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中小
企业
单价
数量
合计
政策功能编码
备注
救生衣(普通)
鲸彩
DTS-95-1
东台市欣荣救生设备厂
/
36
1000
36000
救生衣(专业)
XR-16-Ⅱ型
126
400
50400
救生圈
XR-5556
76
76000
12平米单帐篷
PLSD
PLSD-ZP12
湖南普利斯盾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2466
40
98640
雨衣
威斯
WSTYY-501
河南威斯安防护服饰有限公司
86
500
43000
雨鞋
戈泰
230号
河南省戈泰警用装备有限公司
66
33000
长柄雨伞
索百伦
S120-10
武义八号贸易有限公司
46
300
13800
强光手电筒
顺达
S SD01型
江苏顺达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126000
手摇报警器
利景
SY200
沧州利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426
20
8520
逃生绳索
DTS-95-30
156
200
31200
防滑链
马丽
FHL001
义乌市马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60
9360
12
铁镐
立锦
G85
邵东县立锦商贸有限公司
32
6400
13
铁铲
C160
14
冲锋衣
近尚
量体定制
湖南近尚服饰有限公司
726
145200
15
应急包
PLSD-YJB-29A
526
100
52600
16
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
鑫洋
XY05A
深圳市鑫洋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3866
15464
17
专业防护服(防毒)
中博
MIGA-CHEM9211
无锡中博天际核生化应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926
37040
18
防火服(森林防火)
安联
AL-01
嘉兴安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466
50
23300
19
便携式风力灭火机
鑫悦
6MF30
姜堰区鑫悦机械厂
18520
汽油锯
锐林
5800
姜堰区华港镇诚贵机械厂
766
7660
21
长柄镰刀
D-C750
16000
22
便携式高扬程森林消防泵
盛鑫
JBQ5.0、8.6
高邮市盛鑫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22666
113330
23
挡水子堤
联谊
LY-DS-1.5
河北联益玻璃钢有限公司
1266
150
189900
24
防汛沙袋
领杰
50*75
临沂领杰包装有限公司
0.76
100000
25
编织布
瑞辰
RC-10M
临沂瑞辰塑料制品厂
2.46
50000
123000
26
破拆工具组
苏兴
PCTZ01A
泰州市苏兴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6866
13732
27
消毒用具
祥禾
3WBD-20型
临沂祥禾植保机械有限公司
4630
28
救生抛投器
江固
PTQ20-Y100S70
江苏江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9566
19132
29
橡皮艇(带动力)
轩浪
C470-30P
浙江轩浪游艇有限公司
26666
53332
30
消防水带
三江
50-65-20
泰州市三江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316
12640
31
金属货架
盛世
HJ-20M
武汉大运盛世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450
45000
工具箱
佳泰
GJX05R
永康市佳泰工具有限公司
326
3260
33
货物托盘
力豪
100*100*15
浙江力豪塑业有限公司
7560
包合计
1516020.00
交货时间: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日历日)内交付完成。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交货方式:中标人负责产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现场装卸、搬运、保管直至验收合格。
1、质量保证期
我公司承诺产品质保期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并延长2年免费保修期,终身维护,免费培训。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均按照国家有关品“三包” 规定执行,即包修、包退、包换,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质保期结束后,我公司提供终身维修,收取成本费用。
2、售后服务响应及故障解决时间
质保期内我公司提供7*24小时电话热线服务,在接到采购方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的维修、更换服务要求,技术工程师立即响应,2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用户单位现场免费提供维修及更换等服务,12小时内维修完毕,若12小时内无法维修的产品由我公司24小时内免费提供与投标产品同等档次、同等质量的备品备件供采购人使用或更换;对于出现较多质量问题的,我公司提供上门服务,即由我公司派技术人员到货物使用现场进行,质保期内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
如遇节假日、敏感时期及突发重大事件时,我公司根据采购人要求派出技术人员提供现场维保服务。
3、质保期内
质保期内,非采购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产品质量的,由我公司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每年向采购方提供60小时的现场协助,工作内容由采购方确定,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
4、质保期后
①保修期过后,我公司负责所供产品的终身维修。
②公司提供指定维护机构对货物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能在采购人提出问题后立即给予答复,并在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货物故障的维修。
③保修期外可以根据情况和客户协商延长保修期,保修期外终身免费维修,只收取零配件成本费和基本维护费用。
④保修期外提供定期巡检服务(包括电话、上门服务等),提供针对客户要求的设备故障快速应急服务。
5、实地巡防服务
质保期内,我公司承诺每年到各用户单位开展1次售后服务实地巡防服务,并明确人员、联系电话、巡访记录等措施。
保修期外,我公司定期对产品进行维护保养,以防患于未然,在整个产品运行过程中,我公司帮助采购方解决在应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
6、售后服务标准
为了保障产品长期的正常使用,延长产品使用寿命,规范我公司售后服务行为,我公司特制定以下服务标准:
服务内容
费用
质保期内
1、产品质保期1年,,按照国家有关品“三包”规定执行。
免费
2、技术咨询服务:提供 7×24小时的售后服务受理服务,服务热线:0731-22102585。
3、维修服务:在接到用户单位报修电话后,我公司立即做出响应,2小时之内派维修工程师赶赴现场进行维修,12小时内维修完毕。
4、更换服务:若12小时内无法维修的产品,由我公司24小时内提供备品或更换。
5、巡防服务:每年到各使用单位开展 1 次售后服务实地巡访服务。
6、培训服务:免费参加我公司每年多次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技术培训活动。
7、零配件
质保期外
1、技术咨询服务:提供 7×24小时的售后服务受理服务,服务热线:0731-22102585。
2、维修服务:在接到用户单位报修电话后,我公司立即做出响应,2小时之内派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维修,12小时内维修完毕。
3、巡防服务:每年到各使用单位开展 1次售后服务实地巡访服务。
4、培训服务:免费参加我公司每年1次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的技术培训活动。
5、零配件
收取成本费
7、服务内容
我方服务保障体系是一切以客户为中心,有专业的售后服务电话、支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共同松成的全方位服务体系,全天候7*24小时为客户提供及时、规范的故障响应和支持服务。
热线支持服务:我方为客户提供7*24的热线技术支持服务,服务热线为0731-22102585;
远程支持服务:为了尽快地找出故障原因、及时解决问题,我方的技术人员可在用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与客户计算机进行连接,我方的技术服务人员直接处理客户运行中的设备故障问题;
现场技术支持服务:为了硬好地了解设备的可靠性,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主动维护,我方定期对用户的设备进行维护。通过技术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设备可能存在的陷患,并及时予以处理,使得对故障的处理由被动变为主动。
软件升级服务:当系统所用的软件,根据客户要求需升级换代时,我公司负责在不影响系统正常营运的情况下免费提供软件的升级换代。
上门服务:制定上门服务规范的目的是对技服人员的上门服务工作提供指导,以满足用户的服务需要。
8、售前服务承诺
①免费实地勘察,取得具体数据。
②免费为客户提供CAD图纸设计、项目预算及项目施工计划。
③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多种完善的可行性方案供客户参考,得出客户满意的最佳方案。
④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9、售中服务承诺
①对生产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严格把关,为用户提供尽善尽美的产品。
②提出合理化建议。
③综合考虑产品用途多元化、升级改造、使用便利、拆迁便利等因素预留管道线路。
④免费安装调试。由本公司派专车专人护送产品到需方指定地点,提供保险,负责安装调试,并对需方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免费提供培训资料及操作指南,使其熟练掌握设备的各项操作技术。
⑤如对产品质量和服务不满意您可以换货退货。我们将严格执行国家的“三包”政策。自购买本公司产品质保期内,如发现较大质量问题,供方负责换货;产品验收不能达标,用户可以退货。并由本公司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10、售后服务承诺
①免费保修。产品质保期为1年,并延长2年免费保修期,终身维护。保修期从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终身维修服务。本公司将对产品承担终身维修责任。非供方原因及免费保修期满出现故障,本公司也提供热情、快捷的服务。保修期外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响应及修复时间与保修期内一致,维修费用优惠。
③及时优质服务。本公司售后服务网络已覆盖全国主要城市,本公司产品有任何问题,可随时致电我公司驻全国各地的办事处或公司本部。公司24小时售后服务热线,接到电话后,我们将以详尽的产品档案为依据,对故障进行快速诊断,并在十分钟内予以电话技术支持。电话技术支持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到达维修现场并且排除故障。每次维修服务完成后,向设备使用单位提交维保服务反馈表一式三份(供应商、设备使用单位、上级行主管部门),经设备使用单位确认修复并签字盖章后备查。
④故障响应时间。我公司在处理故障时,如电话技术支持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将以最快的时间到达维修现场并且排除故障。
⑤配件更换。使用过程中若需调换配件,在保修期内凡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如人为造成或保修期外需调换,只收取成本费用。
⑥免费升级和改装服务。设备投入使用后,如用户要求配置或加装其他新型配套设备,本公司将提供免费服务,只收取新增配置的设备价款。
⑦定期回访。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实行年一次的回访维护保养。
⑧为产品保留及提供终生的备品、备件。
11、售后服务流程
12、备品备件
我公司承诺产品质保期为1年,并延长2年免费保修期,质保期内(三年)我公司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服务。
质保期外备品备件只收取成本费,且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
13、售后服务人员安排
维修技术人员
职称
主要服务范围
联系电话
胡志阳
中级
售后服务/技术培训
0731-22102585
刘世友
高级
谢林志
技师
谭涛
谭刚
13、技术培训方案
我公司承诺所有设备每年提供多次免费培训服务(培训次数根据采购人要求),为了使产品的维护、技术培训和安装调度有根本性的保证,我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用户服务体系,培训部人员通过严格的技术考核,选拔出一批高素质优秀的培训工程师,通过长期的培训实践,逐步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培训计划,从产品的操作到产品的安装调试,每部分都有严格的考核标准,保证受训者在短期内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
1)培训目标
我公司将根据产品特点及用户的专业程度,保证用户方做到:
A:可独立调试、安装、熟练地操作;
B:可以对产品进行维护,并能排除简单故障;
C:根据产品的安装、调试进度在现场对用户进行技术指导掊训;
D:对用户现职技术人员及潜在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在用户技术人员调整时保证做到进行二次再培训;
E:在指定的培训地点进行培训;
F:在培训过程中将产品技术资料及产品操作经验及时向用户交流。
2)培训方式
理论讲解
设备实际操作
设备的日常维护
系统检测
系统故障排除
紧急事件处理
3)培训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各市、区应急局所在地
4)培训人数:双方商定,不限开班人数,就是只有1人需要培训,我公司也会派驻人员培训;
5)培训对象:由制造商派遣技术工程师对使用单位的操作、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系统整体的培训;
6)培训日程安排
时间(具体培训日期由采购人安排)
培训内容
课时
第一天
上午8:30~11:30
基本知识
2课时
下午14:00~17:00
设备性能、操作使用方法
第二天
主要部件的构造及修理
日常使用保养与管理
第三天
故障排除
紧急情况的处理
7)培训内容
授课日期
授课内容
授课讲师
授课学时
培训日期由采购人制定
授课时提供资料、场地等一切设施
8)培训技术人员名单
9)负责培训的人员安排
我方选派具有相应技术水平和培训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授课教师,用中文授课,教材由我方提供。
10)培训费用
培训以讲授方式及设备实际操作为主,根据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对用户方所有受训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的系统培训,培训所产生的人员食宿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我方统一安排。
5、交付方式:
5.1我公司负责将货物安全运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在发货前3天须通知采购人,以准备接货。有关运输的一切费用由成交我公司承担;
5.2我公司提供的全部货物或服务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我公司负责;
5.3货物经安装及调试合格,如无质量问题正常操作后,由采购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在7 个工作日内共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提供验收报告,验收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采购人可委托指定的验收单位组织对货物依照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货物性能达到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因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性能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在货物验收时予以拒收;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5.4交付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中采购人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③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上述标准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5我公司为验收提供必需的设备、工具及其他便利条件。
5.6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我公司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措施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对于不合格的货物,供应商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换。
5.7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则没收履约保证金和赔偿采购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并且采购人将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处理。我公司将按贵方要求并结合国家相应标准执行保护性措施包装,该包装能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用指定地点;我公司承诺如由于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货物损坏、灭失等损失由我方承担。我公司对需挂装的品种按要求进行挂装,需装箱的被装品种按要求装箱。
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本项目验收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直至验收通过。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向甲方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资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资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