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预算:150万元,服务期三年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XSCG-202104060053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折扣率(单位:%)
折扣后单价(元)
备注
1
人工
工日
94.5%
207.90
2
氧割设备
3
25吨吊车
台班
1793.61
4
12吨随车吊
1195.43
5
4吨货车/自卸汽车
398.79
6
5吨货车/自卸汽车
498.02
7
8吨货车/自卸汽车
896.81
8
后八轮渣土车
9
小型拖拉机
348.71
10
大型挖掘机(1m3以上)
2491.02
11
小型挖掘机(1m3以下)
1494.99
12
30吨吊车
2390.85
13
35吨吊车
2789.64
14
50吨吊车
3786.62
15
70吨吊车
5481.00
16
100吨吊车
7473.06
17
160吨吊车
10962.00
18
叉车
697.41
19
下水道疏通车10T
846.72
20
推土机70东方红
657.72
21
推土机140
2199.96
22
推土机160
23
推土机220
2989.98
24
推土机D85
3986.01
25
小型轰炮机
2092.23
26
大型轰炮机
3088.26
27
振动式压路机40T
28
振动式压路机60T
2630.88
29
小型铲车(50装载机)
30
皮卡
388.40
31
平地机
2869.02
32
大型高空作业车
33
拖车(挖掘机)
次/班
城区内597.24元/次,城区外956.34元/次
34
8吨洒水车
752.22
35
普通围挡
块/月
39.69
36
三维土工滤网
m2
7.56
注:在实施本项目中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填报的折扣率单价进行结算。
1、以上单价均为含税全费用综合价格。车辆及机械设备的上限价格包含该车辆及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工及油耗等。
2、 在 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标准进行计量(机械设备必须按8小时/台班进行负荷运行操作施工;时工需按对等劳动强度标准及时间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每工日有效作业时间不低于8小时)。
3、 机械设备及时工 操作时间少于4小时(含4小时)按0.5个台班/工日结算,操作时间超过5小时(含5小时)、不超过8小时,按1个台班/工日结算。
4、中标单位所派劳务人员全天的伙食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采购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5、本表中未列设备及人工价,而采购人工作需要的,其上限价由采购人进行市场询价确定。
一、合同履行期限: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合同一年一签,本年度为第一年度,时间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
二、合同履行方式
1、乙方接到分派任务时,人员、设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应急处突任务应当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人员、设备到达指定现场。如果没有及时赶到或是无法赶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现场施工单位所有人员必须着装整齐,穿着统一标志反光背心,配戴安全帽,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3、施工单位必须将劳务人员统一派送指定位置,其所产生的人员运送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
4、施工单位所派劳务人员年龄18-55周岁,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服从指挥,听从安排,安全操作,文明施工,严禁与第三方人员发生冲突。
5、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必须安排项目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6、所到场设备由施工单位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负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设备规格必须标识清晰,必须严格按照采购人所规定设备型号进行调配。该到场设备相关随身工具及物品(如升降梯、大锤、大剪、扳手、安全绳、滑板等)由施工单位负责,甲方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7、施工单位在合同期内应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设备保管,保险、税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8、到场设备及操作人员发生事故时,由施工单位担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赔偿费用,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9、施工单位需承诺所供到场设备性能完好,且所供机械设备至少八成新。
10、机械设备保管,如发生偷盗,由施工单位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
11、在劳务、作业时如有中标单位人员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由施工单位负全责,采购人免除一切责任。
12、施工单位应该与其所派劳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手续,并及时为所属劳务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按时交纳规定费用(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若施工单位未办理相关保险或未及时参保并缴纳费用,所有与此相关的责任由施工单位完全承担。
13、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及第三方的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甲方或第三方带来经济损失的, 施工单位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14、拆违产生的小量垃圾倾倒或处理场地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大量垃圾倾倒或处理场地则另行商议。
15、甲方不保证施工单位的最低业务量,以实际发生工作量乘以中标单价予以结算。
16、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要及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做好工作人员自我防护工作,做好人员登记把关,不得聘请疫情地区人员。
17、本项目严禁挂靠、转包、分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分包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8、如施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舆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支付方式: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采取派单制,按实结算即单价上限价*实际工程量*中标优惠率=最终结算金额,每个月汇总,凭每月派遣验收资料按季度结算(结算时扣除扣发款项)。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合格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权利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一、合同的变更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二、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三、合同转让和分包
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四、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五、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