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标段二:灵山苏屋岭风电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候选人公示
金额
32万元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0/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标段二:灵山苏屋岭风电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000645-24ZB0927/02)
项目概况 标段/包名称: 标段二:灵山苏屋岭风电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
标段/包编号: 000645-24ZB0927/02
项目类型: 服务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所属行业分类: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生产
公示开始时间: 2024-10-24 16:00
公示结束时间: 2024-10-28 16:00
备注信息:
第1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名称: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元): 320000.00
质量: 合格
工期/服务期/交货期: 60
项目负责人: 徐春明
项目负责人证书: 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资格能力条件: 满足要求
其他事项:
第2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名称: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元): 380000.00
质量: 合格
工期/服务期/交货期: 60
项目负责人: 张鹏
项目负责人证书: 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资格能力条件: 满足要求
其他事项:
第3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名称: 武汉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元): 227800.00
质量: 合格
工期/服务期/交货期: 60
项目负责人: 杨帆
项目负责人证书: 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资格能力条件: 满足要求
其他事项:
相关说明 项目联系人: 马蕊
联系电话: 010-83325352
手机号码: 13260188856
电子邮箱: marui@sdic.com.cn
注意事项: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出,异议提出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异议必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应当提交异议书,并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提出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和理由;
(3)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下列异议将不予接收:
(1)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的;
(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的。
5. 异议提出方不得以质疑/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异议,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招标编号:000645-24ZB0927/02)
项目概况 标段/包名称: 标段二:灵山苏屋岭风电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服务
标段/包编号: 000645-24ZB0927/02
项目类型: 服务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所属行业分类: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生产
公示开始时间: 2024-10-24 16:00
公示结束时间: 2024-10-28 16:00
备注信息:
第1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名称: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元): 320000.00
质量: 合格
工期/服务期/交货期: 60
项目负责人: 徐春明
项目负责人证书: 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资格能力条件: 满足要求
其他事项:
第2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名称: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元): 380000.00
质量: 合格
工期/服务期/交货期: 60
项目负责人: 张鹏
项目负责人证书: 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资格能力条件: 满足要求
其他事项:
第3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名称: 武汉联动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元): 227800.00
质量: 合格
工期/服务期/交货期: 60
项目负责人: 杨帆
项目负责人证书: 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资格能力条件: 满足要求
其他事项:
相关说明 项目联系人: 马蕊
联系电话: 010-83325352
手机号码: 13260188856
电子邮箱: marui@sdic.com.cn
注意事项: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有权依法提出,异议提出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异议必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应当提交异议书,并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提出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2)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和理由;
(3)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3.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下列异议将不予接收:
(1)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的;
(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对异议事项已经答复的。
5. 异议提出方不得以质疑/异议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异议,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