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顺昌县环境保护局
乙方:天津联图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21]HL[GK]2018019的顺昌县环境保护局顺昌县流域小型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及运维管理项目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19 | 套 | 国内 | 483000 | 9177000 | 聚光科技 | MiniStation-2000 | ||||||
1 | 1-2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5 | 年 | 国内 | 1280000 | 6400000 | 联图科技 | 运维服务 | ||||||
合计: | 15577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伍拾柒万柒仟元整(¥15577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业主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详见招标文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的相关内容;乙方须在签订合同前在顺昌县注册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且在合同中明确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货款结算并在顺昌县辖区内开具货款发票,依法向顺昌县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 1.1 制造商的产品验收标准(投标人投标时提供); 1.2 国家、行业有关规范及规定; 1.3 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各项建设技术要求、标准和规范及合同内容。 1.4 附件一“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办法”。 2.验收方法 2.1系统验收由顺昌县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按照水质自动监测站验收办法、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标准和规范及合同内容进行验收。有关自动水站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分工以及验收内容、步骤和标准等参照《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验收办法》。 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乙方和甲方共同打开包装验货检查货物数量。乙方应提供详细发货清单。如果货物质量或技术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明显损坏,甲方有权提出索赔。只有经安装调试并且技术性能达到本招标文件所述的技术要求后,甲方才能接受全部货物。 2.2系统试运行期2个月,考察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相关指标的测试,乙方承担验收合格前试运行期间系统运行所需的一切费用。 2.3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 2.4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甲方将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5一切安装费用及现场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2.6若项目个别站点因甲方原因未能安装实施,其他已安装站点可先行验收,并根据验收水站合格数量和单价结算费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0 | 第一期设备费用按项目设备中标总价的20%核算,每年12月支付;第一期运维服务费按项目运维服务费中标总价的20%核算,在每年年运维期满考核后,按得分率比例支付。 |
2 | 20 | 第二期设备费用按项目设备中标总价的20%核算,每年12月支付;第二期运维服务费按项目运维服务费中标总价的20%核算,在每年年运维期满考核后,按得分率比例支付。 |
3 | 20 | 第三期设备费用按项目设备中标总价的20%核算,每年12月支付;第三期运维服务费按项目运维服务费中标总价的20%核算,在每年年运维期满考核后,按得分率比例支付。 |
4 | 20 | 第四期设备费用按项目设备中标总价的20%核算,每年12月支付;第四期运维服务费按项目运维服务费中标总价的20%核算,在每年年运维期满考核后,按得分率比例支付。 |
5 | 20 | 第五期设备费用按项目设备中标总价的20%核算,每年12月支付;第五期运维服务费按项目运维服务费中标总价的20%核算,在每年年运维期满考核后,按得分率比例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履约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发出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中标总金额的10%(计算时采取四舍六入五单双的原则取舍到十万位数)作为履约保证金,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即中标总金额的10%(计算时采取四舍六入五单双的原则取舍到十万位数)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 若乙方逾期未缴纳中标履约保证金的,则废除其中标资格,第一中标候选人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代,第二中标候选人由第三中标候选人替代,依此类推。另外,若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退还给乙方。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运营维护有效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五年运营维护结束后,本合同终止。
10、违约责任
(1)按期供货及投入正常运转的时限要求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要求90个日历日内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开始试运行,试运行2个月后1个月内完成正式验收。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的,每延迟1天,乙方应按中标总金额的0.1%支付给甲方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款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若乙方延期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的时限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3)如果因甲方原因(如点位未确定、未通电、未通网络等原因),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完成系统所有建设内容的,乙方不构成违约。(4)甲方根据运营维护要求(如国家有新的水质自动站运营维护标准,即执行最新标准),每年度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考核乙方,并根据不符合项扣除乙方相应运行维护费。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有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详见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售后服务:(1)本项目的运营维护为5年(从通过竣工验收算起),包含仪器设备的免费维修和更换、运行管理和维修期间的水电、网络等成本费用,运行管理和维修期间质量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按规定扣款。合同期结束后,乙方应移交合格的本次招标的所有水质自动站监测系统(包括仪器设备、系统集成、辅助设施、监控平台等)。若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新的仪器设备等设施,或甲方单方面自行购买新的仪器设备等设施,产生的费用从运维服务费扣除。乙方应提供本项目采购设备的终身维护。 (2)当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或发现所在断面发生污染事故时,须2小时内报告业主,并保证系统仪器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传输畅通,乙方应及时排查断面上游水质,并将排查结果在2日内书面报告甲方。
甲方: | 顺昌县环境保护局 | 乙方: | 天津联图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水南棋盘厂巷6号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季明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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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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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950615586 | 联系方法: | 13302021873 |
开户银行: | 顺昌县建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琼州道支行 |
账号: | 35001677107050002618 | 账号: | 271386196246 |
签订地点:南平市顺昌县
签订日期:2019年02月12日