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B航站楼及第四跑道工程飞行区场道工程003标段空港分公司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B航站楼及第四跑道工程飞行区场道工程003标段临时施工道口工程招标
管网总图工程
消防工程
保险
临时道口工程
建筑装饰工程
施工道口
工程结算
电气工程
场道工程
完工清场
飞行区场道
工程图纸
安防工程
临时设施
技术交底
施工机械
图纸会审
给排水
通风空调工程
安全绿色施工
印鉴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3/05/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zyzb-202305-00005
预算金额
-
招标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李宝忠
中标公司
-
中标联系人
-
公告正文
空港分公司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B航站楼及第四跑道工程飞行区场道工程003标段临时施工道口工程招标
编号
SI20230506002
内容
空港分公司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B航站楼及第四跑道工程飞行区场道工程003标段临时施工道口工程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ZYZB-202305-00005
招标人: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911306007006711044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竞秀支行
开户行账号: 13001665208050002530
发票接收人及联系方式:姓名:
高福海
;电话:
18600121622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B航站楼及第四跑道工程飞行区场道工程003标段;
1.2建设地点: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第2条 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2#临时施工道口
第3条 签约合同价:
固定单价
序号
名称
不含税总金额(元)
含税总金额(元)
分部分项工程费(元)
措施项目费(元)
其他项目费(元)
规费(元)
税金9%(元)
附加税(税金*12%)(元)
1
建筑装饰工程
2
通风空调工程
3
消防工程
4
电气工程
5
给排水工程
6
管网总图工程
7
安防工程
8
合计
(明细见附件1)
第4条 工 期
4.1工期
按施工现场实际发生时间
4.2开工
4.2.1招标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投标人发出开工通知。投标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工期自招标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4.2.2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投标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招标人应通知投标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投标人损失不予计取。
4.3暂停施工
4.3.1因投标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投标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3.2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招标人应向投标人发出复工通知。投标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招标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投标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投标人承担。
第5条 计 量
5.1投标人应每月20日上报已完成工程量报告,招标人应在收到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30天内完成对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5.2招标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投标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投标人应协助招标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招标人要求提供补充 计量资料。投标人未按招标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招标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投标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5.3对投标人超出本合同、有效的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与返工的工作量,招标人不予计量。
第6条 合同价款支付及涉税约定
6.1 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时间和额度:
无
;
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无
。
6.2工程款支付
按以下时间节点进行支付:
序号
价款支付节点及支付比例
1
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
2
业主最终审定后支付至审定总价(下浮15%)的97%
5
剩余
3%
作为质保金,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
100%;
备注
以上所有付款均以业主中期资金到位为前提条件
招标人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当期各种扣款(包括赔偿款或罚款、违约金等)招标人如未在当期扣除按合同应当由投标人承担的各项扣款,仍有权在后期结算、付款时进行扣除,或者另行追偿。
6.3工程变更及洽商
经招标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按照招标人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写全称)关于变更、索赔)付款条款同期支付。
6.4发票提供及涉税约定
6.4.1招标人每次付款前,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开具符合招标人要求和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
6.4.2投标人不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付款。造成招标人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6.4.3因投标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投标人须依法向招标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6.4.4如果招标人丢失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第7条 质量标准
7.1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达到设计和专项施工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7.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投标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3如整体工程质量需要达到创优目标,投标人应确保本分包工程能够满足整体工程质量创优目标的要求,并有义务配合招标人实现整体工程的质量创优目标。本分包工程合同价格中已包含了投标人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质量创优目标相关要求并配合招标人实现该质量创优目标所需发生的相关费用。
7.4招标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招标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投标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7.5投标人未通知招标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招标人有权指示投标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投标人承担。
7.6投标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招标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投标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投标人承担。
7.7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投标人采取措施补救的,招标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第8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3)技术标准和要求;
(4)合同图纸。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第9条 工程承包合同
9.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投标人应对其工作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投标人应承担并履行招标人与业主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与专业分包工作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9.2投标人须服从招标人及招标人转发的建设单位及工程师的指令。
第10条 工程图纸
10.1招标人在开工7天前,向投标人提供工程图纸1套。招标人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招标人允许承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
10.2投标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人。合同承包内容施工完毕后,投标人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招标人。
第11条 招标人的权利义务
11.1招标人应确保与本分包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得到及时办理。
11.2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投标人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11.3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招标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标人提供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本分包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招标人在向投标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招标人应向投标人移交的现场条件:
现状
。
(4)招标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11.4招标人应按约定向投标人发出开工通知。
11.5招标人负责整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对投标人的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投标人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范围内各投标人的绿色施工进行统筹管理。
11.6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11.7招标人应在投标人按合同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达到实际完工的标准,并办理本分包工程相关完工验收手续后,接收投标人交付的工程及现场。
第12条 投标人权利义务
12.1 投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2.2投标人应严格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分包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12.3投标人应为完成本分包工程而设置合理可行的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除非获得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12.4本专业分包合同下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岗位证书。
12.5投标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12.6投标人负责合同中约定的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的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贯彻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12.7合同约定需招标人审批、认可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样本、文件或工作,投标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招标人。招标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或免除投标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2.8投标人不得将本分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12.9在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前,投标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完工后移交给承包人为止。
12.10合同履行期间,投标人应任命投标人项目经理常驻现场,以代表投标人行使和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投标人项目经理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投标人做出。
12.11投标人不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工程再进行转包或分包,违法进行转包或再分包的,与实际投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3条 试验和检验
13.1投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及现行相关规范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招标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招标人与投标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投标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3.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投标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投标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投标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招标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第14条 安全绿色施工
投标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给予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
第15条 工程变更
1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做出变更指示,投标人应遵照执行。没有招标人的变更指示,投标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变更估价的约定:
无
。
第16条 完工验收
16.1本分包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时,投标人可向招标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16.2招标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投标人在完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投标人应在完成招标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招标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投标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3
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则视为工程完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格的,招标人应通知投标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投标人承担。
第17条 工程移交
17.1投标人未能如期向招标人移交工程的,应承担给招标人所造成的损失。每逾期一天按本专业分合同价
0.1%
赔偿招标人损失。
17.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投标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拆除临时工程,直至招标人检验合格为止。完工清场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17.3关于完工清场的其它约定:
不得影响招标人使用及后续相关安排
。
第18条 工程结算
18.1 投标人应在本分包工程完工后30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18.2招标人收到投标人递交的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60日内完成审核。最终以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的结算资料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第19条 质量保证金
19.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
3%作为质保金,
项目
整体
竣工验收合格后
30日内支付
。
19.2缺陷责任期满时,投标人向招标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投标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招标人应在14天内会同投标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投标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投标人。
第20条 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20.1投标人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7日内向承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起始时间为:
专业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
。
20.2投标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
专业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至本项目施工施工验收合格之日
,缺陷责任期期限:
24个
月。
第21条 违约责任
21.1投标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投标人违约。
21.2投标人违约时,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投标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21.3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后28天内,投标人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招标人可向投标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招标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招标人施工。招标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投标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招标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投标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招标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第22条 索赔
22.1根据合同约定,招标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有权向投标人索赔。
22.2投标人收到招标人的索赔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后的10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招标人。招标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投标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款项,或由投标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招标人。
第23条 保险
23.1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招标人为本分包工程所办理的保险是否能满足投标人对于投保内容、保险金额等的要求,如果投标人认为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自费补充投保。
23.2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具体约定:
本工程必须投保工程意外损失险、尤其是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建筑工地意外伤害险必须投保。保险期限为工程开工至验收合格并移交。如果投标人未按要求投标而受到损失时,投标人应承担一切责任
。
第24条 担保
24.1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投标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投标人办理履约担保的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
不要求
(要求/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时,履约保证担保的额度为
/
,履约保证担保的有效期的截止时间:
/
。
24.2 关于担保的其他约定:
/
。
第25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26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保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27条 其他
27.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7.2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以打印文字为准,手写部分无效。
27.3合同一式
4
份,招标人执
2
份,投标人执
2
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28条 补充条款
投标人承诺已知悉招标人项目部印鉴授权使用范围为1、上报分公司的请示、报告;2、现场签证、变更、洽商、工作联系单;3、项目部内部管理文件与资料;4、项目计划与统计报表;5、计量支付文件与资料;6、施工技术文件与资料;7、项目工程试验报告与资料;8、工程质量文件与资料;9、材料报验、工程资料报验。使用期限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4年12月30日,超出项目部印鉴授权使用范围和期限的文件(如补充协议、调价函、结算资料等),招标人均不予认可。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与招标人无关。
工期要求
按施工现场实际需用时间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按施工现场实际需用时间
质量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资质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管理人员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临时道口专业分包招标文件.docx(43KB)
临时道口工程.PDF(857KB)
公告日期
2023-05-06
截止日期
2023-05-09
询价类型
专业分包
询价方式
公开询价
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业主最终审定后支付至审定总价(下浮15%)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100%;
备注
状态
已发布
专业分包询价明细
专业分包名称
单位
数量
入场日期
技术指标
备注
建筑装饰工程
项
1.00
2023-05-10
通风空调工程
项
1.00
2023-05-10
消防工程
项
1.00
2023-05-10
电气工程
项
1.00
2023-05-10
给排水工程
项
1.00
2023-05-10
管网总图工程
项
1.00
2023-05-10
安防工程
项
1.00
2023-05-10
点击成为分包商
采购方信息
采购方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B航站楼及第四跑道工程飞行区场道工程003标段
单位类型
施工单位项目部
所在地区
重庆市 重庆市 渝北区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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