工具、容器等设备,抽样单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购买的样品必须满足复检时检验量的要求,并支付购买样品的费用。在抽检过程中至少提供2名相对固定抽样人员(两名抽样人员必须是投标时提供采样人员名录中的人员)及专用车辆按照采购人委托事项进行抽样,样品抽样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和掌握抽样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检测期间供应商自行负责抽样人员的食宿和车辆的费用。购买贵重样品时,以抽检晋中市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品种为主。 3.供应商应当具备专业样品运输车及低温保藏设备,取样作业结束后,保证样品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原有属性。运输途中避免挤压碰撞。采样后承检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将样品由专人送达,采用无菌操作采集的用于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检验的散装样品应在4小时内送达实验室,其他样品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送检,并具备满足相应的速冻及冷藏类等储运条件的设备。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对因季节性变化等特殊原因无法购买到的样品,向采购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由采购人调整抽检品种。 4.样品采用单个包装的方式进行隔离,避免相互交叉污染。包装容器应完整、结实、有一定抗压性。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供应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最新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决不能用快检方式代替,严格依据检测工作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开展检测工作。 6.供应商对监测的食品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7.供应商应严格落实各项采样、接样、检验等制度,并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向采购人提供检测数据,判定检验结果是否合格,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供应商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8.供应商应当对检验数据、检验样品保密。不得将抽样检验计划内容告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对外泄露有关抽样检验情况和结果;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开展未经采购人同意的其它活动。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供应商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并报告复检样品的再利用情况。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9.供应商在抽检近期(临期)食品时,应开辟绿色检验检测通道,确保被抽检单位的复检权利。 10.供应商在承担采购人监督抽检任务期间,不得做有损采购人利益与形象的行为;不得接受被抽检企业同一批号的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不得接受被抽样人和相关企业的宴请和礼品;不得接受企业邀请参加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公正性的考察交流、捐赠等相关活动。供应商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由此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11.被抽样单位提出复检申请时,供应商应根据相关规定予积极配合,并按规定支付(承担)相应费用。 12.供应商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至少分2阶段完成抽样任务。对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要立即(工作日)将检验报告电子版发送给采购人并电话确认是否收悉。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的(如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要立即报告采购人。 13.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检验数据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提供对承担全部任务检验结果清单和检验分析报告。 | 2023年6月30前完成 | 1、采样、送样过程是否按照采购人合同要求及食品抽样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食品检验过程是否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检验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 2、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具备法律效力。 3、随机对已抽样的某批次样品的相关物流信息及留样、检验等过程进行抽查考核,对严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置。 4、供应商是否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信息系统平台显示为准。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2 | 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样检测 | 供应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最新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第二包食品抽样检测。 | 1.供应商必须是通过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食品检测机构;具备与本次检测任务相适应的检验资质。 2.供应商受采购人委托负责食品抽样过程中的现场采样、签字工作,提供现场采样工具、容器等设备,抽样单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购买的样品必须满足复检时检验量的要求,并支付购买样品的费用。在抽检过程中至少提供2名相对固定抽样人员(两名抽样人员必须是投标时提供采样人员名录中的人员)及专用车辆按照采购人委托事项进行抽样,样品抽样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和掌握抽样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检测期间供应商自行负责抽样人员的食宿和车辆的费用。购买贵重样品时,以抽检晋中市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品种为主。 3.供应商应当具备专业样品运输车及低温保藏设备,取样作业结束后,保证样品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原有属性。运输途中避免挤压碰撞。采样后承检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将样品由专人送达,采用无菌操作采集的用于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检验的散装样品应在4小时内送达实验室,其他样品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送检,并具备满足相应的速冻及冷藏类等储运条件的设备。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对因季节性变化等特殊原因无法购买到的样品,向采购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由采购人调整抽检品种。 4.样品采用单个包装的方式进行隔离,避免相互交叉污染。包装容器应完整、结实、有一定抗压性。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5.供应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最新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决不能用快检方式代替,严格依据检测工作规范和检测实施方案开展检测工作。 6.供应商对监测的食品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食品包装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7.供应商应严格落实各项采样、接样、检验等制度,并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向采购人提供检测数据,判定检验结果是否合格,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供应商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8.供应商应当对检验数据、检验样品保密。不得将抽样检验计划内容告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对外泄露有关抽样检验情况和结果;不得利用检验结果开展未经采购人同意的其它活动。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供应商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并报告复检样品的再利用情况。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9.供应商在抽检近期(临期)食品时,应开辟绿色检验检测通道,确保被抽检单位的复检权利。 10.供应商在承担采购人监督抽检任务期间,不得做有损采购人利益与形象的行为;不得接受被抽检企业同一批号的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不得接受被抽样人和相关企业的宴请和礼品;不得接受企业邀请参加可能影响检验结果公正性的考察交流、捐赠等相关活动。供应商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由此导致的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11.被抽样单位提出复检申请时,供应商应根据相关规定予积极配合,并按规定支付(承担)相应费用。 12.供应商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至少分2阶段完成抽样任务。对抽检不合格样品的检验报告要立即(工作日)将检验报告电子版发送给采购人并电话确认是否收悉。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的(如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要立即报告采购人。 13.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检验数据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提供对承担全部任务检验结果清单和检验分析报告。 | 2023年6月30前完成 | 1、采样、送样过程是否按照采购人合同要求及食品抽样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食品检验过程是否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检验的相关要求进行检验。 2、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具备法律效力。 3、随机对已抽样的某批次样品的相关物流信息及留样、检验等过程进行抽查考核,对严重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置。 4、供应商是否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信息系统平台显示为准。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素梅、史红玲、胡全通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的规定标准执行。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607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榆次区迎宾西街66号
联系方式:胡先生 0354-39696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天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03号榆次四中对面水司宿舍内东二楼
联系方式:梁女士 0354-320893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女士
电 话: 0354-3208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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