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影像阅片工作站、诊断阅片工作台及灯光系统采购(重1)【项目编号:GXZC2023-G1-004799-GLJC(重1)】的质疑答复函(三)
金额
176万元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5/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质疑人:江西雨花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南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姚辰 联系电话:15766859101
邮编:/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甘泉村村委会204室
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影像阅片工作站、诊断阅片工作台及灯光系统采购(重1)【项目编号:GXZC2023-G1-004799-GLJC(重1)】”项目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4年5月15日15:5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四、 特别说明
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 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对有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进行分析研判。
事实依据:
中标人中标价格为170万元人民币,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评价的60%,即视为“明显低于”。
质疑事项2:
中标人价格明显低于招标价格,是否对项目的供货产品、售后服务能达到客户标准
事实依据:
根据我们对类似项目的成本估算和竞争对手的报价调研,我们觉 得贵公司的中标价格异常低廉。请问,贵公司有何特殊的成本控制方式或供应链优势能够使您能够提供如此低价的服务?
施工材料质量和标准:考虑到您所提出的低价,我们对贵公司在施工材料的选择上是否会出现降低质量或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情况感到担忧。请问,贵公司如何确保所采用的材料能够达到或超过项目要求的质量标准?
风险控制措施:根据贵公司的招标价格,我们担心在项目执行期间可能出现的利润不足的情况,这可能会影响项目进展和安全。请问,贵公司是否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应对意外情况或突发事件,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服务质量和售后支持:我们希望能够获取更多关于贵公司的过往项目经验和业绩表现。请问,贵公司是否能提供类似项目的成功案例 及对应客户的反馈?另外,在项目竣工后,贵公司是否会提供合适的售后支持服务,以确保项目长期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二、质疑请求:
该评标结果已严重影响了市公开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并会降低优质企业参与市区域招投标活动的积极性,希望贵单位能偶重新对该项目招标文件及评标结果进行分析,变更,维护市场公开招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
经核实,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中标人的报价过低问题,要求其进行了书面的合理性说明,并认可了其书面说明,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另,中标人的中标价格为176万元,而并非贵司所述“中标人中标价格为170万元人民币”。
因此,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2:
经核实,中标人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在其投标文件中响应了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内容,评标过程合法合规。
贵司对中标人提出的询问,已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但中标人就供应链、施工质量及标准、风险控制措施、服务质量及售后等方面向我中心做出了说明,并说明项目报价不会影响公开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
因此,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2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5月23日
法定代表人:柳南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姚辰 联系电话:15766859101
邮编:/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甘泉村村委会204室
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影像阅片工作站、诊断阅片工作台及灯光系统采购(重1)【项目编号:GXZC2023-G1-004799-GLJC(重1)】”项目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4年5月15日15:5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四、 特别说明
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 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对有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进行分析研判。
事实依据:
中标人中标价格为170万元人民币,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评价的60%,即视为“明显低于”。
质疑事项2:
中标人价格明显低于招标价格,是否对项目的供货产品、售后服务能达到客户标准
事实依据:
根据我们对类似项目的成本估算和竞争对手的报价调研,我们觉 得贵公司的中标价格异常低廉。请问,贵公司有何特殊的成本控制方式或供应链优势能够使您能够提供如此低价的服务?
施工材料质量和标准:考虑到您所提出的低价,我们对贵公司在施工材料的选择上是否会出现降低质量或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情况感到担忧。请问,贵公司如何确保所采用的材料能够达到或超过项目要求的质量标准?
风险控制措施:根据贵公司的招标价格,我们担心在项目执行期间可能出现的利润不足的情况,这可能会影响项目进展和安全。请问,贵公司是否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应对意外情况或突发事件,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服务质量和售后支持:我们希望能够获取更多关于贵公司的过往项目经验和业绩表现。请问,贵公司是否能提供类似项目的成功案例 及对应客户的反馈?另外,在项目竣工后,贵公司是否会提供合适的售后支持服务,以确保项目长期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二、质疑请求:
该评标结果已严重影响了市公开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并会降低优质企业参与市区域招投标活动的积极性,希望贵单位能偶重新对该项目招标文件及评标结果进行分析,变更,维护市场公开招标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
经核实,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中标人的报价过低问题,要求其进行了书面的合理性说明,并认可了其书面说明,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另,中标人的中标价格为176万元,而并非贵司所述“中标人中标价格为170万元人民币”。
因此,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2:
经核实,中标人通过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在其投标文件中响应了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内容,评标过程合法合规。
贵司对中标人提出的询问,已超出质疑事项范围,但中标人就供应链、施工质量及标准、风险控制措施、服务质量及售后等方面向我中心做出了说明,并说明项目报价不会影响公开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
因此,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2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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