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衢江区】2022年衢州市衢江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家镇)
高标准农田建设衬砌排涝渠道衬砌灌溉渠道取水埠头农田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新建机耕桥新建灌溉机埠水塘田间机耕道路设计施工总承包咨询招标代理服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围堰施工交通施工房屋单位工程永久工程临时工程设计临时占地永久占地施工场地有关资料计日工零星工作施工图纸化石文物专利技术工程地质图纸试验报告地下障碍物图纸设计交底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法人验收施工措施计划劳务作业工程材料预付款施工设备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设备和其他物品建造施工期运行工程的维护治安管理计划拆除工程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施工安全措施医疗设施照管应急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工程分包分包工程施工专业技工普工伤病防治医务人员现场查勘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保障高温水文观测气象条件交通条件地质勘探交通运输保管安装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修建临时设施施工场地建设场外交通临时道路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费场内施工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公共道路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超重件的运输施工控制网点修复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水准点测量放线水路运输航空运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飞机抽样复测施工测量治安保卫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供水排水设施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地下工程劳动保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具爆破工程安全检查救助物资和器材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监控救援器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处理基坑支护水土保护水土保持事故调查处理度汛方案和措施文明工地工程隐蔽部位覆盖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测量成果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技术培训钻孔探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工艺试验暂估价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专项验收阶段验收技术鉴定竣工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试运行查验日常维护工伤事故的保险工伤保险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他保险持续保险永久建筑物水冲轮胎水泥碎石块石钢筋沥青混凝土除水分部工程验收完工验收苗木的养护试验室养护室检测仪器恒湿恒温控制器加湿器温度计湿度计淋水管道养护架蓄水池养护设备洗车槽自动冲洗设备沉淀池中粗砂堰坝砂石料砂石资源隔油池污水处理系统住房装修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通讯工具高档办公室用品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检查施工机具设备高空作业易燃易爆的材料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电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施工排水场地排水黄砂钢材道路维护土方工程地基加固主体建筑物临时用地表加工车间土壤改良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2/07/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衢江区】2022年衢州市衢江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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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2022年衢州市衢江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家镇)施工招标
第一卷目录编制时间:二○二二年七月招标代理机构: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招标人: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盖章)
第二卷第5章工程量清单95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6第3章评标办法30第2章投标人须知6第1章招标公告3
第一卷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201第四卷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1第三卷第6章图纸109
本标段招标范围为衬砌排涝渠道1条长1.62千米,衬砌灌溉渠道1条长0.68千米,新建机耕桥2座,取水埠头6处,新建灌溉机埠2座;水塘1处,新(修)建田间机耕道路4条共计1.09千米,实施土壤改良工程面积103亩。项目概况:本标段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2886亩,同步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58亩。衬砌排涝渠道1条长1.62千米,衬砌灌溉渠道1条长0.68千米,新建机耕桥2座,取水埠头6处,新建灌溉机埠2座;水塘1处,新(修)建田间机耕道路4条共计1.09千米,实施土壤改良工程面积103亩。投资额约513万元,计划总工期210日历天,(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招标项目2022年衢州市衢江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家镇)已由衢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2022年衢州市衢江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家镇)初步设计批复的函(衢江区发改设计[2022]79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资金,项目法人为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招标人为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招标代理机构为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第1章招标公告
4.1本项目交纳投标保证金5万元整。投标保证金须从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备案账户汇出(http://ggzy.qz.gov.cn/)。4.投标保证金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的资质的独立法人,其他条件详见附表。3.投标人资格要求
6.2潜在投标人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qz.gov.cn)办理投标人信息入库备案事宜。6.1投标申请人在衢江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http://www.qjq.gov.cn/)或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qz.gov.cn)下载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的获取:缴纳方式之二(按项目在线支付):投标人通过网银(电汇)方式,从经系统备案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一次性足额缴纳。缴纳方式之三(联保资金支付):联保资金小于项目投标保证金时,按系统提示,从经系统备案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一次性足额补交差额。申请联保资金请咨询市招投标协会秘书处,联系电话0570-8757610。软件公司联系人:新点软件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570-3899008。4.2投标人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业务办理”--“缴纳保证金”模块:缴纳方式之一(电子保函):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行)》。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提供不低于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担保,否则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以电子保函实际获得时间为准。投标人使用电子保函所遇一切相关问题及相关纠纷,均由投标人与保函出具机构之间自行解决,监管办及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注意事项:1.开标当天不允许投保,保费必须从投标人基本户支付,如保费未从投标人基本户支付,导致投保异常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电子保单截止时间以保费到账时间(开标前一天23时59分59秒)为准。3.请投保人在投保后查看能否正常下载电子保函。)
6.6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2年月日16:30。招标人将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衢江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书面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6.5潜在投标人可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或衢江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http://www.qjq.gov.cn/)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含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确定参加投标的企业可凭本单位CA数字证书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操作手册在对应模块下载领取。(2)天谷CA在线办理流程:投标人注册登录系统后点击左侧“天谷CA在线办理”,根据系统操作手册以及流程说明在线申请办理。联系电话:0570-3899008,15762980753。(1)中国联通衢州CA办理流程:投标人注册登录系统后点击左侧“联通CA在线办理”,根据流程图在线申请办理,联系电话,0570-8256007,0570-8252229(流程图网址http://ipass.cucns.com.cn:7008/)。6.4CA办理:6.3未办理企业信息入库的投标人,根据显示界面提示免费注册,填写、上传相关主体信息,带“*”号的必填,填好后“提交”。投标企业同时可申领招投标企业CA证书及电子签章。经人工形式审查后公示三天,自动入库。具体操作可参考衢州市企业入库操作手册(投标人)。
8.发布公告的媒介7.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月日9时30分,地点为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振兴东路268号6楼)的号开标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将企业CA数字认证证书(USBKEY)提供给工作人员,并办理录入信息手续)。7.投标文件的递交本工程不实行电子评标。6.电子评标
联系人:郑工电话:19518686030招标代理机构: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人: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请各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区防控办最新工作要求执行。9.注意事项本次招标公告在衢江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http://www.qjq.gov.cn/)、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2022年月日
序号 | 资格条件内容 |
一 | 企业 |
1 | 应具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具有类似项目施工业绩。类似项目指: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已完工的单个工程施工合同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日期以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日期为准。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以上三项缺一不可。若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 |
2 | 近3年(2019 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
3 | 其他要求:/ |
二 |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 |
1 | 项目负责人应持有 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 证书,且具有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建过类似项目类似项目业绩,并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其他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完(竣)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类似项目指: 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已完工的单个工程施工合同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日期均以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日期为准。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以上三项缺一不可。若类似项目的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 |
2 | 项目负责人近3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
3 |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持有 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 和水利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并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其他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完(竣)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
4 | 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持有 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 证书,项目负责人可兼任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可兼任项目质量负责人。 |
5 | 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或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
6 | 其他要求:/ |
三 | 其他 |
1 | 投标人的“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安全员))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证),其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应有任命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 |
2 |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下同)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公示。 |
3 |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员工(同时提供2022年3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连续任意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
4 | 其他要求: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均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公示。 |
5 | 涉及投标人资质延续相关事宜,依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 号文件执行。 |
6 |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启用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电子证书的公告》(浙水监督[2020]1号)规定,由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证),以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电子证书为准,浙江省水利厅原颁发的纸质证书不予认可。 |
5 | 近2年(2020 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未发生2次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门或其下属的执法部门出具相关文件为准)。 |
6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列入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失信黑名单的。 |
7 | 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衢州市各县(市、区)住建局或招投标监管部门、浙江省住建厅或招投标监管部门、住建部正在公示的不良行为或未被上述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有期限的按期限,无期限的按6个月计)。不良行为是指在招投标或建设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行政处罚或被明确为“不良行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地址:衢江区茶苑路15号联系人:章先生 电话:13757033654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衢江区东迹大道248号国金大厦A座1108室联系人:郑工 电话:19518686030电子邮箱:773619756@qq.com |
1.1.4 | 项目名称 | 2022年衢州市衢江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家镇) |
1.1.5 | 建设地点 | 衢江区高家镇 |
1.1.6 | 现场管理机构 | |
1.1.7 | 设计人 | 衢州万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1.1.8 | 监理人 | 另行确定 |
1.1.9 | 代建机构 | / |
1.2.1 | 资金来源 | 政府投资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基本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本工程施工主要工作内容有(但不限于):本标段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2886亩,同步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58亩。衬砌排涝渠道1条长1.62千米,衬砌灌溉渠道1条长 0.68 千米,新建机耕桥2座,取水埠头6处,新建灌溉机埠2座;水塘1处,新(修)建田间机耕道路4条共计1.09千米,实施土壤改良工程面积103亩。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总工期 21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 7 月 31 日计划完工日期:2023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投标人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财务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企业业绩要求: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已完工的单个工程施工合同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日期以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日期为准。信誉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应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具有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建过类似项目施工业绩,并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其他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完(竣)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指: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已完工的单个工程施工合同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日期均以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日期为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和和水利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并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其他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完(竣)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其他要求: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近3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均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衢州市各县(市、区)住建局或招投标监管部门、浙江省住建厅或招投标监管部门、住建部正在公示的不良行为或未被上述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有期限的按期限,无期限的按6个月计)。不良行为是指在招投标或建设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行政处罚或被明确为“不良行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 证书,项目负责人可兼任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可兼任项目质量负责人。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或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投标人的“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安全员))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证),其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应有任命文件。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下同)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 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公示。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员工(同时提供2022年3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连续任意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均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 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公示。近2年(2020 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未发生2次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以政府劳动部门出具相关文件为准)。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1 | 踏勘现场 | □组织不组织 |
1.10.1 | 招标预备会 | □召开不召开 |
1.10.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 月 日9:30 |
1.11 | 分包 | □允许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允许 |
2.3.3 | 异议 |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3.1.1 | 投标文件成册要求 | □不需要分别成册需要分别成册,成册要求为:资格审查资料一份;技术标一份;商务标一份;资信标 一份。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 90 天 |
3.4 | 投标保证金 |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一、本项目交纳投标保证金5万元整。投标保证金须从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备案账户汇出(http://ggzy.qz.gov.cn/)。二、投标人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业务办理”--“缴纳保证金”模块: 缴纳方式之一(电子保函):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行)》。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提供不低于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担保,否则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以电子保函实际获得时间为准。投标人使用电子保函所遇一切相关问题及相关纠纷,均由投标人与保函出具机构之间自行解决,监管办及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注意事项:1.开标当天不允许投保,保费必须从投标人基本户支付,如保费未从投标人基本户支付,导致投保异常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电子保单截止时间以保费到账时间(开标前一天23时59分59秒)为准。3.请投保人在投保后查看能否正常下载电子保函。)软件公司联系人:新点软件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570-3899008。缴纳方式之二(按项目在线支付):投标人通过网银(电汇)方式,从经系统备案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一次性足额缴纳。 缴纳方式之三(联保资金支付):联保资金小于项目投标保证金时,按系统提示,从经系统备案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一次性足额补交差额。申请联保资金请咨询市招投标协会秘书处,联系电话0570-8757610。”三、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出现上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告知衢江区监管办登记后,保证金不再退还给投标人。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1 年( 2021年至 2021 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5年( 2017年 1 月 1 日至 投标截止日)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2 年( 2020 年1月1日至 投标截止日)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1 份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 | 资格审查资料、技术标、商务标、资信标分别单独密封。 |
4.1.2 | 投标文件封套标记要求 | 投标文件内容(如资格审查资料或技术标或商务标或资信标)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振兴东路268号6楼)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振兴东路268号6楼)的 号开标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参加开标会。未按规定参加开标会的,其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标处理,不予开启。 |
5.2 | 开标程序 | 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5 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依法随机抽取。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采用保险保函的,保险公司必须为国有保险公司(如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太平)。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格(扣除暂列金)的2% 。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须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现金缴纳的履约担保将在完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
9.5 | 投诉 | 投诉受理机构: 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衢江区监管办 。 |
10 | 其他内容 | |
10.1 | 类似项目 | 1.企业类似项目指: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已完工的单个工程施工合同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日期以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日期为准。企业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以上三者缺一不可。若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2.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指:具有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建过类似项目施工业绩,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已完工的单个工程施工合同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日期均以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日期为准。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以上三项缺一不可。若类似项目的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 |
10.2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 密封要求: 密封在商务标中 采用光盘或U盘递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为Excel版及软件版 |
10.3 | 原件 | 提交,且应遵守如下规定:1.“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 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的网页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应装订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正本中。评标时,应对信息进行复核,以投标截止日“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 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信息为准。2.与评标有关的原件应携带至开标现场备查。评标过程中,如评标委员会需要核查原件的,投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前提供,否则视为没有原件而不予认可。 与评标有关的原件包括:①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②项目负责人的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和职称证书;④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⑤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上岗证;⑥投标人的“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安全员))省级及以上水利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证),其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命文件;⑦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缴纳的2022年4-6月的社保清单(社保清单中的缴费月份必须含2022年4-6月);⑧企业信用报告文件;⑨投标人资格条件业绩证明材料: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⑩资信标评分业绩证明材料: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结算审核完成的证明资料;□不提交 |
10.4 | 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 | 3 份 |
10.5 |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 | 人民币(大写)伍佰壹拾贰万捌仟壹佰陆拾玖元(¥5128169元 ) 投标单价的报价区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天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 |
10.6 | 取消中标资格 | 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7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
10.6 | 承包方式 | 本合同的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工程量按实调整。2.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由承包人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支付。3.其他项目费用按实结算,其中保险费按所缴纳保费凭证及保险单副本结算。 |
10.6 | 有无在建项目、类似业绩查询 |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负责人的有无在建进行核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4.4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列入衢江区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衢州市衢江区)上通报,并将投标单位的上述行为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10.6 | 社保查询 | 请投标人事先自行将“社保查询相关信息表”表中的人员社保缴纳情况在网上或电话查询确认,需要加密锁的请随身携带以便开标时提高查询速度。 |
10.6 | 民工工资支付 | 1.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按“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江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江区政发[2017]45号)文件的执行。2.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须按《衢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衢市人社〔2017〕61号)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如上述两份文件内容相互矛盾处,以(衢江区政发[2017]45号)文件的为准。 |
10.6 | 施工过程监管 | 项目组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在合同签订后,将纳入“浙江省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平台”进行日常考核。 |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款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被责令停业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1.5费用承担(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2)在最近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招要111.111.11投标人投标人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的施工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1.11分包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1.10投标预备会
(1)招标公告。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偏离
(7)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5)工程量清单。(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
2.2.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天,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6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8)投标文件格式。
3.投标文件2.3.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恩及按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天内作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3.2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2.3.1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天,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澄清通知。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投标保证金。(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文件的成册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投标文件的组成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9)原件的复印件。(8)资格审查资料。(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6)项目管理机构。(5)施工组织设计。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投标有效期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1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投标报价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8)目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4.4相关处罚规定: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不是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6)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5)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查明有串标行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4)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伪造身份证、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等资质证件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的50%不予退还;(2)提供虚假业绩、伪造获奖文件(证明)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的30%不予退还;(1)投标申请人在投标过程中,隐瞒向招标人如实提供不良行为记录【规定期限和范围内,具体按照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文件)规定和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建工程等有关情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的20%不予退还;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规定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2“近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企业若存在以上违规行为,一经查处,招标人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衢江水利网上进行不良行为公示,并半年内(公示时间起)禁止进入衢江水利招投标市场。(7)有案件在查时,涉案企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7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3.6备选投标方案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4.投标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的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及其他招标文件中明示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应由水利造价工程师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时,注明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地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1)所投标段名称;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进行标记外,还应写明以下内容:4.1.1投标文件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节、第4节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1)宣布开标纪律。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5.2开标程序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同时参加本次开标会议,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上述人员或上述人员未携带身份证原件按时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
(8)宣布资信标得分及综合得分。(7)宣布资格审查资料、商务标评审结果,并启封各通过资格审查资料和商务标投标人的资信标。(6)将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技术标、商务标、递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4)启封各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宣布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投标函报价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3)宣布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并对其身份进行核对。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10)开标结束。(9)宣布中标候选人。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7.1.2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7.1.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
(2)企业“三类人员”证书。A类证书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B类证书包括:项目负责人;C类证书包括: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类人员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须提供任职文件。(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1.6在办理工程施工招标的定标备案手续前,招标人将对拟中标人的以下证书原件进行核验:7.1.5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无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在建合同工程情况,若发现项目负责人其有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的在建合同工程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7.1.4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限制投标记录,若发现有未如是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有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7.1.3招标人在定标前,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档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查询为主),若发现有未如是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履约担保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决标结果报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2中标通知7.1.7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本章7.1.2项~7.1.6项情形被取消中标资格的,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成为中标人;如第二中标候选人也出现本章7.1.2项~7.1.6项情形被取消中标资格的,由第三中标候选人递补成为中标人;如第三中标候选人也出现本章7.1.2项~7.1.6项情形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8.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损失。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
8.2不再招标(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止,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串通投标: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5)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3)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行为。(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1)劳动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其签订。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是本单位人员。(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9.2.3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9.2.4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9.2.5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9.2.6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按无效标处理的结果。(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0.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类似项目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和投诉。投诉受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5投诉
10.5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10.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或将原件带至开标现场备查。10.3原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1份,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的,以纸质版为准。
编号: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需要补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需要补充的内容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经过仔细阅读(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招标人名称):
编号:招标文件澄清通知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2.……1.……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投标人名称):
编号:招标文件修改通知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年月日招标人:(盖单位章)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年月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2.……1.……经研究,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附件四: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年月日招标人:(盖单位章)
特此确认。…..年月日,(文件名称及编号),共(页码总数)(条款总数);你方年月日发送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招标人名称):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开标记录表附件五:开标记录表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或修改通知后,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确认函时,适用于本格式。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记录人:监标人:招标人代表:开标人:唱标人:开标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 项目负责人 | 备注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
招标人最高的投标限价 |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2评标原则为规范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七部委令第30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第23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评标办法。1依据第3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4.1评标的一般程序4评标程序和内容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办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评标组织
(8)完成评标报告。(7)推荐中标候选人。(6)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5)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4)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3)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1.资格审查资料及技术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情形4.2.3如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技术、资信和商务的评审:4.2.2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4.2.1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应包括三方面内容: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格式要求响应性审查、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响应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4.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7)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6)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5)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4)拟实行分包的,其分包的工作、分包人的资质条件等要求不满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3)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2)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4)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养护费、暂定价、暂列金额等内容的(但按照国家规范所作的修改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除外)。(3)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或投标单价超出招标人给定单价报价范围的。(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2.商务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情形(8)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具体分值见下表。4.3.2企业信用情况最高评分为1分,《企业信用报告》必须已在“信用浙江”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上公示;业绩最高评分为1.5分;水利建设工程奖项颁发最高评分为0.5分;总共3分。4.3.1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包括投标人的信用、业绩。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查阅投标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集体讨论后统一评分。4.3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5)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序号 | 内容 | 得分 | |
1 | 《企业信用》情况 | 1.0 | |
1 | “信用浙江”公示 |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上公示 | 1.0 |
1.1 | 优秀 | AAA | 1.0 |
1.2 | 良好 | AA | 0.8 |
1.3 | 中等 | A | 0.6 |
1.4 | 较差、差 | BBB及以下 | 0 |
2 |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完成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业绩 | 1.5 | |
2.1 | 企业业绩:提供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完成农田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业绩单个合同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得1分。项目负责人业绩:提供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农田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业绩单个合同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得0.5分。注:1.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项目合同、中标通知书、完工验收鉴定书、结算审核完成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必须加盖政府审计部门(或财政评审部门)印章),以上四项资料(缺一不可)须将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编入资信标中,四项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未提供的或原件未提供的或未提供齐全的,不得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业绩均须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或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否则业绩不得分。中标通知书中的项目负责人姓名与完工验收鉴定书中的姓名不一致的,已完工验收鉴定书中的为准。业绩时间以完工验收时间为准。同一业绩只计取一次得分。 | 1.5 | |
3 | 奖项获得情况 | 0.5 | |
3.1 | 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完成的农田水利或水利水电工程获得区县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获得省市级标准化工地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0.5分。注:①提供资料:文件(或证书)及网页截图;②时间以获奖文件或证书的落款时间为准;③如获奖文件为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下载的红头文件,无需提供原件。 | 0.5 | |
合计 | 3分 |
(2)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1)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内容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或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4.4.2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评审不通过处理:4.4.1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应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4.4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注:1.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网上公示的信用等级在有效期内得分,否则不得分。
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2)凡属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投标报价,若有算术性差错,均在投标报价不变的前提下按招标人要求调整单价及有关费用,调整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则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以文字数额为准。4.5.2商务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报价,其中算术错误的调整原则如下:4.5.1评标委员会对进入商务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商务专家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4.5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6)施工围堰、施工交通、施工房屋建筑工程为包干费用,如评委认为该报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平均报价,投标人书面补充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报价分析不合理的或者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5)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4)通过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审的最低投标评标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和技术评审的次低投标评标价8%,且经询标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3)水工部分的安全施工费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2)因投标人自身多算、少算、错算、漏算而造成的错误金额超过投标总价的3%的。(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1、评标基准价:商务标采用随机下浮率法,首先确定评标控制价A:由公证处随机抽取评标控制价下浮率m,m值在8.0%-12.0%九档(每档间隔0.5个百分点)中随机抽取,则评标控制价A=(1-m)*投标最高限价。其次,以投标最高限价的85%为成本控制价,在有效报价低于或等于A、高于或等于成本控制价的全部报价中随机抽取一个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报价低于成本控制价的商务标得0分。如全部投标人报价均高于A时专家组应视本次投标缺乏有效竞争,否决全部投标。本项目采用随机下浮率法:1.评分基准价的确定4.5.4商务评分计算办法4.5.3商务标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c.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1分。b.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0.5分;a.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97分);2、其他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对比,计算投标人的商务报价得分。即:注:评标基准价、成本控制价、评标控制价均四舍五入,保留到整元。上述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未按抽取的参数计算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本评标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对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排序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三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评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评分、报价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决定中标候选人。4.6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为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分与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分之和,满分为100分。4.5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以上报价得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2位。
(1)开标记录;4.7.3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起草,评标委员会全作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4.7.2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4.7.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4.7评标结果
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6)其他建议。(5)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的问题;(4)询标澄清纪要;(3)被否决情况详细说明及依据;(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1.……(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投标人名称):编号: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2.……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编号:投标文件澄清函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年月日
投标人:(盖单位章).....2.……1.……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
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本章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2.3承包人:指专业合同条款中指明并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3图纸的修改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复、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求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
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监理人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2.8其它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7组织法人验收
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2履约担保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1.10其它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9除4.3.7条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7.3场外交通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
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5补充地质勘探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外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水土保持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防汛度汛/9.7文明工地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年 | 月 | 工程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保留金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预付款扣还 | 其他 | 应收款 | 累计应收款 |
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2竣工(完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
13.7质量评定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
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3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人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质量事故处理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
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施工。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款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试件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权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
15.6暂列金额(预留金)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暂列金额(预留金)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合同执行期内材料价格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3计量周期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4)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内,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安全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完工付款涉及振奋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7竣工财务决算(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18.2分部工程验收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1验收及类别18.竣工验收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7.8竣工审计
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单位工程验收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3.4需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竣工验收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专项验收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5阶段验收
18.8施工期运行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10竣工(完工)清场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试运行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人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人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1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人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人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人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人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1工程保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人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仲裁
1.1.3工程和设备1.1.2.6监理人:。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1.1.2.2发包人: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6.2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其他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水工部分1年,其中苗木养护期2年。1.1.4日期1.1.3.4单位工程: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
(5)专用合同条款;(4)招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7联络(10)其他合同文件。(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6)通用合同条款;
2.8其它义务2.2.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范围或借地范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现场条件。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办妥一切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
(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l)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
4.3分包4.1.10其他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4)/(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3)分包金额限额:/。(2)工作内容:/。(1)工程项目:/。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本章4.6.3款补充: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1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1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本章4.5.5款补充:
本款补充: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重要隐蔽工程验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及质检员必须在场,否则不予验收。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开工地或未经报告擅自离开工地,否则视作缺勤处理。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每人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500元。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4.11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的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一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付款中扣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人次需要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资格和业绩条件。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表(参考格式)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规格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 计划交货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工程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数量 | 交货地点 | 交货方式 | 计划交货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设备状况 | 数量 | 移交地点 | 计划移交日期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土方及建筑材料的运输采用封闭运输方式(运输车辆应通过交通局的认证)及做好水冲轮胎的设施与管理。场内施工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的期限直至工程完工。本章7.2.1款补充: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
9.1.4发包人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7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14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
11开工和竣工(完工)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9.7文明工地本合同安全目标的约定:无重大人员伤亡安全责任事故。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每次扣除签约合同价的3%作为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4)日气温低于-5℃的严寒大于3天。(3)日气温超过40℃的高温大于3天;(2)风速大于14m/s的7级以上台风灾害;(1)日降雨量大于50㎜的雨日超过1天;`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总价的2%。(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11.5承包人工期延误(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违约金(元/天) |
1 | 全部工程 | 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 | 2000 |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11.6工期提前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7.7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13.7质量评定13工程质量(3)发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6)无论工程量增减多少,合同期内的单价均不作调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试块、砂浆试块、钢筋、水泥、砂石料等。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审定预算价编制相关规定及编制依据:(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按审定预算价编制相关规定及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口径(其中人工、材料、机械及费用计取标准均按预算价中计算标准,尚未发布除税信息价的建设工程材料,按财税部门公布对应的材料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和浙建站信〔2016〕25号通知确定的除税信息价计算公式,结合发布的含税信息价计算除税信息价)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与审定预算价下降幅度,即结算综合单价=(按审定预算价编制口径计算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暂列金)/(审定预算价-暂列金)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但确定的综合单价中,合同中约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可调整的内容,仍按合同约定调整。15.4.3细化为: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则该新增或变更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支付方式执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15.4.3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8.1(l)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5.8暂估价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2)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21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21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21年)》。
(1)在合同执行期间,水工部分人工预算单价调整执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人工预算单价调整的相关文件。16.1.2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仅对合同工程的(单价承包部分)进行价格调差。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正值)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收益,价差计入(负值)工程造价。1)因发包方原因或者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收益,价差不计入(负值)工程造价。(4)因关键工序引起的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月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投标期的基价是指2022年月衢州市信息价。材料数量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料的数量(工程量清单增减部分除外)不应超过投标文件汇总表中的材料总量,且不超过本项目所套用定额计算的总用量。(2)在合同执行期间,水泥、砂、碎石、块石、钢筋、沥青混凝土、除水工部分的其余工程的人工上下浮动超过5%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按工程月进度款结算周期进行,以投标期基价与施工期(衢州市信息价)对照计处,对其价格超过±5%部分进行调整(只计材料信息价差及其税金,不计其他费用)。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后)的10%。17.2预付款17计量与支付(5)材料信息价差及其税金不列入当月进度款,工程结算审价后一并结算。
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份。17.3工程进度付款(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1)工程预付款在工程完成30%,第一次付进度款一次性扣回。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2)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货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3)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但不限于:a、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b、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c、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d、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e、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f、本付款周期应支付的工程价款。2)如养护质量不能符发包人养护要求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扣除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养护费根据考核结果按半年支付。养护具体考核办理在中标后提供。17.3.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按工程施工进度付款,工程完成30%时开始支付,支付完成工程量造价70%的工程款(含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不包括签证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报送审价材料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造价的80%(含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不包括签证部分),经审计部门审查后付至工程审定价的98.5%,余下1.5%款项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一年(自完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在这期间保修金不计息。待一年质保期满未发现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结清,进度付款证书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1)细化为: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完工)结算缺陷责任期满后,且承包人已全部完成水利工程的保修任务后14天内,支付扣除养护费后的结算价的1.5%;养护期满后,且承包人已全部完成该部分的保修任务后14天内,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删除本条全文。质量保证金按工程结算审核价的1.5%扣留。17.4质量保证金
18竣工验收(验收)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
18.3.4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3单位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18.2分部工程验收本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按国家相关规范、规定,验收程序为:按国家相关规范、规定。18.1验收工作分类
18.7.3本工程不需要(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7竣工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18.6专项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完工验收。18.5阶段验收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8.9.1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18.9试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8施工期运行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投保内容:本合同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一切损失等;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负责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共同投保;20.1工程保险20保险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完工验收合格后1年;其中苗木的养护期为2年。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20.5其他保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工程所在地现行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人民币200万元。20.4第三者责任险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有投标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额不足的补偿由承包人负责;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条件:/。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20.6.1保险凭证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4.2友好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机构为本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安全施工费之外的措施项目费用采用费用包干,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因政策处理等原因造成合同段内临水水工建筑工程量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施工围堰费用调整方式详25.1(3)条;安全施工费的使用,由承包人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后按方案实施进度支付。(1)本合同的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工程量按实调整。25.1承包方式25.补充条款24.3.7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24.3争议评审
25.3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现金缴纳的履约担保将在完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无论任何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其保函期限相应延长,保函期限到期前1个月及时办理保函延续,办理保函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不予支付。如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承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25.2履约保函说明(4)其他项目费用按实结算,其中保险费按所缴纳保费凭证及保险单副本结算。(3)因政策处理等原因造成合同段内临水水工建筑工程量发生变化,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施工围堰费用的调整方式:咨询方按施工方案(通过审核)中的围堰截面,按预算价编制同口径*投标下浮率进行组价,确定围堰每米长度单价,与投标报价(围堰投标报价/临水水工建筑总长度)相比较,按高值扣除未实施部分的围堰费用(临水水工建筑总长度根据施工招标图计算)。
(2)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设置试验室或养护室,开工前建设完成。试验室环境条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应满足相关试验要求,配备的检测仪器应经检定。养护室需至少配备恒湿恒温控制器、加湿器以及温度计、湿度计、淋水管道、养护架和蓄水池等必要养护设备,室内需保持干净整洁。(1)在施工大门进口处设置洗车槽,洗车槽在开工前建设完成,洗车槽配置高效的自动冲洗设备,长度不小于6m,宽度不小于4m,下部设置沉淀池、沉淀池分三级沉淀,沉淀池尺寸不小于3m*1m*1m。25.7施工场地相关设施的要求:25.6本工程水工部分的混凝土按42.5水泥、碎石、中粗砂拌和,混凝土搅拌机出料容量必须为550L及以上;发包人(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未按规定材料拌和混凝土的或未按规定的机械设备进行混凝土拌和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从当月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5.5为进一步增强工地党建引领力,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特印发《“党建进工地”活动方案》,内容详见浙水办建〔2021〕6号文件,文件附后。25.4投标人堰坝、护岸基础开挖砂石料须就地堆放,不得自行外运处理。关于砂石资源详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衢江区政办发[2021]11号文。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还可以请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合同附件格式(5)施工现场、项目部等设置通讯网络并布置视频监控设施,在进场后正式施工前布设完成。施工现场的摄像头布设、配置及监控系统设置必须满足发包人及《浙江省水利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浙水信{2016}2号)相关要求。(4)要求所有到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配置车辆GPS定位,实施监控车辆的运行轨迹。发现承包人未按要求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地点或偷运施工现场砂石料等不良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从当月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情节恶劣的(如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从当月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除了支付违约金外,必须按国家标准的要求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关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相关部门的处罚金由承包人支付。(3)现场施工过程中设置水污染控制,针对不同的污水类型设置沉淀池、隔油池等污水处理系统,做好污水控制。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关要求。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未按要求做好水污染控制,每发现一次,承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从当月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情节恶劣的(如政府部门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从当月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除了支付违约金外,必须按国家标准的要求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关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相关部门的处罚金由承包人支付。
(3)专用合同条款;(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中标通知书;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合同协议书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个月(日历天)。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元)。
附件二: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份,双方各执份。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项目名称)的发包人(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工程廉政责任书
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第二条甲方的义务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第三条乙方义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四条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第七条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第五条双方约定(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1~3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附件三: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年月日年月日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甲方职责为在(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乙方职责(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甲方:(盖单位章)乙方:(盖单位章)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第三条违约责任(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及其他资料第二卷详见本工程的附件第5章工程量清单年月日年月日(签字)(签字)
3图纸及其他资料图纸及其他资料目录见下表。(详见施工图)2图纸及其他资料目录本招标文件所附的全部图纸及其他资料均为招标阶段的中间成功果,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1说明
序号 | 图名或资料名称 | 图号或资料编号 | 出图日期或资料日期 | 备注 |
第四卷技术标准和要求详见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第三卷另册。
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资格审查资料或技术标或资信标或商务标)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目录注本页同时适用于封面或扉页。评审因素索引表年月日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
八、原件的复印件……………………………………………………………**七、资格审查资料……………………………………………………………**六、项目管理机构……………………………………………………………**五、施工组织设计……………………………………………………………**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投标保证金………………………………………………………………**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项目负责人。(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九、其他资料…………………………………………………………………**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本投标文件。
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二)投标函附录年月日邮政编码:传真:电话:电子邮箱: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1.1.2.4 | 姓名: | |
2 | 工期 | 1.1.4.3 | 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 1.1.4.5 | ||
4 | 分包 | 4.3 | ||
5 | 投标有效期 | / |
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名称: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在投标有效期满前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议、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特此证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单位盖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投标保证金注: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应在本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粘贴投标保证金联保协议复印件或网上成功缴纳截图 |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配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五、施工组织设计
序号 | 名 称 | 备注 |
1 | 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 | |
2 | 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 | |
3 | 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 | |
4 | 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
5 | 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
6 | 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
7 | 建筑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
8 | 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 |
9 |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 |
10 | 防汛度汛 | |
12 | 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 |
13 | 其他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 | |
14 | 有关施工建议 |
附件一附件六临时用地表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实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表附件四:单位:人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临时用地表附件六: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施工总平面图附件五: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用 途 | 面 积(㎡)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注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必须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已经公示。投标人应在“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公示网页的打印件(加盖章单位公章)。(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六、项目管理机构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社会保险 | |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执业资格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1.财务状况表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七、资格审查资料注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电子邮箱 | |||||||
企业性质 | 上级主管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人)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人)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人)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人)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人) | |||||||
账号 | 其中 | 技 工(人) | |||||||
最近5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 | 经营范围 | ||||||||
年 | |||||||||
年 | |||||||||
年 | |||||||||
年 | |||||||||
年 | |||||||||
能承担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万元) | |||||||||
备注 |
(招标人名称):拟投人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2.拟投人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财务状况表
名称 | 单位 | 2021 年 | / 年 | / 年 |
一、注册资金 | ||||
二、净资产 | ||||
三、总资产 | ||||
四、固定资产 | ||||
五、流动资产 | ||||
六、流动负债 | ||||
七、负债合计 | ||||
八、营业收入 | ||||
九、净利润 | ||||
…… |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本章“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或其它形式。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最早出具的时间必须为投标截止时间前7天(例如投标截止时间为8月22日,则证明文件最早出具的时间8月15日,8月15日至8月22日出具的均有效),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年月日申请人:(盖单位章)我方拟投人(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万元,资金来源于,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本章“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近年指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合同名称 |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
合同项目描述 | |
备注 |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
合同名称 |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本章“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近年指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本章“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序号 | 诉讼或仲裁事项 | 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 | 缘由 | 结果 | 备注 |
一 | 诉讼事项 | ||||
二 | 仲裁事项 | ||||
社保查询相关信息表(七)社保查询相关信息表资格审查自审表(六)资格审查自审表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引用的证明材料对应页码 |
1 | 企业部分 | |||
2 | 项目管理机构部分 | |||
岗位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备注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质量负责人 | ||||
安全负责人 | ||||
安全员 | ||||
施工员 | ||||
质检员 | ||||
委托代理人 |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总经理 |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企业技术负责人 |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
(1)需要备查的原件清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规定。八、原件的复印件特别提醒:请投标人事先自行将项目部人员社保缴纳情况在网上或电话查询确认,需要加密锁的请随身携带以便开标时提高查询速度。1、以上填写的信息不能自相矛盾,社保关系在“全国社保查询网”(www.12333sb.com)进行核实,请随表提供查询方式(包括可查询的内网名称或网址、查询密码、准确的查询电话等),如所填信息自相矛盾或社保关系无法在开标现场查询证实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弄虚作假的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2022年月日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4)其他材料。承诺书3。承诺书2。承诺书1。九、其他材料(2)投标人须将上述原件的复印件及其他认为必须的复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中。
3.本投标人及拟派本招标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2.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本投标人及拟派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无衢江区、衢州市、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1.拟派本招标项目(招标项目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无招标文件所指的在建工程。本投标人(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招标人名称):承诺书1
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意被取消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4.本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保证真实。
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
3.本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保证真实。2.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本投标人及拟派本招标项目的项目技术人无衢江区、衢州市、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1.拟派本招标项目(招标项目名称)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至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本投标人(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招标人名称):承诺书2
承诺书3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意被取消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
投标人:(盖单位章)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意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2.本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保证真实。1.近2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未发生2次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门或其下属的执法部门出具相关文件为准)。本投标人(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招标人名称):
特别注意事项:承诺书后必须附投标人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门或其下属的执法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未提供此证明材料的,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年月日
新州有礼养衡江
2022年衢州市衡江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高家镇)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农业
区
招标人:御州市区农业农村局(盖章)
管理有限公
招标代理机构: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盖章)
编制时间:二〇二二年十
1
1
1
目录
第一卷
第1章招标公告····················································································3
第2章投标人须知·················································································6
第3章评标办法··················································································30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6
第5章工程量清单···············································································95
第二卷
第6章图纸·····················································································109
第三卷
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1
第四卷
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201
第一卷
第1章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2年衢州市衢江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家镇)已由衢江区发展
和改革局以关于2022年衢州市衢江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家镇)初步设计批复的
函(衢江区发改设计[2022]79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资金,项目法人为衢
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招标人为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招标代理机构为东方经
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本标段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2886亩,同步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58
亩。衬砌排涝渠道1条长1.62千米,衬砌灌溉渠道1条长0.68千米,新建机耕桥2
座,取水埠头6处,新建灌溉机埠2座;水塘1处,新(修)建田间机耕道路4条共计
1.09千米,实施土壤改良工程面积103亩。投资额约513万元,计划总工期210日历天,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本标段招标范围为衬砌排涝渠道1条长1.62千米,衬砌灌溉渠道1条长0.68千米,
新建机耕桥2座,取水埠头6处,新建灌溉机埠2座;水塘1处,新(修)建田间机耕
道路4条共计1.09千米,实施土壤改良工程面积103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的资质的独立法
人,其他条件详见附表。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
4.1本项目交纳投标保证金5万元整。投标保证金须从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
统备案账户汇出(http://ggzy.qz.gov.cn/)。
4.2投标人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业务办理”--“缴纳保证金”模
块:
缴纳方式之一(电子保函):使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衢州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行)》。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
性提供不低于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担保,否则视为未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
证金缴纳时间以电子保函实际获得时间为准。投标人使用电子保函所遇一切相关问题及
4
相关纠纷,均由投标人与保函出具机构之间自行解决,监管办及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
任。(注意事项:1.开标当天不允许投保,保费必须从投标人基本户支付,如保费未从
投标人基本户支付,导致投保异常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电子保单截止时间以保
费到账时间(开标前一天23时59分59秒)为准。3.请投保人在投保后查看能否正常
下载电子保函。)
软件公司联系人:新点软件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570-3899008。
缴纳方式之二(按项目在线支付):投标人通过网银(电汇)方式,从经系统备案
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一次性足额缴纳。
缴纳方式之三(联保资金支付):联保资金小于项目投标保证金时,按系统提示,
从经系统备案的银行基本账户汇出,一次性足额补交差额。
申请联保资金请咨询市招投标协会秘书处,联系电话0570-8757610。
5.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投标申请人在衢江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 |
(http://www.qjq.gov.cn/)或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ggzy.qz.gov.cn) |
下载招标文件。 |
6.2潜在投标人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qz.gov.cn)办理投标人信息入 |
库备案事宜。 |
6.3未办理企业信息入库的投标人,根据显示界面提示免费注册,填写、上传相关 |
主体信息,带“*”号的必填,填好后“提交”。投标企业同时可申领招投标企业CA |
证书及电子签章。经人工形式审查后公示三天,自动入库。具体操作可参考衢州市企业 |
入库操作手册(投标人)。 |
6.4CA办理: |
(1)中国联通衢州CA办理流程:投标人注册登录系统后点击左侧“联通CA在线 |
办理”,根据流程图在线申请办理,联系电话,0570-8256007,0570-8252229(流程图网 |
址http://ipass.cucns.com.cn:7008/)。 |
(2)天谷CA在线办理流程:投标人注册登录系统后点击左侧“天谷CA在线办理”, |
根据系统操作手册以及流程说明在线申请办理。联系电话:0570-3899008,15762980753。 |
6.5潜在投标人可在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或衢江区 |
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http://www.qjq.gov.cn/)免费下 |
载招标文件(含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确定参加投标的企业可凭本单位CA数字 |
证书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操作手册在对应模块下载领取。 |
6.6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通过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书面
向招标人提出。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2年月日16:30。招标人将在衢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衢江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
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书面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6.电子评标
本工程不实行电子评标。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2年月日9时30分,地
点为衢州市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振兴东路268号6楼)的号开标厅(法定代
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将企业CA数字认证证书(USBKEY)提供给工作人员,并办理录入
信息手续)。
7.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衢江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
(http://www.qjq.gov.cn/)、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下载招标文件。
9.注意事项
请各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区防控办最新工作要求执行。
招标人: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
招标代理机构: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工电话:19518686030
2022年月日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序号 | 资格条件内容 |
一 | 企业 |
1 | 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具有类似项目施工业绩。类似项目指: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已完工的单个工程施工合同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日期以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日期为准。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以上三项缺一不可。若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 |
2 | 近3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
3 | 其他要求:/ |
二 |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 |
1 | 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具有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建过类似项目类似项目业绩,并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其他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完(竣)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类似项目指: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已完工的单个工程施工合同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日期均以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日期为准。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中标通知书、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完(竣)工质量监督报告,以上三项缺一不可。若类似项目的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 |
2 | 项目负责人近3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
3 |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和水利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并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其他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 |
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完(竣)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 |
4 | 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可兼任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可兼任项目质量负责人。 |
5 | 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或中国水利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
6 | 其他要求:/ |
三 | 其他 |
1 | 投标人的“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安全员))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证),其中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应有任命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 |
2 |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下同)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公示。 |
3 |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员工(同时提供2022年3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连续任意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
4 | 其他要求: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均必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或“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上公示。 |
5 | 涉及投标人资质延续相关事宜,依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文件执行。 |
6 | 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启用水利水电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电子证书的公告》(浙水监督[2020]1号)规定,由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证),以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电子证书为准,浙江省水利厅原颁发的纸质证书不予认可。 |
5 | 近2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未发生2次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门或其下属的执法部门出具相关文件为准)。 |
6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列入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失信黑名单的。 |
7 | 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衢州市各县(市、区)住建局 |
或招投标监管部门、浙江省住建厅或招投标监管部门、住建部正在公示的不良行为或未被上述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有期限的按期限,无期限的按6个月计)。不良行为是指在招投标或建设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行政处罚或被明确为“不良行为”。 |
第2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衢州市衢江区农业农村局地址:衢江区茶苑路15号联系人:章先生电话:13757033654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衢江区东迹大道248号国金大厦A座1108室联系人:郑工电话:19518686030电子邮箱:773619756@qq.com |
1.1.4 | 项目名称 | 2022年衢州市衢江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家镇) |
1.1.5 | 建设地点 | 衢江区高家镇 |
1.1.6 | 现场管理机构 | |
1.1.7 | 设计人 | 衢州万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1.1.8 | 监理人 | 另行确定 |
1.1.9 | 代建机构 | / |
1.2.1 | 资金来源 | 政府投资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基本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本工程施工主要工作内容有(但不限于):本标段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2886亩,同步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58亩。衬砌排涝渠道1条长1.62千米,衬砌灌 |
溉渠道1条长0.68千米,新建机耕桥2座,取水埠头6处,新建灌溉机埠2座;水塘1处,新(修)建田间机耕道路4条共计1.09千米,实施土壤改良工程面积103亩。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总工期21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7月31日计划完工日期:2023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投标人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财务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企业业绩要求: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已完工的单个工程施工合同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日期以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日期为准。信誉要求:/。项目负责人资格:应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具有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建过类似项目施工业绩,并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其他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完(竣)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指: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已完工的单个工程施工合同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日期均以完(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日期为准。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和和水利专业中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并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其他在建合同工 |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合同名称 |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本章“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近年指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
序号 | 诉讼或仲裁事项 | 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 | 缘由 | 结果 | 备注 |
一 | 诉讼事项 | ||||
二 | 仲裁事项 | ||||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本章“八、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六)资格审查自审表
资格审查自审表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引用的证明材料对应页码 |
1 | 企业部分 | |||
2 | 项目管理机构部分 | |||
(七)社保查询相关信息表
社保查询相关信息表
岗位 | 岗位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备注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质量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 |||
安全负责人 | 安全负责人 | |||
安全员 | 安全员 | |||
施工员 | 施工员 | |||
质检员 | 质检员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总经理 |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企业技术负责人 |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
2022年月日
1、以上填写的信息不能自相矛盾,社保关系在“全国社保查询网”(www.12333sb.com)
进行核实,请随表提供查询方式(包括可查询的内网名称或网址、查询密码、准确的查
询电话等),如所填信息自相矛盾或社保关系无法在开标现场查询证实的,资格审查不
予通过;弄虚作假的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特别提醒:请投标人事先自行将项目部人员社保缴纳情况在网上或电话查询确认,需要
加密锁的请随身携带以便开标时提高查询速度。
八、原件的复印件
(1)需要备查的原件清单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规定。
(2)投标人须将上述原件的复印件及其他认为必须的复印件装订入投标文件中。
九、其他材料
(1)承诺书1。
(2)承诺书2。
(3)承诺书3。
(4)其他材料。
承诺书1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
1.拟派本招标项目(招标项目名称)的项目负责人
(姓名)(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无招标文件所指的在建工程。
2.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本投标人及拟派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
人无衢江区、衢州市、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3.本投标人及拟派本招标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4.本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保证真实。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意被取消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附: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承诺书2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
1.拟派本招标项目(招标项目名称)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姓
名)(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至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
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本投标人及拟派本招标项目的项目技术
人无衢江区、衢州市、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3.本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保证真实。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意被取消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附: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承诺书3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
1.近2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未发生2次及以上拖欠农民
工工资情形(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门或其下属的执法部门出具相关文件
为准)。
2.本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保证真实。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意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
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特别注意事项:承诺书后必须附投标人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部门或
其下属的执法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未提供此证明材料的,符合性审
查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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