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4〕10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3/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NZC2023-10067A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数字化校园网络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山东恒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333号力高国际花园6号楼1单元911室
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市民中心11楼
相关供应商: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10幢
当 事 人:南宁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地 址: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南四里8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月5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山东恒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数字化校园网络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3-10067A,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于中标供应商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第30项、第82项、第109项所投“网络设备一体化集成管理终端” 产品品牌为:新华三,产品型号为:定制,存在“投标型号(定制)与实际型号不一致”,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并未向中标供应商提供定制化产品服务和无法提供货物和服务支持,中标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虚假投标”行为的投诉事项。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参照财政部官网留言咨询编号:3391-3632866的答复意见明确,“87号令规定国内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将制造商授权书作为代理商投标的资格条件,因此代理商没有获得制造商授权也可以参加投标并获得中标资格。”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第30项、第82项、第109项“网络设备一体化集成管理终端”是一套网管平台系统,由硬件设备和软件组成,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出具生产厂家销售授权、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投诉人以生产厂家出具的说明来主张中标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虚假投标”行为,不符合前述办法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已对该项目第30项、第82项、第109项产品需求作出了满足要求的响应,其承诺投标产品采用新华三服务器及另外配套第三方网管平台来组成,属于后期定制产品,无具体型号,相关产品的货物规格型号栏填写为定制,符合项目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格式”填写要求,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响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无不妥。同时中标供应商已提供购买的“新华三服务器”硬件具备原厂3年售后服务证明,投诉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虚假投标”的行为。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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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2024年03月05日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数字化校园网络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山东恒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333号力高国际花园6号楼1单元911室
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市民中心11楼
相关供应商: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10幢
当 事 人:南宁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地 址:广西南宁市白沙大道南四里8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月5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山东恒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数字化校园网络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3-10067A,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关于中标供应商嘉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第30项、第82项、第109项所投“网络设备一体化集成管理终端” 产品品牌为:新华三,产品型号为:定制,存在“投标型号(定制)与实际型号不一致”, 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并未向中标供应商提供定制化产品服务和无法提供货物和服务支持,中标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虚假投标”行为的投诉事项。
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参照财政部官网留言咨询编号:3391-3632866的答复意见明确,“87号令规定国内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不得将制造商授权书作为代理商投标的资格条件,因此代理商没有获得制造商授权也可以参加投标并获得中标资格。”该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第30项、第82项、第109项“网络设备一体化集成管理终端”是一套网管平台系统,由硬件设备和软件组成,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出具生产厂家销售授权、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投诉人以生产厂家出具的说明来主张中标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虚假投标”行为,不符合前述办法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已对该项目第30项、第82项、第109项产品需求作出了满足要求的响应,其承诺投标产品采用新华三服务器及另外配套第三方网管平台来组成,属于后期定制产品,无具体型号,相关产品的货物规格型号栏填写为定制,符合项目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格式”填写要求,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其响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无不妥。同时中标供应商已提供购买的“新华三服务器”硬件具备原厂3年售后服务证明,投诉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虚假投标”的行为。投诉人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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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2024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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