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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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 | 南山集团供应总公司 | 项目名称 |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
??招标联系人 | 无 | 手机 | 无 |
??联系电话 | 无 | 联系邮件 | zhaobiao@nanshan.com.cn |
??质保期 | 报名截止日期 | ||
??招标邮箱 | zhaobiao@nanshan.com.cn |
竞标保证金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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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保证金 | 300000.00元 | 帐户名称 | 山东新南铝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帐号 | 233832812142 | 开户行 | 中国银行龙口南山支行 |
??备注 | |||
备注:竞价保证金汇款只接受公司转账,不支持个人名义转账或银行柜台现金转账。 |
供应审计部招标联系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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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联系人 | 无 | 办公电话 | 无 |
??邮件 | 无 |
标书汇款相关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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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 无 | 账号 | 无 |
??开户行 | 无 | 行号 | 无 |
??标书收费标准 | 地址、电话 | 无 | |
备注:标书费汇款只接受公司转账,不支持个人名义转账或银行柜台现金转账。注明标书费的用途或投标项目名称。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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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 1.00 | 批 | 南山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业务询价及技术要求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各保险公司: 我集团下属企业“龙口慧博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和“烟台锦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拟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现针对该保险项目,制定本保险业务询价及技术要求(以下简称“保险方案”),面向各保险公司询价,具体如下: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 1、投保人名称:烟台锦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同时也是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投保人,下同)、龙口慧博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保险人名称:烟台锦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为南山板带事业部和南山铝材,下同)、龙口慧博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预计年销售额:烟台锦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49000万美元,龙口慧博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00万美元(以实际投保为准); 3、出口商品:纺织品、服装、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等营业范围内产品、铝及铝制品等(以实际投保为准); 4、出口国家:澳大利亚、中国保税区、香港、韩国、荷兰、波兰、摩洛哥、加拿大、卢森堡、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塞浦路斯、德国、约旦、以色列、南非、墨西哥、挪威、日本、瑞士、智利、葡萄牙、新西兰、新加坡、泰国、丹麦、菲律宾、越南、阿根廷、巴拉圭、巴拿马、巴西、土耳其、埃及、印度尼西亚等国家。 5、融资需求:对于瑞士、葡萄牙、印度、澳大利亚、法国、荷兰、挪威、南非、德国、韩国、美国、墨西哥、土耳其、日本、中国等国家出口的业务,需可凭保单向指定的银行(见下文要求)进行融资,且后续会不断扩展。 6、保险期限: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7、主要买家信息详见附件1。 二、保障要求 (一)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出口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 (3)买方拒绝接收货物或拒绝对已完成的服务进行确认。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2、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贸易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服务费;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或服务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或服务费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贸易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贸易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4)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二)赔偿比例要求 1、信用证项下赔偿比例: (1)开证行商业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90%,保险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90%,保险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非信用证项下赔偿比例: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拖欠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90%,保险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买方拒绝接收货物或拒绝对已完成的服务进行确认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90%,保险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90%,保险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资信调查费 资信调查费是信用保险业务项下保险人因提供信用限额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资信报告仅供保险人审批信用限额使用。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因信用限额审批而进行的资信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提供资信报告的服务需求,则每个资信报告费用不高于800元人民币,该费用要求对买方或银行调查前或正式提供报告前完成支付。 (四)特别约定 1、自行掌握限额约定 (1)被保险人自行掌握限额是保险人自动赋予被保险人在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或者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项下对单个特定买方或者特定开证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被保险人向未批复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或者在未批复信用限额的特定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符合最高赔偿限额约定的前提下,保险人按照核定损失金额与自行掌握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赔偿额应按保险合同列明的赔偿比例计算。 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生效后,被保险人自行掌握限额自动失效。该失效的自行掌握限额内的保险责任余额自动归于新批复的信用限额内。自被保险人针对特定买方或者特定开证行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日起,被保险人在该买方或者该开证行的自行掌握限额自动被撤销。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人有权调整或者撤销自行掌握限额,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 (2)以下国别(地区)不适用:古巴、伊朗、苏丹、南苏丹、利比亚、科特迪瓦、也门、叙利亚、阿富汗、伊拉克、索马里、布隆迪、乍得、科摩罗、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几内亚比绍、利比里亚、卢旺达、塞拉利昂、津巴布韦、巴勒斯坦、朝鲜、委内瑞拉、安哥拉、中非共和国。 (3)上述自行掌握限额不适用于信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业务。 (4)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 1烟台锦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A、B类国家(地区)为USD100,000. 00;C、D类国家(地区)为USD100,000. 00。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A、B类国家(地区)的开证行USD200,000. 00;C、D类国家(地区)的开证行为USD100,000. 00。 2龙口慧博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A、B类国家(地区)为USD30,000. 00;C、D类国家(地区)为USD30,000. 00。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A、B类国家(地区)的开证行USD100,000. 00;C、D类国家(地区)的开证行为USD50,000. 00。 龙口慧博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行掌握限额业务项下所有客户最高赔偿限额为:USD 100,000.00,该最高赔偿限额包含在保单最高赔偿限额之内。 2、即时申报约定(申报方式) 符合保单适保范围或约定保险范围的全部出口在责任生效日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申报。 3、预缴保险费约定 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交纳预缴保险费,被保险人的应交保险费首先从该预缴保险费中核减,当预缴保险费被核减为零后,被保险人须按保单约定继续交纳保险费。如果保单续转,保险人将把该余额结转计入下一保险年度;如果保单终止,保险人将在被保险人回复“预缴保险费余额退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余额一次性退还被保险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交纳的预缴保险费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必然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还应遵守保单条款中规定的其它应尽义务。 4、限额闲置期约定 限额闲置期是指,信用限额经保险人批复后,保单所允许的在该信用限额项下可以连续无申报出口的期限。本保险项目的限额闲置期为150天,保险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5、美元保险费折算约定 对于被保险人以非美元外币(非美元外币包括英镑、港币、瑞士法郎、新加坡元、瑞典克朗、丹 麦克朗、挪威克朗、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欧元、澳门元、菲律宾比索、泰国铢、新西兰 元、韩国元)计价的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申报按照保险责任起始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第一时间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价(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以外采用中行折算价,下同)折算非美元外币与美元的外汇牌价计算成美元申报额,并且按上述折算后的美元申报额乘以相应的费率计收保险费。对于被保险人以欧元、日元、港币或英镑计价的合同,被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币种进行申报,保险人按相应币种计算并收取保费。如果上述申报发生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单的有关约定定损核赔,以涉案业务最早保险责任起始日所在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第一时间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价折算非美元外币与美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美元支付赔款。追回的款项以及与此相关的追偿费用,以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收到或支付的实际币种,按照本保单的相关约定分配或分摊;对于实际币种为非美元外币的追回款项以及与此相关的追偿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以以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收到或支出之日所在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第一时间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折算成美元、人民币、欧元,按照本保单的有关约定分配或分摊。 6、人民币结算外销业务汇率折算约定 对于被保险人以人民币计价的外销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申报按照保险责任起始所在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第一时间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价折算与美元的外汇牌价计算成美元申报额,并且按上述折算后的美元申报额乘以相应的费率计收保险费。如果上述申报发生本保单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单的有关约定定损核赔,以涉案业务最早保险责任起始日所在当月第一个工作日中国银行第一时间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价折算成美元支付赔款。 7、调整保险责任及信用期限起讫点(货物交付早于提单日)约定 对于货物交付买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或承运人的日期早于提单日的业务,保险责任起始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按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交付买方,终止于买方付款。 8、保单解除约定 (1)保险人按本保险方案约定的方式计算并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出口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应按保单约定履行其义务。保单项下如存在多个被保险人,任何一个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行为均视为已取得其他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有权解除本保单,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前保险人按照本保单约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4)保险单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具体起讫时间在本保险方案中约定。 上述要求分别对应对本保险方案中“保险条款”部分的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进行了修改,保险承保时,需以上述要求为准。 9、取消退还已支付赔款相关利息的约定 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不需要退还相关利息。 上述要求对本保险方案中“保险条款”部分的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保险承保时,需以上述要求为准。 10、境内企业共同投保(单一模式)约定 (1)烟台锦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本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2)上述被保险人共同签章的“共同投保申请”等相关资料为本保险项目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3)经上述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由烟台锦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负责统一办理烟台锦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保险手续。 11、货物境外流转约定 部分或全部货物在境外采购、加工、组装或生产等环节流转后销售至境外买方且在境外完成交付,是保险人认可的出口业务其他形式之一。 上述要求是对本保险方案中“保险条款”部分的第十章第三十一条(三)的补充完善,保险承保时,需以上述要求为准。 12、增加通过境外关联公司销售约定 (1)货物出口的贸易合同可由被保险人直接签订、被保险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或被保险人的境外关联公司直接签订;被保险人包含其境外关联公司。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的“由其境外关联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申请”和被保险人的境外关联公司向保险人提交的承诺可遵守并履行本保险业务合作所要求的被保险人各项应尽义务的《承诺书》是保单的有效组成部分。 (3)保险人责任免除或限制 1被保险人及其境外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等材料为保单项下基本索赔单证。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及《索赔申请书》时,境外关联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要求的所有单证),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境外关联公司应全面遵守并履行或协助被保险人履行保单条款中被保险人各项应尽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境外关联公司在服务出口业务项下发生风险所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约定 如境外关联公司名称、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必须在出现该等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立即停止对与该境外关联公司有关的交易进行承保。 上述要求如与保险条款、保单、批单等有冲突,以上述要求为准。 13、保险相关款项支付对象约定 在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条件下,保险人同意按照被保险人指示将其境外关联公司项下的出口所对应的赔款支付给境外关联公司,与境外关联公司按照保单项下各自的权益比例分摊追偿费用,与境外关联公司分配追回款。 注:上述特别约定的第10条至第13条仅针对烟台锦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项下保险适用;其余为通用约定,适用于所有投保人、被保险人。 14、倒签免责约定 保险期限初期,如发生投保手续未完成等情况,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正常业务,被保险人需倒签承保,以“保险责任约定的风险均可正常承保”为第一原则。 三、其他要求 1、附件1中所列的所有买方信用限额在投保前须全额满足。 2、中选保险公司须提供完善的线上操作系统,有专业人员负责指导使用。 3、中选保险公司可提供买家风险提示和预警,出具资信评估报告以及客户限额动态管理与提示,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业务系统、保险知识及案例培训,并提供贸易单证及流程管理、模拟理赔等增值服务。 4、发生赔案时,确定属于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需“先赔付、再追偿、最后分摊追偿款”,不得设定等待期。 5、中选保险公司的保单可以被法国巴黎银行及光大银行接受办理融资服务,且不收取任何融资费用。 6、保险公司在中标投保前,需出具有执行效力的预约保单,保单的内容至少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保险范围、投保金额、费率、最高赔偿限额、保单有效期、被保险人境外关联公司、倒签免责、保险条款等与本保险项目有关的内容。 四、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的内容要求(或含义)需与附件2一致;当保险条款内容与上述“保障要求”和“其他要求”有冲突时,以“保障要求”和“其他要求”的约定为准。 五、报价要求 1、报价人在完全响应此询价文件中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在“南山集团招标系统”中进行“净保费”的报价,公式为:净保费=保费*(1-含税手续费比例)+单个资信调查报告费用,具体如下: (1)净保费单位为美元,净保费是进行报价评选的唯一标准。 (2)手续费比例不得低于含税保费的8%,以人民币为单位、按月或季结算,汇率为结算核对当月首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中标保险公司需向阳光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支付。 (3)公式中的“保费”是根据投保企业上年度保单期间(2023年5月1日-2024年2月20日)所有实际投保业务来测算的新年度保费。上年度投保业务具体情况详见附件3。 2、报价人需根据集团公司采购要求,在“南山集团招标系统”线上报价前(2024年3月22日)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根据不同保费划分不同标准,本次投标保证金为30万元),在完成本次投标工作后退还(首次与南山集团合作的保险公司,在中标后,需将投标保险证转为履约保证金,保险期满且未发生违约行为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山东新南铝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龙口南山支行 账 号:233832812142 联 行 号: 104456705000 3、报价人提供的保险服务、保险费率、手续费比例等必须合法、合规,不违背相关监管规定。 4、报价人须是经中国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5、报价人或其上级法人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6、报价人在中标后,必须自主承保,具有独立承保、理赔和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不能出现中标公司签单,实际业务由其他机构提供承保、理赔等技术支持的情况,否则我司将立即退保且报价人不得再参与任何南山保险项目。 7、报价人在竞价过程中,不得因任何理由进行恶意拉低价格、蓄意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报价的操作,如因上述行为造成我司经济或声誉损失、扰乱工作秩序,由报价人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退出南山保险报价人白名单”等措施进行惩罚。 8、保险公司在中标后,需在我司要求的时间内、按要求的格式及内容,整理形成对本保险项目进行约定的《保险信息确认书》,并正式签章后提交我司。 六、保密要求 本保险方案仅可用于各保险公司参与本保险项目报价及承保等相关工作,未经我司书面同意,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方案的任何内容以及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情况信息,以及通过本保险方案和参与本保险项目的询价、报价和承保执行等活动而获知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 联系人:孙晓萍 吕惠 电话:0535-8807758 、8806102 南山集团有限公司 保险业务部 2024年2月28日 附件2: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险条款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 (一)货物出口或服务出口真实、合法,货物出口或服务出口的贸易合同一般应包括合同主体、货物种类/服务内容、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及付款条件等主要内容,贸易合同可由被保险人直接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 (二)以信用证或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信用期限不超过一年,《信用限额审批单》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信用证应为按照约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出口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买方或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开证行项下的出口,保险人仅承保下列商业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 (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 3.买方拒绝接收货物或拒绝对已完成的服务进行确认。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贸易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服务费;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或服务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或服务费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贸易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贸易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4.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约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贸易合同或预期违反贸易合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仍继续向买方出口所遭受的损失。 (四)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2.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买方之间的贸易合同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遗失或残缺不全或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按照约定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而引起的损失,但不包括交单前发生本保单承保的风险,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按照保险人的指示不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情形; 4.虚假或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四章 责任限额 第四条 责任限额包括最高赔偿限额和信用限额。 (一)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年度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按本保单约定申报的出口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预约保单中列明。 (二)信用限额是由保险人批复的,保险人对特定买方或特定开证行确定赔付基数的最高限额,具体赔偿额按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但不应超过本保单最高赔偿限额。赔偿比例按本保险方案要求执行,并可通过《续转保险单明细表》、《批单》等进行调整。如审批或调整特定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时约定的赔偿比例与本保险方案、《续转保险单明细表》、《批单》等不同的,均以审批或调整特定买方或开证行信用限额的单证约定的赔偿比例为准。调整后的赔偿比例对其生效日后的出口有效,保险人对调整前的出口按照调整之前的赔偿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应就本保单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出口涉及的每一买方或每一开证行向保险人书面申请信用限额。 2.批复的信用限额对其生效日后的出口有效。该信用限额在本保单有效期内除特别注明外均可循环使用。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信用限额的实际使用情况调整信用限额。对于被保险人超出《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限额闲置期”仍未申报的,保险人有权撤销相应信用限额。 3.新的信用限额生效后,被保险人针对同一买方或开证行的原信用限额自动失效。该失效的信用限额内的保险责任余额自动归于新批复的信用限额内。 4. 自被保险人针对任一买方或开证行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日起,保险人对该买方或该开证行批复的信用限额自动被撤销;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人有权调整或撤销信用限额,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 5.信用限额的调整或撤销适用于调整日或撤销日之后的出口,不影响此前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6.对于任一买方或开证行,如果被保险人未在出口前获得信用限额或信用限额已失效或被撤销,保险人对相应出口不承担赔偿责任。 7.对于贸易合同支付方式为信用证或付款交单(D/P)的出口,在被保险人获得买方赊账(OA)支付方式信用限额并按赊账(OA)支付方式交纳保险费的前提下,保险人可按保单条款约定承保买方赊账(OA)支付方式项下风险。 第五章 申 报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方案列明的申报方式,以保险人约定的格式申报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全部出口。 第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误申报的出口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申报的出口,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补报。除非保险人事先认可,对于在补报前已经发生的损失或者保单承保的风险已经发生,保险人对该补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未申报,对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所有出口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六章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人按本保险方案约定的方式计算并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出口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拖欠保险费超过约定期限六十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单,并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交纳的所有保险费不予退还。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前保险人按照本保单约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七章 索 赔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单条款第二条项下拖欠风险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其他风险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未能在本保单约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如果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后六个月内仍未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又收回货款或服务费的,应在收到货款或服务费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四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以及《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受理索赔申请,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在四个月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但本保单另有约定除外。在符合最高赔偿限额约定的前提下,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核定损失金额与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该赔付基数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出口货物或服务的申报发票金额。赔付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第十二条 对有付款担保或贸易双方存在纠纷的情况,保险人定损核赔的原则是: (一)在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取有效担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前提的情况下,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担保人申请仲裁、或者在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二)对存在贸易纠纷的案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可先自行与买方协商解决争议。买卖双方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的,保险人对买卖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无法与买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保险人以贸易合同约定为依据,结合调查审理结果,综合判定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既无法与买方达成和解协议,又 不认同保险人的责任判定结果,则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三)上述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在被保险人胜诉且损失属本保单项下责任时,该费用(其中律师费应与保险案件直接相关且金额在行业标准或合理范围之内)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权益比例分摊,否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抵销,及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从买方或开证行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贸易合同已从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 (五)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四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除非保险人认可,在被保险人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追 偿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在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偿的情况下,如查明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属于赔偿责任,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照各自权益比例分摊追偿费用;如查明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追偿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七条 在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将赔偿所涉及的贸易合同、信用证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仍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买方或开证行追偿。追回欠款后,保险人按照本保单项下各自的权益比例与被保险人分摊追偿费用和分配追回款。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从买方或开证行追回或收到的任何款项,在与保险人分配之前,视为代保险人保管。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险人应得部分退还保险人。 第十八条 保单约定的风险发生后,保险人赔付前,无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买方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买方对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任何付款均被视为按应付款日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 第十九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买方存在付款担保或贸易纠纷,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或开证行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三)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九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单项下约定保险范围内的出口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信用限额审批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出口后,被保险人应经常检查贸易合同的执行情况,切实做好货款或服务费催收工作。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或开证行不利的消息以及本保单条款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买方或开证行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出口后,变更贸易合同的支付方式、付款期限、转让债权债务以及其他贸易合同内容,可能影响保险人权益的,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对相关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账册、贸易合同、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保险人对相关资料保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对本保单条款、单证及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买方的相关信息保密。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按本保单约定履行其义务。本保单项下如存在多个被保险人,任何一个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行为均视为已取得其他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订立及信用限额批复过程中,未就保险人询问的事项进行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在得知该事项之日起九十日内解除本保单,或者解除与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涉及的信用限额相关的保险合同部分,并拒绝承担被解除 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赔偿责任,且不退还被解除保险合同对应的已收保险费。 第十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有权解除本保单,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前保险人按照本保单约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保单有效期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在本保险方案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转让、抵押、质押、典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在本保单项下权益的行为,对保险人无任何约束力。由此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发生的一 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本保险方案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三十条 本保单以中文文本为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一条 名词解释 (一)出口:按贸易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交付买方或提供服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或经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包括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等支付方式。其中: 付款交单(D/P):买方取得货运单据以买方先付款为条件的贸易合同的支付方式以及同等条件的其他形式。 承兑交单(D/A):买方取得货运单据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的贸易合同的支付方式以及同等条件的其他形式。 赊账(OA):货物贸易项下,买方在未付款或者未承兑汇票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取得货物或货运单据的贸易合同的支付方式,包括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支付方式下的货物空运、陆运、部分货物单据直接寄至买方以及同等条件的其他形式;服务贸易项下,服务提供方按贸易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后,买方在一定账期内支付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三)信用期限:出口之日起至买方或开证行应付款日止。 (四)关联公司:与被保险人在股权、经营或人员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公司;或与被保险人共同为第三者直接或间接所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五)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并按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独立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本保单关于开证行的约定适用于保兑行。 (六)追偿费用:在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调查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认证费和执行费等,以及追回欠款后支付给追账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的佣金。 (七)破产:依照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买方或开证行已进入破产程序,或法院、有权机关依法采取了其他使买方或开证行免受债权人直接追偿的措施。 (八)拖欠:买方收到货物或确认服务完成后,买方违反贸易合同的约定,超过应付款日三十日仍未支付货款或服务费;开证行拖欠指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超过应付款日三十日仍未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九)拒绝接收货物或拒绝对已完成的服务进行确认:卖方或服务提供方已履行完贸易合同义务且按照贸易合同约定买方具有付款义务,买方违反贸易合同的约定,拒绝接收已出口的货物或拒绝对已完成的服务进行确认。 (十)保险项下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被保险人已申报并缴纳保险费的出口所对应的应收账款。 (十一)贸易纠纷:买卖双方产生的,足以影响被保险人对买方确立并实现应收账款债权的一切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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