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南汨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采购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污水处理厂进水特许经营权电污其他服务电子招标文件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污水水处理项目投资回报分析政府采购支持融资信用担保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数字证书进口产品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贷信用贷款政府采购类原材料燃料设备和材料投标人资格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污水收集管网含镍废水收集管含氰废水收集管氨氮废水收集管油墨废水收集管综合废水收集管酸性废水收集管一般清洗废水收集管回用水管备用收集管配套污水管网高氨氮废水处理系统油墨废水处理系统综合废水处理系统生化系统污泥处理系统电气系统自控系统污水处理服务费一般清洗废水处理系统硝酸废液棕化液微蚀电解液退锡液酸性蚀刻液碱性蚀刻液一般清洗水高酸废水总磷总铜线上铜板回收机RO水RO产水RO回用水管网维护服务费配套管网服务费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资产折旧设备购置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污水服务费污水处理水厂回用水水费中水回用费用污水处理厂出水污水处理厂区备用水样投融资运行维护手册商业试运营土地使用权污水处理厂场地征地所有地上物拆迁项目规划选址方案污水处理厂建设测绘勘察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场地平整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进水收集管网征地拆迁临时用水用电污水处理厂运营所需的正式用水用电供电委托设计商业试运行商业运行污水处理厂设施旧维护保函设备检修监测记录计划内暂停服务事故抢修日常运行维护年度检查大修维护年度维护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计划外暂停服务特许经营服务污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费总氮水质监测设备水质监测指标的监测结果以人工监测在线监测装置监测设备CODcr进水水量进水水样出水水样混合水样在线监测指标指标监测有毒废水出水流量计水量计量出水计量点污水处理厂处理服务费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零配件最后恢复性大修污水处理厂关键性设备技术转让承包商保证土建工程机器设备住建局股权人工费用电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化学药剂企业所得税货物运输险联名保险赔偿修复修理水质日检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报表财产一切险机器故障损坏险业务中断险污泥泥饼PH值悬浮物SS氯化物色度溶解性固体石油类苯胺挥发酚氟化物硫化物氰化物水温化学需氧量COD粪大肠菌群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生化需氧量BOD5动植物油TP六价铬总铬总镍总镉硫酸盐商务技术文件特许运营期限专业技术服务分项服务采购需求偏离表资格证明文件
金额
11445.5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1/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9535-20221222-64
预算金额11445.58万元
招标公司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联系人翁静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华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谭敦珍18569458866
中标公司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汨之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1445.58万元
中标联系人巢波18627673306
中标公司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湖南汨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采购中标(成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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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年1月17日 | ||||||||||||||||||||||||||||||||||||||||
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湖南汨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于2023年01月16日结束,现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 ||||||||||||||||||||||||||||||||||||||||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 ||||||||||||||||||||||||||||||||||||||||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汨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 | ||||||||||||||||||||||||||||||||||||||||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汨财采计[2022]0292号 | ||||||||||||||||||||||||||||||||||||||||
代理机构名称:湖南华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采购项目编号:9535-20221222-64 | ||||||||||||||||||||||||||||||||||||||||
预算金额:114,455,800.00 元 | ||||||||||||||||||||||||||||||||||||||||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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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供应商来源 | ||||||||||||||||||||||||||||||||||||||||
邀请供应商的情况 | ||||||||||||||||||||||||||||||||||||||||
1、供应商产生方式:(√)公告邀请 ( )供应商库抽取 ( )采购人、专家推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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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应商投标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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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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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 | ||||||||||||||||||||||||||||||||||||||||
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22】1980号计取 | ||||||||||||||||||||||||||||||||||||||||
代理服务费总金额:130000 元 | ||||||||||||||||||||||||||||||||||||||||
五、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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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方式注明是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定;参与过程注明是确定供应商、谈判或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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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疑 | ||||||||||||||||||||||||||||||||||||||||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
1、采购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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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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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代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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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现场监督记录表.docx现场监督记录表.docx
原--成交结果公告.doc原--成交结果公告.doc
报价明细.png报价明细.png
电污-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招标文件(1).doc电污-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招标文件(1).doc
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采购中标(成交)公告 | ||||||||||||||||||||||||||||||
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于2023年1月16日结束,现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 ||||||||||||||||||||||||||||||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 ||||||||||||||||||||||||||||||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 | ||||||||||||||||||||||||||||||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汨财采计[2022]0292号 | ||||||||||||||||||||||||||||||
代理机构名称:湖南华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采购项目编号:9535-20221222-64 | ||||||||||||||||||||||||||||||
采购预算:特许经营期30年(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 | ||||||||||||||||||||||||||||||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 ||||||||||||||||||||||||||||||
包号品目分类标的名称简要技术要求数量1C99-其他服务其他服务详见招标文件1 | 包号 | 品目分类 | 标的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1 | C99-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 | 1 | ||||||||||||||||||||
包号 | 品目分类 | 标的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
1 | C99-其他服务 | 其他服务 | 详见招标文件 | 1 | ||||||||||||||||||||||||||
二、供应商来源 | ||||||||||||||||||||||||||||||
邀请供应商的情况 | ||||||||||||||||||||||||||||||
1、供应商产生方式:(√)公告邀请 ( )供应商库抽取 ( )采购人、专家推荐 | ||||||||||||||||||||||||||||||
三、供应商投标情况 | ||||||||||||||||||||||||||||||
包名:1:供应商信息资格审查结果符合性审查结果报价(年)评标价(年)评分推荐排名湖南汨之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审核通过292974.361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审核通过292960.572汨罗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审核通过292951.643 | 包名:1:供应商信息资格审查结果符合性审查结果报价(年)评标价(年)评分推荐排名湖南汨之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审核通过292974.361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审核通过292960.572汨罗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审核通过292951.643 | 供应商信息 | 资格审查结果 | 符合性审查结果 | 报价(年) | 评标价(年) | 评分 | 推荐排名 | 湖南汨之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审核通过 | 审核通过 | 29 | 29 | 74.36 | 1 | 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审核通过 | 审核通过 | 29 | 29 | 60.57 | 2 | 汨罗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 审核通过 | 审核通过 | 29 | 29 | 51.64 | 3 | |
包名:1:供应商信息资格审查结果符合性审查结果报价(年)评标价(年)评分推荐排名湖南汨之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审核通过292974.361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审核通过292960.572汨罗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审核通过292951.643 | 供应商信息 | 资格审查结果 | 符合性审查结果 | 报价(年) | 评标价(年) | 评分 | 推荐排名 | 湖南汨之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审核通过 | 审核通过 | 29 | 29 | 74.36 | 1 | 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审核通过 | 审核通过 | 29 | 29 | 60.57 | 2 | 汨罗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 审核通过 | 审核通过 | 29 | 29 | 51.64 | 3 | ||
供应商信息 | 资格审查结果 | 符合性审查结果 | 报价(年) | 评标价(年) | 评分 | 推荐排名 | ||||||||||||||||||||||||
湖南汨之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审核通过 | 审核通过 | 29 | 29 | 74.36 | 1 | ||||||||||||||||||||||||
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审核通过 | 审核通过 | 29 | 29 | 60.57 | 2 | ||||||||||||||||||||||||
汨罗市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 审核通过 | 审核通过 | 29 | 29 | 51.64 | 3 |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标的信息 | ||||||||||||||||||||||||||||||||||||||||
包号供货明细1中标供应商湖南汨之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交年限特许经营期为29年联系方式联系人:巢波电话:18627673306地址:湖南省汨罗市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1809线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 | 包号 | 供货明细 | 1 | 中标供应商湖南汨之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交年限特许经营期为29年联系方式联系人:巢波电话:18627673306地址:湖南省汨罗市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1809线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 | 中标供应商 | 湖南汨之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成交年限 | 特许经营期为29年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巢波电话:18627673306地址:湖南省汨罗市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1809线 |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 | 详见响应文件 | 详见响应文件 | 详见响应文件 | 详见响应文件 | |||||||||||||||||||
包号 | 供货明细 | |||||||||||||||||||||||||||||||||||||||
1 | 中标供应商湖南汨之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交年限特许经营期为29年联系方式联系人:巢波电话:18627673306地址:湖南省汨罗市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1809线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 | 中标供应商 | 湖南汨之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成交年限 | 特许经营期为29年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巢波电话:18627673306地址:湖南省汨罗市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1809线 |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 | 详见响应文件 | 详见响应文件 | 详见响应文件 | 详见响应文件 | ||||||||||||||||||||||
中标供应商 | 湖南汨之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成交年限 | 特许经营期为29年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巢波电话:18627673306地址:湖南省汨罗市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1809线 | |||||||||||||||||||||||||||||||||||||||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详见响应文件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 | 详见响应文件 | 详见响应文件 | 详见响应文件 | 详见响应文件 |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
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 | 详见响应文件 | 详见响应文件 | 详见响应文件 | 详见响应文件 | ||||||||||||||||||||||||||||||||||||
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 | ||||||||||||||||||||||||||||||||||||||||
收费标准:按协议收取 | ||||||||||||||||||||||||||||||||||||||||
代理服务费总金额:130000.00 元 | ||||||||||||||||||||||||||||||||||||||||
五、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 ||||||||||||||||||||||||||||||||||||||||
评审小组职务 姓名 产生方式 参与过程 备注 主任评委罗红玉随机抽取全过程 评委严晓澜随机抽取全过程 评委廖文辉随机抽取全过程 评委王斌随机抽取全过程 评委程育芝随机抽取全过程 业主评委张伟自行选定全过程 业主评委翁静自行选定全过程 | 评审小组职务 | 姓名 | 产生方式 | 参与过程 | 备注 | 主任评委 | 罗红玉 | 随机抽取 | 全过程 | 评委 | 严晓澜 | 随机抽取 | 全过程 | 评委 | 廖文辉 | 随机抽取 | 全过程 | 评委 | 王斌 | 随机抽取 | 全过程 | 评委 | 程育芝 | 随机抽取 | 全过程 | 业主评委 | 张伟 | 自行选定 | 全过程 | 业主评委 | 翁静 | 自行选定 | 全过程 | |||||||
评审小组职务 | 姓名 | 产生方式 | 参与过程 | 备注 | ||||||||||||||||||||||||||||||||||||
主任评委 | 罗红玉 | 随机抽取 | 全过程 | |||||||||||||||||||||||||||||||||||||
评委 | 严晓澜 | 随机抽取 | 全过程 | |||||||||||||||||||||||||||||||||||||
评委 | 廖文辉 | 随机抽取 | 全过程 | |||||||||||||||||||||||||||||||||||||
评委 | 王斌 | 随机抽取 | 全过程 | |||||||||||||||||||||||||||||||||||||
评委 | 程育芝 | 随机抽取 | 全过程 | |||||||||||||||||||||||||||||||||||||
业主评委 | 张伟 | 自行选定 | 全过程 | |||||||||||||||||||||||||||||||||||||
业主评委 | 翁静 | 自行选定 | 全过程 | |||||||||||||||||||||||||||||||||||||
注:产生方式注明是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定;参与过程注明是确定供应商、谈判或全过程。 | ||||||||||||||||||||||||||||||||||||||||
六、质疑 | ||||||||||||||||||||||||||||||||||||||||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
1、采购项目 | ||||||||||||||||||||||||||||||||||||||||
联系人姓名:谭女士电 话:18569458866 | 联系人姓名:谭女士 | 电 话:18569458866 | ||||||||||||||||||||||||||||||||||||||
联系人姓名:谭女士 | 电 话:18569458866 | |||||||||||||||||||||||||||||||||||||||
2、采购人 | ||||||||||||||||||||||||||||||||||||||||
名 称: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 址: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翁先生电 话:13874082099邮 编:414000电子邮箱:/ | 名 称: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地 址: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联系人:翁先生 | 电 话:13874082099 | 邮 编:414000 | 电子邮箱:/ | ||||||||||||||||||||||||||||||||||
名 称: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地 址: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联系人:翁先生 | 电 话:13874082099 | |||||||||||||||||||||||||||||||||||||||
邮 编:414000 | 电子邮箱:/ | |||||||||||||||||||||||||||||||||||||||
3、采购代理机构 | ||||||||||||||||||||||||||||||||||||||||
名 称:湖南华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山路紫东名苑1栋联系人:谭女士电 话:18569458866邮 编:414000电子邮箱:1458995578@qq.com | 名 称:湖南华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址: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山路紫东名苑1栋 | 联系人:谭女士 | 电 话:18569458866 | 邮 编:414000 | 电子邮箱:1458995578@qq.com | ||||||||||||||||||||||||||||||||||
名 称:湖南华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地 址: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山路紫东名苑1栋 | ||||||||||||||||||||||||||||||||||||||||
联系人:谭女士 | 电 话:18569458866 | |||||||||||||||||||||||||||||||||||||||
邮 编:414000 | 电子邮箱:1458995578@qq.com |
政府采购项目现场监督情况记录表
开标日期:2023年1月16日
采购单位(盖费项目名称 | 湖南泊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306021许经营权采购项目 |
项目编号 | 泪财采计[202210292号 |
代理机构展职情况 | 正学 |
专家评委履职情况 | 飞学 |
其他异常情况 |
翁威
填表人:采购单位监督人(纪检监察)
备注:此表由代理机构于开标时发放到采购人,由采购人填好并加盖公章后代理
机构负责回收,并于发布成交公告时交泊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存档。
二、开标一览表
政府采购编号:泪财采计[202210292号
项目名称:湖南泪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
包号:/包名称:/
名称 | 投标报价 | 备注 |
特许运营期限 | 29年 |
备注:(1)本表须技包填写,一个“包号”一份。
(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
“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以反“联合体协议书”(如果影响)等相关内容。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湖南泊之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2023年1月15日
4
华香询
夏咨
一
HuaxiaeNMINeeTNbcONsUGTING
采购代理编号:HNHX-ML-【2022】009号政府采购编号:汨财采计[2022]0292号采购项目名称: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电子招标文件公开招标岳阳政府采购
一、资格性审查关键信息2022年12月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华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人: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 审查情况 |
1 | 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加盖公章; |
2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上传下列材料之一: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扫描件加盖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扫描件加盖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或者书面承诺。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扫描件加盖公章),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扫描件加盖公章),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或者书面承诺。 |
3 | 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加盖公章以及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或投标单位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或者书面承诺。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
4 | 上传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 |
5 | 其他说明。(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6 | 信用记录查询情况 |
7 | 保证金缴纳情况 |
8 | 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根据项目具体履约需求明确) |
9 | 特定资格条件 |
说明:1、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2、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须加盖投标人公章。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3)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4)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5.近三个月是指:2022年09月至2022年11月6.上传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年度为: 2020年或2021年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三节第3条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9.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商务1.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为:取值范围二、符合性审查
序号 | 审查情况 |
1 |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1) |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
(2) |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
2 |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
(1) | 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
(2) |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
(3) |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
(4) |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
(5) |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6) |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 |
(7) | 投标标的范围小于采购标的范围的 |
3 | 不符合★条款 |
4 |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有病毒 |
5 | 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中心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 |
6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序号 | 项 目 | 权值的取值 |
1 | 价格 | 10 |
2 | 技术 | 70 |
3 | 商务 | 20 |
4 | 其他 | / |
∑(1+2+3+4)= | 100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值 | |
1 | 运营实力 | 1、项目负责人提供给排水相关专业或环保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得9分,没有不计分;2、拟投入技术人员中,具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人员(水处理类)考试合格证书的,每提供一名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注:上述技术人员必须提供相关证书、聘用合同及近三个月内任意连续一个月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交凭证(须在本单位缴交的)或者书面承诺扫描件加盖公章,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扫描件加盖公章作为评审依据,无或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提供本项目团队成员相关的技能证书/学历/资质证明材料等扫描件。 | 15 |
2 | 投标文件编制 | 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数量等计算准确计5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5 |
★条款汇总其他技术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值 | |
1 | 对项目现状的了解程度 | 投标人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完全熟悉,对现状的描述完全准确、清楚、详细的得计12分,描述比较准确、清楚、详细的计10分,描述完全基本准确、清楚、详细或稍有欠缺的得8分;未提供计0分。 | 12 |
2 | 项目具体运营方案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具体的特许经营期限内的运营、维护计划的评价。方案完整、与项目建设相符可行性高的14分;方案较完整、与项目建设相符可行性良好的计11分;方案欠完整、与项目建设相符可行性一般的8.5分;没有计0分。 | 14 |
3 | 污水水处理工艺 | 水处理工艺先进、科学、成熟、合理、完整的计15分,比较先进、科学的计8分,有欠缺的、比较落后的计6分;未提供计0分。 | 15 |
4 | 项目实施方案 |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技术方法、组织管理、技术措施、组织管理、支撑保障、质量检查)科学、合理、完整的计15分,比较科学、合理、较完整的计12分,有欠缺的、比较落后、不完整的计9分;未提供计0分。 | 15 |
6 | 项目投资回报分析 | 投资回报分析内容完整、科学、合理、详细的计14分,比较完整、合理的计11分,一般的计8.5分;未提供计0分。 | 14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值 | |
/ |
序号 | 条款内容 |
1 | ★10.2 本项目的招标标的设置为1个即项目特许运营期限,特许项目运营期限≤29年。 |
附页2-1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信用承诺书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一章投标邀请目录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号条款未在★条款汇总表中的,将视为无效★号条款。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2.定义1.适用范围一、总则正文附页2-2政府采购支持融资、担保机构
8.偏离与实质性响应7.招标文件的构成二、招标文件6.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5.保密4.投标费用
13.投标文件的组成12.计量单位11.投标语言三、投标文件10.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9.招标文件的获取
19.投标文件的签署18.投标保证金17.投标有效期16.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5.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14.投标报价
24.串通投标行为23.分包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1.投标文件的递交20.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投标
六、中标信息公布28.评标27.评标委员会26.资格审查25.开标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
3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32.履约担保31.签订合同七、合同签订30.投标人询问及质疑29.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信息公布
第三章资格审查37.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招标代理服务费35.招标不足三家处理34.政府采购政策八、其他规定
第一节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4.其他3.资格审查结果2.资格审查1.资格审查主体
5.比较与评价4.澄清有关问题3.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2.评标程序1.评标方法第二节评标方法及标准正文
第三节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10.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9.停止评标8.评标报告复核7.编写评标报告6.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一册商务技术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组成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五章采购需求2.符合性审查结果1.符合性审查
五、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四、商务响应/偏离表三、分项价格表二、开标一览表一、投标函商务部分
附页5-6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附页5-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证明材料附页5-4提供价格评审优惠货物清单附页5-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附页5-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页5-1中小企业声明函
十、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九、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八、技术响应/偏离表七、货物说明一览表技术部分六、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页13-2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附页13-1投标人资格声明十三、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十二、授权委托书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二册资格证明文件
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第一章投标邀请十四、投标保证金附页13-5其他说明附页13-4联合体协议书(格式)附页13-3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4、采购预算:特许经营期30年(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3、采购代理编号:HNHX-ML-【2022】009号2、政府采购编号:汨财采计[2022]0292号1、采购项目名称: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9、本项目分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保证:8、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7、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6、评标方法:□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说明: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的%;□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序号 | 包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采购项目预算(年) | 最高限价(年) | 代理费限价(元人民币) |
1 | 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 | 详见采购需求 | 1项 | 特许经营期30年(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 | 特许经营期30年(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 | 130000.00 |
(1)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选择)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投标人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且具备较强的投资能力、融资能力、财务管理能力、项目运营能力,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投标。(3)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2)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无□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分包给中小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
1、凡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必须办理数字CA,登录《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在网上注册应对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五、招标文件的获取②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等证明材料,改为书面承诺,符合政府采购的资格条件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经采购人或监管部门查实,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将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注:①供应商提交的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提交的是“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8、投标人应承诺为本次投标所提交的所有证明其合格和资格的文件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并愿为其真实性和正确性承担法律责任。7、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将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5、电子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2年12月23日起在http://222.242.228.197:8083/TPBidder/memberLogin获取招标文件4、报名及招标文件提供下载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各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3、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0元/本。联系电话:0730-2966692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本次招标只支持网上支付标书费报名并从系统中下载招标文件。
5、开标时要求提交的证件原件应全部扫描进入电子投标文件(相关证件扫描内容必须清晰可识别),不要求现场递交证书原件。4、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2023年01月1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系统设置为开标后30分钟内),投标人使用CA登录会员端,在“开标签到解密”中进行投标人文件解密操作。投标人可在单位在线解密,如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投标人安排专人在网上进行开标签到,并按要求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远程解密,逾期未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3、本项目采取电子招投标方式进行,要求投标人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准时参加网上开标和远程解密电子标书。2、开标时间:2023年01月16日9点30分(北京时间)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3年01月16日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完成在线签到,其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具备法律效力,逾期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上传有误、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的将被拒绝接收。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八、疑问及质疑: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招标文件公告期限:6、开标地点:采购人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2、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1、本公告选项:☑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九、投标说明3、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投标人对电子交易平台办理CA证书、操作等如有疑问,请咨询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
(2)地址: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名称: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采购人信息十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2、电话:138740820991、联系人姓名:翁先生
(1)名称:湖南华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6)电子邮箱:/(5)电话:13874082099(4)邮编:410004(3)联系人:翁先生
3、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信息(6)电子邮箱:1458995578@qq.com(5)电话:18569458866(4)邮编:410004(3)联系人:谭女士(2)地址: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山路紫东名苑1栋
1、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采购,投标人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服务指南中及时下载安装最新版本“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岳阳版)”。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YYGCZF格式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2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目录和详细页码,其制作软件的下载安装和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件说明(含电子签章的操作流程)可详见“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的服务指南《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操作手册》。十二、招标人补充其他内容(4)电子邮箱:/(3)电话:0730-2966692(2)联系人:/(1)名称: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须知43号门面,电话:0730-8181828。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民兴路与狮子山南路交叉口)庙坡碧玉湾(南门)3、CA数字证书办理2、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需要提供四份完整的纸质投标文件和电子版U盘用于备案。当提供的纸质文件资料与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记录的电子文件资料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资料为准。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树立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交易形象,本人作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作出以下诚信承诺:(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交易主体适用范本)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信用承诺书附页2-1注:本项目启用的条款请在“编列内容规定”栏内以“■”标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 |
第2.1款 | 采购人 | 采购人名称: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翁先生 联系电话:13874082099 |
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湖南华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山路紫东名苑1栋联系人:谭女士电话:18569458866 |
第2.6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R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第3.1款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投标人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且具备较强的投资能力、融资能力、财务管理能力、项目运营能力,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3、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三节第3条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投标:不接受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第6.1款 |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 R 不组织 |
第6.3款 | 招标文件提供期限 |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下载/获取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所造成的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二、招标文件 | ||
第8.2款 | 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或范围 | 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 10 项将导致投标无效。 |
第7.4款 | 招标文件公告期限 | 5个工作日 |
第9.2款 | 信息公告媒体 | 岳阳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portal_city.jsp?areaCode=yys)、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 |
第21.1款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时间 | 2023 年 01 月 16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 |
三、投标文件 | ||
第14.1款 | 投标报价的规定 | 1、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2、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低于本招标项目成本价的,投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做说明、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处理或拒绝说明的,将被认定为恶意低价竞标并做无效投标处理。 |
第14.5款 |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如果设) | 采购预算:特许经营期30年(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竞价标的:特许经营期≤28年。备注:投标人应按照以上标准进行报价。 |
第16.4款 | 样品提供的规定 | R 不要求提供 |
第17.1款 | 投标有效期 | 90日(日历日) |
第18.1款 | 投标保证金 | R 不要求提供。根据岳财函}【2020】46号文规定,本项目不缴纳投标(响应)保证金。 |
第21.1款 |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使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生成。 |
第20款 | 投标文件份数 | 电子文件:投标人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
四、投标 | ||
22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钥登录“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http://222.242.228.197:8083/TPBidder/memberLogin)完成文件递交。 |
第24.1款 | 分包 | □ 允许分包。分包内容: 分包金额 和资质要求 等。R 不允许分包 |
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 | ||
第26.1款 | 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 |
第26.2款 | 解密时长 | 30 分钟 |
六、中标信息公布 | ||
第31.2款 | 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 R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随机抽取的方式。 |
七、合同签订 | ||
第34.1款 | 履约担保 | □ 不要求提供R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 |
八、其他规定 | ||
第38.1款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协议收取。 |
第39.1款 | 其他规定 |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湖南信用网(www.hncredit.gov.cn)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留存备查。6、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六)本单位自愿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检查。如发生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自愿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处理),执行诚信不良行为记录联合惩戒措施,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守合同、重信用,加强单位诚信建设。保证无恶意提高造价、违约毁约等行为。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良好秩序,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四)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系本单位自愿行为。保证无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出卖(借)、转让资质证书或接受他人挂靠投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争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交)、恶意报价、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三)严格遵守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规定,及时维护和更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中信息。(二)严格依照国家、湖南省和岳阳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廉政建设。(一)本单位填报或提交的单位基本信息、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从业资质和资格、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等所有资料和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附页2-2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名称(盖章):(七)本人郑重作出上述承诺。本人和单位员工均已熟悉诚信承诺内容并认真践行承诺。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 波 |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 13874998873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肖勇光 | 分行高级经理 | 13755192647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黄飞燕 | 营业部总经理 | 13308463468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蒋寒奇 |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 1354898297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刘栅延 | 支行行长 | 1333731640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蒋修远 | 支行客户经理 | 18607310422 |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邓永胜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13617319650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蔡学军 |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 13055167195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宋学农 |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 0731-845822141 |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标贷”推广介绍附页2-3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长沙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谢俊峰 | 湘江中路支行公司业务管理经理 | 84919503;13687320956 |
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唐红英 | 溁湾支行行长 | 89750053;18673166920 |
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 颜国恒 | 芙蓉中路支行 | 88665238;13574801920 |
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 李 宁 | 天心区支行副行长 | 85114839;13975813058 |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 毅 | 丽臣路支行行长 | 82741897;13808436058 |
长沙银行 | 钟柯 | 金城支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 84413595;13875880163 |
邮储银行长沙分行 | 严春燕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85579459;13875864330 |
信用担保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 何嘉 | 010-88822659/13718642233 |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蔡建雄 |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彭球邓霞英 | 0731-89761702/138759809060731-89761706/13574125851 |
平台渠道,利率优惠:相比其他渠道的同类贷款,银行针对中标贷给出的利率优惠力度更大。信用贷款,无需抵押:凭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即可申请,无需抵押。在线申请,快捷方便:中标企业用CA证书即可登录中标贷平台,进行在线申请。银行贷前、贷中调查需要的企业相关资料,都可以在线提交。一、中标贷的特点中标贷是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合同为载体,以财政支付为保障,以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形成的信用为融资依据,向中标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根据岳财函〔2020〕12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所有在岳阳市成交的政府采购类项目,中标企业都可以通过中标贷平台在线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登录工具:企业CA(湖南CA办理电话:0730-8181828)或https://hnyy.biddingloan.com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中标贷平台,登录入口:二、中标贷的操作专用产品,放款快速:银行提供专用产品匹配中标贷,中标企业提交中标合同、约定还款账号等关键资料后,符合条件的,不超过15天即可放款。
正文0730-2966626,张女士16673063296,陈工三、业务咨询电话http://ggzy.yueyang.gov.cn/uploadfiles/202009/20200917151230447.pdf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办事服务-政府采购-【中标贷手册V1.2.4】,或下载贷款申请:详见“中标贷操作手册”。
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1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定义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章“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一、总则
3.1投标人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2.6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2.5服务是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以及合同款项支付具体规定。(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3.2本章第3.1款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5.保密4.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投标费用(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6.3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参加答疑会的费用由自己承担,现场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自己负责。6.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以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会议期间澄清。答疑会后,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本章第10.1款或第10.2款相应规定办理。6.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如不参加,其风险由其自行承担。6.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5.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二章投标须知第一章投标邀请7.1招标文件共六章,各章内容如下:7.招标文件的构成二、招标文件
7.4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期限自岳阳市政府采购网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7.3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结果公告等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投标须知前附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投标须知前附表】指定媒体信息发布内容存在差异的,以岳阳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公告为准。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指定媒体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投标人的风险,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2本章第10.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组成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四章采购需求
9.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9.招标文件的获取8.2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条款数之和)或范围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或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8.1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符号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8.偏离与实质性响应7.5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10.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将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0.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0.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9.4招标文件的电子版本,以在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为准。9.3各投标人自行在投标须知前附表指定的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代理机构概不负责。9.2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登录投标须知前附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代理机构不再收取任何招标文件费用。
13.投标文件的组成12.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计量单位11.1除专用术语外,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1.投标语言三、投标文件
三、分项价格表二、开标一览表一、投标函商务部分第一册商务技术文件13.1投标文件由商务技术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两册组成。各册的内容如下:
八、技术响应/偏离表七、货物说明一览表技术部分六、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五、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四、商务响应/偏离表
十三、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十二、授权委托书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二册资格证明文件十、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九、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4.投标报价13.5有关扫描件加盖公章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扫描件加盖公章的,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予以废标处理,涉及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0分处理。13.4资格审查时仅查阅资格证明文件册,资格证明相关文件由于投标人疏忽未装入资格证明文件册的视同未提交。专家评标时,商务技术相关文件由于投标人疏忽未装入商务技术册的视同未提交。13.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13.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上传或填写在本节点的对应位置,未按要求填写或上传的,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十四、投标保证金
14.6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14.5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最高限价。采购项目采购预算、最高限价(如果设)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4.4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的,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此修改应符合本章第22.1款的相关规定。14.3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4.2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进行报价。
16.2投标人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16.1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6.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5.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5.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5.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未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6.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16.3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8.投标保证金17.2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17.1除【投标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投标无效。17.投标有效期(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提供样品的规格、型号不一致的。
(2)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18.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18.3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8.2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缴纳,其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他人名义缴纳。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方缴纳。18.1【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确定为中标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的;(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18.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国库:(4)在投标截止日前撤回投标的,对于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投标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3)终止招标的。对于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终止招标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9.1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按照电子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和盖章。19.投标文件的签署上款第(3)、(4)项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情形除外。(6)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5)投标人有25.1和25.2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21.投标文件的编制20.投标人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此投标文件须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后缀名为YYZY格式的电子招标文件进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登录“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服务指南中及时下载安装最新版本“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岳阳版)”。在安装此软件之前,须先安装office2010及以上版本。)四、投标19.4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9.3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的,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19.2投标人确认投标后,应从交易平台上下载“政府采购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工具”,并使用此工具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否则将可能影响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而导致投标无效。
投标文件的指定盖章处应采用电子平台认可的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21.1.4电子投标文件盖章及签字21.1.3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请投标人注意压缩文件;21.1.2“电子标书软件加密锁”具有唯一性,仅限于本单位在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得转让和出借;21.1.1投标人应当使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认可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岳阳版)”制作投标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并进行固化、加密;21.1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
22.1电子标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钥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yueyang.gov.cn/)中登录“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最大容量为200MB,超过此容量的文件将被拒绝。如果多次上传均告失败,请拨打咨询电话(0730-2966692信息技术科)。22.投标文件的递交21.1.8如果开标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影响了招投标活动,采购人可采取措施如延期、延长上传的投标书和解密时间等,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投标人不得对此持有异议。21.1.7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投标文件。由于对网上招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个人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投标文件的,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建议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与上传,如果上传有困难,请及时咨询。21.1.6投标书编写完成后,必须用本系统自带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如果误选了非本项目的规则文件导致不能在开标时解密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将被电子开标系统拒绝,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21.1.5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上传或填写在本节点的对应位置,未按要求填写或上传的,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23.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23.1投标方在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或在网上进行撤销投标的操作。23.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2.1.2投标截止时间到达以后不再接收投标文件。22.1.1按本通用条款第10条规定,招标文件发生实质性修改后,投标人须撤回原电子投标文件,根据最新招标文件重新制作投标文件并再次上传。
2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5.串通投标行为24.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其投标将被拒绝。24.2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24.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且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24.分包
(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5.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26.2投标截止时间到达以后,投标人在规定时限内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并在网上进行开标、唱标,同步在网上公布开标结果。26.1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组织网上开标。投标人在岳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中登陆“岳阳政府采购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项目网上开标会。26.开标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湖南信用网(www.hncredit.gov.cn)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内容:本章第3.3款第(4)项规定;27.2在资格审查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27.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27.资格审查26.3开标注意事项:因投标人原因未按时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的;(1)不符合本章第3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27.3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5)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4)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7.6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27.5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评标环节。27.4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4)应缴未缴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或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28.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28.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7人组成,其中项目采购人代表2人,评审专家5人。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1名法律专家。28.评标委员会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8.3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六、中标信息公布在电子化政府采购交易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及停电、系统故障等情况短时内无法恢复正常的,采购人应暂停开、评标等交易活动,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待故障和问题解除后,恢复交易活动。30.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29.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9.评标(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32.投标人询问及质疑31.4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31.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中标投标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1.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资格审查报告和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3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审查报告和评标报告送采购人。31.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信息公布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2.3本章第32.2款所称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32.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2.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相关请求及主张。(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2)质疑事项;(1)质疑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32.5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32.4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投标人签收回执。
32.11质疑函按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专区”的“政府采购供应质疑函范本”和“质疑函制作说明”制作。32.10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组成后提出的质疑事项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32.9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函原件,并应以直接送达(专人送达)或邮寄送达。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须知前附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电子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32.8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32.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32.6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3.4中标合同将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33.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3.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3.1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3.签订合同七、合同签订
35.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34.2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4.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4.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4.履约担保33.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6.4优先采购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投标人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6.3价格评审优惠:支持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6.2优先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两型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或者加分。36.1强制采购: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36.政府采购政策八、其他规定
(4)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格式)。制造商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的,须与投标人同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3)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所在页(截图)。(2)环境标志产品: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1)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在页(截图)或证书(复印件)。36.6符合本章第36.1款、第36.2款、第36.3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6.5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37.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37.招标不足三家处理36.7投标人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投标须知前附表】附页2-2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5)监狱企业: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38.2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支付,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无须包含此费用。(1)起草、编制采购文件。(2)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3)组织采购答疑会。(4)制作、发布采购信息公告。(5)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6)组织评审活动,记录、整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协助评审委员会编写评审报告。(7)制作、发布中标(成交)信息公告。(8)发送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9)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10)整理移交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档案。(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38.1招标代理委托内容:38.招标代理委托内容及服务费37.2属上款第(2)项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2.资格审查1.1资格审查主体: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1.资格审查主体第三章资格审查39.1招标文件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的;(1)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或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3在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2.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附表1所列审查项目及审查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2.1资格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不良信用记录是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无效,其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按处罚结果执行。(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4信用记录。开标结束后资格审查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5)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其他3.2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评标委员会。3.1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3.资格审查结果(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截图、打印、签字,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之后,本章指定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本章指定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3)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注:①供应商提交的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提交的是“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投标人资格审查表附表1投标人资格审查表4.1实行资格预审的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可以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1 |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 查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扫描件 | |
2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查验扫描件 | |
3 |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投标人已办理三证合一或为事业单位,只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 查验扫描件 | |
4 | 投标人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 查验扫描件 | |
5 | 投标人最近一个月内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中无重大失信等被禁止投标记录 | 查验网上查询记录的扫描件 | |
6 | 上传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扫描件。 | 查验扫描件 | |
7 |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 查验扫描件 | |
8 | 联合体 | 查验扫描件 | |
9 | 其他 | 查验扫描件 | |
所有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上传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
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资格审查结果一览表附表2资格审查结果一览表②经采购人或监管部门查实,提供虚假承诺的供应商将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资格审查结果(合格/不合格) | 资格审查不合格原因 |
项目名称: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名单附表3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名单日期: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签字):采购人(签字):
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日期:年月日采购代理机构(签字):采购人(签字):采购项目编号:
序号 | 合格投标人名称 |
评标方法及标准表附页1评标方法及标准表本项目启用的条款请在“编列内容规定”栏内以“■”标注。第一节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1.2款 | 评标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1 |
第4.2款 |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正 | 按本章正文规定修正 |
第5.8款 |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服务),评审得分相同时,确定中标人推荐资格规定 | 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单位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载明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
第5.9款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 | ■核心产品为:服务 。(提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具体产品为核心产品)□两家及以上投标人提供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 / %的,为核心产品。(提示:也可另行规定) |
第5.2款 | 技术、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 1、节能产品: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报价÷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报价÷总报价)。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报价)。3、两型产品:商务加分=商务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报价÷总报价);技术加分=技术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报价÷总报价);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两型产品报价÷总报价)。 |
第5.2款 | 价格评审优惠 | ①给予小型、微型企业、福利企业和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10 %,不重复享受政策;②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2 %。本文件所称联合体价格扣除是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 |
第5.2款 | 优先采购 | ①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一级评标因素权重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4 %、价格 4 %。②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一级评标因素权重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4 %、价格 4 % ③两型产品:对于技术、价格分和商务分,应分别给予一级评标因素权重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4 %、价格 4 %、商务__4__%。其中商务评标项加分,两型产品供应商需设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 上述三类产品中取其中一类进行加分。 |
第6.2款 | 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确定中标人的方式 |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利排列。如以上都相同的,名次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
评审因素 | 权值 | 评分标准 | |
价格评价项(10分) | 10 | 1投标报价评价: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报价权重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修正或调整/投标报价修正或调整) × 报价权重分2、投标报价调整(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时,此仅限于中小企业产品,不是中小企业产品,此条评审时不予以考虑);支持中小企业政府发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投标报价扣除比例为10%;投标人为监狱或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投标报价扣除比例为%(监狱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线上)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
技术评价项 (70分) | 对项目现状的了解程度 | 12 | 投标人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完全熟悉,对现状的描述完全准确、清楚、详细的得计12分,描述比较准确、清楚、详细的计10分,描述完全基本准确、清楚、详细或稍有欠缺的得8分;未提供计0分。 |
技术评价项 (70分) | 项目具体运营方案 | 14 |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具体的特许经营期限内的运营、维护计划的评价。方案完整、与项目建设相符可行性高的14分;方案较完整、与项目建设相符可行性良好的计11分;方案欠完整、与项目建设相符可行性一般的8.5分;没有计0分。 |
技术评价项 (70分) | 污水水处理工艺 | 15 | 水处理工艺先进、科学、成熟、合理、完整的计15分,比较先进、科学的计8分,有欠缺的、比较落后的计6分;未提供计0分。 |
技术评价项 (70分) | 项目实施方案 | 15 |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技术方法、组织管理、技术措施、组织管理、支撑保障、质量检查)科学、合理、完整的计15分,比较科学、合理、较完整的计12分,有欠缺的、比较落后、不完整的计9分;未提供计0分。 |
技术评价项 (70分) | 项目投资回报分析 | 14 | 投资回报分析内容完整、科学、合理、详细的计14分,比较完整、合理的计11分,一般的计8.5分;未提供计0分。 |
商务评价项 (20分) | 运营实力 | 15 | 1、项目负责人提供给排水相关专业或环保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得9分,没有不计分;2、拟投入技术人员中,具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人员(水处理类)考试合格证书的,每提供一名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注:上述技术人员必须提供相关证书、聘用合同及近三个月内任意连续一个月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交凭证(须在本单位缴交的)或者书面承诺扫描件加盖公章,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扫描件加盖公章作为评审依据,无或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提供本项目团队成员相关的技能证书/学历/资质证明材料等扫描件。 |
商务评价项 (20分) | 投标文件 编制 | 5 | 投标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顺序编制,有目录、编页码,装订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数量等计算准确计5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合计 | 100 |
1.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1.评标方法第二节评标方法及标准正文本项目为电子评标,投标人需要提供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材料的扫描件加盖公章,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应清晰、完整、有效,如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清晰、模糊看不清或已过期的,则该项资料所对应的评分分值计0分。注:1、投标人对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提交了虚假资料,投标提交的投标文件将做废标处理。
3.1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3.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2.1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商务、技术等符合性审查、澄清有关问题、比较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2.评标程序1.3采购人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2评标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但不包括第二章正文部分总则第3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2)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1)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2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2)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4.2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4.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4.澄清有关问题(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4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可采用电子形式,并加盖电子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4.3投标文件报价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1)如果有算术错误,投标报价将按本章第4.2款进行算术修正及修正次序规则修正。5.2投标报价的修正或调整:5.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5.比较与评价4.6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4.5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5评标总得分(1)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分。按本章第1.2款规定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对技术、商务等评分项计算得分。5.4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调整/投标报价调整)×报价权重分5.3投标报价评价: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报价权重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的,按【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5.7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5.6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7.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7.编写评标报告6.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按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1.2款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6.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5.9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5.8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方法及标准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8.1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8.评标报告复核7.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0.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9.1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9.停止评标8.2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8.1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至中标公告发布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10.2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3)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1)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10.1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1.2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1)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1.1评标委员会应按本章本节附表1“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审查项目及审查标准,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符合性审查第三节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2)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离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2.1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投标无效:2.投标无效
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符合性审查表附表1符合性审查表2.2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5)不符合本节第1.1款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的;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标准 |
1 | 投标文件的签署和盖章 | 需要签署、盖章处是否有签字或盖章的; |
2 |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 投标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离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
3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4 |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 | 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节第1.1款规定符合性审查标准的; |
5 | 不公平竞争的情形 | 投标人是否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
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 ||
1 |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和盖章的 | 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
2 | 投标文件是否超过负最高项数 |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
3 | 投标报价 |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
4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
5 |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6 |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 |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 |
7 | 投标标的范围小于采购标的范围的 | 投标标的范围小于采购标的范围的 |
8 | 不符合★条款 | 不符合★条款 |
9 |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有病毒 | 投标文件电子文档有病毒 |
10 | 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中心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 | 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中心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 |
11 | 其他情形 |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 |
结论 |
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名单附表2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名单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符合性审查结果一览表附表1符合性审查结果一览表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符合性审查结果(合格/不合格) | 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原因 |
采购预算:特许经营期3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29年)项目地点: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内采购项目名称: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第五章采购需求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
序号 | 合格投标人名称 |
污水收集管网包括9条管线,总长36km。其中含镍废水收集管、含氰废水收集管、氨氮废水收集管、油墨废水收集管、综合废水收集管、酸性废水收集管、一般清洗废水收集管、回用水管和备用收集管各4km。2、配套污水管网工程根据污水量预测情况,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11193.22m2(合16.79亩),总建筑面积4577.36m2,主要包括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含氰废水处理系统、高氨氮废水处理系统、油墨废水处理系统、一般清洗废水处理系统、综合废水处理系统、生化系统、污泥处理系统、电气系统、自控系统等内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日处理生产污水15200m3,排水量为10000m3。各工艺处理规模如下:含镍废水设计预处理规模为500m3/d,含氰废水设计预处理规模为500m3/d,一般清洗废水设计预处理规模为8000m3/d,氨氮废水设计预处理规模为800m3/d,油墨废水设计预处理规模为1000m3/d,综合废水设计处理规模为10000m3/d。1、污水处理厂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两个部分。项目概况:
项目内容及规模项目产出说明项目进度:本项目由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预计建设工期为1年。目前已经完成项目前期申报、环评、可行性研究工作,具备进一步建设条件。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区域内的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及维护服务,并获得污水处理服务费和管网维护服务费收入。投资规模:本项目估算总投资为11445.58万元,其中: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费7951.94万元,收集管网工程建设费用777.7万元,总图工程建设费485.6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151.90万元,预备费518.36万元,建设期利息560.00万元。本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内容为特许经营区域内的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的设计、建设、特许经营运营及维护服务和移交,并获得污水处理服务费和管网维护服务费收入。
根据项目区产业规划和以往的工程经验拟设计项目的基础数据其水质(设计进水水质)详见下表。1、进水水质进出水质污水收集管网包括9条管线,总长36km。其中含镍废水收集管、含氰废水收集管、氨氮废水收集管、油墨废水收集管、综合废水收集管、酸性废水收集管、一般清洗废水收集管、回用水管和备用收集管各4km。污水处理厂总用地面积11193.22m2(合16.79亩),总建筑面积4577.36m2,主要包括含镍废水处理系统、含氰废水处理系统、高氨氮废水处理系统、油墨废水处理系统、一般清洗废水处理系统、综合废水处理系统、生化系统、污泥处理系统、电气系统、自控系统等内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日处理生产污水15200m3,排水量为10000m3。各工艺处理规模如下:含镍废水设计预处理规模为500m3/d,含氰废水设计预处理规模为500m3/d,一般清洗废水设计预处理规模为8000m3/d,氨氮废水设计预处理规模为800m3/d,油墨废水设计预处理规模为1000m3/d,综合废水设计处理规模为10000m3/d。本项目的直接产出为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包括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两部分。
表2-2水质排放标准限制(mg/L)根据业主要求规划,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的间接排放的标准和汨罗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的较严值。具体相关指标如下表所示。2、出水水质注:浓废液,如硝酸废液、棕化液、微蚀电解液、退锡液、酸性蚀刻液、碱性蚀刻液等进入需进行特定预处理达到进入废水处理站要求后方可进行处理。表2-1生产废水水质表(mg/L)
序号 | 水质种类 | COD | Cu2+ | Ni2+ | NH3-N | TN | SS | CN- | pH |
1 | 含氰废水 | ≤50 | / | ≤10 | ≤20 | / | ≤100 | ≤100 | 8-12 |
2 | 含镍废水 | ≤1000 | ≤2 | ≤20 | ≤30 | / | ≤50 | / | 4-6 |
3 | 一般清洗水 | ≤100 | ≤50 | / | / | / | ≤50 | / | 5-7 |
4 | 高酸废水 | / | / | / | / | / | ≤50 | / | <1 |
5 | 油墨废水 | ≤6000 | ≤20 | / | ≤40 | / | ≤1000 | / | 8-12 |
6 | 高氨氮废水 | ≤500 | ≤800 | / | ≤4000 | / | ≤100 | / | 7-12 |
7 | 综合废水 | ≤500 | ≤40 | ≤0.1 | ≤32 | ≤50 | ≤100 | / | 1-3 |
序号 | 污染物指标 | 单位 | GB39731-2020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 污水厂接纳标准限值 | 项目废水排放标准限值 | 排放监控位置 |
1 | CODCr | mg/L | 500 | 320 | 320 | 企业生产废水总排口 |
2 | BOD | mg/L | / | 160 | 160 | 企业生产废水总排口 |
3 | SS | mg/L | 400 | 180 | 180 | 企业生产废水总排口 |
4 | 总磷 | mg/L | 8.0 | 3.0 | 3.0 | 企业生产废水总排口 |
5 | 总氮 | mg/L | 70 | 30 | 30 | 企业生产废水总排口 |
6 | 氨氮 | mg/L | 45 | 25 | 25 | 企业生产废水总排口 |
7 | pH值 | 无量纲 | 6.0-9.0 | 6.0-9.0 | 6.0-9.0 | 企业生产废水总排口 |
8 | 总氰化物 | mg/L | 1.0 | / | 1.0 | 企业生产废水总排口 |
9 | 总铜 | mg/L | 2.0 | / | 2.0 | 企业生产废水总排口 |
10 | 总镍 | mg/L | 0.5 | / | 0.5 | 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
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详见表2-4。经济技术指标表2-3回用水质标准磨板废水通过线上铜板回收机处理后线上回用,本项目RO水对经过处理的一般清洗废水进行水质回用,RO产水将与自来水混合一起用到生产工序前处理部分的清洗用水。RO回用水的水质指标参照执行以下标准。3、回用水标准
序号 | 指标 | 单位 | 控制值 |
1 | pH | / | 6~9 |
2 | CODCr | mg/L | ≤10 |
3 | 电导率 | μs/cm | 150 |
4 | 总铜 | mg/L | ≤0.1 |
5 | SS | mg/L | ≤1 |
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社会资本方(投标人,下同)运营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设施,在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期内,社会资本方负责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并通过政府方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收回投资及合理回报。5.特许经营内容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具体为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设施的运营及维护服务,并获得污水处理服务费及管网维护费用收入。4.特许经营范围表2-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一 | 建设内容 | |||
(一) | 污水处理厂 | |||
1 | 总用地面积 | m2 | 11193.22 | 合16.79亩 |
2 | 总建筑面积 | m2 | 4577.36 | |
(二) | 配套管网 | |||
污水收集管网 | km | 36 | 9条管线 | |
二 | 建设工期 | 年 | 1 | 2022年6月-2023年5月 |
三 | 总投资 | 万元 | 11445.58 |
7.项目资产的权属特许经营期内,项目资产所有权归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特许经营者享有经营权。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满后,社会资本方按协议的约定将本项目所有资产及特许经营权完好无偿的移交给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项目实施方式为特许经营模式,即授权实施机构与依法选定的社会资本方(投标人,下同)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草案),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与依法选定的社会资本方(投标人,下同)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通过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社会资本方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运营维护本项目并取得合理收益的权利。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限届满后向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偿移交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本项目建设期1年,特许经营期根据中标结果确定。6.特许经营期方式和合作期限
8.项目资金来源、性质和用途项目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如:建筑物和构筑物、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等)归社会资本方所有,特许经营期结束移交至政府。在特许经营期内,社会资本享有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等各项有形及无形资产的经营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7.2项目资产的权属本项目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项目建成的全部建筑物及构筑物、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等所形成的资产。无形资产为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7.1本项目的资产
(1)收入来源项目回报机制主要是指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回报机制采用使用者付费的方式。9.回报机制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权特许经营者运用专业运营管理经验和投资融资能力,在合作期内负责本项目运营维护。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政府方不为本项目的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如果项目融资不能顺利完成,由社会资本方承担融资责任,以确保本项目的融资足额及时到位,满足项目建设需求。政府可协助社会资本方获取融资,但不承担拟融资及融资担保义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项目资本金比例最低为20%,除项目资本金外的项目资金由社会资本方进行融资。资本金的出资方式可用现金出资或经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其价值并经政府认可的资产作价出资。
当实际污水量≤基本水量时,污水处理量=基本水量污水服务费单价最终以中标社会资本的投标报价数据为准。本项目根据污水处理水厂运行的实际情况和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发展现状,在其设计规模的基础上,对水量进行合理预测,设置基本水量:特许经营期第二年(运营期第一年)负荷为80%,往后每年增加5%,第5年负荷达到100%。经济计算期为30年。污水服务费=污水服务费单价×污水水量①污水服务费收入(2)支付体系本项目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按污水水量、投标确定的服务费单价核算的污水服务费收入、回用水水费和配套管网服务费收入,污水服务费、回用水水费和配套管网服务费由汨罗市财政局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以及绩效考核结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②管网维护服务费收入中水单价最终以中标社会资本的投标报价数据为准。中水回用费用=中水单价×中水回用水量②中水回用费用收入政府支付的污水服务费结合绩效考核结果按季度支付。当实际污水量>基本水量时,污水处理量=实际污水量
3、当污水实际处理量≥本方案设计水量时,以实际处理量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超出的部分补偿变动性成本。2、当本方案设计水量≥污水实际处理量≥基本水量时,以实际处理量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1、当基本水量>污水处理实际量时,以基本水量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并扣除未发生的变动性成本。为使双方合理分担项目风险并激励社会资本积极运营,在非社会资本方原因导致的本项目处理能力无法达到基本水量前提下,本方案中拟定根据每年实际的污水处理量与协议约定的基本水量进行比较,确定具体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价,具体如下:(3)基本水量管网维护服务费=管网维护服务费计量单价×管网长度×绩效考核支付比例。
四、其他资料另册★10.1本项目的招标标的设置为1个即项目运营期限,项目运营期限≤29年。10.项目项目运营期限(竞价标的)表4-1本项目基本水量4、污水处理厂调试期间,按照实际处理达标水量,执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进行计算。
年份 | 设计规模(万吨/年) | 特许经营期 | |||||
年份 | 设计规模(万吨/年) | 第1年 | 第2年 | 第3年 | 第4年 | 第5年 | 第6年-结束 |
基本水量 | 554.8 | 0 | 443.84 | 471.58 | 499.32 | 527.06 | 554.8 |
回用水量 | 189.8 | 0 | 151.84 | 161.33 | 170.82 | 180.31 | 189.8 |
负荷比例 | 建设期 | 80% | 85% | 90% | 95% | 100%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第六章特许经营协议《实施方案》
法定代表人:乙方((采购成交人)):法定代表人:甲方(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1定义第1条定义和释义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汨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建设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工程,并授权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作为采购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境内选择项目投资人;住建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招标程序,确定为本项目的采购成交人,住建局同意授予(采购成交人)独家的特许经营权,(采购成交人)将依据授权范围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项目工程,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在特许期满后将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无偿、完好移交给县政府指定机构。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座,设计处理规模为1.5万m³/d,其中一期规模为1.5万m3/d。采购成交人将负责一期1.5万m³/d规模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鉴于: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采购成交人)或住建局,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采购成交人)和住建局,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1.2.1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1.2释义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 指住建局与 (采购成交人)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合同,包括附件1至附件13,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及其附件。 | |
“本项目” | 指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 | |
“不可抗力事件” | 指第17.1条款所规定的事件。 | |
“出水” | 指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 | |
“出水采样点” | 指为监测出水水质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 | |
“出水质量标准” | 指第13.2条款中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 | |
“法律变更” |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立法机关或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i) 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使得 (采购成交人)的运营成本增加;(ii)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及其他有关法律的变化使得 (采购成交人)的运营成本增加。 | |
“工作日” |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 |
“建设期” | 指从开工日起至商业试运行日前一日止的期间。 | |
“接收点” | 指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接收点。(见本协议附件3所示平面图) | |
“交付点” | 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交付点。(见本协议附件3所示平面图) | |
“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 | 指住建局根据本合同第14.3条款和附件6的规定向 (采购成交人)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 |
“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 | 指住建局根据本合同第14.4条款和附件6的规定就超额水量向 (采购成交人)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 |
“基本水量” | 指第14.3.1条款规定的基本水量。 | |
“项目工程” | 指 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区(具体建设内容以采购成交人投标文件中的建设内容为准)工程。 | |
“谨慎运营惯例” | 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污水处理厂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 |
“进水” | 指 (采购成交人)从污水接收点接收的污水。 | |
“进水采样点” | 指为监测进水水质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 |
“备用水样” | 指按第13.4.2条款规定采集并保存的备用水样。 | |
“进水质量标准” | 指第13.1条款中规定的,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标准。 | |
“商业试运行日” | 指根据第9.2条款项目被视为开始商业试运行之日。 | |
“商业运行日” | 指根据第9.4条款项目被视为开始商业运行之日。 | |
“履约保证金” | 指 (采购成交人)在建设期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提供的保证。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保函的方式,由采购人确定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方式,无论本合同中的表述是履约保证金或是履约保函。 | |
“维护保函” | 指 (采购成交人)在运营期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提供的保证。 | |
“批准” |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 (采购成交人)或为项目进行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 |
“融资交割” | 当下述条件均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i) (采购成交人)的股东已依法缴纳对 (采购成交人)的出资;(ii) (采购成交人)已为项目融资的目的经与贷款人签署并向贷款人递交所有融资文件,包括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均被满足。 | |
“融资文件” | 指与项目建设的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i)与 (采购成交人)注册资本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ii)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 | |
“生效日” | 指住建局和 (采购成交人)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 | |
“实际处理水量” | 指根据第14.1条款在污水处理厂出水计量点确定的水量。 | |
“适用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 |
“特许期” | 指第2.2条款所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间。 | |
“投标保证金” | 指响应人按照响应人须知的规定提交的保证金。 | |
“违约” |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 |
“违约利率” | 指违约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两个百分点。 | |
“污水处理厂” | 指 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远期规模为 1.5万立方米/日,本期规模为1.5万立方米/日。 | |
“日设计能力” | 污水处理厂设计的每日处理污水的能力,本期建设规模为1.5 万立方米/日。 | |
“污水处理厂场地” | 指污水处理厂厂区【用地示意图】范围内的用地。 | |
“污水处理服务费” | 指根据本合同,住建局就污水处理厂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向 (采购成交人)支付的价款。 | |
“污水处理服务价格” | 指本合同第14.2条款中所述的以元/立方米表示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 |
“移交日” | 指特许期结束之日的次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污水处理厂的全部财产及资料日期。 | |
“运营期” | 指自商业试运行日起至特许期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 |
“运营年” | 指运营期内任一连续12个月的公历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商业运行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特许期结束之日止。 | |
“运营月” |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商业运行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特许期结束之日止。 | |
“运营日” | 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止的二十四小时。 | |
“运行维护手册” | 指根据第11.9条款编制的运行维护手册。 | |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 指根据第19.4.1 条款发出的通知。 | |
“提前终止通知” | 指根据第19.4.2条款发出的通知。 | |
“最终竣工日” | 指根据第9.3.1条款确认的 (采购成交人)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 |
“专家小组” | 指根据第24.2.1条款由七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 |
“政府部门” | 指(i)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和司法部门,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ii)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iii)汨罗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或的任何区、县(市)政府及其下辖的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 |
“预计商业试运行日” | 指第8.5.1条款规定的预定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或者双方约定另一日期。 | |
“预计商业运行日” | 指第8.5.1条款规定的预定开始商业运行的日期,或者双方约定另一日期。 | |
“补偿事件” | 指 (采购成交人)按本合同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
2.1特许经营权第2条特许经营权1.2.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e)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2.1.3除非依据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污水处理厂被临时接管,(采购成交人)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期内始终持续有效。2.1.2(采购成交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取得本合同第2.1.1条款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投融资、设计与建设;自行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以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污水处理服务;并必须在特许期终止时无偿、完好地将污水处理厂移交给县政府指定机构。(c)经住建局同意后,以本项目在特许经营权年限内的收益权向本项目融资的债权人提供偿还担保。除此以外,(采购成交人)不得将本合同及本合同下所授予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向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出租、抵押、质押或担保;(采购成交人)自行解决上述事项的融资安排,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b)在特许期终止时,将污水处理厂无偿、完好移交给县政府指定机构;(a)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2.1.1本项目经公开招标、采购人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住建局依照本合同授予(采购成交人)在特许期内独家的权利以完成本项目,即:
3.1(采购成交人)的声明和保证第3条声明和保证2.2.3特许经营期满时,(采购成交人)可提前向甲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期的申请,同等条件下(采购成交人)有优先权获得本项目。2.2.2本合同项下的特许期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其中建设期自生效日起至商业试运行日前一日止,运营期自商业试运行日起至特许期最后一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建设期以12个月为限。2.2.1除非依据本合同第10.1条款或第20.1.2(a)(iii)条款延长或根据第19条而终止,项目特许期为三十(30)年,自生效日起开始计算。2.2特许期
3.1.5如果(采购成交人)在本第3.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或存在重大遗漏,住建局有权根据第19条提前终止本合同。3.1.4本合同不限制住建局的法定权力,住建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3.1.3(采购成交人)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3.1.2(采购成交人)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采购成交人)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采购成交人)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3.1.1(采购成交人)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开展营业,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融资文件的资格和能力;(采购成交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本项目投资额的30%。(采购成交人)在此声明:
第4条住建局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先决条件3.2.3如果住建局在本第3.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或存在重大遗漏,(采购成交人)有权根据第19条提前终止本合同。3.2.2本合同不限制住建局的法定权力,住建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3.2.1住建局已经获得县政府有关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授权,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住建局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和义务不会导致住建局违反签订本合同时现行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的强制性规定。住建局在此声明:3.2住建局的声明和保证
4.1.2(采购成交人)须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住建局提交如下文件:(c)按照第9.2.4条款的规定(采购成交人)获得住建局同意其开始商业试运营的批复文件。(b)按照第4.3条款的规定完成融资交割;(a)按照第4.2条款的规定提交履约保函;4.1.1(采购成交人)须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完成下述事项:4.1住建局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先决条件
4.2.1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前,(采购成交人)应向住建局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项目总投资的10%),以保证(采购成交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4.2履约保证金(d)附件8要求的所有保险单副本。(c)第9.5条款所规定的同项目设计、建设、验收相关所有合同、文件、批文、批准证书以及设备资料等资料的复印件;(b)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融资文件的副本(如果有);(a)(采购成交人)设立的全套法律文件的复印件,工商局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4.3.3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采购成交人)可以向住建局申请一宽限期,该宽限期时间不超过六十(60)日,以经住建局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准。4.3.2(采购成交人)自完成融资交割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向住建局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住建局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4.3.1生效日之日起六十(60)日内,(采购成交人)应完成融资交割。4.3融资交割4.2.3如(采购成交人)未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采购成交人)在建设期内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住建局有权经书面通知后兑取履约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金额。4.2.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起至(采购成交人)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商业运营后,且提交维护保函之日止。
5.2.1受限于第5.1条款,(采购成交人)拥有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且该等权利在特许经营期内一直保持有效。(采购成交人)仅能将污水处理厂场地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不得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得将该等场地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5.2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周至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开发公司以0元出租给(采购成交人)使用。污水处理厂用地四至图详见附件2。5.1土地使用权第5条土地使用权4.3.4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又未能取得宽限,或未能在宽限期内完成,住建局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5.4.1(采购成交人)已审查和核实了由住建局提供的,对有关本合同项下土地地质及其周围区域的状况和适用性进行描述的资料和文件。5.4有关地质状况的资料5.3.2(采购成交人)对污水处理厂场地于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采购成交人)对生效日之日起由(采购成交人)导致的、或因(采购成交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加重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5.3.1(采购成交人)已察看并检查了污水处理厂场地,充分了解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采购成交人)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并确认污水处理厂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5.3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5.2.2(采购成交人)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以及与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与取得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厂场地使用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场地,如因(采购成交人)违反适用法律和/或本合同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该场地给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造成损害,(采购成交人)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b)污水处理厂场地征地、所有地上物拆迁,并承担相关费用;(a)项目规划选址方案及报批等工作;6.1.1为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顺利开展,住建局须在计划开工日前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6.1前期工作第6条前期工作5.4.2住建局保证该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1.1(采购成交人)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机构进行地质初步测绘勘察及地质详细勘察和出具地质详细勘察报告。7.1(采购成交人)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地质勘察和设计6.1.2(采购成交人)应积极配合住建局做好第6.1.1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d)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报批工作。(c)将供电、进场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至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外一米处,并承担相关费用;
7.1.7(采购成交人)应当自行承担第7.1.1条项下地质勘察和第7.1.2条项下设计的全部费用。7.1.6(采购成交人)应当在相关决定作出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向住建局通知其选定的本项目的勘察机构和设计单位。7.1.5(采购成交人)应将经县有关委办局审批同意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复印件和县有关委办局对设计文件的批文的复印件送交住建局备案,该等备案应当在区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完成。7.1.4(采购成交人)应将第7.1.1条和第7.1.2条项下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改和补充自该等文件完成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送交住建局备份,并确保该等备份文件真实、准确、完整。7.1.3(采购成交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必须接受住建局监管并经住建局最终认定。(采购成交人)应在得到住建局最终认定后,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县有关委办局审批,并取得县有关委办局的同意。7.1.2(采购成交人)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污水处理厂的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时间不得超过三十(30)日,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得超过六十(60)日。
(b)对勘察文件或设计文件的变更。(a)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的变更;7.2.2住建局有权及时知晓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任何重大事项,包括:7.2.1住建局有权参与(采购成交人)对勘察机构和设计单位的选择,但仅限于根据适用法律、技术标准和附件13对(采购成交人)选择设计单位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履行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进行审查。7.2住建局的权利和义务7.1.8除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外,(采购成交人)有完全的自主权决定本项目地质勘察和设计中的一切事宜。
8.2.2采购成交人在投标时拟参与项目的设备成套供应并具备成套供应或生产某种设备的能力时,已在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时附上有关设备成套供应业绩或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信誉等的证明,报住建局备案,(采购成交人)可以直接向上述响应人采购这种设备。8.2.1(采购成交人)将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为本项目的设备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的选择必须经住建局最终认可。(采购成交人)须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的参数进行设备的采购,设备的选用须达到行业规范标准,并以保证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排放标准及安全运营为基本前提条件。8.2设备采购响应人在投标时拟参与项目的建设施工并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时,已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时附上有关资质、业绩、能力等的证明。若该响应人成交,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提供的该等证明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报住建局备案,(采购成交人)可将施工任务直接委托给具有该等资质的采购成交人。如果采购成交人采用以上方式取得总承包资格,其不能将主体工程分包,项目工程其它部分的分包须通过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并接受住建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8.1建设总承包第8条建设和设备采购
8.4住建局的主要义务8.3.4(采购成交人)将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采购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附件13要求的设备和妥善安装该等设备,并承担相应费用。8.3.3除第6.1条款规定的前期工作以外,(采购成交人)应负责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的场地平整、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承担与建设相关的全部费用。8.3.2确保项目工程的施工方案符合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取得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8.3.1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申请并获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此住建局应提供必要协助。8.3(采购成交人)的主要义务
8.4.6负责建设与本项目配套的进水收集管网,以保证在项目进度规定的时间有10%设计水量的进水进入厂区。8.4.5负责在开工前协调相关部门完成相应工作(包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应报批工作)。8.4.4负责在开工前完成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厂区的征地拆迁的建设工程。8.4.3负责将施工期间的临时用水用电连接至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外一米处。在商业运行日前,负责将污水处理厂运营所需的正式用水用电连接至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外一米处。8.4.2履行本合同第6.1条款的规定义务,并在完成后尽快书面通知(采购成交人)。8.4.1在建设期内协调(采购成交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c)住建局在开工前完成相应工作(包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应报批工作)。(a)(采购成交人)应合理估计建设所需工期,选择适当的建设工程开始日期。(b)住建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将供电、进场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至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外一米处,并承担相关费用。(采购成交人)应在下列项目时间表预计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8.5.1预计的进度8.5项目进度
重大事项 | 进度日期 |
计划开工日 | 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次日 |
最终竣工日 | 开工日后12个月内 |
计划开始商业试运行日 | 开工日后15个月内 |
开始商业运行日 | 竣工日后1个月内 |
(iii)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及(ii)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i)明确何种事项无法按照预计的进度完成;(a)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由该方负责完成的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第8.5.1条款所规定的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8.5.2预计的建设延误的通知(d)住建局协助(采购成交人)完成相关开工手续办理。
(b)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a)不可抗力事件;8.5.3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c)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b)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iv)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c)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b)进度日期的实现实际已经被延误;(a)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下称“第二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在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下,一方可以在第8.5.3条款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并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8.5.4进度日期的延长(c)由于政府部门在正式受理(采购成交人)或住建局报批申请后,非因(采购成交人)或住建局的原因而发生的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c)所有适用法律和所有批准的要求;(b)附件13列明的技术方案;(a)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8.6.1(采购成交人)必须根据以下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施工:8.6施工(d)如果第二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四(14)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第二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如果第二方提出了书面异议,则该进度延长将不被接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8.7.2(采购成交人)选聘的监理单位须获得住建局的书面认可。8.7.1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采购成交人)通过竞争性谈判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8.7监理8.6.3(采购成交人)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保存项目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并应准备一份完整的复印件。8.6.2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或因项目施工和建设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或依照本合同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采购成交人)承担。(d)本合同的所有其他要求。
(c)选择分包商的招标文件(如有);(b)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a)委托设计合同;8.8.1(采购成交人)应在签署、取得或完成下列文件后十(10)日内,将下列有关施工文件的复印件((采购成交人)必须在该复印件上盖章并书面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报送住建局备案:8.8住建局的监督和检查8.7.3(采购成交人)应在每月的十(10)日前向住建局提交上个月项目的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月报。
8.8.3有关检查的资料(c)住建局或其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b)(采购成交人)应当提供住建局进入污水处理厂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住建局与实施本合同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最大限度的必要协助。(a)住建局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对项目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采购成交人)应当派代表陪同。若(采购成交人)未能派代表参加,住建局仍可以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8.8.2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d)同监理机构签订的监理合同和监理计划。
8.9.3如果(采购成交人)认为住建局书面通知存在错误,其有权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如(采购成交人)不能证明住建局的书面通知存在错误,(采购成交人)应在住建局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工程缺陷或更换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并承担相关费用。8.9.2在项目的设计和建设阶段,住建局有权在最终竣工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采购成交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并有权要求(采购成交人)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工程缺陷或更换合格的材料和设备。8.9.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污水处理厂设备的选用,其设计和采购不低于本合同附件13的标准,且必须经住建局最终认定。8.9住建局对工程的监督(b)对保密或专有资料的任何检查应遵照第25.2条款的保密规定。(a)(采购成交人)应当提供住建局或其指定机构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采购成交人)必须在该复印件上盖章并书面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
(a)(采购成交人)应当根据第8.5.1条款的进度要求在适当的时间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并通过住建局、(采购成交人)、设计方、施工方及监理方共同参加的验收。(b)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项目工程未通过第9.1.1条款项下的验收,(采购成交人)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组织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9.1.1完工验收9.1验收第9条验收和竣工住建局未监督检验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未书面通知(采购成交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采购成交人)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8.10不可免除
(采购成交人)应当在县有关委办局的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提交该等验收报告的一套完整复印件给住建局备案,(采购成交人)必须在该复印件上盖章并书面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9.1.3验收合格报告(b)住建局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不影响该等验收的效力。(a)(采购成交人)应当在有关验收开始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向住建局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项目和验收开始的时间。住建局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9.1.2验收通知(c)如果由于非(采购成交人)原因导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证权利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权利人不一致时,住建局应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积极促进相关法定验收的进行。
9.2.5自商业试运行日(含当日)起,住建局有义务向(采购成交人)提供污水,并按照附件6的规定向(采购成交人)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住建局负责组织环保监测部门驻场连续监测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9.2.4住建局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试运行申请之日起的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成交人)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如果非(采购成交人)原因导致住建局否决商业试运行申请,则住建局须提供书面陈述理由,由双方协商进行解决。如果因(采购成交人)原因导致住建局不同意(采购成交人)开始商业试运行的申请,(采购成交人)在收到住建局不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住建局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重新申请商业试运行。9.2.3污水处理厂在调试阶段持续出水水质能连续七(7)个工作日达标后,即满足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条件。(采购成交人)可向住建局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的通知,告知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实施情况、预计的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提交污水处理厂调试阶段内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日报表,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商业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采购成交人)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通知前三(3)日,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需持续满足第13.2条款项下的出水水质标准,且须由具备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水质达标报告。9.2.2商业试运行开始前,(采购成交人)和住建局应当协商确定污水处理厂调试计划的开始时间,并由住建局根据(采购成交人)的建议向污水处理厂提供不少于设计规模10%的污水。9.2.1项目工程通过第9.1.1条款的完工验收后,(采购成交人)应根据第8.5.1条款的进度要求组织商业试运行。如非(采购成交人)原因导致完工验收无法进行,则视同具备商业试运行的条件。9.2商业试运行
(a)试运行期间,经(采购成交人)自我检测连续稳定运行三十日后,以书面形式申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水质监测,经监测单位监测,出水连续三十日达到本合同约定指标之日起,(采购成交人)可立即向住建局书面申请开始商业运营。如果非(采购成交人)的原因,导致出现第9.2.6条款描述的未能满足环保验收申请条件的情况,商业试运行不超过九十(90)日;9.3.2申请商业运行的前提条件项目工程根据第9.2条款完成商业试运行,且通过第9.2.6条款规定的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后,(采购成交人)应当向住建局申请确认项目工程竣工,住建局应在七(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9.3.1最终竣工日9.3竣工和商业运行9.2.6自商业试运行日起算,本项目的商业试运行不得少于六十(60)日,(采购成交人)应在连续三十(30)日出水水质达标之后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环保验收,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通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如非(采购成交人)的原因,导致本项目进水水质及水量未满足申请环保验收的条件,则商业试运行不超过九十(90)日,且住建局不得以此拒绝通过(采购成交人)竣工验收的申请,且有义务协助(采购成交人)办理相关竣工验收的手续。
(d)从开始商业运行日,住建局应按照附件6的规定向(采购成交人)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c)如果因(采购成交人)原因导致住建局不同意(采购成交人)开始商业运行的申请,(采购成交人)在收到住建局不同意开始商业运行的书面通知后,应按照住建局的意见,尽快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前述规定重新申请商业运行。(b)住建局自收到前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成交人)是否同意(采购成交人)开始商业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非(采购成交人)原因导致住建局不同意该申请,由双方协商进行解决。(a)在满足第9.3.2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下,(采购成交人)应在计划开始商业运行之前,提前七(7)个工作日向住建局提出开始商业运行的书面申请。9.3.3项目商业运行的程序(b)项目工程通过第9.1.1及9.2.6条款规定的法定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的验收通知。
9.4.5若提前开始商业试运行和/或商业运行导致住建局须增加工程费用的,届时该等实际增加的工程费用或开支由(采购成交人)承担。9.4.4若住建局书面同意(采购成交人)于预定商业运行日之前开始商业运行,双方应协商约定开始商业运行的日期。9.4.3未经住建局事先书面同意,商业运行不应在第8.5.1条款项目进度预定的商业运行日之前开始。9.4.2若住建局书面同意(采购成交人)于预定商业试运行日之前开始商业试运行,双方应协商约定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9.4.1未经住建局事先书面同意,商业试运行不应在第8.5.1条款项目进度预定的商业试运行日之前开始。9.4住建局对提前开始商业试运行和商业运行的权利
9.5.4住建局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9.5.3所有污水处理厂设施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9.5.2项目设施的施工文件和竣工文件,包括作为该等文件一部分或该等文件附件的所有图纸、表格、计算式、技术参数、规程和程序,并应同时提交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9.5.1如项目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经招标程序选定,须提交招标文件、采购成交人的投标文件、与采购成交人的澄清等招标文件;(采购成交人)应按照适用法律编制竣工资料,并确保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在最终竣工日后两(2)个月内,(采购成交人)应向住建局提交下述资料:9.5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
10.1.2除第10.1.1条款的规定外,住建局就该等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对(采购成交人)不再承担其他责任。10.1.1由于住建局的原因导致商业运行日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应根据第8.5.4条款适当延长,并对(采购成交人)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10.1住建局导致的延误第10条竣工延误和放弃住建局检查和接收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确认项目工程竣工的行为均不解除(采购成交人)就项目工程的缺陷或项目工程预定进度的延误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影响任何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检查、管理建设工程的权力。9.6不予免责
(a)书面通知住建局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10.3.1如果除不可抗力或第8.5.3(c)条款所述情况以外的任何原因,(采购成交人)出现下列情况,则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采购成交人)放弃:10.3放弃10.2.2因(采购成交人)原因导致商业运行日延误,除第10.2.1条款的规定外,(采购成交人)仍需就该等延误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对住建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0.2.1因(采购成交人)原因导致商业运行日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在取得住建局的书面同意下根据适当延长,(采购成交人)除继续承担第8.3条款项下(采购成交人)的义务外,还应就此等延误逐日向住建局支付第21.1.1条款规定的违约金。10.2(采购成交人)导致的延误
10.3.3如(采购成交人)未能根据本合同完成融资交割;未能根据本合同提交或替换履约保函、或履约保函被提取完而未能补充新的保函,则均视为(采购成交人)放弃本项目。10.3.2如果(采购成交人)与住建局按第8.5.3条款就最后期限不能达成一致,(采购成交人)可以提出放弃。(e)因(采购成交人)原因,未能在最终竣工日(根据第8.5.4条款规定可予以延长)后二百一十(210)日内开始商业运行。(d)在最终竣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污水处理厂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但因在建设工程停止之日后三十(30)日内更换建设承包商除外;(c)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规定的情况结束且具备施工条件后六十(6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b)因(采购成交人)原因,在具备开工条件下未能在第8.5.1条款规定的开始建设工程日期(该日期可按推迟)后九十(90)日内开始建设工程;
11.1.3(采购成交人)应将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处理至含水率60%。由住建局提供处置场所并承担处置费用,(采购成交人)仅承担运输费用。11.1.2从商业试运行日起,(采购成交人)应每日二十四(24)小时,每年三百六十五(365)日(闰年三百六十六(366)日)连续接收并处理污水,并在规定的处理能力范围内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质量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但第11.10.1条款项下的计划内暂停期间除外。11.1.1在整个运营期内,(采购成交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设施,确保污水处理厂持续0.5万立方米/日的处理能力。11.1(采购成交人)的主要义务第11条运营和维护(a)如果(采购成交人)放弃,则已建成的在建工程全部无偿归住建局所有,且住建局无须向(采购成交人)作出任何补偿。
11.1.5自项目商业试运行日后第二个运营月起,(采购成交人)应于每月五(5)日前向住建局提交按附件9格式填写的污水处理厂上一运营月的运营记录。最后一个运营月的运营记录应当在该运营月结束后的五(5)日内提交。(d)谨慎运营惯例。(c)本合同的约定;(b)运行维护手册以及与污水处理厂设施有关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a)适用法律;11.1.4(采购成交人)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和要求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厂设施:
11.1.8(采购成交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行年维护计划,将其下一年度的重大维护和更新计划书面通知住建局。11.1.7(采购成交人)在特许期内不得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从事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活动。(c)住建局为监督(采购成交人)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合理要求的有关(采购成交人)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b)每月15日之前,提交上一个运营月(采购成交人)的运营成本表(包括电力成本、人工、能源及化学品消耗量说明);(a)每年4月30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按适用法律和普遍认可的中国会计准则、制度和惯例编制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11.1.6(采购成交人)应按照下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住建局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
11.2.2在(采购成交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足额、达标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后,按第14条的规定及时向(采购成交人)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11.2.1为(采购成交人)在接收点提供进水(进水水质参照第13.1条款);并在交付点接收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出水。住建局应确保整个运营期内:11.2住建局的主要义务11.1.10(采购成交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对周围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筑物、住宅区的干扰和损害,积极履行相关环境保护义务。11.1.9(采购成交人)应在中长期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作出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件报送住建局备案。
11.4.2维护保函的受益人11.4.1污水处理厂商业运行日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采购成交人)应向住建局提交按照附件12的格式出具的以住建局作为受益人的维护保函,以保证(采购成交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和维护污水处理厂设施的义务。11.4维护保函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和污泥所有权属于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采购成交人)享有对出水进一步开发利用的优先权。11.3出水和污泥的所有权11.2.3在运营期内协助(采购成交人)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11.4.5维护保函有效期若住建局在特许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取维护保函项下的金额,(采购成交人)应在维护保函被提取之日起的一(1)个月内将维护保函补充至第11.4.3条款中规定的数额,并向住建局出示其已经恢复维护保函金额的证据。11.4.4恢复维护保函的金额(采购成交人)提供的以住建局为受益人的维护保函的金额,在商业运行日起的特许经营期内应为人民币(大写)(¥元);在特许期终止前三(3)年及缺陷责任期内,维护保函的金额应为人民币(大写)(¥元)。11.4.3维护保函的金额维护保函的受益人为住建局。
11.4.6维护保函的兑取(ii)在本合同根据本合同第19条的规定被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当时有效的维护保函成为最后一份保函,其有效期应根据第19.7条款项下的规定延长或缩短。(d)如果(采购成交人)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更换保函或者延长最后一份保函的有效期,住建局有权全额兑取旧维护保函或最后一份保函的全部金额。(i)在特许期正常结束的情况下,最后一份保函的有效期应至第16.9条款所规定的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时止。(c)最后一份维护保函的有效期(b)第一份维护保函自住建局收到该份维护保函之日起生效。每份维护保函(“旧维护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十(30)日(采购成交人)应向住建局提交一份金额符合第11.4.3条款规定的用以替换旧维护保函的维护保函(“新维护保函”),新维护保函自旧维护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a)(采购成交人)所提供的维护保函的有效期为自商业运行日起至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时止。(采购成交人)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期首尾相连的维护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12)个月。
(f)住建局有权按照第11.7条款、第16.9条款和第25.4条款的规定兑取没收维护保函;(e)如果(采购成交人)根据第21.3条款的规定应付给住建局的违约金超出当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总额,住建局有权从维护保函中兑取没收该等超出部分的金额;(d)如果(采购成交人)未向住建局按期支付第21.3条款项下到期应付违约金,则住建局有权从维护保函中兑取没收相应金额;(c)如果(采购成交人)未按照第11.4.5条款的规定在每份维护保函到期日前至少三十(30)日之前向住建局提交用以替换的维护保函,住建局有权兑取没收维护保函的全部金额;(b)如果(采购成交人)未按照第11.4.4条款的规定按时补充维护保函的金额,住建局有权兑取没收维护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a)如果发生(采购成交人)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在住建局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住建局有权兑取没收维护保函的全部金额;
11.5履约保函的解除11.4.9如果(采购成交人)未按本条要求提供、延长任一维护保函或补充其金额,视为(采购成交人)放弃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全部无偿归住建局所有,且住建局无须向(采购成交人)作出任何补偿。11.4.8住建局行使兑取维护保函的权利不损害住建局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采购成交人)维护污水处理厂设施的义务。在维护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在兑取完由该份维护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并清偿完该份维护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采购成交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住建局应解除该份维护保函,并将该份维护保函的余额(如果有)退还给(采购成交人)。11.4.7维护保函的解除(g)住建局在根据本条款兑取维护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采购成交人)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住建局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维护保函金额。除非(采购成交人)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住建局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维护保函金额或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按第11.4条款的规定提交替换旧维护保函的新维护保函,否则,住建局即有权立即从维护保函中兑取没收该等金额。
11.7.1如果(采购成交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并且导致连续五(5)天以上(包含本数)或者每月累计十(10)天以上污水出水水质不达标和/或实际处理水量不足,则住建局可就(采购成交人)的该等违约向(采购成交人)发出通知。如果(采购成交人)未在接到上述通知后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纠正违约行为,则住建局可以但无义务自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采购成交人)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11.7未履行维护义务(采购成交人)应根据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保污水处理厂设施的安全运营。11.6公共安全11.5.2如果在根据上述第11.5.1条款的规定解除履约保函前,本合同提前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合同提前终止后六十(60)日内保持有效。11.5.1住建局应在(采购成交人)按照第11.4条款的规定向住建局提交维护保函的同时,解除履约保函项下尚未支取的金额(如果有)。
11.9运行维护手册11.8.2住建局指定的代表有权检查(采购成交人)的生产记录、设备检修和监测记录。(采购成交人)应对住建局指定的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合理解答。11.8.1住建局有权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污水处理厂,以检查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情况,但住建局应尽量减少该等检查对污水处理厂运营可能产生的干扰。11.8住建局进入污水处理厂11.7.3采取上述纠正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应由(采购成交人)承担,就该费用住建局有权向(采购成交人)开具账单和所发生费用的详细清单,如果(采购成交人)在收到该账单后七(7)个工作日内未能全额支付账单所列金额,则住建局有权从维护保函中兑取相应款项以支付账单。11.7.2住建局采取上述纠正措施时,(采购成交人)应允许住建局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污水处理厂场地。
11.10.1计划内暂停服务11.10暂停服务11.9.4(采购成交人)应及时将手册和对手册所做的任何修改报送住建局备案。11.9.3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名称和所需要的数量、质量要求。11.9.2手册应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大修维护和年度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11.9.1在商业运行日之前,(采购成交人)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手册(下称“手册”),并应根据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对该手册进行修改和完善。
(iii)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达标的污水水量;(ii)暂停服务的时间;(i)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d)(采购成交人)提交的计划内暂停服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b)(采购成交人)根据上述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表实施暂停服务时,应提前十五(15)日向住建局提交暂停服务的书面申请和预定的暂停服务起止时间,并向环保部门备案。如(采购成交人)所申请的计划内暂停服务起止时间与经批准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表一致,住建局应当批准(采购成交人)的暂停服务申请。(c)如(采购成交人)因污水处理厂运营和维护之目的,需要修改经住建局批准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表,(采购成交人)应当在向环保部门备案后,提前三十(30)日向住建局提交暂停服务的书面申请和预定的暂停服务起止时间。如(采购成交人)申请的暂停服务计划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环保部门同意,同时(采购成交人)已采纳住建局有关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住建局应当批准(采购成交人)的暂停服务申请。(a)在每一运营年开始前三十(30)日,(采购成交人)应向住建局申报该年度的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表。每一运营年度内的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十五(15)日。住建局应在该运营年开始前七(7)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采购成交人)应根据住建局对计划内暂停时间表的意见修改计划内暂停服务时间表,直至取得住建局的批准。
(c)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需要超过四十八(48)小时,(采购成交人)应通知住建局,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b)如果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十二(12)小时,则(采购成交人)应采纳住建局关于处理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a)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采购成交人)应在暂停服务发生后两(2)小时内立即通知住建局,解释暂停服务的原因、报告暂停服务可能持续的时间并提出更正暂停服务的建议。(采购成交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服务暂停后十二(12)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11.10.2计划外暂停服务(e)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按附件6规定的公式计算。(iv)恢复服务的大约时间。
12.1.2协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决定特许经营服务的价格和价格调整;12.1.1制定和调整行业服务质量标准;住建局或协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服务进行行业监管,包括:12.1行业监管第12条监管(d)非(采购成交人)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住建局同意按照届时适用的污水处理单价及基本水量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且(采购成交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于(采购成交人)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应按附件6中的公式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且(采购成交人)应按第21.1.3条款支付水量不足违约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计划外暂停,则按照第17.4条之约定执行。
(a)(采购成交人)股权结构变更、股权质押;12.1.7(采购成交人)下列事项,必须经住建局审查批准,未经住建局批准,(采购成交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否则视为(采购成交人)放弃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全部无偿归住建局所有,且住建局无须向(采购成交人)作出任何补偿:12.1.6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依法查处(采购成交人)的违规行为及实施其他适用法律所规定的监管行为;12.1.5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两年一期的中期评估,特殊情况下实施年度评估;12.1.4检查和监控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服务的质量;12.1.3审核和监控(采购成交人)的生产和服务成本;
12.2.1要求(采购成交人)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其报告生产情况,包括进水水质情况、污水处理工艺的变动、生产药剂的试验、化验、检验情况、出水水质情况等。住建局对(采购成交人)的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12.2日常监管(d)(采购成交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c)本合同项下经营权、污水处理服务费收费权转让或者质押;(b)对外转让、抵押、处置污水处理设施和资产;
13.1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第13条水质及污泥质量标准和监测(iii)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测是否符合操作规范要求。(ii)污水处理设备维护和更新是否正常进行;(i)污水处理工艺是否合格;12.2.2在不影响(采购成交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污水处理厂,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适用法律或住建局对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作出调整,(采购成交人)应将有关要求及改造方案报住建局,经住建局同意后实施相关工程技术措施,若因标准调整造成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变化时,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对污水处理费单价进行相应调整。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本项目出水水质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执行。特许期内,可依据第13.6条款的规定执行调整后的水质标准。13.2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表13.1主要进水水质标准参数根据《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进水水质主要指标如表13.1所示。特许期内,并可依据第13.6条款的规定执行调整后的水质标准。
项号 | 参数 | 单位 | 日平均浓度限值 |
1 | 生物需氧量(BOD5) | mg/L | ≤260 |
2 | 化学需氧量(COD) | mg/L | ≤560 |
3 | 悬浮物(SS) | mg/L | ≤400 |
4 | 总氮(TN) | mg/L | ≤55 |
5 | 氨氮(NH4-N) | mg/L | ≤40 |
6 | 总磷(TP) | mg/L | ≤6 |
7 | PH | 6—9 |
任一运营日(采购成交人)应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定对项目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在线监测和人工监测,并做好记录。在线监测需监测CODcr、SS、氨氮和总磷四项指标,人工监测按照环保部门目前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要求执行。13.4水质监测(采购成交人)应将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处理至含水率60%。(采购成交人)负责将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运至住建局指定位置并承担相应费用。13.3污泥排放标准表13.2出水质量标准
项号 | 参数 | 单位 | 限值 |
1 | 生物需氧量(BOD5) | mg/L | ≤10 |
2 | 化学需氧量(COD) | mg/L | ≤50 |
3 | 总悬浮物SS | mg/L | ≤10 |
4 | 总氮(以N计) | mg/L | ≤15 |
5 | 氨氮(以N计) | mg/L | ≤5 |
6 | 总磷(以P计) | mg/L | ≤0.5 |
13.4.2人工监测(c)如在线监测装置出现故障,则水质监测结果以人工监测结果为准,环保部门依法进行的例行检查和抽查不受此条限制。(b)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完成后,应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网络联网,交由环保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运营。监测项只限于以上四项水质指标,若新增检测指标或需要增加监测设备(包括化验及在线监测设备)的费用由住建局承担,若由(采购成交人)承担相关费用,则由住建局予以补偿,补偿方式为:一次性货币补偿或调整污水处理服务单价。(a)(采购成交人)应在项目设施接收点和交付点处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承担相应费用,该装置应具备监测CODcr、SS、氨氮、总磷和水量五项指标的功能。13.4.1在线监测
(v)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的要求。(iv)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495-2009》和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要求。(iii)用于监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接收点和交付点采集。(ii)每日提取的混合水样应分装A和B两瓶,A瓶用于(采购成交人)自行监测,B瓶留作备用水样。每瓶备用水样应不少于二千(2000)毫升,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人、采样日期和采样点。(i)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均应每日连续二十四(24)小时使用自动采样设备采集水样。自动采样设备每日上午9:00开始采样,采样间隔为两(2)小时。(采购成交人)于每日上午9:30提取自动采样设备采集的混合水样。(a)水样采集
(b)监测机构将按照住建局的要求将收集到的在线监测指标数据发送到住建局及其指定机构的监测平台。(a)在线监测指标的数据收集于每日上午9:00开始,每隔二(2)小时收集一次,计算每日收集的CODcr、SS、氨氮和总磷四项指标的12组数据的平均值,以该四项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该日该四项指标的在线监测结果。13.4.3水质监测结果(ii)(采购成交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对水质监测设备进行校验。(i)各种水质指标的监测分析方法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b)指标监测
13.5.2住建局有权随时利用第13.4.2(a)条款规定的备用水样,对附件10中列明的指标进行一项或多项监测,以核实(采购成交人)提供的结果。13.5.1住建局有权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对(采购成交人)的监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13.5住建局的核实和抽查(a)(采购成交人)应如实记录每次监测的所有结果,并按照第11.1.5条款向住建局提供按附件10规定的格式填写的监测结果报表及其电子文档;并且(b)任何一次监测的任何出水水质指标超标或进水水质指标超标,(采购成交人)应立即通知住建局。13.4.4水质监测结果的报告(c)受限于第13.4.1(c)条款,除CODcr、SS、氨氮和总磷四项指标之外的其他水质监测指标的监测结果以人工监测所得的监测结果为准。
若进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超出第13.1条款所列标准,则视为进水水质超标。进水水质超标期间出水质量标准应按附件4作出相应调整。13.6.1进水水质超标13.6水质超标的处理13.5.5住建局或受其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抽查或检查的费用应由住建局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抽查或检查的结果表明(采购成交人)的监测程序不符合规定、监测设备超出允许误差或其监测结果不真实,则(采购成交人)应负担该等费用。同时(采购成交人)应立即纠正其不符合要求的监测程序,和/或调整监测设备。对核实或抽查结果表明(采购成交人)违反了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的,按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规定处理。13.5.4住建局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采购成交人)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双方共同委托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专业监测机构的计量结果为准。13.5.3住建局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托一家具有正式资格的水质监测机构在采样点按第13.4.2条款规定自行采取水样,对附件10中的指标进行抽查。住建局抽查采样时须有(采购成交人)人员在场。经通知后,(采购成交人)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b)任何一种出水水质指标超标。(a)任何一种进水水质指标超标;(采购成交人)在水质监测中发现下列任何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住建局:13.6.3水质超标的通知如果任何一种出水水质指标超过出水质量标准,当日出水应视为超标。13.6.2出水水质超标和超标日数的计算
(d)如果因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范围内的有毒废水排到(采购成交人)的项目设施,而造成(采购成交人)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按照本合同第20条款的规定对(采购成交人)进行一般补偿。(c)本合同第13.6.4(b)条款项下的鉴定证明(采购成交人)适当采取了停止进水或减量处理措施的,住建局应当免除(采购成交人)在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期间及生化系统恢复至正常期间的不足量处理违约金,并按基本水量向(采购成交人)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b)住建局应会同环保部门按照污水处理行业普遍的业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本条款项下进水水质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鉴定,以判断(采购成交人)是否以谨慎运营的原则采取了适当的措施;(a)(采购成交人)应立即将该等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情况通知住建局和环保部门,并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停止进水或减量处理;13.6.4当出现进水水质监测指标中pH值小于5或大于10,或出现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过高等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可能产生破坏的严重污染情况:上述通知应包括所有有关测试结果以及就此等超标情况所作的其他有关调查的结果的详情,还应包括(采购成交人)对超标情况可能持续的期限所作的最佳预测,以及引起此等状况的原因,包括(采购成交人)声称的任何有关不可抗力的详情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的详细描述。
14.1.1(采购成交人)应在附件3明示的位置安装流量计,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在进水计量点提取的进水水量和在出水计量点提取的出水水量。流量计的型号、规格及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计量器具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得到法定计量监测机构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进出水流量计均应安装在住建局同意的密封、安全和透明的装置内,每个装置均应有两(2)把锁,住建局和(采购成交人)各持其中一把锁的钥匙。14.1水量计量第14条水量、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和污水处理服务费如因进水水质超标等其他非(采购成交人)原因,导致出水不达标的,并因此导致环保部门的相关处罚或征收排污费,住建局应协调予以免除,如无法免除,相关费用由住建局承担,如(采购成交人)先行垫付的,住建局应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补偿。(采购成交人)因出水超标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不免除其承担在适用法律或第三方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包括环保部门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处罚。13.7环保部门的处罚
14.2.2“污水处理服务价格”自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后的前两年固定不变。自特许经营合同生效日起,每两年根据价格调整公式进行相应的调整。但第一次调价自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后第三年第1个月起执行。14.2.1在生效日,污水处理服务价格为人民币元/立方米(中标时确定)。14.2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和调价办法14.1.4出水计量点所计量的每日水量应作为(采购成交人)处理的污水水量(下称“处理水量”),并应用进水计量点所计量的进水水量复核出水水量。14.1.3(采购成交人)应确保所安装的流量计能够以在线方式向(采购成交人)的中心控制室和住建局指定的地点连续传送上述计量结果,包括瞬时流量和时、日、月、年的累计流量。14.1.2(采购成交人)安装、更换、维修流量计时均需提前七(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住建局,住建局有权指派代表监督安装、更换、维修流量计的全过程。
14.3.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采购成交人)根据第14.3.1条款基本水量和第13.2条款出水水质标准足量、达标处理的前提下,住建局应就基本水量支付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等于基本水量与污水处理服务价格之乘积。14.3.1受限于第14.3.2条款和第14.3.3条款,运营期第一运营年基本水量为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0.3万立方米,运营期第二运营年基本水量为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0.35万立方米,运营期第三运营年基本水量为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0.4万立方米,运营期第四运营年基本水量为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0.45万立方米;从第五年开始,基本水量保持万立方米/日不变(中标结果为准)。14.3基本水量及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14.2.3住建局对调价申请的审查应根据本合同附件7调价公式的约定进行。调整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时,由(采购成交人)根据附件7规定的调价公式计算调价幅度,并于每运营年第1个月的7日以内提出调价申请,住建局在收到申请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核定后上报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若污水处理成本单项因素变化比例超过3%,则调价时间不受每三个运营年对污水处理服务费调整一次的限制。
14.5污水处理服务费14.4.3若任一运营日进水水量在基本水量和0.5万立方米之间,(采购成交人)应当根据第13.2条出水水质标准处理超过基本水量部分的污水;若任一运营日进水水量超过0.5万立方米的,(采购成交人)可以但无义务处理超出0.5万立方米的部分。14.4.2在(采购成交人)根据第13.2条出水水质标准达标处理的前提下,住建局应就超额水量支付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在第一运营年至第四运营年,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超额水量×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水价中可变成本占比+10%);在第五运营年及以后,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超额水量×污水处理服务价格。14.4.1如果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水量超过月基本水量,则超出的部分为超额水量。14.4超额水量与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14.3.3暂停服务期间,住建局按照(采购成交人)的实际处理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14.6.2如果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因(采购成交人)违约导致污水处理厂月进水量不足按照日基本水量计算的月基本水量,则住建局应按照实际处理水量向(采购成交人)支付该月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但应按本合同规定扣除相应的违约金。14.6.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污水处理厂月进水量不足按照日基本水量计算的月基本水量,则住建局应按照月基本水量向(采购成交人)支付该月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同时扣除不足水量部分乘以水价中可变成本占比减10%以后向(采购成交人)支付该月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即该种情况下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月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价格-不足水量×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水价中可变成本占比-10%)。14.6进水不足情况下的污水处理服务费14.5.3污水处理服务费按附件6的有关规定计算,就住建局向(采购成交人)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采购成交人)每月应按照第15条的规定开具发票。14.5.2受限于下述第14.5.3条款,住建局应从商业试运行日起每月向(采购成交人)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14.5.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污水处理服务费等于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与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如果有)之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等法规政策执行。14.8流转税与所得税14.7.2当出水水质超标时,(采购成交人)无权就其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取得污水处理厂处理服务费,同时应支付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根据附件5计算。14.7.1在整个运营期,进水水质满足第13.1条款项下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时,如果根据第13.4条款项下的水质监测办法监测证明出水水质超标,则(采购成交人)无权就其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如出水超标严重(表13.2中所列出水指标中,任意三项指标超标比率之和在60%以上),除(采购成交人)支付违约金外,住建局有权对污水处理厂予以临时接管或者提前终止合同。14.7出水水质超标情况下的污水处理服务费14.6.3因不可抗力导致污水处理厂月进水量不足按照日基本水量计算的月基本水量,除第17.4(a)条款的规定外,住建局按照实际处理量向(采购成交人)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15.1.4住建局对账单如有任何争议,应在收到账单后十(10)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成交人)。如果未发出通知,有关的账单应视为无争议。15.1.3(采购成交人)应在收到财政局的每次付款后三(3)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确认收款。15.1.2住建局应在收到账单后十(10)个工作日内会同环保等部门对(采购成交人)的运营管理工作按月/季考核,将经审核后无争议的账单金额通知财政局,财政局在收到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从设立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专户中将经审核后的款项支付给(采购成交人)。15.1.1(采购成交人)应在每运营月结束后三(3)个工作日内,按照第14.5.3条款计算的金额,按月/季向住建局开具账单(付款通知),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包括(附相关计算明细及环保局出具的出水水质合格,同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文件)附件9所列报表的复印件以便住建局能够核实上述计算。15.1账单和发票第15条开票和付款
15.3付款地点15.2.2任何有争议的款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根据第24条作出有约束力诉讼裁决,实属到期应付的,住建局应支付给(采购成交人),并从原到期应付之日(在诉讼情形下)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日(在双方协商一致情形下)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不属到期应付的,如已由住建局支付,则(采购成交人)应立即归还给住建局,或由住建局选择从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除,并应从住建局支付之日起到返还差额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该利息亦应由(采购成交人)立即归还给住建局,或由住建局选择从应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除。15.2.1本合同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收款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止,按违约利率计息。15.2逾期付款15.1.6具体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方式按照xxx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15.1.5如果住建局对账单的任何部分有争议,(采购成交人)应当及时给予解答,双方应为解决争议进行协商。
本合同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15.5货币15.4.1就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财政局应开立专门账户,该账户内的所有款项仅能用于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本合同项下其他款项的支付。15.4付款专户15.3.2(采购成交人)指定账户开户行的处所应在,一方如需改变账户,应提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15.3.1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对方为此而通知指定的机构或银行账户。(采购成交人)和住建局应在生效日后三十(30)个工作日告知对方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或本合同项下其他款项的银行账号。
(c)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b)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a)污水处理厂及其所占用场地;在移交日,(采购成交人)应向县政府指定机构无偿、完好移交(采购成交人)对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包括:16.1移交范围第16条特许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16.2移交工作小组和移交程序(h)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抵押、优先权或违约、侵权责任。所有负债、抵押、优先权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采购成交人)全部清偿、赔偿或解除。(g)县政府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f)为转移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所需的文件;(e)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所有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d)所有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合同的利益;
16.4零配件和备品备件16.3.3如果(采购成交人)不能或不愿根据第16.3.1条款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视作(采购成交人)违约,住建局有权提取维护保函进行最后恢复性大修;如大修费用超出维护保函金额,(采购成交人)必须就超出部分向住建局予以赔偿。16.3.2通过最后恢复性大修,(采购成交人)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关键性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其他设备运行正常、污水处理厂厂内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16.3.1在移交日之前不早于十二(12)个月,(采购成交人)应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之前六(6)个月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前二十二(22)个月时由移交工作小组核准。16.3最后恢复性大修特许期结束二十四(24)个月前,住建局和(采购成交人)应成立移交工作小组,由(采购成交人)三(3)名授权代表和住建局方面的三(3)名授权代表组成。移交工作小组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最后恢复性大修计划和将按照第16.1条款项下的移交范围制定的详细移交清单。如因(采购成交人)原因导致移交工作小组不能按期组建,(采购成交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且住建局有权自行安排移交程序、时间、最后恢复性大修等事项,并可以自行在运营期届满当日收回第16.1条款规定的所有财产,自该日起,(采购成交人)丧失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权、运营权及其他任何权益,无权就第16.1条款规定的任何财产或权益提出任何主张。
16.5.3如(采购成交人)未履行完毕其在该等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采购成交人)应继续履行。如需住建局为(采购成交人)履行该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的,由此导致该机构或部门增加开支、费用的,该等费用全部由(采购成交人)承担。16.5.2如(采购成交人)未履行完毕其在该等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采购成交人)应继续履行。在任何情况下,该等付款义务不由住建局承担。16.5.1移交时,(采购成交人)应将与污水处理厂有关的所有未履行完毕的设计合同、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安装合同等合同转让给县政府指定机构,由该机构承接(采购成交人)在该等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但因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特别约定无法转移的合同除外。16.5合同转移16.4.2如(采购成交人)未按照上述约定提交足够三(3)个月使用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住建局有权提取维护保函购买该等备品备件;如购买费用超出维护保函金额,(采购成交人)必须就超出部分向住建局予以赔偿。16.4.1在移交日,(采购成交人)应向县政府指定机构无偿移交第11.9.3条款规定的足够三(3)个月使用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所有零配件、备品备件应至少具有与(采购成交人)于交付设备时从设备制造厂商取得的备件相同的质量和标准并符合相同的技术规格要求。(采购成交人)应向县政府指定机构提交生产、销售项目设施所需全部零配件、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及具体价格。
16.8移交日项目设施的状况(采购成交人)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全部无偿移交给县政府指定机构,并确保县政府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或技术诀窍而遭受侵权索赔。如(采购成交人)未能履行此项义务,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应就因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向住建局予以赔偿。16.7技术转让在移交时,(采购成交人)应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全部无偿转让给县政府指定机构。如(采购成交人)未能履行此项义务,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应就因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向住建局予以赔偿。16.6承包商保证的转让16.5.4如(采购成交人)未能或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第16.5条款项下的义务,住建局有权提取维护保函代(采购成交人)履行该等义务,如履行费用超出维护保函金额,(采购成交人)必须就超出部分向住建局予以赔偿。
用延长特许期的方式。如果(采购成交人)未能履行第16.1和16.9条款规定的义务,住建局有权提取维护保函。16.10其他无论是本合同提前终止所导致的移交还是特许经营期期满时的项目设施移交,(采购成交人)对所移交的污水处理厂承担缺陷责任保证的期间为移交日起的十二(12)个月。在缺陷责任期内,(采购成交人)负有对污水处理厂的土建工程和机器设备进行保修的义务,但因县政府指定机构故意破坏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和正常磨损除外。16.9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在移交日,(采购成交人)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关键性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100%、其他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95%、污水处理厂厂内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如(采购成交人)未能履行此项义务,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应就因此导致的任何损失或增加的费用向住建局予以赔偿。
就(采购成交人)因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增加的运营成本),住建局没有义务对已从下列途径另行获取补偿或抵销的损失部分提供补偿:20.1.3以其他方式已补偿的损失对于住建局选择确定的补偿方式,(采购成交人)不持异议。住建局将审核(采购成交人)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服务价格以进行一般补偿的申请,并将其呈报有关部门,推动通过调价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若调价不成功或调价未能充分补偿(采购成交人)的损失时,住建局可以采取延长特许经营期的方式进行补偿。(iii)尽管有第20.1.2(b)(i)条款的规定,住建局有权就补偿方式作进一步调整。(ii)当补偿事件导致(采购成交人)经营性费用长期增加,住建局可采取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或延长特许期的方式进行补偿。
当按照上述第20.1.1条款规定而使(采购成交人)有权获得补偿时,(采购成交人)应书面通知住建局补偿事件的发生及其可能之影响,包括有关损失的性质和估计数额(下称“补偿通知”)。20.1.4补偿事件的通知(d)法律变更使(采购成交人)的运营成本减少或以其它方式补偿了(采购成交人)。(c)住建局按照本合同其他规定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补偿或政府相关部门已以其他方式提供了补偿;(b)(采购成交人)已从其他途径(通过其股东投资或股东提供其它融资的除外)获得补偿;(a)(采购成交人)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20.2提前终止后的补偿(采购成交人)同意,如果住建局按照本第20条的规定提供补偿,住建局对(采购成交人)不再承担有关补偿事件的任何其它责任。20.1.6对责任的限制(b)若在补偿通知发出后三十日(30)内双方未能就补偿达成一致,则按照本合同第24条规定解决。(a)住建局收到补偿通知后,双方应以诚意进行谈判,尽其最大努力就补偿的形式、数额及时间达成一致。20.1.5谈判期
B为(采购成交人)在以下期间中之较短期间内净预期利润的现值:A为本合同提前移交日污水处理厂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包括未转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其中:表20.1提前终止补偿事件及补偿金对照表20.2.1若本合同根据第19条终止,住建局(或通过其指定机构)应根据表20.1的规定补偿(采购成交人)。
序号 | 条款 | 补偿金额 |
1 | 第19.1条款 | 0.8×(A+D) |
2 | 第19.2条款 | A+B+D |
3 | 第17.1条款(a)、(b)、(c)、(e)、(f)或(g) | 0.5×(A-C+D) |
4 | 第17.1条款(d) | A+0.4B+D |
20.2.2对第20.2.1条款所规定补偿的每一构成的计算必须经住建局和(采购成交人)接受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证,住建局和(采购成交人)应在发出提前终止通知后三十(30)日内共同确定该会计师事务所。D指提前终止后根据第19.6.1条款规定,(采购成交人)应向县政府指定机构移交的零部件、备品备件和化学品的评估值。C指就相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如果(采购成交人)遵守本合同第25.4条款(保险)下义务就有权获得的全部保险付款。其中,预期净利润按本协议终止前三(3)年(采购成交人)平均年净利润值计算。b)特许期的剩余期间。a)三(3)年;和
(a)如果发生第10.2条款规定的情况,由于(采购成交人)的原因导致商业试运行日或商业运行日延误,(采购成交人)必须逐日向住建局支付按照以下标准规定的违约金:21.1.1(采购成交人)延误的违约金本第21.1条款适用于下述违约情形:21.1(采购成交人)违约第21条违约金20.2.3提前终止时住建局对(采购成交人)的补偿须以(采购成交人)还清其届时之所有负债为前提。
(c)经通知后,(采购成交人)若对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异议的,应在通知中明确的期间内向住建局的指定账户支付上述违约金,若(采购成交人)未按时支付,住建局可以从履约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约保函已全部提取完。在履约保函被提取完毕后,住建局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若(采购成交人)对违约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有异议的,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解决争议。(b)上述违约金应在第10.2条款的延误总日数的基础上累积,直至已达到商业试运行日或商业运行日。(iv)此后延误每日支付1万元。(iii)第三个延误三十(30)日内,每日支付0.8万元;(ii)第二个延误三十(30)日内,每日支付0.6万元;(i)第一个延误三十(30)日内,每日支付0.4万元;
受限于第14.4.3条款,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如果某一运营日进水量未超过日设计能力,而(采购成交人)实际处理水量未达到进水量(出水水量未达到实际进水量的98%),则(采购成交人)应向住建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下式计算:21.1.3实际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b)住建局获得第21.1.2条款规定的违约金的权利不影响其在第21.1条款项下终止本合同的权利。(a)如果发生第10.3.1条款规定的情况,(采购成交人)放弃或被视为放弃项目的建设,住建局有权提取(采购成交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的全部保证金。21.1.2(采购成交人)放弃项目的违约金(d)住建局获得第21.1.1条款规定的违约金的权利不应影响其在第19.1条款下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采购成交人)违反第16条项下关于特许期限届满时移交任一规定或第19.6条款项下关于提前终止时的移交任一规定,均需一次性向住建局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同时按照逾期移交的天数,按每日1万元的违约金计算至最终移交完毕之日止。21.1.5违反移交责任的违约金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如果某一运营日(采购成交人)的出水不符合出水质量标准,则(采购成交人)应向住建局就当日出水不达标支付水质不合格违约金,水质不合格违约金根据附件5的规定计算。21.1.4违反出水质量标准的违约金如当日实际进水量大于0.5万立方米,则该日实际进水量按0.5万立方米计。水量不足违约金=(当日日实际进水量-当日日实际处理水量)×当年适用的污水处理服务价格×2
21.4违约金争议(采购成交人)应根据第21.1条款计算应向住建局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并在根据第15条向住建局开具账单时将该金额从污水处理服务费总额中扣减。若某月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总额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则住建局有权从维护保函中提取不足部分。21.3(采购成交人)运营期间违约金支付21.2.1若住建局未按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须按违约利率计付违约利息。本第21.2条款适用于下述违约情形:21.2住建局的违约
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第17.1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可根据第17.2条款免责。22.2免责受限于本合同的其他规定,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本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2.1赔偿第22条其他违约赔偿如对违约金金额有争议,应根据第24条解决。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的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22.4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22.3.3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22.3.2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22.3.1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22.3减轻损失的措施
23.2住建局的转让未经一方事前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和义务。23.1转让的权利第23条协议的转让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22.5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23.3.1对协议权利义务的转让23.3(采购成交人)的转让(b)接受并完全承担住建局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a)具有承担住建局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以及23.2.2第23.2.1条款并不妨碍住建局与中国其他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合并、分立或职能转移,条件是合并、分立或职能转移后的政府部门或机构:23.2.1未经(采购成交人)事先书面同意,住建局不得转让其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23.3.2(采购成交人)资产转让(iii)具有良好的商誉。(ii)注册资本金不小于(采购成交人)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不得少于人民币亿元;(i)具备运营二(2)个以上不小于与本项目同等规模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经验;(b)经住建局事先书面同意并与受转让方之间按本合同全部条款及条件不变的条件下签署新的协议,(采购成交人)可以向具备以下条件的受转让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a)未经住建局事先书面同意,(采购成交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承包、托管、联营、租赁经营、信托等任何方式导致(采购成交人)对本项目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23.4.2转让的限制23.4.1自生效日起未经住建局事先书面同意,(采购成交人)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变化。23.4(采购成交人)股权的转让(c)(采购成交人)在偿还建设期贷款后,不得将项目设施或其他重要资产用于抵押或担保。(b)为项目融资的目的,(采购成交人)经住建局事先书面同意,可以在其根据本合同获得的相关权利和权益,如污水处理服务费收费权之上根据适用法律为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的利益依法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条件是不能分割抵押、质押或部分抵押、质押,并且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在行使该等抵押或质押权时,不能移动、拆除、关闭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也不能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上述权利和资产是一个整体,(采购成交人)不得将该等权利或资产分别抵押或质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采购成交人)为项目融资而签署的融资文件应包括上述条件。特许经营权本身不得被质押。(a)受限于第23.3.2(b)和23.3.2(c)条款,(采购成交人)不得转让其用于项目的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按照本合同移交给县政府指定机构的资产除外)。
23.4.4受让方应出具声明(c)具有良好的商誉。(b)注册资本金不小于(采购成交人)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不得少于人民币亿元;(a)转让后的控股股东应具备运营二(2)个以上不小于与本项目同等规模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经验。23.4.3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经住建局事先书面同意,(采购成交人)股东可以转让(采购成交人)股权。
2、正常运行期间(即除本附件6第1、3、4段所述期间以外的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考虑到污水处理过程中污水的耗损和蒸发,若该期间的实际处理水量大于等于该期间的进水水量的98%,视同实际处理水量等于该期间的进水水量;若该期间的实际处理水量大于该期间的进水水量(含本协议规定的稀释水量)的100%,则(采购成交人)应书面告知住建局并解释其原因,经住建局同意方可按本协议相关规定给予(采购成交人)污水处理服务费;若该期间的实际处理水量小于该期间的进水水量的98%,视同实际处理水量小于该期间的进水水量。24.1.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三十(30)日内该争议仍未能根据第24.1.1条款得到解决,并且该争议与第8.9.1、13.5.4、15.1.5和20.1.5的理厂处理服务费,同时应支付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根据附件5计算。24.1.1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合同条款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24.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24条争议的解决股权受让方应出具书面声明,表明其已经完全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规定的内容。
该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月基本水量×污水处理服务价格-不足水量×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水价中可变成本占比-10%)(2)该期间的实际处理水量=该期间的进水水量≤月基本水量(进水不足,处理充足)该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该期间的实际处理水量×污水处理服务价格(1)该期间的实际处理水量≤月基本水量≤该期间的进水水量(进水充足,处理不足)月正常商业运行日数=当月公历日数-当月暂停服务日数-当月不可抗力期间日数。月基本水量=日基本水量×月正常商业运行日数;
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超额水量×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水价中可变成本占比+10%)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日均基本水量´正常运行期间的日数该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该期间的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该期间的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4)月基本水量≤该期间的实际处理水量≤该期间的进水水量(进水充足,处理充足)该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该期间的实际处理水量×污水处理服务价格(3)该期间的实际处理水量<该期间的进水水量≤月基本水量(进水不足,处理不足)
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价格´上述期间实际处理水量之和5、第17.4(b)条款规定的情形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日均基本水量´第17.4(a)条款规定的情形期间的日数4、第17.4(a)条款规定的情形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暂停服务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按该期间实际处理水量之和计算;如有超额水量,则超额水量部分按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方式计算。3、暂停服务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其中:Pn为第n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价格;Pn=Pn-3K任何时间的实际应付污水处理服务价格的计算方法是将污水处理服务价格乘以按下述公式算出的调价系数。即:1、污水处理服务价格的调价公式附件7调价公式6、生效日的污水处理服务价格为元/立方米,污水处理服务价格按第14.2.2条款的规定调整。
b是人工费用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a是电费用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其中:K=a(En/En-2)+b(Ln-1×Ln-2)+c(Chn-1×Chn-2)+d(Taxn/Taxn-2)+e(CPIn-1×CPIn-2)+fK为调价系数Pn-2为第n-2年的污水处理服务价格;
n、Chn和CPIn值应相应调整,以提供相对于上一次公布的指数的指数值。a+b+c+d+e+f=1f是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因素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e是价格构成中除电费用、人工费用及化学药剂、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以外的其他因素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d为企业所得税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c是化学药剂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1.1货物运输险(采购成交人)应在整个建设期内自费投保并保持下列险种的保险。但是,如果从保险公司处无法获得,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得该等保险,则(采购成交人)没有义务获得该等保险,除上述规定外,这种情况不解除或限制(采购成交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建设期间的保险(采购成交人)应按本合同第25.4条款和本附件办理保险。(采购成交人)的保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适用法律的要求。在整个特许期,(采购成交人)应按本行业的国际惯例办理和维持合理的建设和运营保险。附件8保险
损失或损坏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2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被保险人:(采购成交人)、建设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和(采购成交人)可能选择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拥有或可获得在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保险形式:本保险应以统保的合同为基础进行,并将不签发单独的保险单。保险金额:对任一次运输或任一地点,相当于投保财产购买价的110%,但不低于投保财产的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费和保险费。责任范围:对于所有材料、设备、机器、零备件和其他物品(施工设备除外)从投保货物离开承包商、分包商或供货商在世界上任一地点的场所之时开始,至到达并卸至污水处理厂场地的运输途中的所有一般及惯常的可保风险。
3、联名保险及赔偿其它通常的、合理的或为遵循贷款人要求或适用法律要求所必需的保险。2.6其它险别被保险人:(采购成交人)、住建局及住建局或(采购成交人)选择的其他方(条件是该其他方拥有或可获得此保险项下的可保利益)。保险期间:以年为单位,可续延。保险金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万元,保险事故次数不限。
(b)就其同意为住建局提供共同保险的决定而言,保险商并未依赖或要求任何信息;(a)保险商已经获得充分的信息以便在假设该等信息不存在实质性误导的前提下评估对保单项下所有风险进行承保的风险;保险单应包括保险商就以下各项作出的确认:(采购成交人)应在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的、具有良好信誉并经住建局同意的保险商处保持完全有效的保险,并向住建局提供所有的保险证书,证明(采购成交人)已按照住建局要求获得了保险单据,同时向住建局提供全部保险单据的复印件及保险费已付凭据的复印件。(采购成交人)一旦收到续保证书和保险批单凭据应及时提交给住建局。4、保险商及保险单据住建局应为本附件中所有适当注明的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之一)。(采购成交人)应促使保险商放弃在本附件中规定的全部保险项下其可能拥有或获得的对住建局的任何及全部代位追偿权,无论住建局是否为该等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7、修复及修理,索赔款项(采购成交人)和住建局应遵守对其适用的保险单的条款及条件,并应遵循与保险商订立的索赔管理程序。该索赔管理程序应符合同类项目的合理的和惯常使用的条款。在准备文件及就索赔进行谈判方面,各方均同意向对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当本附件中任何保险单项下的任何索赔可能超过万元时,(采购成交人)应通知住建局并不时向住建局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有关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信息。6、索赔及协助通知如果(采购成交人)未取得或拒绝取得本附件8所述的保险或未向住建局提供上述第4条所述的保险单、保险费付款凭据、续保证明及保险批单凭据等的复印件,则住建局应有权购买这类保险,费用由(采购成交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经住建局要求,(采购成交人)应及时支付给住建局其为购买该类保险支付的款项。(采购成交人)未取得或拒绝取得上述保险并不解除或限制其在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任何义务和责任。5、未能获得和保持保险(c)住建局没有授权任何人,就住建局成为或作为共同被保险人代其作出任何声明。
表1xxx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污水处理厂水质日检项目月报表附件9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报表就根据本附件投保的所有保险,(采购成交人)应促使保险商在保险条件中规定,在任何保险责任的取消、终止、期满或中止和/或保险的任何重大改变或保险金额的任何减少或责任限额的任何降低生效之前至少三十(30)日通知住建局。8、通知住建局在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财产一切险及机器故障损坏险项下(采购成交人)可获得的索赔款项应用于对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进行恢复及修理。业务中断险项下获得的赔款用于偿还贷款及(采购成交人)的规定常规费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款项应支付给有权获得赔偿的个人或组织。未经住建局书面同意(住建局不得无理拒绝同意),(采购成交人)及保险商不得就超过200万元的任何索赔达成妥协。
项目 | 出水流量计 | 处理水量 | 进水指标(mg/l) | 出水指标(mg/l) | ||||||||||||
日期 | 显示值 | 立方米 | BOD5 | SS | COD | NH4+-N | TN | TP | PH | BOD5 | SS | COD | NH4+-N | TP | PH | 粪大肠菌群(个/L) |
表3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月报表报送单位:月份:表2污水处理厂水量、泥量月报表联系电话:主管:填表人:报送日期:年月日
项目 | 数值 | 备注 | |
污水处理量(立方米) | 本月累计量 | ||
污水处理量(立方米) | 本年逐月累计 | ||
污水处理量(立方米) | 本月日最高处理量 | ||
污水处理量(立方米) | 本月日最低处理量 | ||
出水水质 | 达标日数 | ||
出水水质 | 不达标日数 | ||
耗电量(度) | 本月 | ||
耗电量(度) | 本年累计 | ||
COD消减量(吨) | 本月 | ; | |
COD消减量(吨) | 本年累计 | ||
干污泥量(吨) | 本月 | ||
干污泥量(吨) | 本年逐月累计 | ||
污泥泥饼月均含水率 | |||
注:干污泥量指污泥经脱水后固体物质的含量 | |||
主管: 填表人: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
报送单位:月份:表4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月报表主管:填表人:报送日期:联系电话:报送单位:月份:
序号 | 项目 | 月平均值 | 最高值及日期 | 最低值及日期 | 备注 |
1 | pH值 | ||||
2 | 悬浮物SS(mg/L) | ||||
3 | 生化需氧量BOD5(mg/L) | ||||
4 | 化学需氧量COD(mg/L) | ||||
5 | 氨氮NH4+-N(mg/L) | ||||
6 | 总氮TN(mg/L) | ||||
7 | 总磷TP(mg/L) | ||||
8 | 氯化物Cl-(mg/L) | ||||
9 | 色度 | ||||
10 | 溶解性固体(mg/L) | ||||
11 | 油类(mg/L) | ||||
12 | 苯胺(mg/L) | ||||
13 | 挥发酚(mg/L) | ||||
14 | 氟化物(mg/L) | ||||
15 | 硫化物(mg/L) | ||||
16 | 氰化物(mg/L) | ||||
17 | 水温(℃) |
序号 | 项目 | 月平均值 | 最高值 | 最低值 | 备注 | |
序号 | 项目 | 月平均值 | 最高值 | 最低值 | 备注 | |
1 | PH值 | |||||
2 | 悬浮物SS(mg/L) | |||||
3 | 生化需氧量BOD5(mg/L) | |||||
4 | 化学需氧量COD(mg/L) | |||||
5 | 氨氮NH4+-N(mg/L) | |||||
6 | 总氮TN(mg/L) | |||||
7 | 总磷TP(mg/L) | |||||
8 | 氯化物Cl-(mg/L) | |||||
9 | 色度 | |||||
10 | 溶解性固体(mg/L) | |||||
11 | 粪大肠菌群(个/L) | |||||
12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
13 | 油类(mg/L) | |||||
14 | 苯胺(mg/L) | |||||
15 | 挥发酚(mg/L) | |||||
16 | 硫化物(mg/L) | |||||
17 | 氰化物(mg/L) | |||||
18 | 水温(℃) | |||||
主管: | 填表人: | |||||
报送日期: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致:通信地址附件11履约保函格式附件10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项目和周期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
1 | pH值 | 每 日 一 次 | 15 | 硫化物 | 每 月 一 次 | |
2 | 悬浮物SS | 每 日 一 次 | 16 | 石油类 | 每 月 一 次 | |
3 | 生化需氧量BOD5 | 每 日 一 次 | 17 | 苯胺 | 每 月 一 次 | |
4 | 化学需氧量COD | 每 日 一 次 | 18 | 挥发酚 | 每 月 一 次 | |
5 | 总氮TN | 每 日 一 次 | 19 | 动植物油 | 每 月 一 次 | |
6 | 氨氮NH4+-N | 每 日 一 次 | 20 | 铜及其化合物 | 每半年一次 | |
7 | 总磷TP | 每 日 一 次 | 21 | 锌及其化合物 | 每半年一次 | |
8 | 粪大肠菌群 | 每 日 一 次 | 22 | 铅及其化合物 | 每半年一次 | |
9 | 氯化物 | 每 日 一 次 | 23 | 汞及其化合物 | 每半年一次 | |
10 | 水温 | 每 日 一 次 | 24 | 六价铬 | 每半年一次 | |
11 | 溶解性固体 | 每 周 一 次 | 25 | 总铬 | 每半年一次 | |
12 | 色度 | 每 周 一 次 | 26 | 总镍 | 每半年一次 | |
13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每 周 一 次 | 27 | 总镉 | 每半年一次 | |
14 | 氰化物 | 28 | 硫酸盐 | 每半年一次 | ||
注:上述监测项目和频率参考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 | ||||||
注:上述监测项目和频率参考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 | ||||||
注:上述监测项目和频率参考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 | ||||||
注:上述监测项目和频率参考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 |
本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的含义(我们确认已收到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份复印件)。本保函自《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至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解除之日持续有效。我们同意,住建局与(采购成交人)之间可能对特许经营合同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或任何其它修改,不免除我方在本担保项下应承担的责任,我们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给予通知的要求。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住建局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出具的见索即付的书面要求后的第五个营业日内,即向住建局支付住建局要求的不超过上述金额的款项,而无须要求住建局确证该支付要求满足本保函项下的支付要求,住建局只需在其书面要求中说明其要求支付的款项是由于(采购成交人)未履行《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某一项或某几项义务。我们在此放弃要求住建局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采购成交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采购成交人)提起诉讼的要求。应(采购成交人)的要求,我们作为担保人,兹开立以住建局为受益人,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的第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以不可撤销及无条件的担保(采购成交人)将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其在《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如(采购成交人)未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担保人将履行在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义务。根据住建局与(以下简称“(采购成交人)”)于年月日签订的《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PPP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采购成交人)应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地址:收件人:3、与本担保函有关的各项通知和/或信函,包括但不限于索偿通知等经传真或信件等形式发往担保人的如下地址,即应视为担保人已经收到该等通知和/或信函。2、本担保函对担保人的受让人和承继人均有约束力。1、担保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担保函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并且担保人已经获得充分有效的授权以签署和履行本担保函。担保人特此声明:
本保函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5、担保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是独立的。4、本保函一经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担保人公章即行生效。电话:传真:
职务:姓名:签字:银行/金融机构地址:银行/金融机构名称:银行/金融机构盖章
鉴于:邮政编码: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致:通信地址附件12维护保函格式日期:年月日
本维护保函有效期自年月日,至本维护保函生效之日后十二(12)个月结束之日,即年月日止。我们还同意,住建局与(采购成交人)之间可能对特许经营合同或任何其它文件的条款所作的任何更改或补充或任何其它修改,绝不免除我方在本维护保函项下应承担的责任,我们在此放弃对此类更改、补充或修改给予通知的要求。我们在此放弃要求住建局在向我方提出付款要求之前首先向(采购成交人)提出付款或对(采购成交人)提起诉讼的要求。我们[银行/金融机构名称]注册地为,并通过我们位于的作为代表,我们特此确认,我们作为担保人并代表(采购成交人)向住建局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的见函即付的连带责任维护保函。我们承诺,在收到住建局第一次书面要求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我们将无可争辩地按住建局的要求支付本维护保函金额限度内的任何一笔或数笔款项,并且住建局无须出具证明或陈述要求支付该等款项的理由,但是住建局将在每份书面要求中说明:其所要求支付的数额是由于(采购成交人)在履行特许经营合同项下有关运营、维护或移交项目等义务方面发生违约或违反其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其附件所做的保证或声明而导致的应付给住建局的款项。鉴于(采购成交人)与住建局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同意,(采购成交人)应向住建局提交由经住建局认可的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首次要求即付的维护保函,以该维护保函中所述的金额保证(采购成交人)履行其在特许经营合同项下有关运营、维护和移交项目设施以及遵守(采购成交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给予的保证的义务;(“(采购成交人)”)已承诺根据于年月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湖南汨罗高新技术开发区电子产业园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本维护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们在本维护保函项下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行失效。本维护保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保函不得转让。我们对除住建局或其继承实体(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在本维护保函到期的三十(30)日前,我们未能向住建局出具一份用以替换本维护保函的保函,住建局有权兑取本维护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在到期日,维护保函在用于支付到期日前按本保函要求支付的所有款项后,由住建局予以解除。住建局在本维护保函项下的书面要求必须在本维护保函有效期限内送达我们,否则我们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
签字:银行/金融机构地址:银行/金融机构名称:银行/金融机构盖章本维护保函中使用的所有术语具有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的含义,我们确认已收到特许权协议的一份复印件。
第一册商务技术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的组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职务:姓名:
五、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四、商务技术响应/偏离表三、分项价格表二、开标一览表一、投标函商务部分
十、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九、采购需求偏离表八、合同条款/偏离表七、采购需求响应技术部分六、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十四、投标保证金十三、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十二、授权委托书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二册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第一册商务技术文件公开招标电子投标文件岳阳政府采购注:投标人可编制资格审查索引表、符合性审查索引表、评审索引表,并将资格审查索引表置于“资格证明文件”的第一页,将符合性审查索引表、评审索引表置于“商务技术文件”的第一、二页,以便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和评标委员会评审。
符合性审查索引表索引表2符合性审查索引表年月日投标人(盖章)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款号 | 审查内容及标准 | 投标响应及证明材料 | 投标文件对应内容的册及页码 |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政府采购编号:),(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真实。致:(采购代理机构):一、投标函评标索引表索引表3评标索引表
序号 | 招标文件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标标准 | 投标响应及证明材料 | 投标文件对应内容的册及页码 |
四、商务技术响应/偏离表三、分项价格表二、开标一览表一、投标函商务部分第一册商务技术文件
九、采购需求偏离表八、合同条款/偏离表七、采购需求响应技术部分六、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五、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十四、投标保证金十三、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十二、授权委托书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二册资格证明文件十、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个日历日。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同意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1、投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报价,见《开标一览表》。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十五、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二、开标一览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6、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5、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以及“联合体协议书”(如果影响)等相关内容。备注:(1)本表须按包填写,一个“包号”一份。包号:包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项目名称:
名 称 | 投标报价 | 备注 |
特许运营期限 | 年 |
(2)不得填写“免费”或“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否则投标无效。备注:(1)本表应对应“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其投标无效。1、分项报价表说明三、分项价格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政府采购编号:单位:年2、分项报价表(4)(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本表相应内容应同时修改。否则,分项报价按投标报价修改的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风险由投标人自已承担。
序号 | 分项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场地 | 数量 | 单价(年) | 总价(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 |||||||
合计报价 |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备注:“响应/偏离”栏应注明“响应”或“偏离”。项目编号:四、商务和技术响应/偏离表日期:年月日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和条款号 | 投标文件章节和条款号 | 响应/偏离 | 说明 |
【不属于中小企业的无需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附页6-1备注:投标人符合第二章第36条要求的,应提供下列资料,填写相关数据。五、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日期:年月_日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服务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服务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本项目所属行业:专业技术服务业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页6-2
提供价格评审优惠货物清单附页6-4备注: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监狱企业证明资料附页6-3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额(元)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货物制造商类型填写小型、微型、福利、监狱) | 商标名称 | |
小型、微型 | ||||||||
小计 | ||||||||
福利 | ||||||||
小计 | ||||||||
监狱 | ||||||||
小计 |
附页6-5日期:年月日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3、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未按上述要求填写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2、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中小企业应享受的政策功能价格扣除。
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附页6-62、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说明:1、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应按第二章第36.2款或者第36.3款规定提供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所在页或证书复印件(该页包含制造商或企业名称或申请单位名称、规格型号、有效截止日期等内容),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本章《附6-6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中提供相应数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证明材料
本公司对本表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1 | 2 | 3 | 4 | 5 | 6 | 7 |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额(元) | 货物制造商名称 | 政策功能编码 |
节能产品 | ||||||
小计 | / | / | / | / | / | |
环境标志产品 | ||||||
小计 | / | / | / | / | / | |
两型产品 | ||||||
小计 | / | / | / | / | / |
日期:年月日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4、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本表所有优惠不予以考虑。3、栏目4“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货物所有隐含的内容,如运输费、保险费、管理费和利润等。2、栏目7“政策功能编码”是指货物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两型产品编号(货物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只填写一种)。说明:1、本表用于计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的政策功能加分或价格扣除。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备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自行编写采购需求响应文件(其内容可包括,且不限于详细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售后服务和技术服务的组织及保证措施等,格式自拟)。七、采购需求响应六、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八、合同条款偏离表服务说明-览表附件7-1服务说明-览表
包号 | 包名称 | 分项服务项目名称 | 具体服务要求说明 | 数量 | 备注 |
包号 | 包名称 | 分项服务项目名称 | 具体服务要求说明 | 数量 | 备注 |
(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六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投标无效。(2)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及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备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及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填写本表;包名称:包号: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条款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的应答 | 偏离说明 |
投标人保证:除本商务、合同条款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其他商务、合同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 |
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九、采购需求偏离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4)在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如中标人未在投标文件“商务、合同条款偏离表”中列出偏离说明,无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情形,均视为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写入合同。若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4)在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如中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采购需求偏离表”中列出偏离说明,无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情形,均视为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写入合同。若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投标无效。(2)投标人如果对招标文件第五章中采购需求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备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中采购需求填写本表;包号:包名称: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条款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应答 | 偏离说明 |
投标人保证:除本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其他采购需求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 |
公开招标电子岳阳政府采购十、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日期:年月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第二册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
资格审查索引表索引表1资格审查索引表年月日投标人(盖章)采购代理机构:
序号 | 招标文件条款号 | 资格审查标准 | 证明材料 | 投标文件对应内容的册及页码 |
日期:年月日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特此证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询问、质疑、投诉等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代理人作为签字代表的提供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十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十三、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日期: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页9-4联合体协议书(格式)附页9-3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附页9-2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附页9-1投标人资格声明(含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投标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填写须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附页9-1附页9-6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附页9-5其他说明
六、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四、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三、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我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八、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七、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十、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九、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
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附页9-2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十条情形。
①《税务登记证》扫描件加盖公章(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可不再提供);(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2、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扫描件加盖公章或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扫描件加盖公章,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扫描件加盖公章)或者书面承诺;①《社会保险登记证》扫描件加盖公章(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可不再提供);(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或者书面承诺。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或者书面承诺(收据扫描件加盖公章);②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扫描件加盖公章)或者书面承诺;
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附页9-3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有的话)证明资料的扫描件加盖公章。4、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根据项目具体履约需求明确)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扫描件加盖公章或者书面承诺。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扫描件加盖公章)或者书面承诺;
一、联合体基本信息:(各方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经研究,我们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附页9-4备注:提供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扫描件加盖公章。
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各成员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比例如下:。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成员2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成员1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其他说明附页9-52、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影响本协议书第五条的,应同时修改本协议书第五条。否则,评审时价格评审优惠不予以考虑。注: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日期:年月日…
致(采购代理机构):十五、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备注: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十四、投标保证金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附页9-6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章):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特此承诺。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招标中若获中标,我们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汇票或现金,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中标服务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声明放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和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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