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1、投保车辆数
类别
车辆数(台)
服务内容
公交
发展
245
(一)保险险种:
1、245台公交车
1.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2、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万元);
1.3、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0万元(打通赔付,以实际购买座位总保额为准),每次事故每车财产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每车法律费用损失责任限额2万元;
1.4、以上险种,不指定驾驶员国内行驶,不计免赔。
金阳
巴士
171
(一)保险险种:
1、 171台公交车
1.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2、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万元);
1.3、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打通赔付,以实际购买座位总保额为准),每次事故每车财产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每车法律费用损失责任限额2万元);
1.4、以上险种,不指定驾驶员国内行驶,不计免赔。
小型
客车
93
(一)保险险种:
1、  93台燃油小型客车(道路客运5台,非营运车辆88台)
1.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2、88台非营运车辆险种、保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200万元)、车上人员座位险5万元/座〔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打通赔付)30万元,每次事故每车财产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每车法律费用损失责任限额2万元〕;
1.3、5台道路客运车辆险种、保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2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打通赔付)60万元,每次事故每车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2万元,每次事故每车法律费用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
1.4、以上险种,不指定驾驶员国内行驶,不计免赔。
说明:
1、以上车辆台数为暂定台数
2、具体车型按照采购人实际投运及使用的车型为准。
3、当车型发生变化时,双方根据中标自主定价系数重新计算相应保费,其承保条件和理赔服务保障均不变。
注:需依据行驶证性质确定保费费率。

 2、服务期限:二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一年一签。
3、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本项目车辆保险定点数量为2家。由综合得分排名第1名和第2名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每个中标单位对应的保险服务份额如下: 
综合得分排名
类别
车辆数(台)
备注
第一名
公交发展
245台
★本项目商业险将依据两家中标单位自主定价系数报价的最低报价执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将依据两家中标单位中最低报价执行;投标人对上述内容需出具承诺函(格式自拟)附在商务技术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之后)。
小型客车
53台
第二名
 
金阳巴士
171台
小型客车
40台
说明:以上车辆数为暂定台数,具体车型与数量按照采购人实际投运及使用的车型与数量为准。

二、相关标准:
按照行业相关标准。
三、技术规格:
1、投保车辆数
类别
车辆数(台)
服务内容
公交
发展
245
(一)保险险种:
1、245台公交车
1.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2、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万元);
1.3、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0万元(打通赔付,以实际购买座位总保额为准),每次事故每车财产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每车法律费用损失责任限额2万元;
1.4、以上险种,不指定驾驶员国内行驶,不计免赔。
金阳
巴士
171
(一)保险险种:
1、 171台公交车
1.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2、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万元);
1.3、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打通赔付,以实际购买座位总保额为准),每次事故每车财产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每车法律费用损失责任限额2万元);
1.4、以上险种,不指定驾驶员国内行驶,不计免赔。
小型
客车
93
(一)保险险种:
1、  93台燃油小型客车(道路客运5台,非营运车辆88台)
1.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2、88台非营运车辆险种、保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200万元)、车上人员座位险5万元/座〔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打通赔付)30万元,每次事故每车财产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每车法律费用损失责任限额2万元〕;
1.3、5台道路客运车辆险种、保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2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打通赔付)60万元,每次事故每车财产损失责任限额12万元,每次事故每车法律费用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
1.4、以上险种,不指定驾驶员国内行驶,不计免赔。
说明:
1、以上车辆台数为暂定台数
2、具体车型按照采购人实际投运及使用的车型为准。
3、当车型发生变化时,双方根据中标自主定价系数重新计算相应保费,其承保条件和理赔服务保障均不变。
注:需依据行驶证性质确定保费费率。

 2、服务期限:二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一年一签。
3、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本项目车辆保险定点数量为2家。由综合得分排名第1名和第2名的中标候选人中标,每个中标单位对应的保险服务份额如下: 
综合得分排名
类别
车辆数(台)
备注
第一名
公交发展
245台
★本项目商业险将依据两家中标单位自主定价系数报价的最低报价执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将依据两家中标单位中最低报价执行;投标人对上述内容需出具承诺函(格式自拟)附在商务技术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之后)。
小型客车
53台
第二名
 
金阳巴士
171台
小型客车
40台
说明:以上车辆数为暂定台数,具体车型与数量按照采购人实际投运及使用的车型与数量为准。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交货时间:采购人指定时间。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投保出单、保费支付及信息变更
(一)投保方式
中标人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各车型车辆投保清单,对采购人所有的到期续保车辆提供全程上门服务。根据投保险种协助被保险单位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经被保险人审核后签章确认。
(二)出单时限
中标人需按照中标系数与NCD(保险平台)系数的乘积得出最终折扣系数出单。
1.所有投保车辆采用到时续保的承保方式,客户服务专员对协议期内到期续保车辆提前30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被保险人清单及联系方式,主动上门收集采购人单位下月到期车辆信息,出具保险缴费通知书。
2.保单到期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导致投保车辆脱保,发生保险事故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费支付
1.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中标人将根据与被保险人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采购人依据“缴费通知单”,向中标人支付保费。中标人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2.保单未生效不计费。保险责任开始前,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收取任何退保手续费。
3.保单退保不扣赔款。不论是否发生过赔款,均按未了责任期全额退还保费,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即: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四)保险车辆信息变更
如被保险人车辆信息需要变更时,中标人将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填写《机动车辆变更批改申请表》,在得到被保险人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被保险人。
二、服务方案及要求
(一)组织实施
中标人应成立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属机动车辆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车辆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 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中标人需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统一的《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至采购人所属的公司及中标人相关服务团队及成员。
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采购人。
(二)承保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费率
保险费率:采用中标人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复的对应费率执行。
2.特别约定
(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
(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可不提供该急诊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对于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不进行核减;
(3)人伤事故的医疗费,医保内的自付与统筹部分中标人均不再核减。重大伤人案件(指急诊抢救伤者和进入重症室抢救伤者)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不得核减,在得到被保险人通知后,由中标人派遣医勘人员到医院确定抢救起始、终止时间。涉及人伤事故的第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期限,中标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据实进行核定;交强险范围内的人伤医疗费在责任限额18000元内不能核减;
(4)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中标人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被保险人。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视为认同;
(5)索赔时可不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6)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800-1000元的标准或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无固定收入者按长沙市标准进行核定,有固定收入者参照收入标准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
(7)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到报案时中标人电话客服中心应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或医院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人伤案件伤者进行住院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医院,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未向被保险人指导的,医疗费如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中标人承诺赔偿;
(8)事故车辆的检测费、测速费、痕迹鉴定费以及伤者的司法鉴定费、法律费用等,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中标人按责据实予以赔偿;
(9)当双方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0)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要据实赔付,不需要提供任何发票;
(11)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全额赔付;
(12)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伤者医疗费用的核减最高不能超过20%;
(13)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停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
(14)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
(15)中标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相关疑难、复杂案件,按每投保50台车,给予一个通融赔案指标(在保险限额内通融赔付);
(16)承运人责任保险 :无论涉及伤、残、死亡,赔偿项目均参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执行,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通知后,由保险公司派遣查勘员定损并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相关发票。如被保险人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发票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3.车辆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中标人应为采购人各被保险人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向采购人报送《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车辆保险情况统计表》、《浏阳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4.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商业秘密中标人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中标人决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如有泄密行为,其将被列入不诚信名单,采购人在下一轮招标时不再接受中标人投标行为。
★5.安全生产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对采购人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采购人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3)中标人需提供隐患排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服务,其中危险源辨识应建立危险源台账。
(4)中标人根据承诺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预算取第一、二名高值,每年度第一、第二名按6:4比例承担安全生产服务费用。
(三)理赔服务方案
1.中标人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
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中标人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为被保险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以下理赔服务条款内容。
2.理赔服务条款
(1)报案服务条款
中标人提供统一客服电话服务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
(2)特殊情况报案处理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中标人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全国通赔服务
中标人承保的车辆如在异地出险,可以由当地承保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代为查勘和定损,并可在当地承保服务机构理赔网点办理理赔手续。
(4)查勘时效规定
1.采购人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中标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如因中标人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2.2000元以下的人伤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中标人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3.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中标人未在规定时效内给予支付,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中标人还须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4.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中标人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在确定属于中标人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中标人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赔款;
5.当采购人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中标人根据采购人机动车辆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6. 中标人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被保险人车辆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专人协助采购人公司即时处理相关事宜。
(5)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中标人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车辆拆检完毕后与被保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5000元以下,一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B.5000元至30000元,三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C.30000元至100000元,四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D.100000元以上,五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购买车辆损失险的受损车辆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车辆部分损失时,中标人应做到:
A.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正厂材料价格认定;
B.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对车辆前后盖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作更换处理;
    F.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6)车辆修理服务
中标人应与采购人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车辆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① 受损车辆在采购人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定损和修理,由中标人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修理厂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
②受损车辆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车辆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一律同意予以更换;
所有送修车辆,配件价格采用4S店价格下浮10%定价,工时价格应按照4S店标准制定工时价格;
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采购人修理厂,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7)赔款支付
① 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采购人投保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中标人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采购人指定专用账户。
② 赔款时限
5000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一个工作日赔付;
5000元至30000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三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30000元至100000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四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100000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五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中标人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损失金额。
(8)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三、其他服务
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被保险人要求,中标人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采购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免费紧急救援。
2.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中标人对被保险人所有车辆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解案速度等等)。
3.取消验车
中标人需承诺,对于被保险人小型车辆,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车辆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
4.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车辆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车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其它所有险种,承保公司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车辆,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承保公司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5.咨询帮助服务
中标人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被保险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中标人理赔服务专员,理赔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
6.法律救援服务
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采购人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中标人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中标人应根据案情为被保险人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7.增值服务
相对于招标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中标人如能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从而达到节约成本、扩大保障、提高效率、附加增值服务等的效果。中标人需将所能提供的优惠条件按表格形式汇总(包括各项特色服务等)。
8.中标人在服务期限内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护采购人权益。
9.服务期限内如遇采购人需新增其他服务需求,由双方协商处理。
六、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3、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由采购人采取综合考评机制对中标人的各项服务工作在同一个合同期内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该合同期满后将考核扣分/加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考评分数。根据年度综合考评情况,采购人有权在下一年度调整服务不到位的中标人保险服务份额。
当84分<综合考评分数≤87分时,采购人有权在下一个合同期中下调其10%保险服务份额;当80分<综合考评分数≤84分时,采购人有权在下一个合同期中下调其50%保险服务份额;当综合考评分数≤80分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在下一轮招标时不接受其投标行为),其所服务的保险份额由采购人另行分配给其他中标人。具体调整分配方案如下:
(1)当一家定点供应商违反标准综合考评分数达到调整份额的情况下,另一家考评未出现扣分情况时,采购人有权将其调整份额分配给另一家合格定点供应商;    
(2)当两家定点供应商违反标准综合考评分数均达到调整份额的情况下,采购人有权将所调份额重新组织招标;
(3)当出现调整方案未约定的情况时,采购人将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并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整及分配。
七、其他要求:
一、违约责任
1.因中标人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投标文件中任何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采购人可以向中标人要求支付合同总额的1%-5%的违约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达到三次的,取消其定点保险资格(且三年内采购人不接受其投标行为),其所服务的保险由采购人顺延至其他中标候选人,且有权要求中标人承担因此可能造成采购人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2)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3)不按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
(4)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中标人不能及时理赔的;
(5)投保的小型车辆发生事故后不在采购人定点修理厂维修(不含三责、异地出险或定点修理厂无法维修情况)支付赔偿的;
(6)定点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7)不按投标服务承诺执行的;
(8)通知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
(9)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可抗力
1.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项目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2.根据不可抗力对本项目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三、采购需求中的★条款必须单独列出承诺及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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